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局 询 问 通 知 书
工商 字〔 〕 号
:
为调查了解 ,
请你于 年 月 日 时 分到 接受询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你有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的义务。
请携带以下材料:
1. 2. 3.
办案人员: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印章)
年 月 日
送达回证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第二篇:询问通知书
税务局(稽查局)
询问通知书 税询〔 〕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请 于 年 月 日 时到 就涉税事宜接受询问。 联系人员:
联系电话:
税务机关地址:
税务机关(签章)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 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设置。
2.适用范围:检查人员就涉税事宜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时使用。
3.抬头处填写被查对象名称;“请 ”横线处填写接受询问人员姓名;询问的时间可填写到“日”也可填写到“时”;“到 ”横线处填写税务机关名称。
4.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5.文书字轨设为“询”,稽查局使用设为“稽询”。
6.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被询问人,一份装入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