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告报送与披露管理制度
第二篇:财务报告编制及管理制度
财务报告编制及管理制度
第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及上级单位的具体要求,编制和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
第三条 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第四条 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条 企业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其他有关附表。
第六条 内部管理报表主要项目进度表、合同执行情况表,现金流量表、等等.
第七条 企业应根据管理的实际需要设计编制内部管理报表,并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增加或减少报表种类,调整报表内容、报表格式.
第八条 内部管理财务报表的设计、编制、报送须经上级财务负责人批准,其他任何部门和人员无权直接要求财务部门提供财务报表、财务数据。
第九条 财务报表必须遵循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编报及时的原则。
第十条 财务部门必须及时对外报送税务机关、银行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报送报告。
第十一条 填报财务报表应遵循以下条款:
1. 各种报表、项目之间的勾稽关系必须对应、准确;
2. 本期报表与上期报表之间的有关数据必须相互衔接;
3. 报出的报表如发现错误,应及时办理订正手续,除本单位留存报表外,还应同时通知接受报表的单位;错误较多的应重新编报。
4. 对外报送的财务报表在报送前必须由计划财务中心负责人和总裁审核、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