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时间:2024.4.20

1、案情:某税务所在20xx年6月12日实施检查中,发现星星商店(个体)20xx年5月20日领取营业执照后,未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据此,该税务所于20xx年6月13日作出责令星星商店必须在20xx年6月20日前办理税务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将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的决定。

问:本处理决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本处理决定无效。根据《税收征管法》第15条规定:"企业及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规定。

星星商店自20xx年5月20日领取营业执照到20xx年6月13日还不到30日,尚未违反上述规定,因此,税务所对其做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理决定是错误的。

2案情:某税务所20xx年6月12日接到群众举报,辖区内为民服装厂(系个体)开业近两个月尚未办理税务登记。6月14日,该税务所对为民服装厂进行税务检查。经查,该服装厂20xx年4月24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4月26日正式投产,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根据检查情况,税务所于6月16日作出责令为民服装厂于6月23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元罚款的决定。

问:本处理决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本处理决定有效。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0条的有关规定:"未按 1

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案情:某基层税务所20xx年8月15日在实施税务检查中发现,辖区内大众饭店(系私营企业)自20xx年5月10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以来,一直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证,也没有申报纳税。根据检查情况,该饭店应纳未纳税款1500元,税务所于6月18日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大众饭店8月20日前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元罚款。

2、补缴税款、加收滞金,并处不缴税款1倍,即1500元的罚款。

问:本处理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本处理决定是正确的。

1、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0条的有关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4条的有关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根据《税收征管法》第74条的有关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 2

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4、案情:某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于20xx年4月8日领取营业执照。20xx年6月10日,该事业单位辖区的主管税务所在对其实施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尚未办理税务登记。据此,税务所在6月11日作出责令该事业单位6月13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元罚款的决定。

问:该决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该决定有效。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0条的有关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该单位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办理税务登记,违反了上述规定。

5、案情:如意美容厅(系有证个体户),经税务机关核定实行定期定额税收征收方式,核定月均应纳税额1580元。20xx年6月6日,因店面装修向税务机关提出自6月8日至6月30日申请停业的报告,税务机关经审核后,在6月7日作出同意核准停业的批复,并下达了《核准停业通知书》,并在办税服务厅予以公示。6月20日,税务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如意美容厅一直仍在营业中。6月21日,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检查,发现该美容厅仍在营业,确属虚假停业,遂于6月22日送达《复业通知书》,并告知需按月均定额纳税。7月12日,税务机关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申报并缴纳税款,但该美容厅没有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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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税务机关对如意美容厅该如何处理?

如意美容厅行为属“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不缴应纳税款”的偷税行为,所以税务机关对如意美容厅应做出除补缴6月份税款1580元及滞纳金外,并可按《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处以所偷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6、案情:某基层税务所20xx年7月15日接到群众举报,辖区内大明服装厂(系个体工商户)开业两个月没有纳税。20xx年7月16日,税务所对大明服装厂依法进行了税务检查。经查,该服装厂20xx年5月8日办理了营业执照,5月10日正式投产,没有办理税务登记,共生产销售服装420套,销售额 90690元,没有申报纳税。根据检查情况,税务所于7月18日拟作出如下处理建议:

1、责令服装厂7月25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元罚款; 2、按规定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对未缴税款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处罚范围内,处以3000元罚款。

20xx年7月19日送达《税务处罚事项告知书》,7月21日税务所按上述处理意见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下发《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限该服装厂于20xx年7月28日前缴纳税款和罚款,并于当天将二份文书送达给了服装厂。 服装厂认为本厂刚开业两个月,产品为试销阶段,回款率低,资金十分紧张,请求税务所核减税款和罚款,被税务所拒绝。7月28日该服装厂缴纳了部分税款。7月29日税务所又下达了《催缴税款通知 4

书》,催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在两次催缴无效的情况下,经税务所长会议研究决定,对服装厂采取强制执行措施。8月2日,税务所扣押了服装厂23套服装,以变卖收入抵缴部分税款和罚款。服装厂在多次找税务所交涉没有结果的情况下,8月15日书面向税务所的上级机关某县税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税务所对其作出的处理决定,并要求税务所赔偿因扣押服装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

问: 1、县税务局是否应予受理?

