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刑法案例分析解题参考模板

刑法案例分析参考模板

县委女干部李某一天傍晚骑着自行车去农村工作,途中遇一男青年张某企图抢车。李某答应让张将车推走,但又提出,因为打气筒是借别人的,所以想把打气筒留下,张表示同意。李某卸下打气筒后,趁张不备拿起打气筒朝张某后脑猛砸一下,将其击晕,然后急忙骑车逃离。逃至一个屯子时,整个屯子一片漆黑,只有一户人家有亮光,便向屋内的老太太说明了自己的遭遇,并请求让她住宿一晚。老太太深表同情,让李某与自己的女儿一起共睡西屋的一张床上。

且说张某苏醒之后,只得悻悻走回家去;而李某投宿的恰好就是张家。张回到家,发现门口停靠着刚才自己意图抢劫的自行车,便找母亲问明缘由。张听后十分惊慌,急忙问李某睡觉的位置;老太太说,李睡在外侧,女儿睡在内侧。张立即拿出砍刀走进房内,摸准睡在炕外侧的人头,朝颈部猛砍一刀。实际上,李某之前睡下后,因精神过度紧张而无法入眠。所以张某母子的谈话她听得一清二楚。李某急中生智,急忙将自己的位置和张某妹妹的位置互换。所以张某最终杀死的其实是自己的妹妹。李某趁张某及其母抬尸外出之机,骑车到县公安局报案。

一、事实一:路遇抢车

(一)张某

抢劫罪(刑法263条)

(1)构成要件符合性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①行为。张某实施了以胁迫方法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②结果。关于抢劫罪的既遂标准,有不同的观点:

观点1:由于立法者将抢劫罪放在刑法分则“侵犯财产罪”一章中,故应当以抢劫行为是否取得了对财物的占有作为划分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观点2:“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

不管根据何种观点,由于张某既未取得对财物的占有,又未造成李某人身伤害,故根据刑法第23条的规定,只能成立抢劫罪的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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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刑事案件案例分析

刑事案件案例分析

问题探讨:

1.交通肇事中致人死亡应定交通肇事罪还是定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

2.被害人存在过错能否减轻被告人的责任?

3.知情不举能否构成犯罪?

一、案情介绍

[案情]

被告人肖某系某公司汽车司机,于19xx年2月13日19时许酒后驾驶无牌照的小轿车,载着张某、唐某从某市街道行驶在超车时,将在机动车道上停留下来的系鞋带的妇女郑某及其子李某撞倒,致李某死亡、并将郑某带挂于车下。此时肖某将车暂停了一下。被告人张某、唐某发现该车撞人后,有人前来追车,即对肖某说:“有人追来了,快跑。”肖某在明知车底下有人的情况下,又驾车逃跑,将郑某拖拉500米,致郑某颅底骨折、广泛性脑挫裂伤、胸腹重度复合伤、急性创伤性休克而死亡。事后,张某曾两次对唐某说:“撞人的事,千万不要告诉别人。”公安人员第一次讯问张某时,张某说事故发生时自己不知道,直到唐某家门口时才知道。当日公安人员第二次讯问张某时,张某即供述了全案的基本真实。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肖某犯交通肇事罪恶和故意杀人罪、张某犯包庇罪、唐某犯窝藏罪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无牌照的汽车在马路上行使,造成汽车撞死他人的严重后果,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又在明知他人被撞倒带挂于车底的情况下,为逃避法律制裁,不顾他人死活继续驾驶车将被害人郑某拖拉500余米致郑某死亡,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张某在案发后供述了案件的基本事实,并未作虚假证明:被告人唐某未给肖某提供藏匿处所,也未帮助其逃匿,张某、唐某的行为均属于知情不举,尚不构成犯罪。该院依照19xx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人规定,判决被告人肖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告被告人张某、唐某无罪。一审宣判后,肖某以不是故意杀人、量刑重为由提起上诉;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构成包庇罪、唐某构成窝藏罪为由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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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刑事典型案例分析》期末论文

2013-20xx年 第一学期

《刑事典型案例分析》课程论文

题目:大学生法律意识

在没有学习《刑事典型案例分析》的时候,自己总是以为我们都离法律太远了,自己也根本用不上法律!而现在我意识到了我们都离不开法律,特别是在法制社会、现代文明的今天,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对法律有深刻得认识和对犯罪有着高度的警惕,自觉地遵守各项法律条例,树立法律意识,以免误入歧途,追悔莫及。 以下是我个人学习这门课程后的一些理解:

法律意识是公民理解、尊重、执行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重要保证,公民的遵纪守法行为不会自然产生,而是在一定法制观念,法律意识的指导下实现的,具备了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就会做到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的尊严。大学生树立法律意识,是现代化法制建设的要求,也是成为一名合格的接班人的需要。而作为大学生应当具备哪些法律意识呢?首先,应具有依法办事的思想观念,不仅要遵纪守法,而且要监督社会主义法律的遵守和执行, 坚决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使社会主义法制得以真正实现。其次,树立宪法和法律具有最高权威的观念。树立法律权威即尊重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任何个人和机关、组织都不具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权力,都必须依法办事,坚决反对“权大干法”,“人情大于法”的法律虚无主义观念。大学生应该认识到自己在国家生活中所处的地位,无条件地服从和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

