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法律制度

时间:2024.4.26

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

(一)、预算法的概念 指调整国家在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和取得、使用和分配、监督和管理等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预算法是财政法的核心。

(二)、预算法的调整对象 是指国家在预算资金的筹集和取得、使用和分配、监督和管理等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这种预算关系简称为国家预算关系。

(三)、预算法律关系的组成 国家预算关系经过预算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而形成预算法律关系。预算法律关系包括:1、预算管理体制法律关系;2、预算程序法律关系;3、预算实体法律关系。

(四)、我国现行预算法律制度

1、《预算法》---------19xx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xx年1月1日起施行。《预算法》是我国预算管理的基本法。

2、《预算法实施条例》-------19xx年11月22日以国务院令第186号发布并实施。它进一步细化了《预算法》关于预算管理职权、预算的编制与执行方面的规定,是《预算法》实施的必要补充。

二、国家预算

(一)、国家预算的概念 国家预算是指国家的基本财政收支计划。从内容上看,国家预算是将财政收支活动记载在收支分类表中,以反映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体现政府的政策意图;从程序上看,国家预算的编制是政府对财政收支的计划安排,预算的执行是财政资金的筹措和使用过程,国家决算则是国家预算执行的总结。

(二)、国家预算的作用

国家预算具有(财政)分配、(宏观)调控和监督职能。

国家预算的作用有:1、财力保证;2、调节制约;3、反映监督。

(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

我国国家预算组成体系是按照一级政权设立一级预算的原则建立的。共有五级预算:1、中央预算;2、省、自治区级预算;3、直辖市级预算;4、县、自治区不设区的市、辖区级预算;5、乡、民族乡、镇级预算。

(四)、国家预算的构成(参见考试通P160)

1、中央预算 2、地方预算 3、总预算 4、部门单位预算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一)、预算管理职权的概念 指确定和支配国家预算的权力和对于国家预算的编制、审查、批准、执行、调整、监督权力的总称。

(二)、预算管理职权的具体划分(参见考试通P161)

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3)、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2、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 (1)、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职权 (2)、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

3、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一)预算收入

1、预算收入的概念 指在预算年度内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有计划地筹措到的归国家支 1

配的资金,是实现国家职能的财力保证。

2、预算收入的组成 主要包括:各项税收、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政府收费和其他收入。

(二)、预算支出

1、预算支出的概念 指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用预算收入安排的支出。

2、预算支出的组成 按照我国《预算法》和复式预算的要求,预算支出主要包括:公共预算支出、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支出、社会保障支出等。

五、预算组织程序 其预算组织程序有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预算的编制

1、预算年度的概念 又称财政年度,是指国家预算的有效起止期限,通常为1年。在我国,采用历年制,即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预算草案的编制依据

(1)、预算草案的概念 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计划。

(2)、依据 a、各级政府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略) b、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年度预算草案的依据(略)

3、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重点)

(1)、中央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a、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 b、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c、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 d、地方上解的收入

(2)、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编制内容 a、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 b、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c、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收入 d、返还或者补助下级的支出 e、上解上级的支出 f、下级上解的收入。

(二)、预算的审批

1、中央预算的审批 国务院财政部门初步审核中央各部门的预算草案并编制中央预算,中央预算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为当年中央预算,财政部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批复中央各部门预算,中央各部门应当自财政部门批复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2、地方预算的审批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为当年本级政府预算,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自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之日起30日内批复各部门预算,地方各部门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

(三)、预算的执行

1、预算执行的概念 指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的具体实施过程,是把预算由计划变成现实的具体实施步骤。(预算执行工作是实现预算收支任务的关键步骤,也是整个预算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

2、预算执行管理是财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预算实施的关键环节。预算执行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各项重大政策的贯彻落实,直接关系政府公共服务水平和财政管理水平。

(四)、预算的调整

1、预算调整的概念 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改变原预算安排的行为。

2、财政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要不断地按照规定和实际重大变化情况对原预算安排进行科学合理地调整预算,追加或者减少原预算,组织新的预算平衡。

(五)决算

1、决算的概念 指政府、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年度会计报告,是根据年度预算的最终执行结果编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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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决算的组成 决算包括国家决算和单位决算。国家决算是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年度预算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包括报表和文字说明两部分。

六、预决算的监督 目前,对国家预决算的监督,我国已经形成了以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为主的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较为完善的政府预算监督体系。但以国家监督为主。《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规定立法机关对国家预算和国家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和批准,在整个国家监督体系中起主导作用。

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狭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主要包括:《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地方采购法规和采购规章等。

