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指引

时间:2024.4.20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指引》的通知

2014-04-04

发文:上海证券交易所

文号:上证发〔2014〕19号

日期:2014-04-04

各会员单位、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市场参与主体:

为规范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指引》(详见附件)。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xx年8月19日发布的《关于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四年四月四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促进资产管理业务发展,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资产管理机构依法设立并存续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在本所转让的,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资产管理机构,是指证券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本指引所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是指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以及本所认可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份额。

第三条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者,可以参与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

第四条 本所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提供转让服务,不表明对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风险或收益作出判断或保证,相关投资与转让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五条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的清算交收事宜,由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机构根据其规则办理。

第二章 服务提供、暂停与终止

第六条 资产管理机构将其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在本所进行转让,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业务申请书;

(二)资产管理计划核准或者备案确认文件;

(三)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四)资产管理合同;

(五)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验资报告;

(六)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托管协议、份额登记证明或其他登记托管证明文件;

(七)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其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资产管理机构提交的材料完备的,本所出具可以提供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服务的书面通知。

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本所书面通知后的10个交易日内,与本所签订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服务协议。

本所为提供转让服务的资产管理计划分配相应的证券代码。

第八条 资产管理计划展期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于资产管理计划到期前一个月前向本所提交展期的合规说明以及继续提供转让服务的书面通知。

资产管理机构提供的材料完备的,本所为其展期后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继续提供转让服务。

第九条 自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的第5个交易日起,本所终止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转让服务。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暂停或者提前终止提供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服务:

(一)资产管理机构向本所提交暂停或者终止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的书面通知,并经本所确认的;

(二)资产管理机构违反本所相关规定或者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服务协议的约定的;

(三)本所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监管机关的要求,决定暂停或者终止提供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服务的;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服务的暂停、恢复与终止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

第三章 业务开展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确保参与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的投资者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通过受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首次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应当先与资产管理机构、资产托管机构签订资产管理合同。

第十四条 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向参与转让业务的投资者全面介绍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其签署风险揭示书。

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由本所制定。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通过协议转让或本所认可的其他转让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本所于每个交易日9:00至16:00接受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协议转让的成交申报。根据市场情况,本所可以对业务受理时间进行调整。

投资者可以采取书面或互联网自助等方式,通过资产管理机构向本所提交成交申报指令。

成交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代码、用户账号、买卖方向、成交价格、成交数量等内容。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成交申报的计价单位为每100元面值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价格。最小申报数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的相关规定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要求。

第十八条 投资者转让或受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应当持有相应的足额份额或资金。

资产管理机构负责对投资者是否持有足额份额或资金进行前端检查,并确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后份额持有人人数及单个投资者持有的份额余额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本所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本所对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成交申报进行形式审核,对符合规定的成交申报予以确认。

转让双方应当根据经确认的成交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第二十条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转让可以当日回转。

第二十一条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确定或者调整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的申报时间、申报方式、申报数量、申报价格限制、申报内容等事项,并向市场公布。

第四章 转让信息

第二十二条 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在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开始前3个交易日,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公告书。

第二十三条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期间,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义务:

(一)通过本所网站或以本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在当日上午9:00前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上一交易日单位净值、总份额等信息;

(二)在其营业场所置备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说明书等法律协议及风险揭示书,供投资者查询;

(三)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提供季度资产管理报告、年度资产管理报告、临时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

(四)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及时告知投资者;

(五)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在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终止转让前一个月进行公告:

(一)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临近期满而终止转让;

(二)资产管理机构向本所申请提前终止转让;

(三)其他应当公告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本所通过本所网站公布提供转让服务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基本信息。

每个交易日数据处理结束后,本所向市场公布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的证券代码、转让简称、当日成交价及成交量等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所按转让金额千万分之九的标准向转让双方收取转让经手费,最高不超过100元/笔。

根据市场情况,本所可以对经手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资产管理机构或者投资者在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中违反中国证监会及本所相关规定的,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等纪律处分或者监管措施,并计入诚信档案。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所于20xx年8月19日发布的《关于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同时废止。


第二篇: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操作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操作指南

目 录

一、概述............................................2

二、申请............................................2

三、办理程序........................................5

四、投资者适当性.....................................7

五、信息披露........................................8

六、资管计划的展期和终止.............................8

七、业务联系........................................9 附件1:关于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份额转让服务的申请.10

附件2:资产管理计划信息申报表......................11

附件3:关于××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展期的申请.......15

附件4:关于××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终止转让的申请.......16

二〇一三年九月

1

特别说明:本指南仅为方便证券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人”)在本所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管计划”)份额转让业务之用,并非本所业务规则或对规则的解释。如本指南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规则发生冲突,应以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规则为准。本所保留对本指南的最终解释权。

