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坟爷”林耀昌委托律师辩护意见

时间:2024.4.30

关于林耀忠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的辩护意见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宋福信律师接受嫌疑人林耀忠的委托,在其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中担任其辩护人。辩护人经会见林耀忠,根据其反映的情况及其家属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认为林耀忠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现将理由陈述如下,供贵院参考:

一、基本案情

1、筹建安福公墓园的缘由。20xx年左右,陆丰市政府、潭西镇政府为了转改当地土葬陋习,节约土地资源,响应国家及上级部门关于殡改工作的号召,根据省民政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厅、物价局粤民福【2007】34号《关于加强和规划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和管理意见》和《广东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一五”规划》,拟设立汕尾市第一个镇级公益性墓园,即涉案的潭西镇安福公益墓园。

2、筹建安福公墓园的经过。20xx年,结合当地实际,通过充分论证,陆丰市人民政府发出了【2008】42号函《关于我市各镇公益性生态公墓园建设问题的批复》,同意建设安福公墓园。陆丰市民政局陆民也发出了【2008】60号文《关于同意建设潭西镇公益性生态公墓的批复》,确定公墓园的占地规模为200亩。

3、招商引资的经过。由于安福公墓园项目建设资金投入庞大,潭西镇政府经济困难,为此,经潭西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寻找社会资金的帮助。通过与林耀忠先生的友好协商,潭西镇政府与林耀忠先生于20xx年7月20日签订了《潭西镇生态公益墓园项目委托协议书》,明确约定委托林耀忠先生负责对安福公墓园的投资、筹建、经办、管理。林耀忠先生根据潭西镇政府的委托分期开展安福公墓园的建设工作,自立项至今已经投入资金63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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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期批准建设占地面积1.7公顷(即25.5亩),动工建设前,潭西镇政府依法向林业部门申请使用林业用地征用,广东省林业厅于20xx年12月29日作出粤林地许准【2008】703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此外,陆丰市建设局也颁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期、第三期在动工前,也都颁发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省林业厅批准安福公墓园用地三期共计126.4亩,此126.4亩已经被省林业厅审批征用转为建设用地,这一事实,有省林业厅《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为证,陆丰市林业局也已出具证明证实安福公墓园用地原林地已经批准征用转为建设用地。经林业部门实地勘测,安福公墓园实际已动工建设的面积为111.2亩,其面积没有超过省林业厅批准的面积数,且实际建设位置在省林业厅批准建设的位置范围内。

二、潭西镇安福公益墓园已经符合了办理用地手续的条件,但国土部门在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四年来,一直没有依法作出答复,违反了法律规定。陆丰市国土部门的行政不作为,是造成本案的根本原因。

潭西镇政府向陆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请求国土局批准转变用地性质。国土局测绘后告知“潭西镇政府所申报的用地是林地,对于林地的申报,应到林业部门申报、审批”。之后,潭西镇安福公益墓园根据规定分期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使用林地许可》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已向省财政厅缴交了“森林植被恢复费”共33.66万元。

完成林业部门的审批手续后,安福公益墓园从20xx年开始,依照《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先后两次向陆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陆丰市林业局在20xx年8月6日向陆丰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发去《关于潭西镇公益性生态公墓有关国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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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复函》的内容可以证实申请的事实:“潭西镇公益性生态公墓经市政府批准成立,并办理《林木采伐许可》和《使用林地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于20xx年向我局申请办理手续,受理后交办规保股做好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依法应办理用地手续,目前用地手续正在办理中。”

但是陆丰市国土资源局一直没有作出审批。根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并按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30日内审查完毕。”但是,在安福公墓园报送文件合规的情况下,国土资源局在20xx年至20xx年这长达四年的时间内,均没有作出是否通过审批的答复,这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在陆丰国土资源局没有履行自身职责的情况下,却突然将本案作为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这对当事人来说是极大的不公,并且严重损毁了一般公众对政府部门的信赖。辩护人认为,国土资源部门未能及时履行行政审批职责,才是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

