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方法范例

时间:2024.4.29

[ 案情介绍 ]

原告因分配到新房需要搬家,遂与被告(某搬家公司)达成协议,由搬家公司派人将两个房间中的家具、书籍、衣物等搬走,原告支付搬家费500元。合同订立后的第二天,搬家公司派其新雇佣的两个临时工李某和张某前往原告家搬家。李某在搬运原告一件贵重的家具时,走下楼梯至转弯处因不慎而刮坏一处油漆。原告极为不满,遂与李某发生口角。张某上前推搡原告,因用力过猛而使原告摔下楼梯,造成脸部多处受伤,花去医药费500多元。原告找到搬家公司,要求某赔偿医药费及家具的损失,搬家公司提出该公司已将李某、张某解雇,张某动手推人造成原告受伤,完全应由某个人负责。原告因索赔未果,遂到法院起诉,要求搬家公司赔偿其损失。[1]

[ 历史分析方法(法律关系分析法) ]

分析思路如下:

第一步,考察案件事实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具体又可包括四个步骤:   

   1.明确争议点及与其相关的法律关系,即明确争议的核心关系,围绕该核心关系还有哪些“有关联的法律关系”,二者关系如何。

  ⑴ 案件的争议点在于被告(某搬家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⑵ 争议的核心关系:

  ① 发生在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搬家合同关系以及是否存在因合同不履行所产生的责任性质;

    ② 是发生在张某与原告之间的损害赔偿关系的性质以及与被告的关系。

    ⑶ 围绕该核心关系还有哪些“有关联的法律关系”?

  ①  工作人员李某在搬家过程中不慎损坏原告家具,该行为的定性问题。

  ②  张某推搡原告致其受伤,是否属于债务不履行的行为。

  ⑷ “有关联的法律关系”和核心法律关系有什么关系?

  “有关联的法律关系”的认定直接决定核心法律关系的走向。工作人员李某在搬家过程中不慎损坏原告家具,该行为的定性问题,直接决定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违约责任。而张某推搡原告致其受伤,是否属于债务不履行的行为,也直接决定被告对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确定是否产生了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定的生活关系”,即法律规范所调整的那部分社会关系。上述争议的关系明显属于民法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是民事法律关系。  

3.要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如分析其究竟是合同关系、侵权关系、无因管理关系还是不当得利关系。确定不同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对于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影响很大。

  ⑴ 发生在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搬家合同关系以及是否存在因合同不履行所产生的违约责任;

  ① 就合同关系来说,原告与被告订立了搬家合同以后,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被告应当负有及时安全的将原告的家具等物搬运至目的地的义务,否则,会产生违约责任。

  ②工作人员李某在搬家过程中不慎损坏原告家具,该行为的定性问题。

李某是以被告的债务履行辅助人的身份出现的,其搬家行为是一种债务履行辅助行为。所谓债务履行的辅助人,是指根据债务人的意思而事实上辅助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人。[2]我国《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由被告承担违约责任,也是合同相对性的要求。

  ⑵是发生在张某与原告之间的损害赔偿关系以及与被告的关系。

    尽管张某在本案中是以债务履行辅助人的身份出现的,但是他推搡原告并致其受伤的行为,并不是辅助债务人(即被告)履行债务的行为,而是一种侵权行为。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使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因为一方面,张某推搡原告,并不是执行搬家职务的行为,也不是完全完成被告所委派的工作所应发生的行为,这种行为完全不是出于被告的意思,尽管被告在选派张某去搬家上有一定过错,但无论如何,张某的行为与辅助履行债务、完成本职工作无关,不能有被告对此种行为负责。另一方面,因为张某不仅有过错,而其也造成了原告的伤害,张某应负有赔偿责任。

4.分析考察法律关系的各要素,即考察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

(1)确定法律关系的主体。首要的就是解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涉及的人的范围、在哪些当事人之间发生等问题。在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一般都要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参加。具体来说,确定主体要确定如下几点:1,谁向谁主张权利,是否与法律关系发生直接的利害关系,具有适格的诉讼主体资格。2,确定具体的主体是谁?民事法律关系的每一方主体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多数的。

