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分析参考模板
县委女干部李某一天傍晚骑着自行车去农村工作,途中遇一男青年张某企图抢车。李某答应让张将车推走,但又提出,因为打气筒是借别人的,所以想把打气筒留下,张表示同意。李某卸下打气筒后,趁张不备拿起打气筒朝张某后脑猛砸一下,将其击晕,然后急忙骑车逃离。逃至一个屯子时,整个屯子一片漆黑,只有一户人家有亮光,便向屋内的老太太说明了自己的遭遇,并请求让她住宿一晚。老太太深表同情,让李某与自己的女儿一起共睡西屋的一张床上。
且说张某苏醒之后,只得悻悻走回家去;而李某投宿的恰好就是张家。张回到家,发现门口停靠着刚才自己意图抢劫的自行车,便找母亲问明缘由。张听后十分惊慌,急忙问李某睡觉的位置;老太太说,李睡在外侧,女儿睡在内侧。张立即拿出砍刀走进房内,摸准睡在炕外侧的人头,朝颈部猛砍一刀。实际上,李某之前睡下后,因精神过度紧张而无法入眠。所以张某母子的谈话她听得一清二楚。李某急中生智,急忙将自己的位置和张某妹妹的位置互换。所以张某最终杀死的其实是自己的妹妹。李某趁张某及其母抬尸外出之机,骑车到县公安局报案。
一、事实一:路遇抢车
(一)张某
抢劫罪(刑法263条)
(1)构成要件符合性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①行为。张某实施了以胁迫方法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②结果。关于抢劫罪的既遂标准,有不同的观点:
观点1:由于立法者将抢劫罪放在刑法分则“侵犯财产罪”一章中,故应当以抢劫行为是否取得了对财物的占有作为划分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观点2:“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
不管根据何种观点,由于张某既未取得对财物的占有,又未造成李某人身伤害,故根据刑法第23条的规定,只能成立抢劫罪的未遂。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