一、概述

证券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设立集合资管计划、专项资管计划,基金管理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为特定多个客户设立特定资管计划(限一对多专户和专项资管计划)的,可以向本所申请为其设立的资管计划提供份额转让服务。

二、申请

管理人向本所申请为资管计划提供份额转让服务的,该资管计划应当已经获得批准或经过备案,并已成立。

(一) 申请材料

管理人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附件1);

2、资产管理计划信息申报表(附件2);

3、对于中国证监会予以核准的,应当提交核准文件,对于 2

备案的,应当提交已完成备案的相关证明文件;

4、资管计划合同、资管计划说明书和资管计划风险揭示书范本;

5、资产托管协议;

6、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7、登记托管证明文件。

申请人应保证申请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 信息申报表填报要求

管理人在填写《资产管理计划信息申报表》时应注意:

1、计划类型包括但不限于:类资产证券化型、定向增发型、股票质押型、对冲套利型、多空型、类公募基金型(如债券型、货币型等)、其他;

2、份额类型包括但不限于:母份额和子份额,优先级和次级,同级多种份额(以数字或字母区别)等,转让属性为转让或仅用于登记清算、申赎。如为母份额和子份额关系,则母份额可以申赎、拆分,不可以转让,子份额可以转让、合并,不可以申赎;

3、单笔最低转让数量如果不填,系统将默认为1000份,低于1000份的申报将认定无效;如果填具体的数值,则可根据份额进行差异化设定,即同一资管计划下的不同份额既可以填相同 3

数值,也可以填不同数值。例如,计划包含A、B两类份额,可以将其单笔最低转让数量统一设定为10万份,则两类份额单笔申报低于10万份都将被认定无效;也可以A份额填10万份,B份额填1万份,此时,A份额低于10万份的申报将被认定无效,B份额低于1万份的申报将被认定无效;

4、转让基数的填报规则与单笔最低转让数量相同。如果不填,系统将默认为1000份,超过单笔最低转让数量的部分必须为1000份的整数倍;如果填具体的数值,则超过单笔最低转让数量的部分必须为所填数值的整数倍;

5、报价类型目前仅支持现金;

6、转让参考价格:由资管计划说明书或合同约定,例如最近交易日的估值;

7、转让区间:由资管计划说明书或合同约定,例如转让参考价格的上下10%、20%;

8、申报用交易单元代码只能填写一个,且为证券公司已配置到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的自用A股交易单元。资管份额的转让申报必须通过该交易单元进行,同时,其他业务可共用该交易单元;

9、会员特指证券公司。管理人为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全称无需填写;

10、管理人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的,申报用交易单元代码、会员简称、会员代码应填写委托的证券公司的交易单元代码、会员简称和会员代码。 4

(三) 提交方式及格式要求

1、申请材料应当逐项标明序号,压缩为一个电子文件,以“××公司××资管计划份额转让申请材料×年×月×日”为文件名,通过本所“会员业务专区”-“公文及报表上传”-“公文上传”栏目在线提交,提交时填写的公文标题与文件名相同。

2、上述材料中,第1、2项应当加盖管理人公司公章。除第4项外,均应当为PDF格式,且为原件的彩色扫描件,第7项登记托管证明文件如果管理人收到的是传真件,则需在传真件上加盖管理人公司公章后进行彩色扫描。同时,第2项应当额外提供一份Word格式,并于申报表抬头下方注明“与盖章件一致”字样。

三、办理程序

(一) 代码分配

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本所将向管理人分配证券代码,并以传真方式将《资管计划简称及代码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发送给管理人,管理人收到后应当立即以传真方式回复确认。

管理人在回复《确认表》后即可开始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总公司基金业务部申请办理份额跨系统转托管(以下简称“转托管”)。

(二) 协议签署

5

代码分配后,本所将向管理人提供《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电子版一份。管理人在收到《服务协议》后,应尽快填写相关内容,并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交四份加盖管理人公司公章的《服务协议》原件。

管理人提交的《服务协议》符合要求的,本所在签署相关内容后,将向管理人书面发出《关于同意××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的通知》和《服务协议》,并明确转让开始日。

(三) 份额转托管

在转让开始日前,如果管理人已经向中国结算总公司基金业务部成功办理了份额转托管,则自开始日起份额持有人可进行份额转让。如果管理人尚未成功办理份额转托管,则应当先完成转托管,份额持有人才能进行份额转让。

如果管理人是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的,则其在办理份额转托管前,应当确保份额持有人已是其委托办理份额转让、清算事宜的证券公司客户,持有相应的深市A股证券账户或基金账户。如果份额持有人不是其委托的证券公司客户的,应先成为该证券公司的客户并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则办理相关账户的开立。管理人的一只资管计划应委托一家证券公司办理份额转让、清算事宜。

已转托管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资管计划,客户在转让期间可以按照中国结算的规则,通过基金业务系统办理场内份额的参与和退出。