法律最主要的精神即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公民要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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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对待权利义务关系,既要依法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也要履行法律赋予公民的义务,让大学生形成正确的公民意识,以社会主义法律为武器,捍卫自己的正当权利,在享有个人所拥有的权利时,不忘记尊重和承认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忘履行对国家,对社会,对他人的义务。同时,应杜绝一切不劳而获的错误思想,培养只有付出才有收获的良好观念。我国宪法和法律从各个方面规定了公民的权利义务,人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以内,有着极为广阔的自由活动天地。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时要慎重考虑自己的言论、行为的社会效果,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全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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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法学专业刑法案例分析

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

基本案情:

被告人林*信,男,19xx年6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东丰县人,个体业主。

被告人张*山,男,19xx年3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东丰县人,农民。

被告人邵*生,男,19xx年7月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东丰县人,个体业主。

被告人刘*利,男,19xx年8月7日生,汉族,吉林省东丰县人,司机,住东丰县黄泥河镇洪岗村六组。

被告人林*信于20xx年6月25日晚五时许,在东丰镇内“美国加州牛肉面”吃饭时,因哈尔滨啤酒业务员吴*东无意间将菜盘子放在林*信经销的华丹啤酒箱上,而与之发生口角,被他人劝阻。林*信不甘罢休,打电话给邵*生,让其找人来“教训”吴*东,邵*生随即找到张*山,携带尖刀、水果刀(携刀情节林不知情),乘坐刘*利的出租车至东丰镇内的“美国加州牛肉面”饭店,与林*信会面后,林暗中指认了吴*东,并告之轻点整,别打出事,随后离开。邵*生、张*山、刘*利三人待吴*东坐人力三轮车离开饭店后,乘坐刘*利租来的一电动三轮车将其撵上拦住,邵*生用铁锁链猛击吴*头的头部,吴跳下车后,张*山用刀将吴*东左腹部、左肩胛部、左股骨、右股骨等多处刺伤,刘*利因付车费,而没有参加打斗,此后刘*利因被他人追撵而逃至“德客隆超市门口”,然后回车将邵*生等人接回,送回东丰县黄泥河镇。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东失血性休克,左股动、静脉破裂,属重伤。

涉及争论的问题:

1、该案的总体定性,即林指使邵、张等人对吴进行泄愤报复,是寻衅滋事还是聚众斗殴还是故意伤害。

2、各嫌疑人行为的性质

关于总体定性:

第一种观点认为此案是一起寻衅滋事案。理由是:从动机上看,被告人林*信是出于逞强好胜,以打人取乐,从而寻求精神上的刺激;从案件特征上看,具有“随意性”、“临时性”、及“寻求精神刺激性”;从案件的起因看,林*信找人对吴*东进行殴打是没有原因和理由的,他所说的原因和理由是对其殴打他人和违背社会公序良谷的“借口”。因此,此案从总体上看应视为一起寻衅滋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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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购买的二手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案情简介】

李女士和她的丈夫张先生婚后拥有一套房屋,最近他们为了购置新房决定将房子卖掉。张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委托中介公司寻找买家,挂牌价为230万元,签约后张先生就到国外出差一个月。刘先生通过中介看了这套房子觉得非常满意,但希望价格再能便宜一点,通过双方几次协商,李女士最后同意以138万元卖给刘先生,双方又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此刘先生支付了定金20万元。谁知签约后半个月,张先生就从国外回来了,当他得知房价为138万元,觉得太便宜了,于是找到刘先生,告知刘先生这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李女士一个人无权处分,要求解除合同,但刘先生认为李女生有权签订合同,且已经交付了定金,坚决要求履行这份合同。

双方协商不成,为此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系李女士和张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同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对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应为无效。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无效,李女士返还刘先生定金20万元及其利息。

【律师评析】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财产形式。

根据法律规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要看事后该处分行为是否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认。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没有获得追认而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

目前法律实务中存在着如下几种共有形式:

1、家庭共有:夫妻是一种人身关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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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刑法案例分析

快递公司职员财迷心窍,盗窃客户快件财物

案例

××市××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快递公司分检员侵占客户快件内财物案。被告人李某因犯盗窃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于20××年10月16日21时许,在××××速运有限公司××中转站分拣快递件时,见财起意,利用其分拣快件的职务便利,将××××首饰有限公司委托快递的2枚戒指(其中1枚18K金镶蓝宝石戒指,价值人民币1万元)、3枚指环据为己有。被告人李某后被查获。18K金镶蓝宝石戒指已起获并发还;其余3枚指环、1枚戒指已销售,赃款被挥霍。后被告人李某退赔人民币1000元、项链1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摘自中国法院网

