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时间:2024.4.21

安徽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管理,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 省民政厅负责全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二章 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一)举办者是单位的,应当是依法成立的组织;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有符合养老机构建筑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服务场所;

(四)床位数在10张以上;

(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六)有基本生活用房和活动场地,有与业务性质、范围相适应的康复、医疗设施;

(七)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

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到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

第八条 设立下列养老机构,到省民政厅申请设立许可:

(一)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

(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的;

(三)省级人民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2

省民政厅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许可。

第九条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举办者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租用期限不少于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

(五)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六)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八)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提供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材料;

(九)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举办者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实地查验。省民政厅可以委托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进行实地查验。 3

符合条件的,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以下简称设立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养老机构取得设立许可证之后,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之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年人。

第三章 许可管理

第十二条 设立许可证应当载明机构名称、住所、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事项。

设立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设立许可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规定,省民政厅统一印制。 设立许可证有效期5年。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养老机构应当持设立许可证、登记证书副本、养老服务提供情况报告到原许可机关申请换发许可证。

许可机关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按照设立条件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三条 养老机构取得设立许可证后60日内,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养老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在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申请设立许可手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分支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第十五条 养老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养老机构变更住所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设立许可手续。

第十六条 养老机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暂停或终止服务。

因分立、合并或者改建、扩建服务场所以及变更场地等原因暂停服务的,应当在暂停服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交申请和现有收住老年人安置方案,经原许可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养老机构自行解散,或者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应当终止。养老机构应当在终止服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交申请和现有收住老年人安置方案。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在办理注销登记时缴回设立许可证。

第十七条 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信息管理制度,及时公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相关信息。养老机构设立、注销、变更等信息,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应当在做出设立、注销、变更许可20日内,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许可机关依法对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设立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 5

许可机关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对有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许可机关发现养老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设立许可证的,应当撤销设立许可证。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许可:

(一)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养老机构准予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许可机关依法撤销许可后,应当告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

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注销其设立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一)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6

(二)养老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被依法撤销、撤回的;

(四)被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许可机关依法注销许可后,应当告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许可机关举报,许可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警告,并根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设立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设立许可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7

第二十三条 未经许可设立养老机构的,由许可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审批和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养老机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60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养老机构,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1年内完成整改。整改期间,民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

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告获得许可和责令改正、监督整改的养老机构的信息。

养老机构原领取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自本办法实施后60日起,自行作废。原发证机关应收回原证书并注销。

第二十五条 城乡社区日间照料和互助型养老场所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


第二篇:安徽省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实施办法


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xx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0〕1号)文件精神,努力开创全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新局面,力争到20xx年全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有新发展,全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率有新提高。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是指农村敬老院等集中供养五保供养对象的机构(以下简称农村敬老院)建设。

第三条 推进农村敬老院建设,必须坚持以下指导思想和方针: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进积极的民政政策,解放思想,改革创新。

(二)根据新的《农村五保供养条例》,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以改善农村五保供养条件、完善敬老院养老服务功能,进一步提高五保供养对象服务质量为核心,大力提高全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集中供养率为基础,从整体上为提高全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达到新水平提供保障条件。

(三)采取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相结合的方针。

第二章 建设原则

第四条 坚持省级为主,地方配套;整合资源,完善功能,确保需要;统一标准,规范建设。

第三章 建设目标

第五条 2009—20xx年,用四年时间,在现有1500所农村敬老院的基础上,再新建、改扩建1370所标准化乡镇敬老院,每所敬老院平均入住100名五保供养对象(在具体实施中,对发达地区,每个乡镇必须再新建、改扩建1-2所能容纳150人-200人的大型敬老院;对一般地区,每个乡镇必须再新建、改扩建能容纳100人-150人左右的敬老院;对一般地区,每个乡镇必须再新建、改扩建能容纳100人左右的敬老院,最终必须按照各地分解目标中规定的集中供养率目标)。按人均1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1370所农村敬老院建筑面积137万平方米,届时能入住13.45万名五保对象,到20xx年,全省农村敬老院的集中供养率达到25%,到2012达到50%。同时,建成内部设施较齐全、服务功能较完善、管理较规范、五保对象较满意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服务体系。