2、税务所在执法方面存在哪些问题?

1、县税务局对补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对处罚的复议申请应予受理。

(1)按照《税收征管法》第8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服装厂未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县税务局不能受理复议申请。

(2)按照《税收征管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于该服装厂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县税务局应当受理。

2、税务所在执法方面存在如下问题:

(1)执法主体不合格。《税收征管法》第74条规定:本法规定的 5

行政处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税务所对服装厂因偷税罚款3000元超越了执法权限,是越权行为。

(2)执法程序不合法。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税务所7月19日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而7月21日就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听证告知的时间只有2天,不符合法定程序。

(3)扣押服装厂的服装不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税收征管法》第40条的规定,其一,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所没有经县税务局长批准对服装厂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其二,税务机关对罚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合法。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40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而该服装厂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了行政复议,税务机关就不能对罚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7、案情:某企业财务人员20xx年7月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少缴营业税5万元。20xx年6月,税务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了这一问题,要求追征这笔税款。该企业财务人员认为时间已过3年,超过了税务机关的追征期,不应再缴纳这笔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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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税务机关是否可以追征这笔税款?为什么?

税务机关可以追征这笔税款。《税收征管法》第52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从案情可以看出,该企业少缴税款并非是计算失误,而是违反税法,采取虚假纳税申报,其行为在性质上已构成偷税。因此,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8、案情:20xx年6月23日某地方税务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某私营企业,已中途终止与某公司的《承包协议》,银行帐号也已注销,准备于近日转移他县。该局立即派员对该企业进行了调查,核准了上述事实,于是检查人员对该企业当月已实现的应纳税额5263.13元,作出责令其提前到6月25日前缴纳的决定。

问:该地方税务局提前征收税款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该地方税务局提前征收税款的行为合法。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8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本案中,该私营企业已终止了承包协议,注销了银行帐号,并准备于近日转移他县,却未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可以认定为逃避纳税义务行为。该局采取提前征收税款的行为,是有法可依的。企业应按该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决定提前缴纳应纳税款。

9、案情:某政府机关按照税法规定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该机关认为自己是国家机关,因此,虽经税务机关多次通知,还是未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被税务机关 7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1000元。对此,该机关负责人非常不理解,认为自己不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而是替税务机关代扣税款,只要税款没有少扣,晚几天申报不应受到处罚。

问: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是正确的。《税收征管法》第25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因此,该机关作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一样,也应按照规定期限进行申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2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因此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是正确的。

10、案情:某工业企业,主营机器配件加工业务,由于经营不善,在停止其主营业务时,把所承租的楼房转租给某企业经营,将收取的租金收入挂在往来科目,未结转收入及申报缴纳有关税费。该县地税局在日常检查时,发现了其偷税行为并依法作出补税、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的决定。对此,该企业未提出异议,却始终不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该局在多次催缴无效的情况下,一方面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其罚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另一方面将此案移送公安局进一步立案侦查,追 8

究该企业的法律责任。地税局在与公安局配合调查期间,得知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已办理好出国、出境证件,有出国(境)的迹象。 问: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某是否可以出境?为什么?

该企业在缴清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纳税担保之前,李某不可以出境。依据《税收征管法》第44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11、案情:何某是一家私营企业的业主。20xx年7月,税务人员在检查该私营企业帐务时,经县税务局局长批准,同时检查该企业在中国银行的存款帐户及何某私人和其妻王某在储蓄所的存款。查实何某自20xx年1月份以来帐外经营收入70万元,于是依法作出了补税罚款的处理决定。何某气急败坏,当即向银行责问为何将该厂存款帐户和私人储蓄存款提供给税务机关检查,银行人员称税务机关提供了检查存款帐户的许可证明,有权进行检查。

问:税务机关是否有权检查该企业的存款帐户和何某本人及其妻子的个人储蓄存款?为什么?