1、政府采购法律-------《政府采购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xx年6月29日通过,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分总则、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合同、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九章八十八条。

该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政府采购法》

第一条)

2、政府采购部门规章----依据《政府采购法》由财政部制定,主要有4个。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于20xx年8月11日以财政部令第18号公布,自20xx年9月11日起施行。其目的是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于20xx年8月11日以财政部令第19号公布,自20xx年9月11日起施行。其目的是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为,促进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

(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于20xx年8月11日以财政部令第20号公布,自20xx年9月11日起施行。其目的是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

(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于20xx年12月28日以财政部令31号公布,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其目的是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管理。

3、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1)、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如:《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经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19xx年10月27日通过并公布,自19xx年1月1日起施行。其目的是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公平交易,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2)、政府采购地方政府规章-----如:《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经上海市政府常务委员会于19xx年12月24日通过并公布,自19xx年1月1日起施行。其目的是加强对上海市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政府采购质量。

二、政府采购的概念 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该概念包含了以下几点:(1)、采购主体: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2)、采购资金:财政 3

性资金,其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由财政转贷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借款以及其他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资金。(3)、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是指有关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根据提高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而对一些通用的、大批量的采购对象进行集中采购而确定的集中采购目录。集中采购目录一般应由省级以上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确定。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是指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规定的应纳入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范围的采购活动额度限制标准。(4)、政府采购的对象: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政府采购的原则------《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1)、公开透明原则 即政府采购所进行的有关活动都必须公开透明,包括采购的数量、质量、规格、招标投标、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等活动。

(2)、公平竞争原则 即政府采购在多个供应商中通过公平竞争选择最优的供应商,取得最好的采购效果。

(3)、公正原则 指在支付采购的交易中要公允正当,不得以自己所处的地位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的条件或者无理要求。

(4)、诚实信用原则 又称诚信原则,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无论作为采购人或者是供应商或其他当事人从事采购、代理或供货行为,发布信息等都应当诚实,讲究信用,不得有欺骗和欺诈行为。

四、政府采购的功能

1、第一功能:“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从国际经验来看,实行政府采购一般资金节约率为10%以上。

2、第二功能:“强化宏观调控”。实施政府采购可以发挥政府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宏观调控作用,推进保护国内产业,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中小企业。

3、第三功能:“活跃市场经济”。

4、第四功能:“推进反腐倡廉”。

5、第五功能:“保护民族产业”。

五、政府采购的运行模式

(一)集中采购

1、集中采购的概念:指由政府采购的集中采购机构依照政府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受有关采购人的委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原则,以及必须采取的市场竞争机制和一系列专门操作规程进行的统一采购。(这种采购必须采用规定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法定采购方式,同时,必须签订合同,保护采购单位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2、集中采购的优点:(1)、带来规模效益;(2)、实行专业化运作;(3)、统一供应标准;(4)、简化外包装,降低价格;(5)、便于招标,提高采购透明度。

(二)、分散采购

1、分散采购的概念:是集中采购模式的对称,指采购由各采购单位自己进行,采购单位的采购行为既要受到政府采购法的严格规定,也要遵从一定的法律程序。

2、分散采购的优点:(1)、迅速反映,灵活快捷;(2)、更有利于满足用户的需求;(3)、可以降低本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范围。

六、政府采购当事人

1、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概念: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等。

2、采购人的概念和特征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采购人的特征有:(1)、采购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 4

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组织,而且其不需要依法办理法人登记,从成立之日起就具有法人资格。(2)、采购人具有相当大的行政权力;(3)、采购人的决策具有政策性;(4)、采购人的采购行为从策划、决策到实施,都是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进行。

3、供应商的概念和供应商应具备的条件

供应商是指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企业、公司及其他提供货物、工程、服务的自然人、法人。 采购人要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只有合格的供应商才能参加竞标。采购人的任何采购都必须从合格的供应商处获得。

我国《采购法》规定供应商应具备的条件为:(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采购过程中,采购人如果发现供应商提供的资料为虚假资料,或在实质性方面失效或不完善等情况时,要取消该供应商的资格。

4、采购代理机构

(1)、政府采购执行机构一般可分为两类: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自身。

(2)、采购代理机构的概念:指具备一定条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而依法拥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它分为集中采购机构和一般采购代理机构。

(3)、集中采购机构不实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制度,一般采购代理机构实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制度。

(4)、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立、性质、基本要求

设立: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来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性质:一是它只能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以代理人的身份办理政府采购事务;二是它不是政府机关,而是非营利性的事业法人,是为采购人采购政府采购项目。

