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一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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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信中法立民终字第5号
民 事 裁 定 书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男。
上诉人××不服××省××县人民法院(20××)淮立字第00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上诉人租赁的土地在租赁期内被毛蝉占用,本案不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而是明显的侵权纠纷,上诉人的起诉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县法院不予立案错误,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并予以立案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上诉人××在起诉状中的陈述,毛蝉未取得相关手续而在上诉人租赁的土地上建房,上诉人以侵权为由起诉,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以该块土地权属不明,应为土地使用权纠纷,该争议应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解决,裁定不予受理不当,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省××县人民法院(20××)淮立字第001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O××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
第二篇:侵权纠纷不予受理案民事裁定书
××侵权纠纷不予受理案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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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信中法立民终字第42号
民 事 裁 定 书
上诉人××,男。
上诉人××不服××省××县人民法院(20××)潢民裁字第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侵权纠纷一案,经乡政府调解多次,双方对权属无任何争议,只是民事赔偿未能达成协议,是民事赔偿侵权之争。××县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剥夺了公民的民事诉讼权利,是对当事人不负责任。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裁定××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因被上诉人擅自在上诉人的自留山上取土而引起的物权保护纠纷。上诉人××在起诉状中称,20xx年4月至20xx年8月,被起诉人××未经起诉人同意,在起诉人的自留山上取土,卖给他人垫宅基、填塘,从中获利十几万元。将地貌挖有两米多深,导致该自留山不能种植。遂起诉至××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责令被起诉人××恢复其自留山的原状并赔偿经济损失。根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查阅原审卷宗材料,××提供有白店乡人民政府、秦集村民委员会、相关村民对自留山分配情况的证明及乡村干部参加的××与××之间的山地纠纷调解笔录等。××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依法应当受理。原审裁定不当,应予撤销。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县人民法院(20××)潢民裁字第5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O××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