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朱学不予受理起诉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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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信中法立民终字第26号
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黄朱学,男。
上诉人黄朱学不服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2012)潢民裁字第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黄朱学称,人民法院立案审查属于形式要件审查,原审法院以“起诉人没有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有效证据”为由不予受理此案不妥,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原审裁定不予受理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裁定该案由潢川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朱学起诉称,胡海生违法建设楼房对外出售,强行砍伐其种植的3棵大树并拆除其20平方米的猪圈,胡海生建成的房屋还严重影响其住房的采光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砍伐树木、拆除猪圈造成的损失23000元,因影响采光补偿80000元。该案黄朱学诉讼请求的内容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受理条件。原审裁定认为起诉人没有提交符合起诉条件的有效证据,起诉人请求解决的事项不是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应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不予受理黄朱学的起诉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2012)潢民裁字第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应祥
审 判 员 朱长华 审 判 员 黄共田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瑞雪
第二篇:起诉人张乃燕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书
起诉人张乃燕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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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武民立初字第1号
民事裁定书
起诉人张乃燕。
20xx年6月8日,本院收到张乃燕的起诉状,其诉称:20xx年1月7日,起诉人的丈夫石林山收到一条手机短信,内容是:“我行已成功从您的卡中扣除年费1200元,咨询电话:88049735《工行客服中心》”。因石林山有事在身,所以就打电话给起诉人并转发了该条信息。起诉人即打电话联系,在对方的几条电话的提示语言的接转中,起诉人被告知自已所有的卡都装入报警系统,对方让起诉人马上汇款,且不能与任何人说话。于是起诉人就边接听电话边去银行汇款,汇到户名为陆秋宁的卡(卡号为622xxxxxxxxxxxx115)中,汇款金额为人民币49989元。起诉人汇款后发觉受骗,即于同日向东莞市公安局报警,该局于同日作出“东公立字〔2010〕01200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起诉人被诈骗一案立案侦?耍?税钢两裎凑炱啤F鹚呷吮黄?螅??窦?染谏ィ??宋?ぷ陨砗戏ㄈㄒ妫?靥崞鹚咚希?肭蠓ㄔ号辛畋黄鹚呷寺角锬?祷蛊鹚呷瞬坏钡美?9989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认为被他人以电话方式诈骗人民币49989元,并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亦已以诈骗案立案侦查,且该案目前正在侦查当中。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张乃燕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潘 兆 明 审 判 员 潘 雪 明 审 判 员 潘 萍
二O一?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陆 子 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