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购买的二手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案情简介】

李女士和她的丈夫张先生婚后拥有一套房屋,最近他们为了购置新房决定将房子卖掉。张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委托中介公司寻找买家,挂牌价为230万元,签约后张先生就到国外出差一个月。刘先生通过中介看了这套房子觉得非常满意,但希望价格再能便宜一点,通过双方几次协商,李女士最后同意以138万元卖给刘先生,双方又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此刘先生支付了定金20万元。谁知签约后半个月,张先生就从国外回来了,当他得知房价为138万元,觉得太便宜了,于是找到刘先生,告知刘先生这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李女士一个人无权处分,要求解除合同,但刘先生认为李女生有权签订合同,且已经交付了定金,坚决要求履行这份合同。

双方协商不成,为此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系李女士和张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同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对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应为无效。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无效,李女士返还刘先生定金20万元及其利息。

【律师评析】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财产形式。

根据法律规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要看事后该处分行为是否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认。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没有获得追认而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

目前法律实务中存在着如下几种共有形式:

1、家庭共有:夫妻是一种人身关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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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案例:

20xx年6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某临街小百货店的老板魏某准备回家吃午饭,刚刚迈出店门,突然就有一个东西砸在自己的头上,疼得他大叫起来,赶紧用手捂住头部,鲜血从手中流了出来。他的妻子和儿子急忙上前扶住,发现其头部砸伤。同时发现,“肇事者”原来是从楼上掉下来的一只圆盘大小的乌龟。魏某的小百货店在小区的一楼,上面还有2到7层是居民住宅,乌龟肯定是住在2至7层的居民在阳台上饲养的。魏某儿子拿着乌龟从2楼找到7楼敲门让邻居认领,但是这些邻居均不承认自己饲养乌龟。报警后,魏某表示,希望养龟的住户能够自觉承认,承担责任,如果无人承认,他将向2至7楼居民集体索赔。请用侵权法的相关原理对本案进行分析。

分析

这个案件虽然简单,但是在法律上却非常复杂,主要涉及的是本案究竟是动物致害,还是一般的物件致害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本案造成损害的是乌龟,当然是动物。但是,这个乌龟又不是一般的动物致害,而是在楼上坠落下来造成的损害,因此又比较接近《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建筑物的悬挂物、搁置物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物件致害责任。前者是无过错责任,后者是过错推定责任。更为复杂的是,本案致害物乌龟的所有人不明,目前还没有查明究竟谁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果最终无法查明这一点,那么就有可能存在魏某所说的有可能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楼上6户居民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这又接近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 对此究竟应当怎样适用法律,确定侵权责任,我的意见是:

1.本案的实质确实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

不论怎样,这个案件造成损害的都是乌龟,是动物,而不是其他没有生命的物。但是这个案件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区别。《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动物致害侵权责任,说的是动物的自主加害,是因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没有管理好,而使动物由于其本性,自主加害于他人。而本案则不然,是因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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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法学本科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分析报告

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跟随律师及相关案件进行了实习并且承担了一部分工作,现选择其中一个案件进行一部分改编并且结合一些热点法律问题与争议完成案例分析报告。

一、    案情概要

   在一个夜黑风高的夜晚,北京时间凌晨1点28分,司机陈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在一个V字型路口进行调头,由于路口转弯角度较大,加之是夜晚,视线不明确,司机陈某没有看到调头路口处有一个醉汉被害人王某躺在马路口,汽车碾压王某于车下,之后陈某下车查看并看见王某躺在汽车底下,随后司机陈某慢慢挪动汽车并且驾车逃逸。后被害人王某被路人发现并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第二日上午死亡。经法医专业鉴定后,被害人王某是由于被汽车碾压后造成内出血从而引发创伤性失血导致休克,最终死亡。交警部门时候对事故现场进行了相关的勘察,认定被害人王某处于V字型路口偏左侧的地方,交警大队进行实物实验,利用一辆汽车进行现成模拟发现王某所处的位置在汽车调头时是无法被发现的,即处于一个视野盲点,加之是夜里就更加难以发现,即使发现也无法再及时的采取相关补救措施。一周后,司机王某被有关部门逮捕归案,并且交代了相关案件情况,其中包括被告人陈某说他当时以为被害人王某已经死亡的主观意志,其他情况与交警部门所认定的结果一致。