第四章 建设形式

第六条 一是以新建敬老院院民住房为主;二是整合资源,对撤并乡镇后能置换的办公室、学校等适当进行改扩建;三是经济薄弱的乡镇,对原有的敬老院进行改扩建,尽可能地增加床位数;四是添置设备和附属设施建设。

第五章 建设标准

第七条 乡镇敬老院的住房、菜地、室外活动场所、附属设施和设备添置更新有关规范标准按照《关于做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省民政厅民福函〔2007〕84号)实施。

第六章 投资规模

第八条 2009—20xx年,四年所需投资11.5亿元,用于乡镇敬老院新建、改扩建以及敬老院设备添置和附属设施建设。

第九条 按照民政部要求和《关于做好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五保对象人均居住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按每所敬老院平均入住100名五保对象,新建、改扩建1370所敬老院总建筑面积约137万平方米,需要建设资金约11.5亿元。

第七章 经费筹集方法

第十条 一是省级财政安排;二是省、市、县级福彩公益金安排;三是市、县财政配套安排以及开展向城乡孤老爱心认助活动解决。

第八章 项目建设与管理模式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组织领导、规划制定以及配套资金、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规定实行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管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九章 敬老院运行体制和管理模式

第十三条 按新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乡镇敬老院的管理责任主体是乡镇政府。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新建的乡镇敬老院所有权归乡镇政府,并由乡镇政府招聘敬老院院长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敬老院等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按照院民与工作人员10∶1的比例配备工作人员。各地应采取公开招聘的形式,聘用有文化、懂管理、对服务对象有爱心的、

年龄在55周岁以下同志到农村敬老院任职,不断提高农村敬老院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敬老院的安全和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农村敬老院的院民生活在安乐、舒适、安全的环境中。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更多相关推荐:
养老机构设立申请书

莱芜市养老服务机构设立申请书民政局根据莱芜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特向贵局申请筹办机构名称请批准申请人保证所填内容和提交材料真实合法并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年月日莱芜市养老服务机构设立申请表暂定名称申请日期注此表...

养老机构设立申请书1

剑阁县养老服务机构设立申请书剑阁县民政局根据剑阁县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特向贵局申请筹办剑阁县爱吾老护养院机构名称请批准申请人保证所填内容和提交材料真实合法并承担法律责任申请单位四川省红萝卜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

安徽省养老机构设立申请书

编号安徽省养老机构设立申请书机构名称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机构地址联系电话申请日期安徽省民政厅制安徽省申请设立养老机构提交文件目录本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申请设立许可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材料

设立许可申请材料

河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表

编号No河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表申办单位申办人申请日期年月日说明一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申办人要按本表所列栏目认真填写所填内容要真实无误二本表一律使用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或电脑打印要字迹清晰工整三本表内的时间电话...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表

河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表注此表一式二份申办人单位承办的民政部门各一份存留河北省民政厅监制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流程图及表格(20xx年) (1)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流程图1表1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审批表报表时间年月日23表2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登记表4表3养老机构工作人员登记表填报单位填表日期年月日5表4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你单位于年月日提...

申请筹办养老机构材料目录

申请筹办养老机构材料目录一筹建申请书及可行性报告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三拟办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合法场所的证明文件四拟办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资金来源证明文件洛阳市康怡老年公寓筹建申请书洛阳市民政局我国是一个提倡尊...

四川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

四川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加强养老机构管理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等有...

设立养老机构和医院的法律法规

设立养老机构的规定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六条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三有...

河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

河南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加强养老机构管理促进养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

四川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

四川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加强养老机构管理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等有...

养老机构设立申请书(19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