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价值评估中问题的探讨

时间:2024.4.20

在建工程价值评估中问题的探讨

在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企业价值时,经常需要对在建工程的价值进行评估。一些评估师以为在建工程的评估没有什么难的。而真正要

使评估价值达到科学与合理,还是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的。 这其中有评估值与帐面值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实际的工程付款额与应付的工程款额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工程欠款问题,工程前期费用、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可行性研究费、勘察设计费、工程监理费和资金成本如何处理等等。这些问题往往被一些评估师所忽略。 在建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这些费用是整个工程的费用,一般情况下是在工程施工前就已经支付的。在评估在建工程时如何处理呢?这里还需要注意防止重复计算价值的问题。在建工程的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是随工程的进展发生的,评估时又如何处理呢?诸如

此类,错综复杂。本文仅就其中某些问题进行一些分析。

一、在建工程的内容和在建工程价值评估时的要求

在建工程是正在建设中的固定资产或改造工程,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综合工程与单项工程的建设,包括固定资产的新建、维修、安装、

改建、扩建及大修理工程等。

有关规范对在建工程的评估与会计核算已经提出了要求。如《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于评估基准日存在的工程欠款和评估基准日后完成的工程及相应费用,如果资产占

有方已与有关方面达成明确的解决意见,评估人员须相应进行评估计算;否则,评估人员应将工程实际欠款计入负债,声明评估基准日未完成工程不在本次评估工作考虑的范围之内,……”。“其第六十五条又规定”在建工程一般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应按照正常情况下在评估基准日重新形成该在建工程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所发生的全部

费用确定重置价值……。“

财政部《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中也规定,在建工程于清查评估明细表内的帐面价值指的是已支付金额。 在建工程的会计科目需要核算企业进行的各项工程,包括固定资产新建工程、改建工程与大修理工程所发生的实际支出。借方登记为购置、建造,安装固定资产的一切支出,也包括工程未交付使用或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的工程款利息以及外币借款的汇兑损失,贷方登记完工交付使用工程的实际成本,期末余额在借方为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实际支出,以及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在资产负债表上,在建工程项目根据该帐户期末余额填

列。

二、在建工程评估值的分析

对在建工程进行评估时,在建工程于评估基准日根据实际进度确定的评估值,与已支付的工程款金额并不是恰好吻合的,可能低于也可能是高于已付的工程款的金额。在建工程应付的工程款金额与已付

工程款的金额有时也是不一致的,其也可能是低于或高于已付工程款

的金额。

在建工程于评估基准日根据实际进度确定的评估值与在建工程已付工程款的金额,也不是一个概念。在采用成本法对在建工程评估时,需要根据在建工程的实际进度进行评估。若有实体性陈旧贬值、功能性陈旧贬值和经济性陈旧贬值时。还需要扣除各项贬值。而在建工程的会计结算计价方式、日期,与评估的计价方式、评估基准日往往是不相同的。在建工程按期需要支付的工程款往往是以工程预算为基础予以计算的,并不是工程实际进度需要支付的款数。已支付工程款少于工程实际进度的应付款数,所欠工程款还应在应付帐款科目中

列示。

总之,与在建工程评估值直接相关的工程实际进度的应付款项如

何确定,还需要深入分析。

三、在建工程评估中帐面值之间差值的处理

在建工程价值一般应采用成本法。当然,对于建成后能独立经营获利的在建工程,条件适宜时也可采用收益法评估。而对于发生不能继续进行建设,或用途变化失去原设计功能等在建工程,需要根据具

体情况选择不同的适当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1、对于建设时间不长的在建工程,且物价水平基本稳定的情形

下,评估一般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法:

(1)当在建工程实际进度低于实际付款进度时,除了按工程实际进度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之外,已付工程款超出工程应付工程款部

分还应计入预付帐款中;

(2)当在建工程实际进度与实际付款进度基本吻合时,在建工程应付工程款与已付工程款的金额应该是相当的,但此时也应对在建工程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可以已付工程款的金额对该评估结果进行

校验。

(3)当在建工程实际进度大于实际付款进度时,除了按在建工程实际进度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之外。已付工程款低于应付工程款部