符合三个基本要求:即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服务质量优良。 政府采购中心是典型的集中采购机构,它不是政府行政机关,是非营利性事业法人。其采购代理资格不需政府特别认定。政府采购中心不隶属于财政部门,要求财政部门与政府采购中心之间不能存在着任何性质的隶属关系或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5)、一般采购代理机构的概念、要求、条件、主要业务

概念:指依法成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有能力和良好信誉承担政府采购的业务代理工作。

要求:在开展政府采购代理活动时,必须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承担职责,履行义务。

在代理政府相关业务时,可以向投标商收取投标保证金和标书费,向中标商收取履约保证金中标服务费,但必须报经财政部门批准。

应独立于政府采购当事人之外,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提供各项服务。

条件:可以申请取得一般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五个条件:一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二是熟悉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接受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采购业务培训的人员比例达到一定比例以上;三是具有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分别占机构人员总数的一定比例以上;四是具有采用现代科学手段完成政府采购代理工作的能力;五是国家有关部门及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主要业务:一般采购代理机构的主要业务是接受采购人的委托,以采购人的名义,利用招标等方式,为采购人择优选定供应商。这是一种有偿服务,要向委托人或中标人收取一定的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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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政府采购方式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3)竞争性谈判; (4)单一来源采购; (5)询价; (6)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

1、公开招标采购的概念 指采购人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所有潜在的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采购人通过某种事先确定的标准,从所有投标供应商中择优评选出中标供应商,并与之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一种政府采购方式。

2、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特点:(1)、程序复杂;(2)、规模大;(3)、效率高;(4)、耗时较长。

(二)、邀请招标

1、邀请招标采购的概念 指采购人根据供应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若干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由被邀请的供应商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者的招标的方式。

2、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特点:

(1)、采购人在一定范围内邀请特定供应商投标;(2)、无须发布公告,采购人只要向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发出邀请书即可;(3)、竞争的范围有限,采购人拥有的选择余地相对较少;(4)、招标时间大大缩短,招标费用也相应降低;(5)、通过随机的方式,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

1、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概念:指采购人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最优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的、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和具体要求、或者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以及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采购项目。

(四)、单一来源采购的概念:指虽然达到了招标采购的数额标准,但由于所采购项目的来源渠道单一,或者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以及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大等特殊情况,只能由一家供应商提供的,因为它是一种没有竞争的采购,所以也叫直接采购。

(五)、询价

1、询价采购的概念:指采购人向有关供应商发出询价单让其报价,然后在报价的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最优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2、询价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而且一般采购的额度较小。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主要有批量采购、小额采购和定点采购等,但这些采购方式必须经过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认定后方可。

八、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为了保证政府采购程序的公平性、公正性和透明性,减少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腐败欺诈行为,国家需要建立健全一整套监督检查机制与法律责任机制。

(一)、《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的规定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这是对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的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负有监督检查的职责并行使监督检查权。

其主要职责有:1,拟定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草案,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和规章;2、研究确定政府采购的中长期规划;3、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4、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 6

5、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6、审批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7、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最好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8、确定并调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采购范围的限额标准(代政府制定);9、编制采购机关年度政府采购预算;10、处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宜;11、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宜。

(二)、各级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重点)

(1)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2)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3)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注:采购范围:是指在政府采购中实行集中采购或者分散采购的服务、工程和服务的范围划分标准。其分为:一是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对一些数额较大、达到规定限额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即使不在集中采购目录之列,原则上也属于集中采购的范围。);二是自行采购范围,除属于法定的必须集中采购目录外的由其他采购人可以自己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

采购程序:是指《政府采购法》中规定,对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采购等政府采购适用的程序。

采购程序的主要阶段:1、采购项目和资金预算的列出和审批;2、确定采购方式;3、审查供应商资格;4、执行采购方式;5、确定成交供应商;6、采购合同的签订和履行;7、供应商履约的验收;8、采购文件的管理等。

(三)、《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其他法律规定和要求:

1、 第六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2、第六十一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经办采购的人员与负责采购合同审核、验收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3、第六十二条 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人员应当具有相关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符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集中采购机构对其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教育和培训;对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定期进行考核。采购人员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任职。

4、第六十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

采用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

5、第六十四条 采购人必须按照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法规定,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6、第六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7、第六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8、第六十七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9、第六十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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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第六十九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11、第七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三节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1、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概念:一般亦称国库单一账户制度,包括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收入

收缴管理制度,是指由财政部门代表政府设置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所有的财政性资金均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收缴、支付和管理的制度。

