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马合宪、马庆宪、马进显、刘齐玲一案不予受理裁定书

马合宪、马庆宪、马进显、刘齐玲一案不予受理裁定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邓法立初字第001号

民事裁定书

起诉人 马合宪,男,生于19xx年。

起诉人 马庆宪,男,生于19xx年。

起诉人 马进显,男,生于19xx年。

起诉人 刘齐玲,女,生于19xx年。

20xx年8月10日,本院收到马合宪、马庆宪、马进显、刘齐玲四人的起诉状,起诉的主要事由为:张华全用欺诈办法骗马合宪在不填写建房内容的签字表上签字,在没有得到签字人同意的情况下,将该表转让给张显科。张显科不经马庆宪、马进显、刘齐玲三人签字,就欺骗村组,谎称四邻都签了字,在骗到村组签字后,补充填写了建房申请内容,申请建房21间,超出土地证的面积,多申请建房面积,侵犯了原告的土地使用权和日照、通风、采光的权利。其补充填写的建房申请内容是欺诈无效的,请求确认张华全、张显科采用欺骗欺诈手段实行的民事行为无效。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所诉的欺诈行为是在办理建筑许可证过程中发生的,办理建筑许可证不是法院职权,四个起诉人所反映的“建房申请表”有欺诈行为,不属法院民事案件审查范围。故四起诉人要求法院对“欺诈行为”确认,亦不属法院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马合宪、马庆宪、马进显、刘齐玲四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龙洛 二○○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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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不予受理起诉裁定书(标准格式)

不予受理起诉裁定书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91

(××××)×行×字第××号

起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年××月××日,本院收到×××的起诉状,……(概括写明起诉的事由)。 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依照……(写明引用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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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起诉人梁栋才与被起诉人武鸣县双桥镇人民政府行政诉讼不予受理裁定书

起诉人梁栋才与被起诉人武鸣县双桥镇人民政府行政诉讼

不予受理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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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武立行初字第1号

不予受理裁定书

起诉人梁栋才。

20xx年5月2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梁栋才的起诉状。起诉人称:起诉人与被起诉人武鸣县双桥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被起诉人”)订有土地承包合同,合同到期后于19xx年12月30日又订立土地延包合同。承包期是19xx年12月30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被起诉人为甲方(发包方),起诉人为乙方(承包方)。被起诉人同意把水田3.12亩和旱地2.2亩由起诉人继续承包经营,其中在地名“敢止”山脚下有承包田1.28亩。延包合同订立有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其中第四条是:“甲方……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耕作区的水利、电力、机械设施、机耕道路维修完善……”其实,原告在“敢止”山脚下的1.28亩水田早在19xx年第一承包期就丢荒了,该田北面是旱地,西面是荒塘及石山,东面是他人鱼塘,只有在南面自古就有起诉人承包田专用水沟排、灌水用。因人为破坏,该水沟早在19xx年就不存在、每年两季起诉人的承包田都变成“水库”,所种农作物都被淹死,无法耕作,时间长了就变成了他人堆放的废土?4?993年起,起诉人一直都要求被起诉人将原告承包田的水沟恢复原状,使起诉人能种植作物,但被起诉人均未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起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起诉人为此将武鸣县双桥镇人民政府作为被起诉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起诉人履行《土地承包合同》中的义务,将起诉人在“敢止”山脚下承包的1.28亩农田水沟及田块恢复原状,使起诉人能在20xx年下半年种植水稻;2、判令被起诉人赔偿起诉人承包田丢荒20年造成的经济损失24000元(20年×600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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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不予受理起诉裁定书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字第××号

起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年××月××日,本院收到×××的起诉状,……(写明起诉的事由)。

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不予受理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

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员 ×××

××××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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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不予受理案件裁定上诉书

3、如何写《不予受理案件裁定上诉书》?

? 文书适用

法院在不受理原告起诉的时候,应当依法在7日内向原告下发《民事裁定书》,原告不服该裁定,可以在裁定下发后的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提起上诉中必须提交《不予受理案件裁定上诉书》。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 文书样本

范本(一)

民 事 裁 定 上 诉 书(注A)

上诉人:天津泽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开区南门外大街世纪花园 法定代表人:泽惠 总经理

被上诉人:天津普惠天泽房地产开发公司 住所地:南开区南马路A188号 法定代表人: 天泽 总经理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四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

2、 判令依法裁定准予原告立案。(注B)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xx年9月1日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立案审查后,于20xx年9月5日向上诉人下发了《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四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对于上诉人的全部请求不予立案,现上诉人不服该裁定,向贵院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1、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建设工程承包关系真实,上诉人履行了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诉人所请求的是在建设施工合同履行后,与被上诉人形成的债权。

2、 上诉人所请求的优先受偿权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规定,上诉人债权为建设工程合同之债,该债权被法律赋予优先受偿,有据可查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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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不予受理一案民事裁定书

××不予受理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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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信中法立民终字第5号

民 事 裁 定 书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男。

上诉人××不服××省××县人民法院(20××)淮立字第00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上诉人租赁的土地在租赁期内被毛蝉占用,本案不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而是明显的侵权纠纷,上诉人的起诉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县法院不予立案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并予以立案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诉人××在起诉状中的陈述,毛蝉未取得相关手续而在上诉人租赁的土地上建房,上诉人以侵权为由起诉,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以该块土地权属不明,应为土地使用权纠纷,该争议应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解决,裁定不予受理不当,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省××县人民法院(20××)淮立字第00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O××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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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不予受理起诉裁定书

(××××)×行×字第××号

起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年××月××日,本院收到×××的起诉状,……(概括写明起诉的事由)。

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依照……(写明引用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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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起诉人张乃燕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书

起诉人张乃燕不予受理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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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武民立初字第1号

民事裁定书

起诉人张乃燕。

20xx年6月8日,本院收到张乃燕的起诉状,其诉称:20xx年1月7日,起诉人的丈夫石林山收到一条手机短信,内容是:“我行已成功从您的卡中扣除年费1200元,咨询电话:88049735《工行客服中心》”。因石林山有事在身,所以就打电话给起诉人并转发了该条信息。起诉人即打电话联系,在对方的几条电话的提示语言的接转中,起诉人被告知自已所有的卡都装入报警系统,对方让起诉人马上汇款,且不能与任何人说话。于是起诉人就边接听电话边去银行汇款,汇到户名为陆秋宁的卡(卡号为622xxxxxxxxxxxx115)中,汇款金额为人民币49989元。起诉人汇款后发觉受骗,即于同日向东莞市公安局报警,该局于同日作出“东公立字〔2010〕01200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起诉人被诈骗一案立案侦?耍?税钢两裎凑炱啤F鹚呷吮黄?螅??窦?染谏ィ??宋?ぷ陨砗戏ㄈㄒ妫?靥崞鹚咚希?肭蠓ㄔ号辛畋黄鹚呷寺角锬?祷蛊鹚呷瞬坏钡美?9989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认为被他人以电话方式诈骗人民币49989元,并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亦已以诈骗案立案侦查,且该案目前正在侦查当中。起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张乃燕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潘 兆 明 审 判 员 潘 雪 明 审 判 员 潘 萍

二O一?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陆 子 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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