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分析6

时间:2024.5.13

六、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案情]

被告人:皮某,男,46岁,原系某市巨蜂葡萄园经理,非国家工作人员。 被告人皮某作为集体企业某市巨蜂葡萄园经理,为生产急需,于19xx年8月25日以巨蜂葡萄园的名义,向某市信托投资公司贷款人民币10万元,由某市服务公司粮油商行担保。贷款前,粮油商行经理商某提出,要皮某从贷款中拿出5万元借给该商行用于偿还谷子款,数日后即归还,否则不为皮某作贷款担保。皮某考虑到这笔贷款是用于农业投资,周期长,风险大,有资格又愿意担保的单位一时难找,便同意了商某的要求。同年8月28日,巨蜂葡萄园直接以汇票的形式向厦门的有关粮油商行偿还谷子款5万元。皮某与商某商定了付息的时间和手续。此后,粮油商行资金周转不灵,还款不能兑现,皮某积极追付。案发后经一审法院判决前,这笔款的本息及罚息已全部归还某市信托投资公司。

[问题]

犯罪构成客观方面应具备哪些内容?

[判决]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皮某的行为已构成挪用本单位资金罪,应以挪用本单位资金罪论处。

[法理分析]

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特征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所不可缺少的要件,危害结果是绝大多数犯罪构成所必需的要件,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仅仅是某些犯罪构成所必需的要件。具体而言,作为犯罪客观方面表现的人的危害行为,是在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类型。所谓作为是指积极的行为即实施法律禁止实施的行为;不作为是指消极的行为,即不实施依法应当实施的行为。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给客体即社会主义社会关系造成的危害,又具体分物质性的危害结果和非物质性的危害结果两种类型。此外,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也是犯罪客观方面的重要内容,查明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可为追究其刑事责任提供客观基础。

结合上述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基本原理,查明皮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挪用本单位资金罪的客观方面的要件是其关键所在,我国《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构成挪用本单位资金罪,其必须符合以下四个要件:其一,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具体为本单位的使用权,同时也要一定程度上侵犯了财经管理制度。其二,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其三,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其四,在主观方面出自直接故意。

本案被告皮某系巨蜂葡萄园经理,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其行为完全符合挪用本单位资金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个要件。所以,应对其定为挪用本单位资金罪。因此,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第二篇:刑法案例 6


贪污罪

1、国家工作人员范围的界定

被告人王某,男,31岁,原系某新区复合厂工人。

19xx年3月,某村准备办工厂,听村民杨某介绍,被告人王某所在的新区复合厂生产铝铂投资少,效益好,遂由村支书、会计和杨某到该厂考察,被告人王某介绍了该厂的生产销售情况。村支书决定上铝铂项目,因需要购置设备,某村支书、会计商量后,决定请王某帮助购买机器,车票、食宿费由某村支付,没有报酬。同年3月下旬,某村支书、会计、杨某三人与被告人工某乘火车到户县。下车后村支书等三人住进旅社,被告人王某到机械厂联系,被告人王某见到该厂厂长阎某,说:“我们县一个村要办铝铂厂来买复合机,我想从中抽俩钱,你们把价格提高点。”阎某问抽多少,被告人王某说抽6000元算了,阎某为了销售产品表示同意。次日,被告人王某与某村支书等人到该厂看了机器,阎某将价值8000元的复合机说成是1.4万元,某村支书与会计商量后,决定购买,并由会计办理了汇票,用汽车将复合机拉走。被告人工某从该厂财务科将6000元提出自得。

2、如何正确认定贪污罪的主体

某国有单位的证券部经理张某,听熟人程某说,北京某炒股人士罗某很有能耐,能控制某些股票的价格,便将200多万元的股票委托给罗某炒作。罗某接受委托后,果真在短期内为该证券部赚了50多万元。后罗某因赌博债台高筑,便将其中120多万元拿去还赌债,另外还拿走50多万元用于个人其他消费。案发后,罗某辩称是炒股亏了,拒不退还。

3、国家财产的转包经营者能否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牛某,男,40岁,某市摄影个体户。