①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法律裁判约束的人。

当事人具有以下特征: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发生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受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的约束。

该法律关系有多方当事人参加: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原告、被告(某搬家公司)、第三人:张某和李某;在侵权法律关系中:侵权行为人-张某;被侵权人-原告。

②谁向谁主张权利: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原告可提起违约之诉,被告为某搬家公司。原告主张被告(某搬家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与被告均有适格的诉讼主体资格;张某和李某可以作为债务履行辅助人的身份出现。在侵权法律关系当中,原告可以提起侵权诉讼,张某为被告,向张某主张侵权赔偿责任。

③确定具体的主体,根据①、②的分析,一目了然之。

(2)确定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内容,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直接表现。任何个人和组织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必然要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法律关系的内容则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权利义务决定着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类型,明确权利义务的性质、效力、行使对于分析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①该合同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

原告享有被告将原告的家具等物搬运至目的地的权利,负有支付搬家费的义务;

被告享有收取搬家费的权利,负有将被告的家具等物搬运至目的地的义务;

被告未履行其义务,应排除具有一定技能的熟练工人前往原告处搬家;

被告派出的工人(债务履行辅助人)应当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

②该侵权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

原告享有主张和获得侵权赔偿的权利;

张某为被告,负有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义务。

因为张某的行为不属于履行职责的范围,所以某搬家公司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3)明确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为法律关系的标的,是法律权利和义务的指向对象。例如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债务人的给付行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如果没有客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就无法确定,更不能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权利义务关系。

①该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

原告支付搬家费和被告将被告的家具等物搬运至目的地的行为。

②该侵权法律关系中的客体:

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

5.是否发生了变更、消灭的后果,以及考察变更、消灭的原因何在。

(1)考察法律关系的变动:法律关系的变动包括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法律关系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客观事件以及当事人的意志和行为发生法定的或意定的相应变动。如权利的取得、丧失,权利内容或效力的变更等。

在该搬家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为履行辅助人缺乏足够的技术, 造成原告的家具损害,并最终使原告的家具等物没有搬成,这表明被告是有过错的,被告对其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当然应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在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张某推搡原告并致使其受伤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产生新的法律关系,因为张某推搡原告并致使其受伤的行为,并不是辅助债务人(即被告)履行债务的行为,故张某应负有赔偿责任。

(2)考察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法律关系的变动必有其原因,法律事实必须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即法律事实,法律关系之所以发生变动,其原因在于特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法律事实分为自然事实和人的行为,自然事实包括事件和状态,行为包括合法行为、违法行为等。值得注意的是,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事实,并非都与法律关系有关,都能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该案例造成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在于人的行为的发生:债务履行辅助人缺乏足够的技术, 造成原告的家具损害,并最终使原告的家具等物没有搬成,产生违约责任;张某推搡原告并致使其受伤的行为,产生侵权责任。

(3)考察法律关系的变动的客观后果,也是案例分析的另一重要方法——历史方法的一个重要特征。考察法律关系的变动过程,其中首先重点分析关系何时产生;其次考察关系是否发生了变动;最后确定关系是否已经终止。考察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具有重要意义,所谓分析案例的历史方法就是依时间次序考察法律事实的变动,从而确定法律关系的变动,最终推导出相应的法律效果,而得出判决。

此外,法律关系存在的时间和地点也对于案例分析具有重要影响。时间对于时效期间和除斥期间的计算、要约与承诺期间的计算、清偿期的到来、失权的效果等具有重要意义。地点对于清偿地的确定、风险负担、司法管辖、准据法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该案例为超出诉讼时效。法律关系变动的后果也能上述分析中清晰得出:搬家公司违约责任的产生和张某侵权责任的产生。 