二、    案例分析

   本案中的争议点主要有两个:第一个是司机陈某对于撞人这个行为的定性,即是否属于意外事件。第二个是陈某之后的逃逸行为如果来界定。

(一)、陈某撞人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刑法》第 16 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根据这一规定,所谓意外事件就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但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其最本质的特点就是行为人无罪过且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虽然从法医的鉴定结论中可以认定,被害人王某的死亡和司机陈某的撞人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和试验的报告材料里可认定,陈某撞人的主观状态既非故意也非过失,而是因为路段本身的构造和事故发生时天黑的客观原因以及被害人王某醉酒的主观过失造成的。这个有一个质疑,作为一个的司机,在调头行驶的时候肯定应当要减缓速度,注意安全,若是司机尽到这个注意义务,那么即使撞人了,被害人王某也不至于由于内出血,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导致死亡,是不是陈某主观上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呢? 被害人王某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深夜醉酒倒在危险的地方。一般正常的人都不会选择在转弯路口的位置躺着,那里是属于较为危险的地段。司机以自己的惯常思维,也无法能预料到掉头转弯处偏右位置会躺着一个人,尤其还是在深夜。法医的鉴定报告中说明了被害人王某并没有当场死亡。即使司机减缓速度(深夜,如果周围不安全,司机也不敢放太慢的速度),若撞的是要害部位,也不能避免给被害人李某造成严重伤势的后果。是被告人陈某对被害人的遗弃和逃逸行为给本身受害的王某增加死亡的几率。而且法律不应当强人所难,实际情况中没有那么多的如果,并且依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没有断定被告人陈某造成损害的结果是故意或过失的证据,应当作出对被告人陈某有利的裁定和判决,不应当定陈某在撞人行为上违反了交通运输法规。因此,在此案中,被告人陈某的撞人行为应当认定为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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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法律案例分析论文

武XX等三人共同预备抢劫案

  「案情」

  被告人武XX,化名刘XX,男,25岁,陕西省白水县城郊乡XX村人,农民。1996年9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XX,男,20岁,河南省淅川县荆关镇XX村人,农民。1996年9月12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男,17岁,河南省西峡县丁河乡XX村人,农民。1996年9月12日被逮捕。

  1996年初,被告人武XX在一家煤球厂打工,因怕吃苦,又嫌挣钱少,便找到被告人王XX商量“找个机会发大财。”经过一段时间密谋,二人商定对地处豫、鄂、陕三省交界的淅川县荆关镇XX村的信用站和储金会实施抢劫。后二人感到人数不够,又邀约被告人李××参与作案。作案前,三人准备了望远镜、起子、刀子、手电等作案工具。同年7月27日上午,三人商定;当晚到XX村信用站、储金会作案,如果有人发觉,就用刀子逼住或把人打昏。接着武XX和李××又察看了地形,选择了作案后的退路,并让王XX当晚八时在作案途中等候。下午,武、李二人在荆关镇古街买水果刀时,因行迹、言语可疑,当地公安人员对二人进行盘问,二人供出了准备当晚抢劫的事实。当晚,王XX在等候的地点也被抓获。

  「审判」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武XX、王XX、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预谋采取暴力手段抢劫集体财产,并准备了作案工具,察看了地形,为实施抢劫行为创造了条件,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才使抢劫行为没有实行,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预备)。被告人武XX在本案中起组织策划作用,是主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XX、李××是从犯,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在作案时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处罚。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于1997年2月27日作出刑事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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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案例分析范文

 课题名称

教学点名称 xx广播电视大学

年级名称

专业名称 法 学

学生姓名

学生学号 **********

指导教师

20xx年x月x日

朱某诉A区房管局别墅产权纠纷案

案情介绍:

朱某与林某原为夫妻关系,两人于2001年购买了一栋别墅,2003年以林某的名义办理了房地产权证,没有标示共有人。2005年5月,双方感情破裂,朱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于2007年6月1日作出朱某与林某的离婚判决,并将别墅判归朱某所有。林某不服,提出上诉。同月10日,朱某即向别墅所在地的A区房管局发出《告知书》,声明:“本人与别墅产权人林某是合法夫妻,现法院已将别墅判归本人所有,未经本人同意,对于该房屋以任何形式办理的手续均属于无效”,并附上了法院判决书的复印件和身份证明。同月19日,A区房管局即向朱某《复函》,声称:朱某需提供相关生效的法律文书,否则将给予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2007年11月9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林某提出的离婚上诉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该判决的《生效证明书》证明于2007年11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朱某在收到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后,才得知林某以600万元的价格将别墅卖给了善意第三人(向某),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还完成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A区房管局已于2007年10月19日将别墅登记在了向某名下。朱某认为,A区房管局在知悉该别墅存在产权争议的情况下,还为林某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并颁发新的房地产权证给向某,此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财产权利。而林某与向某未经作为合法产权人的自己同意,私自转让自己所有的房屋,该行为依法应属无效。该别墅现值人民币600万元以上,A区房管局必须赔偿自己的损失。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A区房管局将自己别墅产权错误转移给向某的变更登记行为违法,并撤销向某的产权证;同时要求A区房管局赔偿房屋经济损失人民币600万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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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购买的二手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案情简介】