19xx年3月,牛某打听到某国有照相馆的承包负责人黄某欲转包其照相馆,于是与黄某联系,欲承包黄某的照相馆。黄某原于19xx年1月与该市第二轻工业局签订了为朋3年的承包合同,承包二轻局属下的秀丽照相馆。根据合同,二轻局提供照相馆的场地、设备以及基本营运资金,共计价值人民币50万元,黄某自主经营照相馆,但每年须向二轻局上交利费6万元。在承包期间,黄某因个人业务重点已转移到饮食业,自感没有精力经营该照相馆,于是向二轻局提出退包,但遭到拒绝。黄某于是产生私下将照相馆转包的想法。牛某与黄某联系后,二人达成转包协议,约定由黄某提供照相馆的场地与设备(事实上均为二轻局向黄某提供),牛某每年向黄某缴纳8万元承包费。19xx年2月,牛某由于赌博欠下巨额赌债,产生了侵占照相馆资产的念头。19xx年3月至20xx年1月期间,牛某采用重复报帐、伪造工资发放单等办法,非法侵占照相馆资金20.5万元,后因二轻局财务检查而案发。检察院以贪污罪对牛某提起公诉。

4、如何正确理解贪污罪的客观要件

被告人张某,男,28岁,系某县百货公司批发部会计。

被告人张某和出纳员李某在同一办公室工作,放现金的保险柜由李某一人负责。19xx年3月8日,张某见李某因有急事暂时外出,而保险柜没有锁好,钥匙还插在锁孔上,张某便将保险柜打开,取走现金3300元,藏于自己的办公桌里,准备在下班后拿走。李某回到办公室后,见钥匙还扦在锁孔上,便将柜内现金进行清点,发现钱丢了,便报告保卫科。张某见事已败露,便投案自首。

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2年。

6、无形财产能否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

案例1:

被告人廖某,男,捕前系某国有公司工程师。

该公司在曾成功开发研制一种先进技术,后该项技术被应用于生产,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与此同时,另一家公司也打算生产同类产品,但尚未掌握该项技术,就提出“对于能提供该项技术的人员除了给予报酬(三室一厅住房,20万安家费)以外,还将从年利润中提取1%的提成”。此时,廖某由于对公司领导对其待遇不满,就利用其保管该技术设计图纸的便利,将该项技术秘密送至另一家公司,并获得了对方承诺的报酬。

案例2:

被告人詹某,男,39岁,系某县城郊乡电管站副主任,主管负责该乡某村的用电管理和用户电费收缴工作。

19xx年1月的一天,詹某乘该村变压器照明总表烧坏之机,并利用自己保管总表箱钥匙的职务便利,打开总表箱,采取把动力总表电压线圈引线拆除,造成总表不计量的手段窃电,此后,詹某使用此手段,多次实施上述行为,每月窃电10余天后再将连线接上,这样,使总表电量低于用户分表的实际用电量。

被告人每月按分表的电量向用户收缴电费,而按总表计量的电量向乡供电所上缴电费。经查实,詹某从19xx年1月以来至19xx年7月案发前,通过采取上述手段,共窃取电量2.4万多度,共少上缴电费7000余元。

7、不动产能否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

案例1:

被告人罗某,男,52岁,汉族,系某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副主任。

19xx年10月,某市海门区市政工程管理处以每亩1.8万元的价格向本县椒南街道联谊大队征用土地1.37亩。随后,被告人罗某因营建私房,在该已被征用的土地旁,向联谊大队购得土地0.2亩。19xx年3月动工前建私房时,罗某利用担任该市政工程管理处副主任的职务之便,乘其宅基地与市政工程处征用土地之间的界线未经划定之机,多占土地0.129亩,并于同年6月建成二层楼私房一幢。按每亩1.8万元计,罗某侵吞土地价值人民币2322元。此外,被告人罗某还贪污1984.97元。

案例2:

被告人张某,系某国有事业单位的行政处负责人。

该事业单位在某市一繁华街道邻街购置有5套带门面的住房,该住房在购买时,单位是作为小金库资金来源购置而专门用于出租的,单位职工基本不知道详情。某甲是直接参加购买房屋的主要人员之一,也是该房屋出租、收取租金的直接责任人。房屋在购买时由于开发商的原因,产权证经过两年仍然没有办理。但是,有关办理产权的原始资料始终在张其手中。购买后的第三年,张某在为单位办理产权证明时,将5套房屋中的4套住房办理成单位的产权,而将其中的1套住房产权办理到自己儿子的名下,将将该产权证明存放在儿子家。为了掩人耳目,张某每年在租金的结算上仍然按照5套房屋的租金记入单位出租收入。第六年时,单位领导已经换届,新来的领导检查小金库时发现出租房问题并决定调换张某的工作,要求张某将产权证明移交。张某以为原来的知情人员基本退休,新领导并不知底细,只交出了4套房屋的产权。案发后,对于张某的行为能否定贪污罪产生了分歧。