税务机关有权检查该企业的银行存款帐户,但对何某妻子王某的储蓄存款检查不合法。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第6项规定:“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 9

州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因此,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检查该单位的银行存款帐户,但对何某及其妻子王某的储蓄存款帐户的检查必须经过市、自治州税务局局长批准。

何某属私营企业主,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何某在银行的储蓄存款帐户,属于银行存款帐户的检查范围;但对何某妻子的储蓄存款的检查,需按照《税收征管法》第54条第2款的规定执行。

12、案情:20xx年7月12日,某厂张会计在翻阅5月份帐簿时,发现多缴税款15000元,于是该厂向税务机关提出给予退还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请求。

问:税务机关是否应当给予退还,如果可以退还税款,应如何计算利息?为什么?退还税款有几种方式?

税务机关应当退还。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1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退还的利息按照退还税款当天,银行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多缴税款的退还渠道:1、直接退还税款和利息;2、如果纳税人有欠税,税务机关可以以应退税款和利息抵顶欠税,剩余部分退还纳税人。

13、案情:老刘是某企业的员工,20xx年6月份该企业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遭到老刘的拒绝,因此该企业没有扣缴老刘的税款, 10

并且未将老刘拒扣税款的情况向税务机关报告。在20xx年8月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中,税务机关发现了上述情况,于是税务机关决定向该企业追缴应扣未扣的税款100元,并处罚款100元。 问:税务机关处理是否合法?为什么?

税务机关向该企业追缴应扣未扣的税款的处理决定是不合法的,罚款100元是合法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9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因此,税务机关应向老刘追缴税款。

14、 案情:某税务稽查局工作人员张某,在对S软件设计有限公司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调阅了该公司的纳税资料,发现该公司的核心技术资料,正是其朋友李某所在的H电脑网络有限公司所急需的技术资料,于是就将S软件设计有限公司的技术资料复印了一套给李某,张某的这一做法给S公司造成了无可挽回的经济损失。S软件设计有限公司发现此事后,认为税务干部张某的行为,侵害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企业的商业、技术保密权。

问:纳税人可以请求保密权吗?

纳税人可以请求保密权。所谓请求保密权就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税收执法而知晓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有请求为自己保密的权利。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收征管法》第59 11

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由此可见,请求保密权具有法律强制性,它既是法律赋予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税务机关的法定义务。纳税人具有请求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自己保守秘密的权利,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果因自己的粗心大意或其他原因,泄露了纳税人的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给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或个人名誉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5、案情:2011年第二季度,某税务所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决定对某行业的定额从7月起至12月适当调高,并于6月底下发了调整定额通知。某纳税户的定额由原来的4万元调整为5万元。该纳税户不服,说等到7月底将搬离此地,7月份的税款不准备缴了。7月17日税务所得知这一情况后,书面责令该纳税户必须于7月25日前缴纳该月份税款。7月20日,税务所发现该纳税户已开始转移货物,于是责令该纳税户提供纳税担保,该纳税户没有提供纳税担保,于是税务机关书面通知该纳税户的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了7月份的税款。

问:1、你认为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2、请你提出处理意见。

税务所的行政行为不合法。因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8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 12

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而税务所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显然是不合法的。

7月20日,该税务所应经县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书面通知该纳税户开户银行冻结该纳税户相当于7月份应缴税款的存款,而不应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7月25日后纳税人仍未缴纳税款的,方可对该纳税户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即该税务所经县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书面通知该纳税户开户银行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7月份的税款。

16、案情:个体工商户王某于20xx年5月10日领取营业执照,并开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同年8月25日,该县地税局在漏征漏管户清理工作中,发现王某未向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也未申报纳税(应纳税款共计5000元)。该县地税局于是对王某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对未申报纳税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同时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追缴税款及加收滞纳金、并处未缴税款3倍即15000元罚款的决定。王某对此不服,于是在接到税务处理和处罚决定书后的第二天向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问:1、县地税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2、对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市地税局应该受理吗?