第二步,考察法律适用

即在第一步确定的案件事实(小前提)的基础上,查找适用核心关系与有关联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大前提),这一过程就是逻辑三段论运用的过程。上述对法律关系的考察实际上是对事实的客观分析,在确定法律关系的事实之后,应当进一步探讨法律规范搜寻的问题,即查找适用核心关系与有关联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在这个过程中,实际上仍然应当按照逻辑的三段论的模式展开。三段论的演绎法采取这样一种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但是在案例分析的过程中,运用形式逻辑的三段论公式,不是首先寻找大前提,而是先确定小前提,即对事实的认定,然后再寻找大前提。所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对三段论的推理过程的高度概括。

同时,法律关系分析方法需要运用逻辑三段论,但决非如法律适用的机械论者所想象的完全是三段论逻辑的演绎过程,它还涉及到大前提和小前提如何连接的问题,而连结点的确定必须有赖于法律解释。 [3]

在法律分析的过程中,必须保证小前提、大前提都必须是正确的,其结论才可能是正确的。但不是说二者都正确了,结论就一定正确,因为这里还涉及一个二者如何连结的问题。具体来说,首先必须要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来判断、搜寻相关法律规范,其次,正是在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的连接上,有必要进行法律解释,即通过解释来确定某项法律规范能否适用。[4]

搜寻法律规范,即查找适用核心关系与有关联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首先,要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判断来搜寻相关法律规范,例如合同关系主要搜寻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其次区分任意性法律规范、强行性法律规范。因为如果是任意性规范,则当事人的有约定优先,此时以约定作为规范的基础。如果是强行性的规范则必须适用。最后,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的连接,此时就进入了法律的解释领域。即某项法律规范能否适用必须通过解释。 [5]

同时还需着重强调的一点就是,法律关系分析法,它的特点是在运用逻辑三段论时,先考虑案件的小前提,即事实,然后再考虑案件的大前提,即法律,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截然分开。严格的说,法律关系分析法所确定的事实并不是一个单纯的事实,而是法律意义上的事实。[6]

运用到该具体案例的法律分析方法,就是:

    ⑴ 大前提:《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小前提: 搬家公司为完成搬家任务  

结论:   搬家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⑵ 大前提: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使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小前提: 张某推搡原告并致使其受伤。

结论: 张某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总之,回归到该案例,我认为,被告与原告之间订立了搬家合同,被告有义务将原告家具安全无损的搬运至目的地,因被告派出工作人员的过错造成家具受损,且最后搬家任务也为完成,应由被告承担责任。同时被告可以请求张某承担致其伤害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不得请求被告为张某等承担侵权责任,也不能请求李某、张某想起承担违约责任。

[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

首先,对当事人所主张的请求进行分析。具体分为:

1、识别当事人的请求。

即根据当事人的主张,是谁基于何种理由向谁提出何种请求。

本案中,可看到是原告基于自己人身受到伤害和家具受损向被告(某搬家公司)请求赔偿其医药费及家具的损失。

2、判断当事人请求权的性质。

即判断究竟是确认之诉、形成之诉还是给付之诉。只有给付之诉才能使用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本案中原告的主张是请求赔偿损失,显然是给付之诉。

3、检索该请求权的种类。

又包括:

(1)列明已有的请求权体系。

既然是请求权体系,就不仅包括所有的请求权,更要使用一种逻辑标准将其排列、结合成一个有机的体系。

对于民法上的请求权,根据民法的各个法律制度,即根据请求权的基础关系的不同,可将如下几类:

一是债权的请求权:包括合同履行的请求权、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缔约过失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侵权的请求权、不当得利所产生的返还请求权。

二是物权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妨碍预防请求权。

三是占有保护请求权:主要包括在占有受到侵害的情况下,而使占有人享有的占有返还请求权、妨碍排除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四是人格权和身份权上的请求权。人格权上的请求权,主要是指在人格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产生的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的请求权。身份权上的请求权,主要包括抚养请求权、赡养请求权等。

五是知识产权上的请求权:主要是指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产生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等。

在此基础上,再确定请求权分析的逻辑顺序。即对可能适用的请求权依特定次序进行通盘的检索。按如下顺序:

A、合同上的请求权

B、缔约过失请求权

C、无因管理请求权

D、物权请求权

E、不当得利和侵权的请求权

(2)列举原告主张所可能涉及的请求权。

原告向被告请求赔偿其医药费及家具的损失,涉及到两个方面:一是因造成其人身伤害所请求的赔偿医药费的损失;二是因造成家具损害所请求的损失赔偿。对于前者,应当是侵权责任,所以涉及到是侵权的请求权;后者则存在两种可能的请求权。一种是合同上的请求权,因为提到了与被告达成协议(注意这里只是说提到了协议,因此“可能”是合同上的请求权,至于合同本身是否真正、有效存在,则是下面要考察的内容);另一种则是侵权的请求权,因为案中是李某不慎刮坏一件贵重家具的油漆,从侵权的角度说同样产生了一种请求权。

(3)请求权的初步锁定。

那么对于已经分析的原告主张所涉及的请求权范围,我们可以根据案情和已列明的请求权体系将请求权锁定在几个具体的请求权中。从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

a.对于赔偿医药费损失的侵权的请求权,根据案情可知是侵害人身权所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b.对于赔偿家具损失的请求权,如果从合同法角度来看,则是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从侵权法的角度说,则是侵害财产权所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因此锁定的请求权分别是侵害人身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侵害财产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其次,请求权基础的分析。

初步锁定请求权后,就要对相应的请求权基础进行分析。

1、查找该请求权所对应的法律规范。

个人认为对于请求权对应的法律规范的查找,应遵循以下的查找方法或顺序:

① 查找请求权所直接对应的法律规范。

② 查找与直接对应的法律规范相关联的法律规范,包括原则性规范、条件性规范和效果性规范等。

③ 查找其他相关法律规范。

(1)先来看侵害人身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所对应的法律规范:

① 侵害人身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所直接对应的法律规范大体包括:

A、《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第二项:“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②与侵害人身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所直接对应的法律规范相关联的法律规范大体包括:

   A、《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B、《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C、《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D、《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项:“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第三项:“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F、《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第二项:“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③ 其他相关法律规范,例如:

  A、《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8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2)然后来看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所对应的法律规范:

① 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所直接对应的法律规范主要是:

《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② 与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所直接对应的法律规范相关联的法律规范大体包括:

A、《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B、《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C、《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D、《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③ 其他相关法律规范,例如: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最后来看侵害财产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所对应的法律规范:

① 侵害财产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所直接对应的法律规范主要是:

    A、《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第二项:“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② 与侵害人身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所直接对应的法律规范相关联的法律规范大体包括:

A、《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项“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第二项“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B、《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C、《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③ 其他相关法律规范,例如: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对所找的法律规范进行分类和定性。

已查找到的法律规范并非都能作为请求权的基础或单独作为请求权的基础,需要将其分类和定性,以明确究竟哪些规范可以作为该案所涉请求权的基础。一般来说,对于已经由当事人约定排除的任意性规范、不完全法条(包括说明性法条、限制性法条等)等,都不能单独地作为请求权的基础。

(1)对侵害人身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所对应的法律规范,能单独地作为请求权基础的主要是直接对应的法律规范,即:

A、《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第二项:“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2)对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所对应的法律规范而言,主要是《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对侵害财产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所对应的法律规范,主要是:

    A、《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第二项:“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3、要将该规范构成要件进行具体的分解。

在此过程中必然要涉及到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和解释。

(1)对侵害人身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所对应的、能单独地作为请求权基础的主要是直接对应的法律规范,可分解成:a.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b.是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c.受害人身体的伤害与雇员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d.雇员存在过错。

(2)对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所对应的法律规范,可分解成:a.存在合同关系;b.合同已经成立;c.合同已经生效;d.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e.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3)对侵害财产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所对应的法律规范,可分解成:a.侵害受害人财产造成损害;b.是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c. 受害人财产造成损害与雇员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d.雇员存在过错。

再次,归入(涵摄)。

即把经分解的事实归入(或涵摄)到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中去。具体又要经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分解、按照规范要件提取法律上的事实、将事实归入法律规范规定的要件四步。如果争议事实被分解后一一对应地符合了构成要件,就满足了请求权。