8、违禁品能否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

案例1:

被告人庄某,男,26岁,捕前系某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警察。

20xx年2月,庄某参加一次扫黄打非的突击行动,在某录像厅查获淫秽光盘、录像带等共计500多张(盒),庄某利用其保管的职务之便,将这些淫秽光盘、录像带全部占为己有,并通过其朋友将这些光盘、录像带以15—20元不等的价格卖出去,后被举报案发。

案例2:

被告人万某,男,34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在其承办的毒品案件中,利用其职务之便,将罚没的毒品中部分占为己有,至案发,其共计私自占有毒品50多克。

9、如何认定不同形式承包经营中的贪污罪

案例1:

被告人吴某,男,47岁,某县建筑公司驻某工区主任。

某县建筑公司于19xx年10月19日与公司下属4个工区、5个厂处签订了以公司投入机械设备率定产值,以总产值定上缴公司利费的企业内部集体承包合同。公司机械设备及公司700余名工人,按合同已分配到各工区、厂处。当时被告人吴某因被怀疑有经济问题被工作组审查,因而没有参加承包合同之事。公司内部集体承包改革后,公司经理安排办公室王主任征求吴某的意见。吴某表示自己组建一个施工队,一切不用公司管,一年向公司交1万元。公司同意让吴某搞个人承包试点,公司再成立一个城内市政工程队,由吴某自己组班子,自己承揽工程山务,财务管理支配、人事配置公司一概不管,经营上由施工队自负盈亏,自己拉队伍。工程队定总产值10万元,以总产值定上缴公司利润1.83万元。吴某表示同意。19xx年3月中旬王主任代表公司与吴某使用企业承包合同制签订了与其他工区、厂处格式、条款相同的承包合同,并且以19xx年10月19日为合同签订日期。合同签订后,因某县城并没活干,被告人吴某便通过关系到东营市承揽了某公司给东营施工的原造价130多万元的一个大车间。吴某招揽了近百名民工,带着儿子、女儿齐上阵,其弟将自己的拖拉机也开到东营工地。19xx年上半年工程结算时,吴某的施工队完成产值、利润在全公司居第一,公司领导也多次在中层干部会议上表扬吴某个人承包的成绩。公司单方面决定吴某工程队原定上缴公司利费由1.83万元增至7.52万元。公司党委书记兼经理尹某与被告人吴某谈了公司的变更意见,并言明公司与吴某对超额利润按2比8分成,吴某表示同

意。这样,公司以口头合同代替了年初签订的书面合同。19xx年底,被告人吴某的工程队实际完成产值137.6万元。上缴公司利费7.53万元。东营工地完工后,实际纯获利润38.05万元。因会计不知道公司变更合同之事,因而获取利润并没有按照约定分成给被告人,而是将这些利润分几次转人该工地施工建设费用中。由于公司承诺的利润分成没有到手,吴某因儿子患病急需医疗费用,便在20xx年9月至11月期间指示会计人员,采取虚列临时工工资、重复报帐等手段,提取11万元存入个人存折上。

案例2:

被告人朱某,男,41岁,某县国有水泥厂承包负责人。

朱某原来是一家国有企业下岗工人,19xx年1月个人承包某县水泥厂(小型国有企业)。在发包时,该企业经过评估,有固定资产15万元。没有流动资金,承包人需要自己注入流动资金。承包合同约定,朱某承包3年,每年上缴基数分别是10万元、15万元和18万元。完成上缴后,超过基数部分归承包人个人所有。合同同时还规定朱某享有用工、决定工人工资福利等权利。朱某承包经营的第一年,完成了上缴基数后,盈利4万余元。第二年的年中,朱某发现经营形势明显好于前一年,不仅完成上缴的基数没有问题,而且如果兑现合同自己可能会得到可观的利润,把心发包方会不兑现合同,便在20xx年9月至11月期间指示会计人员,采取虚列临时工工资、增大损耗和伪造奖金发放单据等手段,提取9万2于余元存入个人存折上。20xx年1月,经双方结算,朱某除完成上缴15万元外,仍有盈利7万余元。20xx年5月,经人举报,朱某伪造单据冒领9万2千元的事实被查处。县检察院认为,朱某利用承包国有企业的便利条件,在承包到期之前利用职务骗取单位财物9万余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案例3:

