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龙钢公司字﹝2013﹞153号
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对“5.25”事故的调查处理决定
公司各单位:
20xx年5月25日,炼铁厂铸运作业区发生一起人身伤害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经上级政府部门调查认定,本起事故系大雨天气下个人在工作中意外跌倒所致,事故性质为生产过程中的非责任意外事故。根据上级部门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相关责任人员和单位处理如下:
1.炼铁厂铸运作业区铁运乙班班长薛亚峰,班前会针对性安全措施和相关要求不到位,作业现场巡视、管控不力,应负直接管理责任,决定给予经济处罚1000元。
2.炼铁厂铸运作业区设备主管薛青武,作业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存
在一定缺陷和问题,应负一定管理责任,决定给予经济处罚1000元。
3.炼铁厂铸运作业区作业长郭斌刚,对岗位标准化作业落实执行不到位,对特殊气候下作业管理不到位,应负重要管理责任,决定给予经济处罚3000元。
4.炼铁厂安环科科长杨军荣,安全工作抓的不细不实,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不到位,应负一定管理责任,决定给予经济处罚2000元。
5.炼铁厂主管安全生产厂长助理王文红,安全管理不到位,应负一定领导责任,决定给予经济处罚4000元。
6.炼铁厂厂长卫军民,作为炼铁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负一定领导责任,决定给予经济处罚6000元。
7.根据《20xx年安全风险抵押办法》相关规定,结合事故性质认定,取消炼铁厂所有人员受奖资格。
8.由公司安全环保部根据事故性质,按照安全专业管理考核办法有关规定对事故所属作业区进行安全岗薪考核。
为切实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确保20xx年生产经营、基建技改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公司要求:
1.加强全员安全意识教育。
各单位结合月度安全工作安排,以“5.25”事故为典型案例,积极组织开展由于护品穿戴、安全帽引发事故相关案例警示教育,提高全员安全防范意识,同时从小事做起,从细节入手,加强生产作业现场检查纠正、教育整改,规范安全帽佩戴、护品穿戴,切实落实作业过程单体岗位之间联保互保责任,做到相互提醒、相互监督,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2.强力推行标准化作业。
各单位要在开展岗位双述工作基础上,紧密联系岗位作业实际,充分考虑正常、异常和紧急情况下的危险因素辨识,重新审视、修订 - 2 -
岗位标准化作业指导书,组织员工认真学习掌握,并在生产作业中不折不扣予以落实,坚决杜绝各类违章违规,不断提升生产作业现场本质安全化水平。
3.深入夯实准军事化管理。
各单位要从规范班前会入手,将各种不规范因素控制在岗前。班前会上必须严格检查每位员工的护品穿戴、精神状态,对其思想状况、身体条件进行充分确认,并结合季节气候、作业环境变化制定和落实好相应的安全措施,将各类不安全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陕西龙门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20xx年7月8日
安全环保部 20xx年7月8日印发 - 3 -
第二篇:关于对事故通报
一、事故经过
20xx年4月28日晚8时许,公司工程机械市场部员工刘阳,驾驶LG953新装载机给襄垣一买主送车,刚出市区接买主电话要求改在次日再送,当其驾车返至市新体育馆由北向南出口路段左转弯时,与从太行西街由东向西驶来的晋DF7186箱式货车碰挂,致对方货箱挂坏,货箱内所载香蕉等水果部分撒落路面,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7200元的严重后果。
二、事故原因
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驾驶员刘阳违章抢道,间接原因是销售部牛向华、吉潞军未能按销售部经理要求履行随车安全监护的职能。管理原因是销售部经理陈小强对送车各环节安全监管措施落实不到位。
三、事故责任及处理决定
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经20xx年5月12日上午公司专题会议研究,对“4.28”事故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驾驶员刘阳承担本起事故的直接责任,决定给予其1000元处罚;
2、牛向华、吉潞军承担随车安全监护失职责任,决定分别给予其800元和 500元处罚;
3、陈小强承担直接管理责任,决定给予其500元处罚;
4、魏淑芳、郜姝瑛承担主管领导和分管安全的领导责任,决定分别给予其200元和100元处罚。
四、整改措施
针对“3.20”、“4.28”接连发生的两起事故,公司领导非常重视,多次组织会议分析研究,力求从源头上根本上遏制此类事故的发生。
1、公司涉及送车(工程车、轿车)的单位,要尽快拿出具体可行的安全方案并上报公司,公司据此研究并出台治本措施。
2、凡内部之间调车或向购车用户送车非特殊情况不得在夜间进行,需在夜间送车时必须经副总以上分管领导批准。送车的部门领导必须做到送车司机、安全监护人、预防措施,责任到人,落实到位。
3、凡与二网之间的往返调车必须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否则,发生事故责任自负。
4、凡公司各类推介会、车展、巡展都必须制定安全预案,做到安全措施到位,安全分工明确,安全责任到人。
5、凡展车(轿车、工程机械)移位、清洗必须指定专人按规程操作,未经授权严禁擅自操作。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各建筑业企业、建设(房地产)单位、监理公司、区质监站(安监站)、区建管处、有关单位:
20xx年1月20日宁波龙湖滟澜海岸工地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件,造成一人死亡,经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这是一起责任事故。近日,区政府已批复了事故调查报告,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20xx年1月20日下午约14时45分,由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宁波龙湖滟澜海岸二期2号地块I标段50号楼19层进行承重支模架拆卸作业时,木工班一小工将钢管搬运至19层的卸料平台时,由于卸料平台防护不严,操作不当,造成一根钢管从卸料平台孔洞坠落,砸中一名在地面整理脚手片的勤杂工,造成头部受伤致死。
二、事故原因
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卸料平台底板松动,形成孔洞,造成隐患,木工在搬运钢管至卸料平台时,堆放不当,导致钢管从卸料平台的孔洞处坠落,砸中受害者头部,受伤致死。
事故的间接原因是江苏顺通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到位,对模板拆除工程安全管理混乱,管理规章制度执行不力,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施工方案不完善,安全技术措施缺乏,无针对性,拆除、吊装作业过程中未设置警戒线,未指派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现场安全管理不落实,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和排查存在的隐患。监理公司管理不到位,未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
三、事故处理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外建筑业企业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的通知》(仑建〔2010〕64号)和《关于加强区外监理企业进区承接业务登记备案管理的通知》(仑建〔2011〕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的处理建议,对本起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现将有关处理决定通报如下:
1.收回江苏顺通建设有限公司《建筑业企业进区承接业务登记备案证》,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登记。并建议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2.江苏顺通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赵鸿雁,建议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收回浙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监理企业进区承接业务登记备案证》,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登记。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20xx年1月30日下午6:40左右,溧阳市丰联置业平陵商业广场地下室砼浇筑时发生一起模板支撑坍塌事故。该工程由溧阳丰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南京苏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浙江中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建。
为吸取教训,加强管理,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理办法》的规定,决定:
1、浙江中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由市安监局分别给予经济处罚。
2、责令浙江中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李军、南京苏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李承林,向建设局、安监局作深刻书面检查,建议企业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上报相关部门。
3、浙江中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以上决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望各有关单位认真汲取该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加强检查和管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消除各类隐患,防止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