1、该县地税局对王某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的行为,责令限期改 13

正,处以1000元罚款是正确的。《征管法》第60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

2、该县地税局对未申报纳税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同时作出追缴税及加收滞纳金,并处未缴税款3倍即15000元罚款的决定符合《税收征管法》规定。《税收征管法》第64条: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对王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市地税局应分别处理。对补税、加收滞纳金决定不能受理。因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8条的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补税、加收滞纳金决定有异议的,应先解缴税款及滞纳金后或提供相应的担保后,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故对王某在未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又未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市地税局不能受理。对罚款一事的复议申请应予受理,《税收征管法》

第88条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7、案情:20xx年6月20日,A县地税局查实某建筑企业5月份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偷税20万元,依法定程序分别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补缴税款20万,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所偷税款一倍的罚款。该企业不服,在缴纳10万元税款后于6月25日向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地税局于收到复议申 14

请书后的第8天以“未缴纳罚款为由”决定不予受理。该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人民法院上诉,又不履行。县地税局在屡催无效的情况下,申请人民法院扣押、依法拍卖了该企业相当于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问:1、该建筑企业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2、A县地税局、市地税局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有哪些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

1、该建筑企业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

第88条的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补税、加收滞纳金决定有异议的,应先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的罚款决定不服可直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故该建筑企业应在缴清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担保后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单独就行政处罚一事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2、市地税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税收征管法》第88条的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市地税局以“未缴纳罚款”作为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理由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3、市地税局超出法定期限作出不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因此,市地税局于收到复议申请书后的第8天才对复议申请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是不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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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县地税局申请强制执行有误。《税收征管法》第88第3款规定,对行政处罚税务机关可强制执行,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税款及滞纳金应按征管法的相关规定自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不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8、案情:某从事生产的个体工商户杨某,20xx年3月1日领取营业执照并办理了税务登记。但杨某一直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同年6月1日,主管税务所对杨某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认定杨某取得应税收入未申报纳税,共计应缴纳税款6000元。该所当即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补缴税款6000元,加收滞纳金500元,按《税收征管法》第64条第2款规定对未申报纳税行为处以未缴税款50%即3000元的罚款。 问:请指出该税务所执法中的违法问题,并说明原因。

1、程序违法。该所在作出3000元处罚决定前未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纳税人的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利。《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规定,对个人罚款超过2000元的应履行告知听证程序。

2、该税务所对杨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属越权行为。《税收征管法》第74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超过2000元的,税务所不能作出决定。

19案情:A县某餐饮部属承包经营,该县城关征管分局接群众反映,该餐饮部利用收入不入帐的方法偷逃税款。20xx年5月25日, 16

分局派两名税务干部(李某与钱某)对其实施检查,税务人员在出示税务检查证后,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但没有线索,于是对餐饮部经理宿舍进行了搜查,发现了流水帐,经与实际申报纳税情况核对,查出该餐饮部利用收入不入帐方法,偷逃税款50000元的事实。5月28日,该分局依法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拟作出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30000元罚款的决定。5月29日,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5月30日,该餐饮部提出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要求。6月5日由李、钱二人和其它一名干部共同主持了听证会,经听取意见后,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听证所花费用由餐饮部承担,并将决定书当场交给餐饮部代表。在没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该餐饮部于7月5日就30000元罚款一事向县地税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县地税局以纳税人未缴纳税款及已超过法定复议期限为由不予受理复议申请。7月6日,餐饮部依法向县人民法院起诉。 问:指出该分局及县地税局在该案处理过程中违法行为,并说明理由。 1、检查时未履行法定程序。《税收征管法》第59条规定,税务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该案中税务分局既未下达稽查通知书,也未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