6

四、投资者适当性

(一) 转让范围

资管计划份额的转让范围限于证券公司自有客户之间。如果管理人是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的,则份额转让限于其委托的证券公司自有客户之间。参与转让的客户应当是符合证监会有关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二) 持有人数

证券公司和管理人应当严格按照证监会有关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规定,确保单只资管计划的持有人数符合要求。

(三) 参与门槛和流程

证券公司和管理人应当按照证监会有关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规定,履行客户适当性职责。对于首次参与转让的客户,证券公司应当在客户参与转让前对其进行产品介绍和风险揭示,并要求客户签署资管合同和风险揭示书。

转让过程中,证券公司应当确保单个客户的参与金额符合证监会有关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规定。如果资管合同和资管计划说明书对最低参与金额有更高要求的,证券公司应当确保客户的参与金额符合资管合同和资管计划说明书的要求。

7

五、信息披露

证券公司和管理人应当按照证监会有关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规定,履行资管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证券公司负责向其客户提供份额转让的相关信息。为便于市场了解,本所可通过网站(“关于本所”-“业务专栏”-“资管计划份额转让”栏目,披露提供转让服务的资管计划的产品名称、证券代码、证券简称、转让开始日、转让到期日、管理人、转让范围等基本信息和转让统计信息。

六、资管计划的展期和终止

(一) 展期

资管计划有存续期,到期后需要展期且份额继续在本所转让的,管理人应当于资管计划到期前一个月,以“××公司××资管计划份额转让展期申请×年×月×日”为公文标题,通过本所“会员业务专区”-“公文及报表上传”-“公文上传”栏目在线提交展期申请(附件3)。申请材料应当为PDF格式,且为原件的彩色扫描件。

(二) 终止

资管计划有存续期的,其转让终止时间为资管计划的到期日。如遇节假日休市,则转让终止时间为到期日的前一个交易日。

转让期间,如果资管计划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约定需 8

要终止的,管理人应当立即告知本所,并以“××公司××资管计划份额终止转让申请×年×月×日”为公文标题,通过本所“会员业务专区”-“公文及报表上传”-“公文上传”栏目在线提交终止申请(附件4)。申请材料应当为PDF格式,且为原件的彩色扫描件。

七、业务联系

有关资管计划份额转让的事宜,请与本所会员管理部联系,联系方式如下:

俞华权 电话:0755-25918609 邮箱:王 辉 电话: 0755-25918608 邮箱

9

附件1:

关于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份额转让服务的申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司于×年×月×日发起设立了××资产管理计划,现已依法正式成立。该计划属于××类型,规模为××,持有人数量为××,份额类型为××。现特向贵所申请:

(1)为该资产管理计划提供份额转让服务;

(2)为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分配证券代码并确定简称。我司初步拟定的份额简称为××,供参考。

我司郑重承诺:申请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转让期间将严格遵守贵所的相关规定。

特此申请

申请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10

附件2:

资产管理计划信息申报表

计划全称

计划

批准(备案)文号

计划类别

信证券公司(集合、专项)息 基金公司(一对多专户、

专项) 计划类型 投资范围及比例

风险等级 投资门槛

需配置证券代码的份额

份额类型 简称 面值 存续期 转让属性

是否用于申赎(基金业务系

11

统) 是否用于拆分、合并(基金业务

系统) 单笔最低转让

数量(份) 转让基数(份)报价类型

现金

(现金或比例)

转让价格区

转让参考价格 申报用交易单元代码 计划成立日期 计划成立规模 计划当前规模 管理人持有规模 计划存续期间 (×年×月×日— ×年×月×日) 剩余存续期间 (×年×月×日— ×年×月×日)

12

份额 份额 份额

金额 金额 金额

可否展期 持有人数量

结构(个人、机构) 托管机构名称 托管账户(户名、账号)投资顾问机构名称(若

有)

会员简称

券公司及管理人信息管理人部门负责人

手机 邮箱

联系

管理人业务联络人

姓名 手机

电话

传真

传真

姓名

电话

会员业务联络人

手机 邮箱

联系

传真

姓名

电话

管理人全称

代码 联系

会员

13

邮箱 收件

地址 邮编

联系

姓名

投资经理

手机 邮箱

申请公司:(公章)

电话

传真

年 月 日

14

附件3:

关于××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展期的申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业务指引》第×条的规定,特向贵所申请继续为我司以下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提供转让服务:

计划名称为××资产管理计划,证券代码为××,证券简称为××,原到期日为×年×月×日,计划展期至×年×月×日。

我司郑重承诺:申请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转让期间将严格遵守贵所的相关规定。

特此申请

申请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15

附件4:

关于××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终止转让的申请

深圳证券交易所:

鉴于××原因,现特申请终止以下资产管理计划在贵所转让:

计划名称为××资产管理计划,证券代码为××,证券简称为××,原到期日为×年×月×日。

特此申请

申请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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