篇一 :重大案件报告制度

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报告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本所律师承办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的管理和指导,充分发挥律师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服务保障作用,根据河南省司法厅和郑州市司法局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是指:

(一)案情复杂、定性有重大争议的;

(二)拟作无罪辩护的重大刑事案件;

(三)新闻媒体披露,但事实有重大出入的;

(四)非法集资、非法融资等社会关注、对社会稳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处理不当将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的。

二、律师在承办上述案件时,应将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委托事项、受理的部门、案件的基本事实和涉及的法律问题及时向所主任或合伙人汇报。

三、凡上报案件由内勤统计登记。

四、内勤在办理上述案件的登记手续时,必须在知道之时起二个小时内告知所领导,律师遇重大事项必须在二个小时内告知内勤或所领导。

五、遇有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由所里研究决定上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

六、承办重大、敏感群体性案件的律师,未经所里或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不得擅自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和看法,不得擅自发表涉及案情的文章。

七、对承办重大疑难敏感案件的律师和办理案件登记手续的内勤,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律师和人员的责任。

八、本制度由全体合伙人会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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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重大案件报告制度

重大案件报告制度

一、为加强重大路政案件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二、凡立案案件,实行三级管理,分级上报,不得瞒报、迟报。

一级案件为涉案金额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严重影响公路畅通案件及特殊案件(如涉诉案件、涉及复议案件、有争议的案件);二级案件为涉案金额5000-10000元(含10000元)案件;三级案件为涉案金额5000元以下案件。

三、立案案件办理过程中,一经发现所办案件属于一级案件,必须在3小时内填写《重大违法案件情况报告表》,传真上报省路政管理处,同时抄报市路政科。并根据省路政处指示处置。

四、发现案件属于二级案件,须在24小时内上报市路政科,并根据市路政科指示处置。

五、普通案件属于三级案件,由本路政大队办理,案件查处结案后,应在3日内将结案报告报市局备案。

六、属于路政处管辖的案件,交由大队办理的,应在指定期限内办结,并于结案3日内上报路政处。如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须填写《案件核查、协查延期请求单》,提出合理的拟完成期限,在期满前3日向路政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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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国土资源重大案件报告制度

国土资源重大案件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保证涉及各类违法主体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地查处,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需备案的案件包括:

(一)依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应当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党纪处分)的 ;

(二)应当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的;

(三)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决定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四)上级交办、转办、督办,需要限期上报查处结果的案件;

(五)各国土资源中心所认为应当报告备案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违法案件包括: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3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1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0亩以上的土地违法案件;

(二)非法批准占用、征用基本农田3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0亩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0亩以上的土地违法案件;

(三)非法破坏基本农田5亩以上,耕地10亩以上或者其它农用地30亩以上的土地违法案件;

(四)无证采矿、越层越界采矿、以探代采,非法所得达10万元以上的案件;

(五)采取破坏性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资源破坏,经济损失达20万元以上的案件;

(六)非法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获利巨大的案件。

第四条 发生下列重大案件应在3日内向区局报告备案。

(一)违法占地面积较大的,破坏基本农田的;

(二)乱采滥挖矿产资源和破坏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影响较大的;

(三)在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因受到行政干预和阻力,致使违法案件查处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因非法占地、乱采滥挖等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第五条 经市局或区局以查处令形式督办的违法案件,应尽快立案查处,并按规定期限上报查处结果。

第六条 对于重大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3日内,将立案呈批表报执法监察大队备案,及时组织人员查处,并向大队报告查处进展情况。结案后15日内将案件调查的主要资料整理、上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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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重大事件报告制度

重大事件报告制度(试行)

为增强公司对重大事件的反应能力,稳妥处理各项重大事件,促进公司内部信息沟通,特制订本办法。

一、重大事件的定义

1.严重影响公司经营计划和工程建设的重大事件;

2.生产或交通造成人身死亡或重伤、群伤事故;

3.重大火灾;

4.防汛、抗震等危及或破坏工程建设的重大事件;

5.主要工程及生产、生活设施严重损坏;

6.重大刑事案件;

7.重大经济案件;

8.有组织的上访或非法集会;

9.可预见的危及公司经营计划和工程建设的重大事项;

10.各单位主要领导人员伤病,需住院治疗一周以上;

11.按上级主管单位其他管理办法规定应及时报告的事件和工作。

二、重大事件的报告

发生后半小时内由部门领导电话报告公司总经理和分管领导,公司总经理和分管领导接到报告后随即电话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并在24小时内由公司综合办公室书面报告上级主管单位。

三、重大事项的保密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党委书记(副书记)领导,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公司其余各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接受媒体采访,更不得主动向外界公开、发布消息。参与工作的人员应控制信息传播范围,尽量减小可能对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对于因工作需要介入重大事件调查等方面工作的公司以外人员,必须向其说明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督促其为公司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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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

本办法解释权归综合办公室。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备注:1.发文编号:

2.发文时间:20xx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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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湖南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征求意见稿) - 汉

湖南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草拟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指导、监督,保障、促进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依法、诚信、尽责执业,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范围包括:

(一)律师办理重大案件和律师遇有与执业活动有关或者可能影响依法执业的重大情况;

(二)律师事务所受理重大案件和律师事务所遇有与执业活动有关的重大情况;

(三)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发生的重大情况。

第三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有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如遇有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报告,可以先口头报告,然后再书面报告。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和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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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专人负责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的登记、审批、备案、指导等工作。