2、税务人员超越权限行使检查权。《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可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及货物存放地进行检查。但没有赋予税务人员对纳税人住宅的检查权。

3、5月29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合法。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可在接到行政处罚通知后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税务机关不能在法 17

定申请听证的期限内下达处罚决定书。

4、对纳税人处30000元罚款超越职权。《税收征管法》第74条只赋予税务所(征管分局)2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权。

5、李、钱二人不能主持听证会。《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4款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6、听证结束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属行政越权行为。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19条规定: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税务机关负责人。然后才可作出决定。

7、要求餐饮部负担听证所需费用不合法。《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8、县地税局对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理由不成立。一是《税收征管法》

第8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地税局按《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1款规定,以未履行纳税义务作为复议前置条件是错误的;二是餐饮部的复议申请未超过法定期限,《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税务行政复议应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后60日内提出。

20、案情:A县地税局于20xx年6月对某旅行社20xx年度纳税情况依法实施了税务检查。经查,该旅行社20xx年通过采取收入不入帐、伪造记帐凭证等方式少缴营业税等共计15万元,占其全年应纳税额的25%。

问:该旅行社的行为属何种违法行为?对此种行为税务机关应如何处 18

理?

1、该旅行社的行为属偷税行为。《税收征管法》第63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2、对偷税行为,税务机关首先应追缴旅行社所偷税款、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依照原《税收征管法》的处罚规定处以所偷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3、由于该旅行社的偷税行为已构成犯罪,税务机关应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1、案情:20xx年7月,D县地税局在对该县某报社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报社在6月份支付某作家稿费50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60元。该县地税局遂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税务处理决定,由报社补缴未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并处1000元罚款。

问:D县地税局的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1、由报社补缴税款的决定错误。《税收征管法》第69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 2、对报社处以1000元罚款符合法律规定。《税收征管法》第69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2、案情:某酒店2001年5月实际应纳营业税50万元,由于 19

资金周转困难,该单位决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30万元税款。同年10月,税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了此问题。

问:1、该酒店的行为是属于何种性质的税务违法行为,请简要说明理由。

2、根据相关法律对该酒店及相关当事人应作如何处理。

1、该酒店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因为该酒店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少缴税款20万元,《税收征管法》第63规定: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税款,是偷税。

2、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对该酒店的行为,税务机关应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所偷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由于该酒店偷税数额达20万元,且占应纳税额的40%,根据《刑法》第201条规定,可对该酒店处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税务部门的罚款可抵缴相应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可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3、案情:县地税稽查局接群众举报称某大酒店有采取少列收入进行偷税的情况,县稽查局于20xx年5月25日派两名稽查员对该酒店实施了检查,稽查员在出示税务检查证后,对帐簿及记帐凭证进行核查;同时经县地税局局长批准,对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进行了查询。查实了该酒店1—4月份利用收入不入帐方式偷税9500元的事实。在取得证据后,地税稽查局于5月30日作出了补税、加收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决定和处以1倍即9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该酒店在依法提供纳税担保后,于6月3日向该县地税局提起 20

行政复议。县地税局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的第十天以未缴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问:1、地税部门在该案处理中有哪些违法行为,并说明理由。

2、如该酒店对不予受理的裁决不服,可通过什么途径寻求帮助。 --

1、地税部门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未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税收征管法》第59条规定:税务机关派人实施税务检查时,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该案中,稽查局既未下达稽查通知书,又未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

(2)查询储蓄存款没有合法手续。《税收征管法》第54条第6款规定: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必须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进行查询。县地税局局长无权批准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3)处罚程序违法。《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及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本案中,稽查局未履行这一法定程序。

(4) 行政处罚越权。稽查局无权对该酒店作出95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

(5)县地税局超越法定期限作出复议申请是否受理的裁决。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税务机关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5日内不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可推定为已受理。 21