李女士和她的丈夫张先生婚后拥有一套房屋,最近他们为了购置新房决定将房子卖掉。张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委托中介公司寻找买家,挂牌价为230万元,签约后张先生就到国外出差一个月。刘先生通过中介看了这套房子觉得非常满意,但希望价格再能便宜一点,通过双方几次协商,李女士最后同意以138万元卖给刘先生,双方又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此刘先生支付了定金20万元。谁知签约后半个月,张先生就从国外回来了,当他得知房价为138万元,觉得太便宜了,于是找到刘先生,告知刘先生这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李女士一个人无权处分,要求解除合同,但刘先生认为李女生有权签订合同,且已经交付了定金,坚决要求履行这份合同。

双方协商不成,为此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系李女士和张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同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对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应为无效。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无效,李女士返还刘先生定金20万元及其利息。

【律师评析】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财产形式。

根据法律规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

要看事后该处分行为是否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认。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没有获得追认而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

目前法律实务中存在着如下几种共有形式:

1、家庭共有:夫妻是一种人身关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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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法学专业刑法案例分析

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

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信,男,19xx年6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东丰县人,个体业主。

被告人张*山,男,19xx年3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东丰县人,农民。

被告人邵*生,男,19xx年7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东丰县人,个体业主。

被告人刘*利,男,19xx年8月7日生,汉族,吉林省东丰县人,司机,住东丰县黄泥河镇洪岗村六组。

被告人林*信于20xx年6月25日晚五时许,在东丰镇内“美国加州牛肉面”吃饭时,因哈尔滨啤酒业务员吴*东无意间将菜盘子放在林*信经销的华丹啤酒箱上,而与之发生口角,被他人劝阻。林*信不甘罢休,打电话给邵*生,让其找人来“教训”吴*东,邵*生随即找到张*山,携带尖刀、水果刀(携刀情节林不知情),乘坐刘*利的出租车至东丰镇内的“美国加州牛肉面”饭店,与林*信会面后,林暗中指认了吴*东,并告之轻点整,别打出事,随后离开。邵*生、张*山、刘*利三人待吴*东坐人力三轮车离开饭店后,乘坐刘*利租来的一电动三轮车将其撵上拦住,邵*生用铁锁链猛击吴*头的头部,吴跳下车后,张*山用刀将吴*东左腹部、左肩胛部、左股骨、右股骨等多处刺伤,刘*利因付车费,而没有参加打斗,此后刘*利因被他人追撵而逃至“德客隆超市门口”,然后回车将邵*生等人接回,送回东丰县黄泥河镇。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东失血性休克,左股动、静脉破裂,属重伤。

涉及争论的问题:

1、该案的总体定性,即林指使邵、张等人对吴进行泄愤报复,是寻衅滋事还是聚众斗殴还是故意伤害。

2、各嫌疑人行为的性质

关于总体定性:

第一种观点认为此案是一起寻衅滋事案。理由是:从动机上看,被告人林*信是出于逞强好胜,以打人取乐,从而寻求精神上的刺激;从案件特征上看,具有“随意性”、“临时性”、及“寻求精神刺激性”;从案件的起因看,林*信找人对吴*东进行殴打是没有原因和理由的,他所说的原因和理由是对其殴打他人和违背社会公序良谷的“借口”。因此,此案从总体上看应视为一起寻衅滋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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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法学院本科毕业论文案例分析写作要求

法学院本科毕业论文—案例分析写作要求

为进一步提高法学院本科生的法学实践应用能力,避免或减少单纯理论写作的弊端,防止无意义的抄袭,法学院决定从20xx年起,所有本科生毕业论文均采案例分析方式。

案例分析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一、 判决评析

其格式为(示例):

题目:××请求权—某某法院某某判决评析

本案事实

争论点

判决理由

评析:

(一) 某某法律问题的基本理论或性质

(二)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做法或规定的比较(或其他)

(三) 本案判决适当与否

(四) 我国相应法律制度的完善

以上格式可以随不同性质案例如刑事、民事、商事、经济、劳动、国际或历史案例评析而有所变化。

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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