第二章 重大事项范围

第五条 律师代理下列重大刑事案件,应当及时向律师事务所报告:

(一)被告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案件;

(二)拟作无罪或改变罪名辩护的刑事案件;

(三)涉案人数众多的共同犯罪、集团犯罪、涉黑犯罪的刑事案件;

(四)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刑事案件;

(五)省级以上部门督办、查办的刑事案件;

(六)可能引起外交纠纷或者影响对外关系的外国人刑事案件,或者可能影响对台关系的台湾同胞刑事案件;

(七)新闻舆论关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

(八)其他重大刑事案件。

第六条 律师代理下列重大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及时向律师事务所报告:

(一)群体性案件;

(二)涉及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的案件;

(三)争议标的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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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和规范重大事项的管理,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确保董事长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公司重大事项信息并妥善处置,特制定本制度,请公司每个人严格遵照执行。

一、重大事项包括:

(一)对外事项

1、各有关部门、人员来公司指导工作、洽谈业务。

2、需要外出或前往其它部门以及事务办理情况。

3、新闻部门来人来函采访。

4、联络接待中,人员财物的支配。

5、涉及公司工作或形象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内部事项

1、影响生产经营、安全环保和工作秩序有序进行等方面所发生的各类重大事故、失误、问题、隐患。

2、重大经营决策、技术改造、大宗采购行为。

3、财务收支情况、大宗借贷款项、公司融资及大宗信贷业务。

4、主要工作人员的聘用、任免、待遇、奖惩、辞退等情况。

5、各部门月度分析,即每月28日上报当月工作完成情况分析及下个月工作安排;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以及下一步工作思路和计划。

    6、省、市、区各部门以及董事长、总经理和其他领导任职的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发来的信件、通知、邀请函、邮件等。

7、影响公司工作或形象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要求

上述情况发生后,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无故拖延。

1、重大事项报告的形式分三种:当面报告、电话报告和书面报告。

2、重大事项报告要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要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事后将办理情况向董事长进行书面或口头汇报。

     3、重大突发事件、紧急问题,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和各个主管领导。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4、属事前报告的,报告内容应包括该事项拟发生的时间、内容、申报事由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属事后报告的,报告内容应报告该事项发生的时间、经过、结果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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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重大事故报告制度

王家厂镇中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保证学校领导及时知悉学校突发的各种紧急重大事件,及时指导学校对事件的正确应对和妥善处置,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处室必须高度重视紧急重大事项的报告工作。 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紧急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重要性。

二、 需报告的重大事项范围:

1、较大的爆炸、火灾、抢劫、盗窃等事件。

2、重要思想动态和各种原因引发的群体性上访、请愿、罢课等影响稳定的重大事件。

3、突发性的疫情、食物中毒、意外人身伤害等情况。

4、影响较大的教学事故。

5、其它可能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秩序及校园稳定、危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重大情况。

三、各处室负责人要确保报告及时准确。

对迟报、漏报、瞒报信息使学校领导不能及时准确掌握情况,影响对重大情况和事件及时妥善地进行处置,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各处室负责人的责任。

四、报告时限:

凡是发生在本单位的紧急重大事项,各处室在及时

做好处置工作的同时,必须尽快以合适的形式将有关情况向学校领导报告,一般不得超过发生事件的当日。紧急情况下,须在一小时内先行口头报告并跟踪掌握事态进展情况和处置情况,随时以合适的形式续报,直到事情处理完毕。

五、报告和处理程序

报告和处理程序:事项信息采集→报告领导或处室负责人→领导、处室负责人指示、批示→处理(督办、承办、催办、反馈)→汇报领导或处室负责人→材料归档。

注意:为减少环节,确保时效,紧急重大事件的报告工作一般情况下,经各处室负责人同意即可上报学校领导。在特别紧急情况下,各处室的有关人员可在向本处室负责人报告的同时,直接报告学校领导。为保证紧急重大事项报告渠道畅通,各处室负责人不得干预和限制有关人员及时如实地向领导报告,更不得瞒报或不报。

六、学校各处室负责人要经常了解和分析存在影响稳定的重点和热点问题,排查安全隐患,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把工作做在前头,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确保学校稳定和校园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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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重大事件报告制度

重大事件报告制度

为及时妥善处理重大事件或突发事件,避免和控制事件发生,特制定重大事件处理报告制度。

1、重大或突发事件包括:火灾、电梯困人、爆炸、突发停电、水浸、盗窃、械斗等破坏性行为;刑事案件:用户集体投诉(5户以上);发电机、高低压电柜、通讯设备等小区主要设备设施故障;房屋主体结构遭受破坏等;

2、发生重大或突发事件,参与事件处理的部门或当值主管立即到现场处理,同时尽快口头向公司领导报告,并根据事发情节决定是否报告公安、消防等机构协助处理;

3、参与事件处理的部门经理(管理处主任)在事件处理后立即填写重大事件报告表,于1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递交公司领导,详细记录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以及事件发生的初步原因和处理经过;

4、重大事件报告表由部门经理签名后上报,部门经理不在而事情紧急时,可由当值主管签名上报;

5、参与事件处理的部门应在事件处理完毕后24小时填写重大事件总结表上报公司领导,如实汇报事件的详细处理过程及结果,找出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提出避免类似情况发生的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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