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制约有效;
(6)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结合,责任与保障相结合。
3. 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受法律保护。法官有权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法官依法履职行为不受追究。
二、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一)独任制与合议庭运行机制
4. 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建由一名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人员组成的审判团队,依法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受理案件的类别,通过随机产生的方式,组建由法官或者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和依法由合议庭审理的简易程序的案件。案件数量较多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组建相对固定的审判团队,实行扁平化的管理模式。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职能定位和审级情况,为法官合理配置一定数量的法官助理、书记员和其他审判辅助人员。
5. 在加强审判专业化建设基础上,实行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案件分配制度。按照审判领域类别,随机确定案件的承办法
官。因特殊情况需要对随机分案结果进行调整的,应当将调整理由及结果在法院工作平台上公示。
6. 独任法官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独任法官直接签署。合议庭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由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审判长依次签署;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签署。审判组织的法官依次签署完毕后,裁判文书即可印发。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以外,院长、副院长、庭长对其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进行审核签发。
合议庭评议和表决规则,适用人民法院组织法、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7. 进入法官员额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庭长、副庭长应当办理案件。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每年办案数量应当参照全院法官人均办案数量,根据其承担的审判管理监督事务和行政事务工作量合理确定。庭长每年办案数量参照本庭法官人均办案数量确定。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以直接由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按照审判权与行政管理权相分离的原则,试点法院可以探索实行人事、经费、政务等行政事务集中管理制度,必要时可以指定一名副院长专门协助院长管理行政事务。
14.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托信息技术,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建立健全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探索建立法院以外的第三方评价机制,强化对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三、明确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
(一)独任庭和合议庭司法人员职责
15. 法官独任审理案件时,应当履行以下审判职责:
(1)主持或者指导法官助理做好庭前会议、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及其他审判辅助工作;
(2)主持案件开庭、调解,依法作出裁判,制作裁判文书或者指导法官助理起草裁判文书,并直接签发裁判文书;
(3)依法决定案件审理中的程序性事项;
(4)依法行使其他审判权力。
16. 合议庭审理案件时,承办法官应当履行以下审判职责:
(1)主持或者指导法官助理做好庭前会议、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及其他审判辅助工作;
(2)就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及保全、司法鉴定、非法证据排除申请等提请合议庭评议;
(2)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3)负责案件审理中的记录工作;
(4)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5)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二)院长庭长管理监督职责
21. 院长除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审判职责外,还应当从宏观上指导法院各项审判工作,组织研究相关重大问题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综合负责审判管理工作,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依法主持法官考评委员会对法官进行评鉴,以及履行其他必要的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
副院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受院长委托,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履行部分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
22. 庭长除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审判职责外,还应当从宏观上指导本庭审判工作,研究制定各合议庭和审判团队之间、内部成员之间的职责分工,负责随机分案后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分案的事宜,定期对本庭审判质量情况进行监督,以及履行其他必要的审判管理和监督职责。
(6)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的;
(7)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8)其他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不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二)审判责任承担