三、潭西镇安福公益墓园建设项目仅个别审批环节具有行政违法性,因不会产生毁坏生态利益的社会危害性,从而不构成犯罪。

陆丰市林业局于20xx年4月6日向陆丰市人民政府发函件《关于潭西镇安福公益性墓园用地性质的情况说明》,在函件中已明确说明了潭西镇安福公墓园的用地是经省林业厅批准为潭西镇安福公墓园建设用地,现已不属于林地性质。根据目前已经获得的批文,潭西镇安福公益墓园已经符合了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条件,但国土部门迟迟不作出审批意见。

陆丰市国土资源局在一直不作出审批意见的情况下,分别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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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3月7日、20xx年10月6日、20xx年12月20日对潭西镇安福公墓园作出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和《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潭西镇安福公墓园在接到《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也停止了墓园的施工建设和经营,并承担了八万元的处罚款。

辩护人认为:潭西镇安福公益墓园在用地手续在没有完全办好的情况下建设,具有行政违法性,责令潭西镇政府停止施工,待办好国土部门的手续后才能继续施工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也合法合理。但是,由于潭西镇安福公益墓园的用地已经被市政府、民政局、林业厅、建设局等部门明文批准用于建设公益墓园了,该用地已经确定不会再作农用地用途了,潭西镇政府建设公益墓园的行为已经无法产生破坏农用地这一个生态利益的社会危害性,不能再定性为是犯罪行为来追究刑事责任。

四、潭西镇安福墓园是潭西镇人民政府属下的公益实业项目,潭西镇政府有法定的义务去办理建设墓园所需的所有相关手续。林耀忠兄弟仅仅是根据当地政府的委托进行筹建、管理,不应作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主体被追究刑事责任。

陆丰市民政局、陆丰市国土资源局、陆丰市林业局、陆丰市物价局联合向陆丰市委、市政府汇报《关于潭西镇安福公益性墓园情况报告》中明确表示潭西镇安福公益性墓园的法人主体是潭西镇人民政府,并非是林耀忠和林耀昌。潭西镇政府有法定的义务去办理建设墓园所需的所有相关手续,该法定义务不会因为镇政府委托他人进行投资,就会转移到投资者身上。

根据潭西镇政府和林耀忠签订的《潭西镇生态公益墓园项目委托协议书》,林耀忠并非潭西镇安福公益墓园项目的所有者,只是受当地政府委托进行投资和管理的人,对于该公益项目的施工和进展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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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部门的批文,听命于当地政府的指示。

辩护人认为:既然当地政府已经出示了相关的批文,并且通过

政府合同的形式委托林耀忠进行筹建、投资,如果还涉及违法的话,理应由政府去承担,不应该由无辜的投资者和受托人去承担责任,所

以林耀忠和林耀昌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不应作为该罪的犯罪主

体被追究刑事责任。

林耀忠兄弟一向是一个遵纪守法、热心家乡建设的企业家。几年

前,其家乡陆丰市由于受传统思想的影响,殡改工作一直排在全省倒

数第一的位置。当地地方政府为了改变现状,热情邀请林耀忠对公益

墓园项目进行招商引资,林耀忠兄弟响应政府的号召,出于对地方政

府的信任,不惜投下数千万元的巨资筹建该安福公益墓园,该公益墓

园部分使用之后,大大改善了陆丰市的殡葬环境、节约了土地资源。现如今,由于一些别有用心的不法之徒在网上的恶意炒作,政府忽然

倒查立案,不但巨额投资血本无归,还让林耀忠兄弟一个身陷囹圄、一个惨被通缉,让无辜的投资者区承担莫须有的刑事责任,岂不让企

业家们心寒!

请贵院重视本辩护意见,对林耀忠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以维护

企业家的合法利益和在投资过程中应得到的公平公正的待遇。

谨此为盼!

辩护人:

日期:二O一三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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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班委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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