被告人陆某,女,38岁,原系某国营农场干部。

19xx年2月,陆某承包了国营农场属下的综合厂,双方约定,承包期限为5年,农场投资70%,陆某投资30%,综合厂的利润陆某按30%提成承包费,其余70脱%归农场所有。在承包经营的第一年,综合厂创造利润达40万元。陆某与综合厂按协议分配了利润。第二年,综合厂的利润80万元,但双方尚未分配利润。20xx年2月,陆某的丈夫,某市财政局局长于某(另案处理)由于受贿被检察机关调查,于某准备外逃,陆为陪同丈夫外逃并筹集路费,利用职务便利,从综合厂中提取了50万流动资金。后二人在边境被抓获。检察院认为,陆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国有财产达50万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

案例4:

被告人马某,男A3岁,原系某国有家用电器公司职员。

19xx年1月,马某所在的公司进行改制,马某与公司签订了承包协议,约定马某承包该公司的小家用电器部,公司以原小家用电器部的既有产品和资金出资,计80万元,马某投入资金40万元,约定所得利润公司与马某按2比1分成,合同期限为3年。马某承包经营后,由于不善管理,小家用电器部连续两年亏损,第一年亏损20万元,第二年亏损30万元。马某感到收回投资无望,于是通过涂改帐簿、虚报支出等方法,侵吞单位资金36万元,存到自己在银行的帐户上。后单位在财务检查中发现了马某的造假行为,将其举报。检察院认为,马某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36万元。

10、承担经营的类型与贪污罪的认定

案例1:

被告人李某,男,26岁,某市个体运输户。

19xx年10月,某市粮食局因改制需要,欲将其粮食运输业务问社会发包。李某得知后,通过关系找到粮食局领导,告知其运输车队有意承包该业务。19xx年1月,李某与粮食局签订了为期两年的运输承包合同。后来,李某发现粮食局管理混乱,对运输货物进库查验制度执行不严格,于是产生了利用运输之便盗卖粮食的念头。19xx年3月,李为粮食局运输一批大米,途中经过某县时,指挥其车队司机盗卖部分大米,价值1.2万元。19xx年8月,李某为粮食局运输食油的过程中,又用同样的手法将食油盗卖给不法分子,价值共计3.6万元。20xx年1至3月间,李某再次利用运输粮食的便利,盗卖粮食局大米、玉米和食用油,价值达4万元。在李某承包期间,李利用承包业务之便,非法盗卖粮食局粮食达8.8万元。后来,由于他人检举而案发,检察机关以贪污罪起诉李某。

11、用单位合同、公章为个人签订合同获取利益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

何某是某科研单位的领导,兼该单位下属一小厂的法定代表人。其利用业余时间,在没有得到单位的资助的情况下自行设计了一条生产线。19xx年底,某公司与何某个人签订该技术转让合同。在签订合同时,甲方为上述某公司,乙方为何某及兼法人代表的小厂,合同没有盖公章。合同签订后,何某出资雇人为该公司安装调试生产线完毕,对方付款时要求何某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收据一张以便公司做帐。何认为此举并不会损害其单位利益,遂提供了加盖该厂公章的收据。

12、如何区分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界限

贺某是A市某人民医院院长。19xx年10月,其母亲患重病花费了不少钱财,贺某遂利用兼任内科医生、能开处方之便和其夫人是该院药房收费员的便利,私自开具一张价值5000元的药品处方(病人的名字为化名),并偷盖其夫人私章,从该院药房骗领到上述药品,供其母亲服用。

13、如何区分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被告人高某,原系某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19xx年乡政府对各种种植结构进行调整时,安排了该村种植小麦、玉米良种繁殖,其目的是提高经济效益、增加农民收入,但乡里不包收购。19xx年至20xx年,高某在组织经手销售村民的良种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采取隐瞒实际销售价格的手段,非法占有村民的销售良种款5万余元。