29. 独任制审理的案件,由独任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承担全部责任。
30. 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成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共同承担责任。
进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时,根据合议庭成员是否存在违法审判行为、情节、合议庭成员发表意见的情况和过错程度合理确定各自责任。
31.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合议庭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审判委员会委员对其本人发表的意见及最终表决负责。
案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构成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情形时,根据审判委员会委员是否故意曲解法律发表意见的情况,合理确定委员责任。审判委员会改变合议庭意见导致裁判错误的,由持多数意见的委员共同承担责任,合议庭不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维持合议庭意见导致裁判错误的,由合议庭和持多数意见的委员共同承担责任。
合议庭汇报案件时,故意隐瞒主要证据或者重要情节,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导致审判委员会作出错误决定的,由合议庭成员承担责任,审判委员会委员根据具体情况承担部分责任或者不承担责任。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导致审判委员会决定错误的,主持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32. 审判辅助人员根据职责权限和分工承担与其职责相对应的责任。法官负有审核把关职责的,法官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3. 法官受领导干部干预导致裁判错误的,且法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应当排除干预而没有排除的,承担违法审判责任。
(三)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
34. 需要追究违法审判责任的,一般由院长、审判监督部门或者审判管理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由院长委托审判监督部门审查或者提请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经审查初步认定有关人员具有本意见所列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情形的,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应当启动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程序。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媒体和社会监督,依法受理对法官违法审判行为的举报、投诉,并认真进行调查核实。
35.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应当对法官是否存在违法审判行为进行调查,并采取必要、合理的保护措施。在调查过程中,当事法官享有
第二篇:法院为民司法总结
为民司法总结
某人民法院在创先争优活动中,积极增强服务意识,始终做到“三个坚持”,将法院建设成群众“放心、省心、贴心”的窗口,极大地融洽了警民关系。
坚持“三个提高”,建设群众“放心”法院。一是提高队伍素质。大力开展“四治四兴”、“四忠诚”、“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等主题活动,提高了法官的政治素质。认真推进司法业务教育,全院干警于某年某月某日至6月x日在某地进行了为期10天的封闭式培训,全面学习了立案、审判、执行、审判监督等有关业务知识,提高了全院干警的业务水平。积极组织理论研讨、案例研讨、优秀裁判文书评选、优秀案例评选、庭审观摩等活动,提高了干警的法学理论、庭审操作能力和裁判文书写作能力。二是提高审判质量。建立审判流程管理、审判质量监督、审判责任追究、审判业绩考评等四项机制,完善审限跟踪、超审限通报和案件督办、健全合议庭和审委会制度,确保公正高效地审理各类案件。成立了案件质量评查小组,制定科学、合理的评查制度,实行案件评查和法官考核、纪检查处联动的机制,增强法官精品铁案的意识,确保案件质量。近三年来,该院审执结各类案件
2700 件。三是提高公开力度。积极推行司法公开,通过诉讼宣传、庭审直播、文书上网、政务公告等方式,实现立案、庭审、宣判和执行公开,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同时聘请了9名廉政监督员,确保了司法公开公平公正。 坚持“三个规范”,建设群众“省心”法院。一是规范导诉机制。投入资金近30万元,建立“多功能”立案大厅,设立来诉、来访人员休息区,设置审理执行流程示意图,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指南》、《诉讼风险须知》等宣传资料,让群众对各种权利义务一清二楚。在立案、审判和执行的各个环节,实行集查询、导诉、释法、答疑、立案审查、风险告知、诉前调解、法官约见、便民服务等多项职能为一体的“一站式”、“集约化”、“全方位”全程导诉制度,引导当事人合理行使诉讼权利,极大地方便了群众。二是规范立案方式。在严格执行法律关于立案的相关规定同时,尽量简便程序,让群众少走弯路,对前来诉讼的当事人给予一次性完成立案、排期过程,减少当事人来回奔路次数,确有当事人需要补充起诉材料的,一次性口头或书面告知。为了方便群众诉讼,采用了形式多样的立案方式,开通
了网上立案专栏,对身体弱、病、老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当事人,提供电话预约立案。三是规范信访制度。建立了立案信访接待制度、交办案件督办制度、重大信访案件研判机制、矛盾易激化案件应急预案等工作机制,坚持案件动态排摸和“院长接待日”制度,做到既严格依法裁判,又注重教育疏导。同时,严格执行“首问负责、限时办结、责任追究”三项制度,强化服务窗口的日常业务管理,形成“人人是形象、处处是窗口、事事是服务”的氛围。
坚持“三个加强”,建设群众“贴心”法院。一是加强巡回办案。在某某某等乡镇设立巡回审判联络站9个,在农忙季节或当事人居住偏远不便时,组成巡回法庭,实行流动办案、就地立案、就地开庭、就地调判,既方便群众诉讼,又达到法制宣传教育的作用,让农民诉讼、农事两不误。今年来,该院共审理案件件,其中 件案件是在巡回审判点进行开庭审理并宣判、调解的。二是加强送法下乡。积极开展“大走访”活动,由院领导带领全院干警走向基层和农村,通过走访座谈、法律讲座、集市宣传等形式送法下乡,提高了群众的法律意识。在今年大走访活动中,走访基层群众3000多人,现场解答农民法律咨询870余人次,发放免费资料5000余份。三是加强司法救助。对老幼病残、下岗职工、农民工、外地当事人等特殊主体,开设“诉讼绿色通道”。对经济“特困”当事人,认真落实诉讼费缓、减、免规定。为弱势群体提供司法救助,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依法采取缓、减、免交诉讼、执行费,近三年来,共为困难企业、群众减、免交诉讼、执行等费用30多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