分应计入应付帐款中。

2、对于建设时间已经很长的在建工程,且物价水平变化较大的

情形下,评估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在具体的工程项目施工中,在建工程实际进度与实际付款进度的不一致,存在着许多原因。例如当在建工程施工期已经很长时,往往物价、人工费、机械台班费和其它取费标准都发生了变化,而在建工程实际进度的评估值体现的是评估基准日费用水平下的价值。此时,在建工程实际进度的评估值与原先预算计划中的付款金额必然会出

现差值。

为了容易说明问题,我们先讨论在建工程实际进度与实际付款进度一致时因物价和费用水平发生变化,导致在建工程评估值与实际付款金额不一致的情形。由于此时评估值与实际付款金额不一致的差值

是物价和费用水平发生变化而产生的,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工程款将与物价和费用同步,那么,该差值与施工的乙方无关,不需要作为建设

单位的甲方调整往来帐款科目,增加预付帐款或应付帐款。 当在建工程实际付款进度与工程进度不一致,而物价和费用又发

生了变化,则需要做进一步的分析。

(1)工程直接费用、直接管理费差值的处理。

①首先,先确定在建工程实际进度的工程结算价格,将该结算价格与在建工程的实际付款额的差值计入应付帐款或预付帐款。当然,

要完成此项工作,需要评估委托方的协助。

②根据材料、人工、机械台班和相关费用价格标准等工程直接费用与直接管理费比例,得出在建工程实际完成进度的评估值,并计算得出与帐面值之间的差值。如果该差值不是由于工程进度产生的,而是由物价引起的升值,则一般不需要计入应付帐款或预付帐款。而将由在建工程未来产权持有者承担的款项,则应列入应付帐款或预付帐

款。

(2)在建工程可行性研究与勘察设计等前期费用、工程建设单

位管理费以及工程监理费用的处理。

由于这些费用在评估在建工程价值时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的费用标准进行,而这部分费用的帐面价值是实际支付的金额,两者之间差值的处理较为复杂。在处理中,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等前期费用属于整体在建工程的费用,应全部计入在建工程的评估值中,并且应将

此类费用合同约定的金额与帐面上实际支付金额之间的差值进行合

理处理,属于应付款的部分应计入应付帐款中。

评估值中应包括的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等随在建工程进度相应发生的费用,应按有关规定的费用标准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计算。而其与实际支付费用发生的差值,要不要在应付帐款中列示,需

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3)资金成本差值的处理。

评估时的资金成本是假设资金均衡投入,按资金占用时间,根据基准日执行的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得出的,而企业在建工程占用的资金成本通常并未计入已付帐款科目,而是计入长期贷款或预提费用科目,此时,此部分高于帐面的工程已付帐款的差值不应计入应付帐款。而当帐面已付帐款中的贷款利息与评估值资金成本存在差值时,这部

分差值也不应计入应付帐款或预付帐款。

四、在建工程评估中需要注意的其他问题

在建工程价值评估中要注意的另一问题是计算在建工程实际进度的应付工程款金额。当在建工程的甲、乙双方有分进度付款结算协议的,可按协议规定的金额计算。没有分进度结算付款协议的,可按整个工程预算,结合分项,分步工程进行具体计算。但不能将在建工程应付款等同于在建工程的评估值。这一应付工程款金额可以作为评

估中进行参考与进行检验的数据。

在建工程的评估值是指于评估基准日的公允的评估价值,而不是作为建设单位的甲方对在建工程实际进度应付款数。特别是当某项在建工程存在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时,这些贬值损失有的与收取工程款的乙方有关,但大多数的贬值可能与收取工程款的乙方无关。在建工程评估值高于在建工程实际应付款的那部分价值,更与收取工程款的乙方无关。而在建工程评估值高于在建工程实际应付款的原因是很多的,如物价上涨,利息未计入应付款科目等等。 在建工程评估的实际工作中,还可能需要对其他特殊情况进行分析,如在建工程的实际施工时间与评估时采用的合理工期不相等时需要进行的分析。但总之,在建工程的评估值与帐面已付工程款数、实际工程进度的应付款数都不是等同的,需要谨慎分析后才能确定。


