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煤场地租用合同
甲方:阿拉善盟神隆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阿拉善盟鑫隆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就乙方租用甲方储煤场地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合同,双方共同履行。
一、甲方同意将其自有的储煤场地给乙方租用20000平米,具体位置由甲方划定,租用期限为三年,自20##年8月30日起至20##年8月29日止,租金按每月5000元,每年60000元计算,按年交付租金,先交租金后租用场地。
二、甲方同时将其自有的装载机一台,配煤机一台租给乙方使用,租用期限与储煤场地相同,租金装载机每月12000元,配煤机每月8000元,按年交付租金,先交租金后使用机械,维修保养费用,配件材料费用,人工费用乙方自理。
三、乙方在储煤场地,不得堆放除煤之外的任何物品,同时要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将煤乱堆、乱放或超出甲方主划定范围堆放煤和其他物品,否则甲方有权予以处罚每次1000元,同时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且不承担乙方的任何损失(已交租金不予退还)。
四、乙方租用的装载机、配煤机仅限在场区内使用,不得驶出或运出场区以外使用,同时不得从事装煤、配煤之外的任何作业,否则甲方有权收回机械,并且不承担乙方的任何损失(已交租金不予退还)。
五、储煤场地租期到期或合同终止后,乙方应按时交给甲方,场地损坏部分,乙方负责修复,费用由乙方自理;租用的装载机,配煤机亦如此,交回的机械必须完好无损,损坏部分乙方负责修复,费用由乙方自理。
六、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发生纠纷,双方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交地方法院处理。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计量、化验设备租用协议
甲方:阿拉善盟神隆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阿拉善盟鑫隆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双方就乙方租用甲方计量和化验设备有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将其自有的计量、化验设备在满足甲方使用的同时,租给乙方使用,具体包括:100吨汽车电子衡、电子天平等全套煤化验设备仪器。租用期限为三年,自20##年8月30日起至20##年8月29日止。
二、租金及结算:
1、汽车电子衡、空车过皮无论大小车辆每次20元,计次收费;重车按每吨2.5元,计重收费;磅单由双方指定的工作人员签字确认,每日一结,按月交清过磅费。
2、煤炭化验设备,单项化验每次20元,综合性化验每次化验150元,计次收费;计量化验单由双方指定工作人员签字确认,每日一结,按月交清化验费用。
三、计量、化验人员由甲方专业人员担任,人员工资由甲方承担。乙方不准以任何方式利用计量、化验人员为其出具虚假计量、化验单据。
四、计量、化验设备维修由甲方负责,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乙方应确定专职人员送检,对非专职人员送检的化验品,甲方有权拒绝化验。
六、计量、化验仅限乙方提供的煤炭品、非煤炭品甲方有权拒绝化验。
七、乙方违约或不按月足额交付计量、化验费用,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损失。
八、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发生纠纷,双方先协商,协商不成,可交地方法院处理。
九、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证 明
内蒙古阿拉善盟正信源有限责任公司20##年度销售煤炭62000吨,每吨售价433.47元,销售总额26875208.00元,销项税额4568785.36元。
特此证明
20##年3月18日
第二篇:租赁煤场
租赁煤场合同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愿将十号煤炭市场租于乙方。
1、 地址:南坡、亩数:13亩。租期20xx年9月1日到20xx年9
月1日止。
2、 租赁煤场用作煤炭加工,储藏用。许遵守市场管理。20xx年所
有税费为每进一车叫60元。20xx年根据政府政策再从规定。
3、 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煤场生产的安全全部由乙方管理,
如有问题甲方概不承担。
4、 甲方提供房屋四间,磅房、选煤设备、破碎设备、磅费由乙方
收取。
5、 甲方须将场地铺好干石,房屋、磅房、路、水、电完善后,交
会乙方使用。
6、 租金每年20万,租期三年,每年到期付款,如王四的租金费提
高,乙方相应提高,但乙方每年最少进煤四五万吨,
7、 合同双方遵守合同条款,如一方违约,可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
8、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即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