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场租赁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方式:
乙方:福州中燃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将煤场出租给乙方使用、收益,为乙方加工煤炭;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加工费等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出租煤场情况和租赁用途
1 、甲方将坐落于 的煤场出租给乙方,该煤场的使用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包括煤场内的建筑物及设备(有地磅)。
2、煤场的主要用途是存煤、选煤、销售煤炭等。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煤场作为经营煤炭使用,并保证在租赁期间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法经营。
3、甲方须免费为乙方提供乙方工作人员的办公及生活起居房屋
第二条 租赁、加工期限和交付日期
1、本合同租赁、加工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返还该煤场。乙方需继续承租该煤场的,则应于租赁期届满前 十 日内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双方可重新签订煤场租赁合同。
3、租金:年租金贰万元(20000元)计,按月付款。
4、乙方应于每月月底前向乙方交付下月场地租金,逾期不交付的,甲方有权解除该合同,并由乙方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甲方对煤场产权的承诺及其他费用
1、甲方保证在出租时该煤场不存在产权纠纷;除补充协议另有约定外,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事项,甲方均应在向乙方交付该煤场前办妥。
2、乙方承租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3、甲方若将煤场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本租赁合同对第三方(新的煤场所有者)继续有效。同等条件下,乙方具有对该煤场的优先购买权。
4、租赁期间使用该煤场所发生的电费由乙方承担,其余费用由甲方承担;
5、该煤场地磅检验校验费用由 甲方 承担;
6、甲方负责给乙方树立路牌,乙方可以对外以甲方煤场的名义经营。
第四条 煤场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1、甲方应保证其向乙方交付的煤场及其附属设施完好无损,能供乙方正常经营使用。若甲方交付的煤场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导致乙方无法正常经营使用的,甲方应立即修复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2、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煤场及其附属设施,发现该煤场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的,由乙方负责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3、租赁期间,甲方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的,应提前 十 日通知乙方。甲方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
4、乙方如另需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进行。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归属乙方。
5、甲方在此煤场的房屋、设备设施的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6、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致使煤场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乙方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
第五条 煤场返还时的状态
1、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于本合同的租赁期限届满之日向甲方返还该煤场。
2、乙方返还该煤场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第六条 转租、转让和交换
租赁期间,乙方若将该煤场转让给他人承租或与他人承租的煤场进行交换的,必须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 本合同终止、解除的条件
1、租赁期间,由于不可抗力致使乙方无法继续承租该煤场时,甲方应尽快通知乙方,在取得合法证明并经乙方确认属实后,可免予承担法律责任,但甲方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除此之外的其他原因导致乙方无法继续承租该煤场时,甲方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可提前 十 日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1)甲方未按时交付该煤场,经乙方催告后 十 日内仍未交付的;
(2)甲方交付的该煤场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或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导致煤场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
(3)甲方交付的煤场存在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
(4)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改变煤场使用用途的;
(5)乙方非法经营,执法部门追究责任的。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在煤场租赁期间,非本合同约定情形,甲方擅自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该煤场的,甲方应按月租金的 两 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抵付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负责赔偿。
2、乙方未按约定或者超出约定范围和要求装修煤场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_恢复煤场原状或赔偿损失(除不可抗力地震、灾害等)。
3、不可抗力:在本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原煤毁损、灭失的,甲方应尽快通知乙方,在取得合法证明并经乙方确认属实后,可免予承担违约责任,但甲方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4、合同履行期限内,甲方未经乙方同意,擅自解除合同,不履行合同加工义务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壹拾万元整(¥:100000),并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甲、乙双方就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其他条款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履行期间,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附件一、煤场设备及设施清单
附件二、甲方土地手续复印件
附件三、甲方煤场营业执照、工商、税务复印件
以下为签署栏,无正文。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乙方:福州中燃经贸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第二篇:煤场租赁合同书
煤场租赁合同书
出租方: 称为甲方.
承租方: 称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发展经济,繁荣市场。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力和利益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本合同。
一、 租赁范围及期限:
1、 甲方提供( )一块约 平方米左右的场地给乙方使用。
2、 租赁期为 年( 年 月日至 年 月 日止)。
3、 甲方提供三楼宿舍及停车库一间给乙方使用。
二、 租赁款和付款方式:
1、 租赁期为 年,价格按 年收取煤场地租金,一年定为 万元人民币。
2、 乙方分两次性付款给甲方,时间从四月一日签订合同起付总款的50%,剩余部分的金额十二月底付
清。如不付清甲方有权收取乙方3%的滞纳金。
三、 提供设备、收费办法、制约:
1、 甲方提供地磅给乙方使用,但甲方应收取乙方地磅出、入费每一辆车 元。
2、 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交,否则罚款每辆车 元。再则地磅不准使用。
四、 双方履行责任:
1、 煤场前南岭铁路月台为公用过道,乙方必须在甲方的指定通道上通行使用。如有违反,甲方有权罚款乙方5万元人民币。
2、 乙方在租赁甲方煤场使用期间,如国家从事重大建设和铁路拆迁的情况下,甲方按月减免乙方场租费。但乙方一切经济损失与甲方无关。
3、 乙方在租赁期间,甲方不承担任何工商税务及污染费用等其它一切周边关系。
4、 乙方租赁合同期满不再继续租赁时,乙方应立即将所有的设备,厂棚限期撤走。如超过时间,甲方有权采取任何措施解决处理。从中甲方所花的一切
费用由乙方承担。在甲方进行措施的同时出现的一切大、小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
五、 其它事项:
1、 本合同签字后法律生效。如一方违约,应赔偿另一方的经济损失。
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互商解决。
3、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二0一一年四月一日立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