第二篇:在建工程抵押评估的相关问题


在建工程抵押评估的相关问题

一、在建工程及在建工程抵押

在建工程在不同的场合下具有不同的涵义。在会计核算中,在建工程是一个会计科目,反映的是企业尚未完工的基建工程中所发生的各项实际支出。在工程建设中,在建工程是指

正在施工的工程。

在建工程的特点,一是实体上的不确定,即因工程未完工,不具备建筑的最终形态,其形态和价值还将不断变化。二是法律上的不确定,即未取得相关权证,有关权属关系尚不明

朗。

但法律规定,在建工程可以抵押。19xx年5月,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3条指出:“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20xx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7条提出,依法获准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的抵押,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20xx年10月1日《物权法》实施,该法第180条明确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可以抵押。20xx年4月,为《物权法》配套的《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第168号令)

第59条规定,“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

二、在建工程抵押范围

在建工程于建设期间每天都在发生变化,人们因此对在建工程抵押的范围产生了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抵押范围仅为抵押时点的已完工部分,不含以后新增部分;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抵押范围为该工程的全部,即包含已建和未建部分。目前,北京、广州、成都、福州等城市采用前者,而上海市则采用后者。本文认为前者的抵押范围是适当的,依据是:

1、银行接受在建工程抵押时,主要看重已经建造完成部分的价值,基本上不考虑尚未

建造部分可能具有的价值;

2、根据建设部对在建工程抵押的定义,在建工程抵押的是“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因此,投入的资产才能抵押。未建部分尚未投入,也就不

能包含在抵押范围内;

3、已建部分在达到抵押条件时已经具备了一定的交换价值,可以作为抵押品处置;

4、《物权法》第187条是将“建筑物抵押”和“在建工程抵押”一并进行规定的,且均规定为“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可见在建工程抵押与建筑物抵押相同,设

立的是一般抵押权;

5、20xx年7月1日起施行的《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将在建工程的抵押归为“一般抵押权登记”,把预购商品房抵押(按揭)归为“预告登记”。即在建工程设立抵押时就需要进行建筑详细信息的登记簿,因此在建工程抵押的就只能是指已经建成的部分。

三、在建工程的抵押条件

在建工程的抵押是需要具备抵押条件的,其中:

关于在建工程的抵押目的。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中规定,在建工程抵押的目的是“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筑资金的贷款”。而《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司法解释》中规定,在建工程可以为在建工程抵押人的其他债务或者为他人的债务设定

抵押。对于贷款银行来说,前者的债权风险明显小于后者的风险。

关于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抵押时必须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这样,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如果是出让用地,必须已经交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如果是集体用地,由于法律规定其不得转让,故不得进行抵押;如果是划拨土地,则应经具有审

批权限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抵押。

关于建设审批程序。在建工程抵押必须保证建设项目的合法性,用于抵押的在建工程应具备“三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表明建设工程手续完备、程序合法,项目可以顺利转让。

关于工程进度。为保证在建工程具有可转让的属性,在建工程应达到一定的工程进度才能抵押。如商品房在建工程的抵押应达到其预售条件。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商品房的预售条件是“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

四、在建工程评估的方法

在建工程评估的主要方法有成本法和假设开发法,应同时采用这两种评估方法,然后对这两种方法的评估结果进行比较。如发现结果差异较大,还应检查两种方法各自采用的数据

和计算过程是否存在问题,最后经权衡,确定在建工程的评估价值。

(一)成本法

采用成本法时:

在建工程评估价值=土地价值+在建工程总投入的价值

在建工程总投入价值=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专业人员费用+管理费用+报建费用+投资利

息+开发利润+销售费用+销售税金

土地价值。计算土地价值时应注意两点。一是对于一宗土地上存在多项建筑时,应计算该项在建工程分摊土地面积的价值,必要时应作土地分割测绘,明确该项在建工程所占土地界址。二是土地价值应采用评估时点的市场价值,而不是土地取得的成本。土地的市场价值