14、贪污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

被告人陈某,男,41岁,某高校后勤服务部负责人。

19xx年11月,陈某因参与赌博而背负巨额债务。为偿还债务,陈某产生了贪污单位财物的念头。同年12月,陈某为所在单位在某副食品供应公司采购了1万元的副食品,20xx年1月陈持本单位的空白转帐支票与该公司结帐。陈某图谋从中侵占部分公款,当即对该副食品供应公司供销科长谎称,下次陈某所在单位还要再采购一批副食品,打算将部分购货款先存入公司帐户,并要求这次先给出5万元的购货#5@p,待下次购货时再予结算。该供销科长基于个人私交,给陈开了#5@p。陈回到单位后,又编造谎言,说“上次进货未付款,连同这次购回的一并开出购货#5@p”,单位会计人员未作认真审查即在虚开的#5@p上签字,但由于当天单位财务部现金不足,承诺次日予以报销。当天下午,会计人员查阅了购货记录,发现陈某所述不实,于是案发。

15、如何正确把握贪污罪既遂与未遂区别的标准

被告人张某,男,32岁,某国有钢厂供销科科长。

19xx年10月,张某因准备结婚而要装修房子,但因积蓄不多而感手头拮据,遂产生了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单位财物的念头。张某的好友、时任某国有家具厂副厂长的王某(另案处理)知道张某的想法后,即与张勾结,约定互相合作,共同侵占钢厂的财产。19xx年10月25日,张某收到广东洪兴钢材贸易公司的来电,得知洪兴公司准备向钢厂电汇5年前欠下的15.5万元的货款。张某自忖由于该货款拖欠时间太久,厂里有关负责人已忘记此事。于是,张某立即与王某联系,共谋侵占该笔货款。当日下午,张某致电洪兴公司,谎称钢厂因业务关系尚欠王某所在家具厂的货款,告知洪兴公司将货款直接汇给家具厂,以抵偿钢厂的债务。按照张某、王某两人的计划,货款汇到家具厂以后,由张某代表洪兴公司到家具厂,谎称钢厂有一货款错误汇到家具厂的帐户上,由王某签字将货款以现金提出,交张某带走,张某回厂后利用钢厂财务混乱的缺陷,将帐目涂改填平,事后二人平分赃款。11月12日,洪兴公司按张某的意思将货款汇到家具厂的帐户上,11月13日上午张某按计划到家具厂提钱,不料王某因收受贿赂等其他经济犯罪已于11月12日晚被司法机关拘捕,张某无法将货款提出。后王某在看守所问侦查机关坦白,于是案发。

16、具有不同身份的人共同贪污应如何定性

案例1:

被告人刘某,男,25岁,某个体运输司机,19xx年8月20日涉嫌贪污被逮捕。

被告人赵某,男,30岁,某国有公司财务科会计,19xx年8月20日涉嫌贪污被逮捕。

19xx年1月中旬,被告人刘某向被告人赵某提议并多次密谋,制造被抢劫假象,秘密窃取该财务科存放的公款。同年3月4日下午,被告人赵某告知被告人刘某今天下午只有他一人在财务科值班。被告人刘某遂拿一行李袋来财务科,二人一起往袋里装钱。随后二人一起伪造抢劫现场,被告人赵某等刘某离去后,向公安机关报案,谎称被抢劫。案发后,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赵某犯有贪污罪提起公诉,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遂判决被告人刘某、赵某犯有贪污罪。

案例2:

被告人苟某,男,19xx年3月3日出生,原系某县百货公司经理,于19xx年11月17日因涉嫌贪污罪被逮捕。

被告人毕某,男,19xx年4月13日出生,原系某县百货公司副经理,因涉嫌贪污罪于19xx年11月17日被逮捕。

该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苟某、毕某犯有贪污罪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该百货公司系非国有公司,被告人苟某是接受国有公司的委派来百货公司行使经理职权,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被告人毕某是由百货公司职员推举任副经理,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苟某、毕某

在任经理、副经理朗间,共同密谋企图占有百货公司财物,遂于19xx年12月至19xx年5月期间共同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侵吞百货公司8万余元,事后二人分赃,苟某分得5万余元,毕某分得3万余元。人民法院认为,苟某、毕某构成共犯,但苟某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毕某是百货公司职员,也利用了其职务便利,因此,苟某应定为贪污罪,毕某应定为职务侵占罪,遂判决苟某犯贪污罪、毕某犯职务侵占罪。

17、如何对贪污罪案件准确地量刑

案例1:

被告人刘某,男,40岁,原系某省某市中国人民银行某分行行长,19xx年3月10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某在任该行行长期间,于19xx年11月10日至19xx年2月19日,先后3次贪污公款100多万元,并且案发时已基本挥霍花光,无法追回赃款。

