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曾庆成、李双艳行政
处罚决定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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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宁法行执字第241-1号
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朱土旺,该委员会主任。
被执行人曾庆成,男。
被执行人李双艳,女。
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太计生征字
[2010]040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xx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宁太计生征字 [2010]0400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已依法受理,并于2010 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下达了(2010 )宁法行执字第241号行政裁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0)宁法行执字第241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则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蒋 波
审 判 员 杨 增 胜
审 判 员 裴 依 成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江 为 民
第二篇:申请再审人朱红章与被申请人襄城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申请再审人朱红章与被申请人襄城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
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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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许行字第10号
行政裁定书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红章,男,19xx年7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 暴吞,男,19xx年4月10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襄城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苏建涛,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 刘辉,襄城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申请再审人朱红章与被申请人襄城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一案,襄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襄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朱红章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二O?八年六月十四日作出(2008)许行终字第34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朱红章于20xx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二O?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2009)许立行字第8号行政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本院于20xx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朱红章,委托代理人暴吞,被申请人襄城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刘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六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决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许行终字第34号行政判决和襄城县人民法院(2007)襄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襄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陈建华 审 判 员 王保垠 代理审判员 马 龙 二O?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云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