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001 (6)

时间:2024.5.15

刑事诉讼法案例:

19xx年9月,某市发生了一起杀人案。被害人余某,女,20岁,某市针织厂女工。家人发现她失踪,多方寻找未果。几天后,在郊区护城河发现其尸体。某市公安局经立案、侦查,认为市针织厂业务科职员范某有嫌疑。侦查终结后,公安局于19xx年10月31日将案件移送至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市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范某进行了讯问,认为证据不足,遂于11月12日退回公安补充侦查。12月19日,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起诉。市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证据仍然不足以证明范某实施杀人行为,于20xx年2月份日作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公开宣布,并于2月12日将起诉决决定送达了公安局、犯罪嫌疑人范某、被害人余某的母亲周某。市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范某,向上一级检察院即某省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省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周某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以未先行向检察机关申诉为由拒绝受理。

问:本案中刑事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市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称送起诉的案件,不应仅讯问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审查案件,还应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

2.市公安局自11月12日接到案件,至12月19日才补充侦查完毕,超过了法定期限。补充侦查期限是1个月。

3.市检察院自19xx年12月19日接到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的案件,20xx年2月10日才作出不起诉决定,审查起诉超过法定期限。审查起诉期限是1个月,重大、复杂的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4.市公安局的认为不起决定不当,不应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公安机关对在押的被不起诉人应当立即释放。

5.市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不应向上级检察院提请复议。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可以要求作出决定的检察院复议,意见不被接受,可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

6.中级人民法院不应以未先行向检察机关申诉为由拒绝受理被害人母亲周某的申诉。被害被告人谭某,男,19xx年3月2日生。20xx年4月5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某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至县基层人民法院。县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不属本院管辖,遂决定将案件移送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审查公诉时,认为检察院起诉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是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依法由审判员李某、刘某、陈某及人民陪审员孙某、赵某组成合议庭。由于本案作案手段残忍,合议庭中多数人认为应当公开审判,以便更好的进行法制宣传,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最终决定公开审判。4月27日,市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谭某故意杀人一案进行公开审理。审判过程中,被告人谭某趁人不备脱逃,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审判长宣布延期审理。6月6日,谭某被抓获归案后,市法院对案件继续进行审理,以故意杀人罪当庭宣告判处被告人谭某无期徒刑。6月13日将判决书送达了当事人和市检察院。

问:本案第一审程序有无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

1、县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不属本院管辖,不应决定将案件移送中级人民法院,由中级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法院认为提起公诉的案件不属本院管辖的,应退回检察院。

2、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应审查公诉时,不应决定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法院审查公诉只进行程序性审查,不应对实体进行审查。

3、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合议庭组成不合法。中级法院一审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是3人。

4、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应对本案公开审理。对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进行审判时,一律不公开。

5、审判过程中,被告人脱逃,审判长不应宣布延期审理。案件起诉到法院后被告人脱逃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6、市法院不应在宣判后第7天才送达判决书。应当在当庭判决5日以内送达 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起诉。

19xx年2月,黄龙市检察院接到举报,黄龙市某国有独资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林燕南贪污60万元。黄龙市检察院反贪局立即派侦查员进行初步调查,发现确有犯罪事实发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于是作出立案决定。为防止林燕南逃跑和毁灭证据,承办侦查员提出意见,反贪局局长决定对林燕南进行拘留,并派两名侦查员于3月20日执行了拘留。经审查不符合逮捕条件,但需要继续侦查,于是黄龙市检察院于4月6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林燕南不予羁押,改为监视居住,并在繁星招待所开了一间房作为其指定居所,由两名侦查人员守门,不许与任何人接触。在审查起诉期间,林燕南委托刘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并向检察院递交了委托书。黄龙市检察院通过审阅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后(未听辩护人意见),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决定提起公诉,并决定逮捕被告人林燕南。黄龙市中级人民法院由审判员1人与人民陪审员2人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提出要求传唤证人王××出庭作证,法院决定中止审理。经审理后,合议庭认为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合议庭认为只构成挪用公款罪,不构成贪污罪。合议庭要求检察院变更起诉的罪名,检察院坚持起诉的罪名。合议庭评议后,怕检察院会抗诉,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19xx年9月28日,合议庭根据审判委员会的决定以被告人林燕南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xx年10月5日宣判,10月8日向被告人送达判决书。

被告人于10月10日向原审法院递交了上诉状。上诉期满后第3日,黄龙市中级法院将上诉状连同案卷材料,证据移送该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该省检察院。然后,被告人又要求撤回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可能会有轻罪重判的情况,但是,既然被告人服判要求撤回上诉,二审法院就应当准许。二审裁定送达后,一审法院即将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缺了起诉书副本)送达监狱,并将罪犯交付监狱执行。20xx年2月罪犯林燕南之妻,向黄龙市中级法院申诉,并提供了林燕南原所在公司为了偷税而隐藏的会计帐本,证明原判决认定的贪污款60万元,已经入了帐。黄龙市中院认为不符合申诉的条件,极力说服林燕南之妻撤回申诉。林燕南之妻坚持申诉,黄龙市中院裁定驳回申诉。林燕南之妻又向省高院申诉,省高院指令黄龙市中院再审。黄龙市中院经再审,改判被告人林燕南犯挪用公款罪,处有期徒刑7年,并告知被告人该判决为终审判决。然后立即将被告人押回原监狱继续执行。20xx年2月,林燕南在服刑期间有立功表现,由该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黄龙市中级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再次改判减少刑期一年。

问:在本案中,检察机关,人民法院有哪些程序不合法或者不当?