县地税局在接到复议申请书后的第十天才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属无效决定。

(6) 县地税局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一是按《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在提供相应担保后,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二是按《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2款规定,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缴纳罚款不是前置条件。

2、如该酒店对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不服,于接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4、案情:根据工作计划,20xx年5月,A县地税局开展了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5月10日,县稽查局按规定向兴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下达了稽查通知书,并取得送达回证,定于5月14日派人对其实施检查。5月14日,稽查员发现该单位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已逃避,后经几次联系,该单位总以各种借口拒绝检查。

问:根据新《税收征管法》规定,对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上行为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理?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70条规定,对以逃避、拒绝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对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25、案情:某个体餐馆老板张某欠缴20xx年5月份营业税15000元,县地税局责令其6月18日前缴纳。但张某在未缴纳税款的情况下,于6月16日将餐馆转让、财产转移,致使县地税局无法追缴其 22

欠缴的税款。

问:税务机关对该案应如何处理?张某的行为是否已构成犯罪,法院应如何量刑处罚?

1、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5条规定,税务机关应追缴税款及相应的滞纳金,并对逃避追缴欠税行为,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刑法》第203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隐匿或转移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到1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可见,张某的行为已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法院应对其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26、案情:申江公司是一家股份制企业,20xx年3-5月,企业均为零申报。县地税局通过调查,初步了解到其货款通过东方公司帐户结算。为掌握确凿证据,20xx年5月15日稽查局两名工作人员在出示税务检查证后,对东方公司的存款帐户进行了检查核对。掌握了申江公司利用东方公司帐号偷税10000元的违法事实。5月20日,县地税局依照法定程序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责令申江公司补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并处30000元罚款。

问:县地税局的执法行为存在哪些问题,并说明理由。

1、税务机关对东方公司帐户检查中存在违法问题。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第6项规定,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帐户,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 23

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帐户许可证明进行。该案中,税务人员未经批准对东方公司的存款帐户进行检查,属越权行为。

2、稽查员未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税收征管法》第59条规定,税务人员实施税务检查时,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3、未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申江公司的偷税行为已构成犯罪,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7、案情:20xx年5月起,根据《税收征管法》的需要,A县地税局在饮食行业中依法强制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某个体餐馆在税务机关的监督下安装了税控收款机。同年7月中旬,地税局发现该餐馆在6月初自行改动了税控装置,并虚假申报纳税,导致少缴6月份应纳税款2000元。该县地税局于是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对其自行改动税控装置的行为处500元罚款,并依照法定程序对其偷税行为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1000元罚款的决定。

问:1、A县地税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有法律依据,简要说明理由。 2、A县地税局的决定是否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

1、有法律依据。一是《税收征管法》第60条第1款5项规定,纳税人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二是该个体户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并虚假申报而少缴税款,属于偷税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税务机关应追缴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4

2、A县地税局的决定未违反一事不二罚的原则。因为该个体户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又采取了虚假的纳税申报方式进行偷税,不属于同一违法行为。

28、案情:某县地税局在20xx年6月份开展的税务登记清查中,发现李某于上年初领取营业执照开了一家照相馆,至今未向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也从未申报纳税。

问:地税局对李某应如何处理?

对李某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0条第1款规定,责令限期办理,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如情节严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办理的,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未申报纳税的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4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9、案情:20xx年5月8日,接群众举报A县某宾馆采取#5@p开大头小尾方式进行偷税。该县地税局遂立案检查,5月9日县地税局派人对宾馆依法实施了检查,查实其偷税4500元的事实。A县地税局遂于5月15日依法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及处以所偷税款4倍罚款的决定。宾馆不服,于5月20日依法向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6月10日,复议机关经审理后,作出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本题不考虑#5@p违法行为的处理)