(1)对侵害人身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如上所述该法律规范的构成分解(要件):

a.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

b.是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

c.受害人身体的伤害与雇员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d.雇员存在过错。

本案中的各项事实:

a.李某造成原告脸部多处受伤。

    b.李某是被告(某搬家公司)的临时工,即为其雇员。但根据本案来看,李某上前推搡原告的行为超出了“雇佣活动”的范围。这涉及到对“雇佣活动”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项称“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但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既非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也不是表现为履行职务或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所以并非从事雇佣活动,而是超出雇佣活动之外的个人行为。

    c.原告脸部的伤害与李某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d.李某存在过错。

由于第二点与法律规范中的要件不符,所以该请求权不成立,即不符合或者说不具备相应的请求权基础。

(2)对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如上所述该法律规范的构成分解(要件):

a.存在合同关系。

b.合同已经成立。

c.合同已经生效。

d.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e.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本案中的各项事实:

a.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由被告派人将其两个房间中的家具、书籍、衣物等搬走,原告支付搬家费500元。

b.合同已经订立。

c.无特殊情况,合同成立即生效。

d.搬家公司派其新雇佣的两个临时工李某和张某前往原告家搬家。

e.李某在搬运原告一件贵重的家具时,走下楼梯至转弯处因不慎而刮坏一处油漆。

所以,该请求权符合相应的法律规范,具备请求权基础。

(3)对侵害财产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如上所述该法律规范的构成分解(要件):

a.侵害受害人财产造成损害。

b.是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

c.受害人财产造成损害与雇员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d.雇员存在过错。

本案中的各项事实:

a.李某造成原告一件贵重的家具损害。

    b.李某是被告(某搬家公司)的临时工,即为其雇员。从本案来看,李某搬运原告一件贵重的家具并造成损害的行为属于“雇佣活动”的范围,因为是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劳务活动。

    c.原告家具的损害与李某的搬运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正是因为其搬运不慎才导致家具受损。

    d.李某存在过错。

    所以,该请求权符合相应的法律规范,具备请求权基础。

复次,消极规范构成要件的检索。

主要指可能存在的抗辩权。

(1)对侵害人身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应该说正如被告所主张的,张某动手推人造成原告受伤是超出雇佣活动范围的个人行为,应由其个人负责。因此,从抗辩权的角度来说,又构成被告的抗辩权。

(2)对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依本案之情形,未检索到正当合理的抗辩权。

(3)对侵害财产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依本案之情形,未检索到正当合理的抗辩权。

最后,其他情形的考虑。

包括请求权的竞合与聚合、请求权的变动等等。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李某在搬运原告一件贵重的家具时,走下楼梯至转弯处因不慎而刮坏一处油漆,本身构成了违约,同时又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因此构成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竞合。根据该条的规定,原告有权选择两者中的任一者。

综上,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的请求没有相应的请求权基础,法院应不予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家具损失的请求具有相应的请求权基础,并且可以选择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两者之一行使,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可以看出,这里的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只关注原告的请求是否成立,但不会回答如果不成立,该怎么办,是否对其他人有其他的请求权,原告如何才能完全维护自己的权益,等等。否则就如前面所言,必然又回到了法律关系分析法(是回到,而不仅仅是涉及到)。

郭红霞     历史分析法

佴小勇    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1] 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债权篇》,法律出版社20##年,第250页。

[2] 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债权篇》,法律出版社20##年,第251页。

[3] 王利明,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探讨,发表日期:20##年5月2日ttp://www.148china.com/ReadNews.asp?NewsID=1753

[4] 王利明,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探讨,发表日期:20##年5月2日ttp://www.148china.com/ReadNews.asp?NewsID=1753

[5] 王利明,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探讨,发表日期:20##年5月2日ttp://www.148china.com/ReadNews.asp?NewsID=1753

[6] 王利明,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探讨,发表日期:20##年5月2日ttp://www.148china.com/ReadNews.asp?NewsID=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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