可采用市场比较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等进行评估。

在建工程总投入的价值。在建工程总投入由多个子项组成,如专业人员费用、报建费用等发生在项目前期,与工程进度无关,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管理费用、投资利息都与工程进

度有关,应分别计算。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测算建安工程费用需要确定两个基本参数:一是单位造价,应根据建筑结构类型确定其建安工程的单位造价;二是工程形象进度,建安工程从建设到完工的各

分项工程投资占建安总投资的比例一般是比较固定的,如高层建筑的土方工程和基础工程占建安总投资的15%-25%、结构工程占建安总投资的50%-60%.工程形象进度就是指在评估时

点已经完成了哪些分项工程,与工程进展完成的百分比。

专业人员费用包括市场调查、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及建筑设计、建设工程

招投标等项费用,一般为建安费用(已建部分和未建部分总预算额)的3%-5%; 报建费用主要是指基础设施配套费,一般按照土地级别和用地类型的不同进行征收,长沙市的标准为360元/平方米至120元/平方米不等;管理费按建安费用(已建部分的预算额)

的5%-8%计;

投资利息应考虑地价和已建部分建安费用两部分。其中,土地费用投入假设为一次性投入,计息期为取得土地至评估时点。已建部分建安费用假设为均匀投入,计息期为开工至评

估时点这段时间的一半;

开发利润可以采用投资利润率,以上述已投资总额为基数,利润率为15%-35%,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情况及社会平均利润率确定;销售费用主要包括广告宣传费及代理费。

(二)假设开发法

采用假设开发法时:

在建工程评估价值=[续建完成后的不动产销售价值-续建成本-续建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销售税金] /(1+r)n/2

上式中,r:动产折现率

n:评估时点起至不动产完成销售需要的时间段

确定在建工程续建完成后的不动产市场价值时应注意:一是应采用市场比较法确定未来不动产的销售价值;二是未来不动产往往不可能100%售完,特别是高楼的地下室和商业裙

楼应考虑其的销售率。

不动产折现率可采用基准利率加风险调整值的方法确定。

从评估时点起至不动产完成销售需要的时间段,应根据在建工程进展状况和市场行情确

定。商品房销售期一般为0.5年-1年。

假定销售和费用的发生都是均匀的,折现期为销售期的1/2。

五、在建工程抵押变现分析

在建工程抵押权可以对抗其他的一些债权索求,但作为贷款银行仍应注意,在行使抵押变现时仍可能存在不少障碍,这些变现障碍在评估在建工程的抵押价值时,即在确定其抵押

范围时,就必须予以考虑,这些障碍有:

建设工程承包人价款优先受偿权。19xx年颁布的《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当建设工程,“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

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

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0xx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再次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因此,当在建工程拍卖,拍卖价款中需要优先支付拖欠承包人(施工单位)的工程价款,银行只能从剩余部分中受偿。因此,贷款银行一般要求承包人(施工单位)出具《放弃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承诺函》,以保

证自身抵押权的优先地位。

土地出让金优先权。根据《担保法》第56条的规定:“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按照上述规定,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土地出让金的权利也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因此,在评估

划拨土地上的在建工程抵押价值时,必须扣除划拨土地应缴纳的出让金。

税收优先权。20xx年新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45条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该规定表明,当在建工程抵押人于在建工程抵押之前欠了税,则贷款银行在处置抵押的在建工程时,只有在抵押人付清拖欠税款后,才可以受偿在建工程处

置后的价款。

已预售的商品房。当商品房的在建工程抵押在先,商品房预售在后,此时开发企业必须事先取得抵押银行同意,解除已设定的抵押关系。当商品房在建工程抵押前已经进行了商品房预售,则银行在确定该在建工程抵押范围时必须将已预售的户室扣除在外,不然,就可能

不能获得抵押在建工程处置时的全部受偿。

住宅小区的公共用房。住宅小区一般都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公共用房,如物业管理用房、配电间、消防室等,这些公共用房是不能单独进行转让的,因此在确定在建工程抵押范围时