问:1、请说明税务机关实施检查时应遵循的相关规定。

2、请说明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

25

3、宾馆对地税局的处理决定不服,是否可无条件地向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4、如宾馆对市地税局的复议决定不服,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1、税务机关检查应遵循下列规定:(1)税务机关应派两名以上税务干部实施检查;(2)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9条规定,派出的税务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3)应按《税收征管法》第54条规定的方法和手段进行检查。

2、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下列程序:(1)在调查结束后,应依《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根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和法人及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应履行听证程序,因此本案还应告知其依法享有的听证权。(2)如宾馆在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的,税务机关应依法举行听证。(3)听证结束后,应根据调查事实和听证情况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不得因当事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报县局负责人审批。(4)经县局局长签字后下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3、如宾馆对补税、加收滞纳金的决定不服,应按《税收征管法》第88条第1款的规定,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直接向市地税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 26

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宾馆如对市地税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县地税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30、案情: 20xx年5月11日,某县地税局城关征管局征收人员小张发现某娱乐城(系有证个体工商户)没有按时办理当月纳税申报,遂打电话进行口头催报,接电话的该娱乐城工作人员称老板和办税人员均出差在外,无法办理纳税申报事宜。5月15日,该娱乐城办税员来到了城关征管局办理当月纳税申报,城关征管局以逾期申报为由,依照《税收征管法》第62条规定,当场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决定。该娱乐城老板不服,认为由于办税员出差在外而造成了逾期申报,并非主观上故意拖延,同时,在此期间也未接到税务部门的书面《限期改正通知书》,故以城关征管局处罚程序违法为由,向县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

问: 城关征管局对该娱乐城的处罚程序合法吗?

城关征管局对该娱乐城的处罚程序合法。

《税收征管法》第6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依照这个规定,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而到期未办理纳税申报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也可以同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但责令限期改正并非是行政处罚的 27

前提条件,而是同时适用的两种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此案城关征管局当场对娱乐城作出罚款50元的决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因此,从这一方面来看,城关征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程序也是合法的。

34、案情:A企业是一家小型服装加工厂,有从业人员12人,20xx年1月厂长甲某将企业承包给原在本厂负责生产的乙某经营,乙某每年向甲某缴承包费100,000元,独立经营该厂。由于工商执照的各项内容未发生变化,甲某未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也未报告承包一事。20xx年4月,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该厂在20xx年1-3月生产并销售服装取得收入400,000元,未申报纳税,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仍未缴纳税款,税务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扣押并拍卖了该厂小汽车一台,并以拍卖所得抵缴了税款、滞纳金、罚款共 110,000元,抵顶拍卖费用20000元, 并将剩余款项50000元在5日内返还A企业,甲某不服,认为税务机关应该向乙某收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作出维持税务处理的决定。

[问题与要求]

1、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2、此案中谁是生产销售服装的纳税人?

3、税务机关可否扣押A企业的小汽车并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4、税务机关对拍卖所得的处理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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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税务机关的行为有无不当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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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的判决正确。

2、此案中乙某是生产销售服装的纳税人。依据:《实施细则》第49条第1款:“承包人或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乙某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独立核算,并定期向甲某缴纳承包费,应该就其生产经营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机关管理。

3、可以。依据《实施细则》第49条第2款:“发包人或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的连带责任。”

本案中甲某并没有向税务机关报告有关的情况,应该承担纳税的连带责任。

4、正确。依据《税收征管法》第40条、《实施细则》第69条第2款的规定:即“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5、税务机关返还剩余款项的行为不当,依据《实施细则》第69条

第2款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在3日内将剩余款项返还A企业。 29

35案情:M公司是一家生产化纤产品的大型国有企业,其主管税务机关某市A县地税局于20xx年5月税务机关在对其进行的税务检查中发现,该企业20xx年下半年应该代扣代缴公司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累计 100,000元,该公司没有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税务机关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决定由该公司补缴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100,000元、滞纳金19,000元,并对该公司罚款150,000元。在限期缴纳的期限内,发现该公司有转移银行存款,逃避纳税的行为,经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为尽量减少税收保全措施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税务机关没有查封、扣押该公司的产品、货物,而对其闲置准备出租的招待所小楼进行整体查封,小楼的价值600,000元。