2、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内容:(1)、财政收入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缴入国库;(2)、

财政支出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以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的方式,将资金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3)、未支用的资金均保留在国库单一账户,由财政部门代表政府进行管理运作。(这一制度降低了政府筹资成本,为政府实施宏观调控政策提供必要和可选择的手段。)

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1、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概念:指是以国库存款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为主要内容,全面反映财政资金收付的各类账户的总和。

2、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组成(重点):

(1)、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按照预算收支科目和资金使用性质设置收入和支出分类账。国库单一账户为国库存款账户。

(2)、国库集中支付总户: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设立,用于财政直接支付的工资、采购支出;财政授权支付的零星支出;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各项支出。

(3)、预算单位零余额分账户: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该分账户与国库集中支付总户是同一账户,由会计核算中心按预算单位进行分户核算,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单位的零星支出。分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实行零余额管理。

(4)、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5)、特设专户:经财政部和省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开设的专户。

三、财政收入收缴方式和程序(重点)

(一)收缴方式

1、直接收缴: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直接向国库经收处缴纳税款的一种缴库方式。

2、集中汇缴:是指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收取税款,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国库或国库经收处汇总解缴的一种缴库方式。这种方式适用于直接向国库经收处缴纳税款有困难,以及在银行没有开立账户的纳税人。

(二)收缴程序

1、直接收缴程序:对直接缴库的税收收入,由纳税人或税务代理人提出纳税申报,经征收机关审核无误后,由纳税人通过开户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单一账户;对直接缴库的非税收人,比照上述程序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非税收入账户。

2、集中汇缴程序:对小额零散税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应缴收入,由征收机关于收缴收入的次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对由执收单位向缴款人直接收款,实行集中汇缴的非税收人,比照本程序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非税收入专户。

四、财政支出支付方式和程序

(一)、支付方式

1、财政直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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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直接支付的概念:是指由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单位按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提交的支付申请,审核无误后向代理银行开具支付凭证,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

(2)、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支出包括:财政统一发放的工资支出、工程采购和物品服务采购等购买支出的集中采购部分和转移支出。

2、财政授权支付

(1)、财政授权支付的概念:是指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按批复的分月用款计划所授权的额度,自行开具支付凭证,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商品和劳务供应者)。

(2)、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支出包括: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工资支出、购买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服务采购支出的分散采购部分)和零星支出。

(二)支付程序

1、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1)、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填制《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报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

(2)、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审核确认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和《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分别送人民银行、预算外专户的开户银行和代理银行;

(3)、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及时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然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送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4)、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作为收到和付出款项的凭证;

(5)、代理银行依照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的支付指令,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一级预算单位、预算科目汇总,分资金性质填制划款申请凭证并附实际支付清单,分别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专户进行清算;

(6)、人民银行和预算外专户开户行在《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确定的数额内,根据代理银行每日按实际发生的财政性资金支付金额填制的划款申请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2、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1)、每月26日前,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将已核定的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中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分别向人民银行、预算外专户的开户行和代理银行签发下月的《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和《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

(2)、代理银行收到《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后,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所确定的各基层预算单位资金使用额度通知其所属各有关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接到通知后,及时向基层预算单位发送《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

(3)、基层预算单位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所确定的范围和额度支用资金。预算单位支用授权支付额度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系统填制满足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要求的银行结算凭证;

(4)、代理银行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所确定的范围和额度受理预算单位支付指令,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支付,并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分资金性质填制划款申请凭证并附按一级预算单位、预算科目汇总的支付报表,分别与国库单一账户、预算外专户进行资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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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答案)财经法规第四章《财政法律制度》知识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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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0xx第四章 财政法规制度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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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财经法规第四章 财政法规制度总结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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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 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表格归纳

第四章财政法律制度表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表二国家预算概述表三预算管理职权表四预决算的监督表五预算组织程序表六决算表七政府采购表八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财政法律制度

财政法律制度复习方向本章仅以应对现阶段考试为指导思想要求同学们紧紧抓住三节的三个核心考点进行重点攻坚绝不可以忽视本章的存在否则你将不存在12345

财政法律制度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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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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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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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财政法律制度1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第四章财政法规制度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预算法律制度是指国家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预算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一预算法1全国人大通过自19x...

第四章财政法律制度

第四章财政法律制度考情分析本章在考试中所占的分值比重为1530分之间虽知识结构完整但内容相对抽象且考点分散因此考生在学习过程中需重点把握住三节的核心考点围绕核心考点展开切勿孤立地记忆明确学习本章的目的为了通过考...

财政法律制度总结(22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