也宜将这部分公共用房的价值扣除。

地下室。在建工程中的地下室部分也不宜纳入可抵押的范围,抵押人可能将地上的房产卖完后归还部分的贷款,而继续以不易出售的地下室作为在银行的抵押,从而长期占用银行

的贷款。 在建工程评估需要哪些材料

一、土地资料

1. 国有土地使用证

2. 土地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

3. 征地及拆迁文件

4. 已付土地出让金收据

5. 若从原土地使用权人处购买则提供房地产或土地转让合同

二、房屋建筑物资料

1.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证

2. 测绘建筑面积证明(已竣工项目)

3. 竣工证(已竣工项目)

4. 建安工程预、决算书

5. 截止估价日期当日计算,已投入的建筑、装修、不可移动设备金额及收据

6. 建设工程进度说明及预计设备、装修标准

三、企业文件

公司营业执照

四、其他由本公司开列的资料

资料搜集

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委托估价方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材料。也就是说,在建工程必须取得合法建造手续方能抵押,上述三证缺一不可。另外,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其提供下列材料:《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施工执照》、有关图纸等。

作为评估人员,首先应仔细审查上述资料的合法性,并认真进行实地踏勘,否则可能给评估机构带来巨大的风险。如果在评估中发现实际建筑面积大于规划批准建筑面积的情况,就应按照本地抵押管理部门的要求,确定有效的评估范围及合理的评估价格。

土地面积的分摊

在评估在建工程项目时常常遇到如下情况:某工程设计为一栋地上10层的综合大楼,估价时主体工程已建至第三层。若对标的物第一至第三层主体工程进行抵押,随之抵押的只能是其应摊土地面积,而不能将整块土地一起抵押。这时就要对土地面积进行分摊,常用的分摊方法主要有两种,即按建筑面积均摊或按房地产价格大小来分摊。

剩余法的使用

剩余法是评估在建工程的一种科学实用的估价方法,又称假设开发法、预期开发法、倒算法、余值法等。其基本理论依据与收益法相同,是预期原理。计算公式为:

V=A-(B+C+D+E+F)

V——在建工程价值;A——续建完成后的不动产价值(指该工程按设计标准完工后的市场可以接受的销售价格,常用市场比较法求得,不能按委托方制定的预售价格);B——续建成本(土建工程费用、设施设备及安装费用、内外装修工程费用、专业费及不可预见费);C——投资利息;D——税金;E——续建投资利润;F——租售费用

采用剩余法计算在建工程的步骤为:

调查在建工程的基本情况

掌握该工程所在城市的性质、该工程在城市中的具体坐落位置及其周围的土地条件和利用状况;查清该工程占地面积大小、形状、地质和基础设施状况,为估算建筑费用提供依据;根据规划掌握该工程用途、容积率、覆盖率、建筑高度限制等;调查此地块的权利状况,包括权利性质、使用年限、能否续期等。

确定开发完成后的不动产总价

根据所开发不动产的类型,开发完成后的不动产总价(总开发价值)可通过以下两个途径确定:对于习惯出售的不动产,如居住用商品房、工业厂房等,应按当时的市场交易价格,采用市场比较法确定;对于习惯出租的不动产,如写字楼和商业不动产等,可根据当时的租金水平,采用市场比较法确定所开发不动产出租的纯收益,再采用收益还原法将出租纯收益转化为不动产总价。

估算续建成本

后续开发建筑成本费用是指后期按设计要求的直接和间接工程费、建筑承包商利润及由发包商负担的建筑附带费用等,一般采用比较法来推算,也可采用建筑工程概预算的方法来估算。

估算专业费用

专业费用包括建筑设计费、工程概预算费用等。对于在建工程来说,专业费用可能已在前期工程中投入。

估算不可预见费

剩余法中为保证估价结果的准确性,往往预备有不可预见费,一般为总建筑费和专业费之和的2%-5%

补充说明

在建工程的评估方法多种多样。传统的评估方法一般有成本法、假设开发法、工程进度法、变动因素调整法等等。此外还有综合评估方法。

1、成本法。成本法又称为重置成本法,是通过求取开发可替代待估不动产所需的成本总额来估算不动产价格的方法。即在评估时点重新形成该在建工程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所需发生的全部费用,确定重置价格。当明显存在较为严重的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时,还需要扣除各项贬值额。