分析

这是一门关于职务侵占罪案例,此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此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然而此罪很多时候都可能与盗窃、贪污罪、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产生混淆。在这个案例中,很容易就被误认为盗窃罪。其实在这门案例中,与盗窃罪相同之处在都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然而二者的主要区别在1、主体的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盗窃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的主体是快递公司分检员李某,属特殊主体。2、犯罪对象不同,本罪对象只能是本单位的财物;而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财物,包括公私财物,而且多为犯罪行为前不被自己所控制的他人财物。从案例中可知,李某可以短时间控制这些公司财物。3、犯罪手段不同。本罪是因为李某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实际掌管的公司财物;而盗窃罪则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以此罪不属于盗窃罪,很明显的属于职务侵占罪。 由于网购的方便性,时下很多人都喜欢网购。现在有些人还可以整个月足不出门,只是在家等快递就可以维持生活了。近几年,快递公司像雨后春笋覆盖国内的重要城市,市面上的公司主要有:韵达快递、圆通快递、天天快递、汇通快递、宅急送快递、大田快递、××快递、申通快递、巴客快递等等,全国有1000家快递公司在开展业务。但是快递是一门新兴的产业,管理上和实施上都存在很多不善。也有很多黑心的快递公司。如拆邮包盗窃的事情经常发生。近年的工商投诉,快递的投诉急剧上升。很多案例都是像此案例中李某利用职务非法把其单位财物占为己有,但是很多人也误以为这是盗窃罪。然而这些案例中,大部分都属于像此案例中的职务占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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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刑事法律诊所案例分析报告

刑事法律诊所案例分析报告

一、    案情介绍

某日深夜0时许,被告人丁某驾驶汽车,沿一座拱桥下坡时,由于拱桥桥面的自然供起遮挡视线,加之天黑,丁某未发现醉倒在拱桥另一侧下坡桥面的被害人李某,将李某碾压于车下。事后,丁下车查看,发现有一人躺在汽车下,想将被害人从车下拉出,但没有拉动,被告人就用千斤顶将车顶起,将被害人从车底拉出来丢弃在路边,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李某后来被他人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法医鉴定,李某是由于内脏损伤,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认定死者李某趴在桥下坡约5米(桥全长14米)处偏右位置,经开车试验,该位置在汽车上桥时是不能发现的,而在汽车从桥顶下坡,如果是夜里,就较难发现,即使发现也肯定来不及采取措施。

二、案情分析

本案主要有两个争议:1、丁某撞人行为的定性,是否属于意外事件2、丁某逃逸行为应如何界定。

(一)丁某撞人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根据这一规定,所谓意外事件就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但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其最本质的特点就是行为人无罪过且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虽然从法医的鉴定结论中可以认定,被害人李某的死亡和丁某的撞人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和试验的报告材料里可认定,丁某撞人的主观状态既非故意也非过失,而是因为拱桥本身的构造和事故发生时天黑的客观原因以及被害人李某醉酒的主观过失造成的。这个有一个质疑:作为一个的司机,在下坡的时候肯定应当要减缓速度,注意安全,若是司机尽到这个注意义务,那么即使撞人了,被害人李某也不至于由于内脏损伤,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导致死亡,是不是李某主观上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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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刑法案例分析

二、(本题22分)

  案情 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钱某曾合伙做生意(双方没有债权债务关系)。20##年5月23日,赵某通过技术手段,将钱某银行存折上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的账户上(没有取出现金)。钱某向银行查询知道真相后,让赵某还给自己9万元。

  同年6月26日,赵某将钱某约至某大桥西侧泵房后,二人发生争执。赵某顿生杀意,突然勒钱某的颈部、捂钱某的口鼻,致钱某昏迷。赵某以为钱某已死亡,便将钱某“尸体”缚重扔入河中。

  6月28日凌晨,赵某将恐吓信置于钱某家门口,谎称钱某被绑架,让钱某之妻孙某(某国有企业出纳)拿20万元到某大桥赎人,如报警将杀死钱某。孙某不敢报警,但手中只有3万元,于是在上班之前从本单位保险柜拿出17万元,急忙将20万元送至某大桥处。赵某蒙面接收20万元后,声称2小时后孙某即可见到丈夫。

  28日下午,钱某的尸体被人发现(经鉴定,钱某系溺水死亡)。赵某觉得罪行迟早会败露,于2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全部犯罪事实,并将勒索的20万元交给公安人员(公安人员将20万元退还孙某,孙某于8月3日将17万元还给公司)。公安人员李某听了赵某的交待后随口说了一句“你罪行不轻啊”,赵某担心被判死刑,逃跑至外地。在被通缉的过程中,赵某身患重病无钱治疗,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再次如实交待了自己的全部罪行。

  问题

  1.赵某将钱某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

  2.赵某致钱某死亡的事实,在刑法理论上称为什么?刑法理论对这种情况有哪几种处理意见?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3.赵某向孙某索要20万元的行为是什么性质?为什么?

  4.赵某的行为是否成立自首?为什么?

  5.孙某从公司拿出17万元的行为是否成立犯罪?为什么?

  参考答案:

  1.赵某将钱某的9万元存款划转到自己账户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在我国,存款属于盗窃罪的对象,赵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而且是盗窃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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