1.反贪局长做出拘留决定错误,因为拘留决定应当由检察长决定。

2.检察机关派侦察人员执行拘留违法,因为拘留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反贪局局长决定对林燕南进行拘留,并派两名侦查员于3月20日执行了拘留,错误。

3.黄龙市检察院到4月6日才改变强制措施错误,属于超期羁押。因为检察院侦察部门应当在拘留后的七天内送交审查批捕部门,审查批捕的时间是7天,总共为14天。应当在4月3日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4.在繁星招待所开了一间房作为其指定居所,由两名侦查人员守门,不许与任何人接触,错误。监视居住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按照刑诉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固定住处的,应当在

固定住处,没有固定住处的,应当在指定的居所所执行。被监视居信的人可以会见与自己同住的家人和聘请的律师,不能不让会见任何人。

5.黄龙市检察院通过审阅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后(未听辩护人意见),决定提起公诉,错误。按照刑诉法规定,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律师的意见。

6.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提出要求传唤证人王××出庭作证,法院决定中止审理,错误。应当延期审理。

7.合议庭经审理认为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但起诉的罪名与合议庭认定的罪名不一致,本例中是变更起诉罪名,错误。不一致时,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以法院认定的罪名做出有罪有罪判决。

8.合议庭不应当因为怕检察院抗诉而提起审判人员讨论,而是应当依法做出判决。只有对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做出决定的,才能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9.19xx年9月28日,合议庭根据审判委员会的决定以被告人林燕南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xx年10月5日宣判,10月8日向被告人送达判决书。错误。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10.黄龙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上诉状副本直接送交该省检察院,错误。应当送达同级检察院。

11.上诉期满后,该省高院认为可能会有轻罪重判的情况,仍然准许撤回上诉,错误。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并按照上诉程序进行审理。

12.移送执行的时候,遗漏了起诉书副本没有送达,错误。而且这些文书不应当由法院直接送达,应当由公安机关将包括起诉书副本在内的文书及时送达看守所,由公安机关将罪

犯交付监狱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对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裁定书、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自诉状复印件、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及时送达看守所,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付监狱执行。

13.黄龙市中级法院认为不符合申诉条件,极立劝说林燕南撤回申诉,错误。林燕南的妻子是林燕南的近亲属,她的申诉属于有新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事实确有错误的情况,这种情况,法院应当决定再审。

14. 即使黄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林燕南妻子的申诉不符合申诉的条件,说服其撤回申诉,而仍然坚持申诉,也不应当裁定驳回,而是应当书面通知驳回。

15.黄龙市中级法院告知被告人其再审判决是终审判决,错误。应当告知被告人该判决是一审判决,可以上诉。

16.在服刑期间有立功表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黄龙市中级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再次改判减少刑期一年,错误。执行中的减刑应当是裁定减刑,不能用判决。


第二篇: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001 (1)


案例二 某市公安局于19xx年1月4日对刘某(男,24岁)、张某(男,21岁)持刀抢劫致人重伤一案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刘某、张某实施抢劫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刘某、张某抢劫案于19xx年3月30日侦查终结,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部分事实、证据尚需补充侦查,遂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当庭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法律;教育网,整.理护人为其辩护,要求自行委托辩护人;张某拒绝其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法院为其指定一辩护人。合议庭经研究,同意二被告请求,并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参与抢劫是由于刘某的胁迫,由于害怕刘某报复,以前一直不敢说,并提出了可以证明被胁迫参与抢劫的证人的姓名,希望法院从轻判处。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构成抢劫罪,后果严重。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处刘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一审判决后,刘某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张某未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亦未抗诉。(20xx年卷四简析题第5题,本题12分)

问题:

1.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在多长时间内补充侦查完毕?

【答案】1个月。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3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

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本案中,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2.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认为案件需补充侦查时,可否不退回补充侦查,而由检察院自行侦查?

【答案】可以。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因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认为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时,可以不退回补充侦查,而是由检察院自行侦查。

3.重新开庭后,如果刘某再次拒绝自行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当如何处理?