全部费用一般包括已完成的直接费用(含前期费用)、间接费用和开发商利润以及一些通常附带费用。成本法用来进行在建工程评估的具体公式为:

在建工程不动产价格=土地价格+已完成部分的建筑费用+相应的专业费用+相应的利息+相应的销售税金和费用+相应的利润

2、假设开发法。假设开发法是在假设在建工程在评估时点竣工后,不动产正常交易情况下的价格基础上,扣除续建工程建造费用和与续建筑建造买卖有关的专业费用、利息、利润、税费、销售费用等后,以价格余额来确定待估在建工程的价格的方法。

运用假设开发法对在建工程项目评估的计算公式可表示如下:

V=G—B—M—I—P—T

式中:V—在建工程不动产价值

G—项目总开发价值

B—项目续建费用

M—项目续建专业费

I—项目续建利息

P—项目续建利润

T—项目续建部分销售税费

3、工程进度法。工程进度法是以工程预算为依据,按评估时勘察确定的工程实际进展程度及各部位占工程总量的比重,估算在建工程工程价值的方法。这种方法适用于施工期较短且价格变化较小的在建工程。其估算公式为:

在建工程评估值=建筑工程预算造价×在建工程完工程度

在建工程完工程度=∑[各部位完成进度(%)×各部位占建筑工程预算的比例(%)]

4、变动因素调整法。变动因素调整法是指对于工期较长、设计有变更、价格有变动的在建工程,以原预算或实际支出为基础,根据设计变动引起的预算增减情况和价格变动幅度,分别计算各调整数额,然后相加减,以估算在建工程价值的方法。其估算公式为:

在建工程评估值=在建工程的实际支出(或预算支出)额±已完工部分材料、人工等因价格变化造成的增减额±已完工部分间接费用及资金成本等变化造成的增减额±已完工部分因设计变更造成的增减额

在建工程评估的主要方法

(一)形象进度法(掌握)

1.思路

选择足够的可比销售资料,根据在建工程建造完成后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工程形象进度评估在建工程价值的方法。

2.计算公式:

在建工程价值

= 建造完成后的房地产市场单价×工程形象进度百分比×(1 —折扣率)

其中在建工程建造完成后的房地产市场价值,一般可采用市场法或收益法评估。 工程形象进度百分比

=(实际完成建筑工程量+实际完成安装工程量)/总工程量×100%

(二)成本法

1.思路

按在建工程客观投入的成本评估,即以开发或建造被估在建工程已经耗费的各项必要费用之和,再加上正常的利润和应纳税金来确定被估在建工程的价值的方法。 青年人网助你成功

2.公式:

在建工程价值

=土地取得费用+专业费用+建造建筑物费用+正常利税

(三)假设开发法

1.思路

房地产评估的剩余法也就叫假设开发法道理是相同的,就是房地产建成之后,如果卖了,就有售楼价,售楼价把后面的都减去,剩下的就是地价。

2.公式:

在建工程价值

=房地产预期售价-(后续工程成本+后续工程费用+正常利税)

在建工程评估方法的选择

1.整个建设工程已经完成或接近完成,只是尚未交付使用的在建工程

可采用工程形象进度法进行评估

2.对于实际完成工作量较少的在建工程

采用成本法或假设开发法进行评估。

3.属于停建的在建工程,要查明停建的原因,确因工程的产、供、销及工程技术等原因而停建的 要考虑在建工程的功能性及经济性贬值,进行风险系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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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建工程竣工验收监理评估报告审批:编制:***房建工程监理项目部20**年*月*日一、工程概况**房建工程由**建设指挥部组织建设,**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建筑总公司施工,**监理有限公司监理,…

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后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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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城市花园别墅在建工程转让价格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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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评估报告

滁州市建设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名称黄牌安置房一期一二组团工程监理单位安徽百士德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日期滁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制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表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

建设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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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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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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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评估报告(42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