问:税务机关的行为有无不当之处?税务机关应该如何处理? 本案中,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有不当之处。

1、税务机关的税务处理不当。依据《税收征管法》第69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本案中,税务机关应该向公司员工追缴税款和滞纳金,而不应该由该公司补缴税款、滞纳金。

2、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依据《实施细则》第65条的规定:“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 30

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

本案中,该公司有其他可供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财产,而税务机关对该公司的小楼进行了整体查封,查封财产的价值又大大超过了应该保全的价值,因此,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

36.案情:S市税务稽查局对本市的P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可能将产品运往外地销售而不走账,不做销售处理,经查该公司的其他应收款帐,有一外地客户的应收款内容不明,怀疑是货款,为查明事实,稽查局到S市码头查询给公司的货运情况,码头以难以查找为理由,拒绝了税务机关的检查。

问:1、税务机关可否到码头查询P公司的有关情况。

2、到码头查询时应出示哪些必备的手续。

3、对S市码头应该如何处理?

1、税务机关可以到S市的码头查询有关的情况。依据《税收征管法》

第54条第5项的规定。

2、税务机关在查询时应该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3、税务机关可以对码头拒绝检查的行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实施细则》第95条的规定:“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

第54条第(5)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7.案情:定期定额纳税户广林酒店的老板王某,20xx年1月, 31

将酒店承包给李某经营,李某每月向甲某交承包费3000元,有关承包经营事项,王某未向税务机关报告。自20xx年1月起该酒店一直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多次催缴无效,20xx年5月20日税务所找到王某,责令其在5月31日前缴纳欠缴的税款10000元,责令期限已过,王某仍未缴纳税款,6月1日经主管税务机关中山区地税分局局长批准,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但广林酒店已经在5月底关门停业,张某不知去向,税务机关扣押了王某的小汽车一辆,6月10日小汽车以150,000元被拍卖,税务机关将拍卖所得抵顶税款10000元、罚款20000元、滞纳金及各项拍卖费用10000元后,剩余款项于6月20日退还王某。王某不服,于6月25日向市地税局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市地税局复议后维持中山区地税分局的决定。

[问题与讨论]

1、税务机关是否可以对王某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2、是否可以扣押并拍卖王某的小汽车?

3、中山区地税分局的行为有无不妥之处?

4、复议后王某如果提起税务行政诉讼,被告税务机关是哪个?

1、税务机关可以对王某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依据《实施细则》第49条的规定:“承包人或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人或者承租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并接受税务管理。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发包人或出 32

租人应当自发包或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的连带责任。”

本案中王某并未向税务机关报告承包经营的有关事项,应该承担纳税的连带责任。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王某逾期仍未缴纳,税务机关可以依照《税收征管法》第40条的规定,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2、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并拍卖王某的小汽车。

首先王某的小汽车属于机动车辆,依照《实施细则》第59条的规定:“《税收征管法》第38条、第40条所称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不属于《税收征管法》第38条、第40条、第42条所称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其次王某的小汽车属于整体不可分割财产,虽然其价值超过了应纳税额,但是依照《实施细则》第65条的规定:“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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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广林酒店已经关门停业,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对王某的小汽车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3、中山区地税分局没有将强制执行措施后的剩余款项及时退还王某。依照《实施细则》第69条的有关规定:“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本案中税务机关已经在6月10日将小汽车依法拍卖,但在6月20日将剩余款项退还被执行人,超过了3日,属于行政执法不当。

4、本案中因为市地税局作出了维持原税务处理决定的裁定,依照《行政诉讼法》第25条的规定,如果王某提起税务行政诉讼,应以中山区地税分局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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