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字第××号
起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年××月××日,本院收到×××的起诉状,……(概括写明起诉的事由)。
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依照……(写明引用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第二篇:任忠不予受理起诉一案行政裁定书
任忠不予受理起诉一案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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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信中法立行终字第9号
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原审列为原告)任忠,男。
上诉人任忠不服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2011)淮立字第003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淮滨县建设局(现淮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国有淮滨农场颁发了“淮拆许字(2007)第0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之后,上诉人任忠认为淮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国有淮滨农场颁发的“淮拆许字(2007)第0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提起行政诉讼。上诉人的起诉符合行政诉讼的形式要件,应当依法受理。原审裁定不当,应予撤销。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八)项、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2011)淮立字第003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由淮滨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应祥
审 判 员 邰本海
审 判 员 黄共田
二O一一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