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驳回起诉裁定书样式

XXX省XXX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XXX初字第XXXX号

原告XXXXXXX,住所地:XXXXXXXXXXXXXXX,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XXXX,XXXXXX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XXXXX,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XX族,居民,住XXXXX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43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XXXXX,XXXX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xx年XX月XXX日立案受理了原告XXXXXXXXX与被告XXXXXXXX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XXXXXX诉称。

本院认为,xxxxx。综上,依照XXXXXXXXXX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XXXXXXXXXXX的起诉。

1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

2 审 判 长 人民陪审员 XXXXXXXX 人民陪审员 XXXXXXXX 二○一X年书 记 员 XXXXXXXX XX月XX日 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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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驳回起诉民事裁定书范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海民初字第16405号 原告伍和家,男,汉族,19xx年12月24日出生,中国政法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在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2003级1班学员,北京市同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郎家园16号5层516室。

委托代理人舒春秋,男,汉族,19xx年12月6日出生,北京市同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北京市通州区天成桥甲D号。

被告中国政法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徐显明,校长。 委托代理人刘卫,男,汉族,19xx年10月8日出生,中国政法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在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2003级1班班主任,住该校宿舍。 原告伍和家诉被告中国政法大学(以下简称政法大学)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和家、被告政法大学的委托代理人刘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伍和家诉称:我是政法大学在职硕士研究生班2003级1班学员。20xx年初,政法大学下属的继续教育学院下发通知,要求2003级研究生班学员提供一篇论文,学院委托出版社编辑成书,公开发行,提供的论文可作为硕士毕业论文。原告收到通知后,按要求交纳了论文出版的费用,政法大学出具了收据。20xx年2月15日我向政法大学交付了论文《海城豆奶案留下的法律思考》,政法大学将我的论文收入了学院电子信箱,并进行了电子排版。20xx年6 月,班主任刘卫给我打电话,认为论文很优秀,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的责任编辑

已审核通过。但在出版前,该出版社总编认为出版这篇文章风险很大,可能导致出版社受到处罚,要求去掉这篇论文。政法大学要求我另报一篇论文或另写一篇其他方面的论文,该书出版日期可后推几天,被我拒绝。后出版社强行将我的论文从《蛹思——来自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报告》一书中除去,并于20xx年7月中旬出版发行。同年7月中旬,政法大学将我的论文公开发表在该校网络学堂 (http://www.cupl/-wlxt.com)上。政法大学的行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政法大学继续履行出版合同,将《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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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驳回起诉民事裁定书范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4)海民初字第16405号 原告伍和家,男,汉族,19xx年12月24日出生,中国政法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在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2003级1班学员,北京市同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郎家园16号5层516室。

委托代理人舒春秋,男,汉族,19xx年12月6日出生,北京市同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北京市通州区天成桥甲D号。

被告中国政法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徐显明,校长。 委托代理人刘卫,男,汉族,19xx年10月8日出生,中国政法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在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2003级1班班主任,住该校宿舍。 原告伍和家诉被告中国政法大学(以下简称政法大学)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和家、被告政法大学的委托代理人刘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伍和家诉称:我是政法大学在职硕士研究生班2003级1班学员。20xx年初,政法大学下属的继续教育学院下发通知,要求2003级研究生班学员提供一篇论文,学院委托出版社编辑成书,公开发行,提供的论文可作为硕士毕业论文。原告收到通知后,按要求交纳了论文出版的费用,政法大学出具了收据。20xx年2月15日我向政法大学交付了论文《海城豆奶案留下的法律思考》,政法大学将我的论文收入了学院电子信箱,并进行了电子排版。20xx年6 月,班主任刘卫给我打电话,认为论文很优秀,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的责任编辑

已审核通过。但在出版前,该出版社总编认为出版这篇文章风险很大,可能导致出版社受到处罚,要求去掉这篇论文。政法大学要求我另报一篇论文或另写一篇其他方面的论文,该书出版日期可后推几天,被我拒绝。后出版社强行将我的论文从《蛹思——来自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学报告》一书中除去,并于20xx年7月中旬出版发行。同年7月中旬,政法大学将我的论文公开发表在该校网络学堂 (http://www.cupl/-wlxt.com)上。政法大学的行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政法大学继续履行出版合同,将《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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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驳回起诉民事裁定书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简述原告起诉的理由和诉讼

请求)。

本院认为,……(写明驳回起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 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判员 ×××

××××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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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驳回起诉用)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驳回起诉用)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简述原告起诉的理由和诉讼请求)。

驳回×××的起诉。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驳回起诉用) 本院认为,……(写明驳回起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说明

一、本裁定书样式供一审法院在受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后,因发现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使用。

二、驳回起诉的理由,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写明原告的起诉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或者原告的起不符合民事诉讼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或者原告合条件的当事人等。并应注意针对原告的请求,充分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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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李荣敏诉宋书香、辛荣华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一案驳回起诉裁定书

李荣敏诉宋书香、辛荣华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一案驳回起诉

裁定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邓法民初字第676号

民事裁定书

原 告 李荣敏,女,19xx年生。

委托代理人 田丰英,女,19xx年生。

委托代理人 张永安,男,系邓州市赵集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 告 宋书香,女,19xx年生。

被 告 辛荣华,女,19xx年生。

委托代理人余瑞敏,女,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李荣敏与被告宋书香、辛荣华为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荣敏委托代理人田丰英、张永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书香、辛荣华及代理人余瑞敏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荣敏自述20xx年离婚后迁回娘门赵集镇吕家村八组居住,母子二人应分责任田3.4亩。20xx年,原告所分得责任田种的棉花被他人摘完。同年10月准备播种时,因二被告干涉而未种,故要求二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4000元。

本院认为:农村土地承包应由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二被告是否给原告分责任田系职务行为,故原告起诉二被告侵权系被告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荣敏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李荣敏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自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 岳

人民陪审员 汤青山

人民陪审员 陈 冰

二○○九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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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驳回起诉民事裁定书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简述原告起诉的理由和诉讼

请求)。

本院认为,……(写明驳回起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 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判员 ×××

××××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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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马芳诉蔡永亮、杨琨、李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驳回起诉裁定书

马芳诉蔡永亮、杨琨、李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驳回起

诉裁定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红民一初字第676号

民事裁判文书

原告马芳,女。

被告蔡永亮,男。

被告杨琨,女。

被告李晓波,男。

原告马芳诉被告蔡永亮、杨琨、李晓波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芳诉称,20xx年7月4日,被告蔡永亮与配偶杨琨以做生意为由借原告现金87500元,被告李晓波作为担保人,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20xx年12月19日,原、被告又约定还款日期,如到期不能还款,蔡永亮、杨琨愿以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新乡市向阳路与振中路交叉口新乡火电厂家属院10幢1单元5层9号单元房一套抵偿给原告。20xx年12月26日期满,蔡永亮、杨琨未归还借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87500元,否则以蔡永亮、杨琨共同财产房屋一处作为低偿。

本院认为,马芳起诉蔡永亮、杨琨、李晓波要求还款,但其不能提供被告蔡永亮、杨琨的具体联系情况,导致相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且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也未提供被告蔡永亮、杨琨新的送达地址及交纳公告费进行公告送达,故马芳起诉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马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0元,退还马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代 书 记 员 王利平

审 判 长 王国明 审 判 员 李 琦 代理审判员 刘啸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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