【答案】不予准许。因被告人犯罪行为严重,有可能被判处死刑。

【解析】本题考点是拒绝辩护。《刑诉解释》第165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

(1)被告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变化;(2)被告人不具有本解释第3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准许。

依照本解释第164条、本条第1、2款规定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第10日止,准备辩护时间不计入审限。

《刑诉解释》第36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1)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2)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本案中,刘某属于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重新开庭后,其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不予准许。

4.重新开庭后,如果张某又提出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应如何处理?

【答案】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可以自行辩护。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拒绝辩护。根据《刑诉解释》第36条和第165条的规定,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的,如果被告人是成年人且不是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律师,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5.对于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受胁迫的事实,合议庭应如何处理?

【答案】 应当恢复法庭调查。

【解析】 本题的考点是法庭调查。《刑诉解释》第l68条规定: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了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如果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恢复法庭辩论。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在最后陈述中提出其受胁迫的事实,该事实可能影响正确裁判,合议庭应当恢复法庭调查。

6.刘某直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案】在3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提起上诉。《刑事诉讼法》第l84条第2款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法;律教j育网h整g理民法院应当在3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刑诉解释》第237条进一步加以明确: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3日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法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3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本案中,刘某直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应在3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

7.假如刘某在上诉期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从何时生效?

【答案】 在上诉期满之日起生效。

【解析】本题考点是一审判决的生效。《刑诉解释》第238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准许。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在上诉期内要求撤回上诉,应当准许。《刑诉解释》第244条规定:“对于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对于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书送达原上诉人或者抗诉的检察机关之日起生效。”《刑诉解释》第337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I)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法律;教育m网\整[理的判决和裁定;(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3)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裁定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死刑的判决和裁定;(4)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判决和裁定。本案中一审判决在上诉期满之日起生效。

8.假如本案受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应在多长时间内请求人民检察院?

【答案】应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请求后5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抗诉的提起。本题考查的是案件受害人对一审判决不服,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有关内容。《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刑事诉讼法案例:

19xx年9月,某市发生了一起杀人案。被害人余某,女,20岁,某市针织厂女工。家人发现她失踪,多方寻找未果。几天后,在郊区护城河发现其尸体。某市公安局经立案、侦查,认为市针织厂业务科职员范某有嫌疑。侦查终结后,公安局于19xx年10月31日将案件移送至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市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范某进行了讯问,认为证据不足,遂于11月12日退回公安补充侦查。12月19日,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起诉。市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证据仍然不足以证明范某实施杀人行为,于20xx年2月份日作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公开宣布,并于2月12日将起诉决决定送达了公安局、犯罪嫌疑人范某、被害人余某的母亲周某。市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范某,向上一级检察院即某省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省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周某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以未先行向检察机关申诉为由拒绝受理。

问:本案中刑事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市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称送起诉的案件,不应仅讯问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审查案件,还应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人的意见。

2.市公安局自11月12日接到案件,至12月19日才补充侦查完毕,超过了法定期限。补充侦查期限是1个月。

3.市检察院自19xx年12月19日接到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的案件,20xx年2月10日才作出不起诉决定,审查起诉超过法定期限。审查起诉期限是1个月,重大、复杂的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4.市公安局的认为不起决定不当,不应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公安机关对在押的被不起诉人应当立即释放。

5.市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不应向上级检察院提请复议。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可以要求作出决定的检察院复议,意见不被接受,可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

6.中级人民法院不应以未先行向检察机关申诉为由拒绝受理被害人母亲周某的申诉。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起诉。

案例:

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盗窃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下是侦查人员李某对其单独讯问的笔录:李某:被告示人王某,你知道你为什么被拘留吗?王某:不知道李某:根据我们掌握的证据你犯了盗窃罪,你如实交待一下你的问题。王某:我没有偷东西,我是被冤枉的。李某:你要老实交待,顽抗是没有出路的。王某:我没有罪,我要请律师。李某:现在你不能请律师,你可以自己为自己辩护。你要如实回答我的问题,你是怎么盗窃林原家的财物的?偷了多少东西?王某:我现在不想回答问题。我以前听说不定期,在一些电影中也看到过,我享沉默权,可以不回答你的问题。李某:你可以不回答我的问题,但是,你要想清楚后果!

李某:据我们调查,你一贯品行不端,曾经谈过好几个对象了,总是三心二意,始乱终弃,对不对?王某:什么?你们无权过问我人私生活!李某:政府的政策历来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你如果老老实实交待罪行,问你什么就回答什么,我们可以放你出去。否则,我们可以关你一辈子!

问:上述讯问笔录哪些方面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并分析理由。

【参考答案】

1.侦查人员不应单独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不得于2人

2.侦查人员不应在开始讯问时,先让其陈述犯罪事实。讯问时首先应问其是否有犯罪行为。

3.侦查人员不应拒绝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要求。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

4.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不享有沉默权。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问题。

5.侦查人员不应要求犯罪嫌颖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犯罪嫌疑人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问题。

6.侦查人员不应说“你老老实实交待罪行,问你什么就回答什么,我们可以放你出去。否则,你们可以关你一辈子!”侦查人同不得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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