案例2:

被告人王某,男,36岁,原系某县国有铜材厂采购科科长。

被告人杨某,男,35岁,原系某市五金交电汽车配件服务部经理。

19xx年6月,被告人王某经人介绍与被告人杨某相识后,商定于6月至8月期间,以购电解铜业务名义,先后从铜材厂领取转帐支票三张,总金额计2.2万元,先后汇人杨某承包的五金交电汽车配件服务部的帐上。而后,杨某多次从该部将2.2万元取出,交给王某1.4万元,自己得8000元。同年7月28日、9月5日杨某以五金交电汽车配件服务部的名义,开出所谓电解铜销售#5@p两张,总计金额2.2万元,交给王某。王某用此#5@p,并模仿保管员的笔迹伪造入库单后,在铜材厂财务科报了帐。案发后被起诉至法院。

挪用公款罪

18、如何认定挪用公款罪犯罪主体

案例1:

被告人刘某,男,28岁,原系某市木材公司和平站一组承包负责人。

19xx年4月,被告人刘某对某市林材公司和平站一组的经营进行了承包(合同期至19xx年12月止),并接受了剩余经营资金1.5万元。按合同约定,木材公司应提供给刘某定额经营的贷款指标17万元,刘某则必须逐月向木材公司上缴利润2300元,并负责偿还公司的贷款及利息。对因经营不善出现资金亏损的责任也由刘某承担。同年5月至8月,刘某三次向木材公司共借得经营资金5万元,连同原来接受的剩余经营资金共6.5万元。刘某用6000元为其弟治病,其余5.9万元用于本人办服装厂。因经营亏本,刘某仅归还木材公司贷款2.7万元。合同到期后,除部分贷款没有归还外,刘某应当履行的上缴利润等义务也没有履行。检察院立案后,刘某还清了尚欠的工8万元借贷资金。

案例2:

被告人王某,某乡某村村长。

19xx年8月2日,某乡洪水暴发。为抢险救灾,上级有关部门拨发了50万元款物。同年8月6日,王某代表其所在的村领回分得的价值10万元的抢险、救灾款物。在得到这笔款物后,王某擅自从中取出2万元现金用作赌本,想着来个“短平快”,借机发上一把,然后再悄悄把钱补上。不料,是日王某手气甚差,2万元很快输个精光。8月8日,经当地群众举报,王某案发。

19、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案例1:

被告人赵某,某国有企业厂长兼党支部书记,系国家工作人员。

个体经营者王某因需资金向银行申请贷款,由于王某不符合批贷要求而未能批贷。跟行工作人员李某找到被告人赵某商量,由赵某以本厂需贷款为名申请贷款后,再转借给王某。赵某在未同厂领导班子研究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向银行申请贷款5万元,转手借给王某做生意用。王某在收到5万元后,以其私人承包的木材公司青年门市部的名义给赵某所在的厂开了收款凭证,并在凭证摘要栏目内题写为“某厂付来购买钢材预付款”,把借款写成预付款。厂会计叶某下帐时,赵某说:“这是银行叫贷给王某的。”会计处理此款时的手续是借款,并当场扣除了4个月的利息1230元。王某于2年后还款3万元,余下2万元案发后被追回。

案例2:

被告人章某,某国有银行信贷员。

19xx年3月至9月间,章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采用记假帐等手法,先后20次从其所在银行及设在该行的十多家帐户上挪出资金累计达人民币50万元,私自提供给某酒厂使用。该酒厂东一专门生

产各种假酒的企业,章某对此心知肚明。本案难以查明章某是否从中谋取了个人利益。

案例3:

被告人李某,男,44岁,某县陶澳木制品有限公司董事长兼副总经理,国家工作人员。

19xx年,李某担任某县木器厂厂长,因该厂资金缺乏,濒临倒闭,由厂党委书记马某以厂的名义向个体户杨某和黄某个人借款近2万元,无偿使用5个月,使该厂渡过难关。19xx年6月,木器厂与一澳门公司合资成立陶木制品有限公司,李某任董事长兼副总经理。这期间,杨某、黄某因做生意无资金,找担任公司董事、工会主席、党支部书记的马某借款。马某跟李某商量说:“咱以前借过人家的钱,现在得帮这个忙。”李某对此表现同意,决定按银行利率计息,借款给杨某与黄某。杨某于19xx年12月借款7万元,写了字据,于19xx年11月还清本息。黄某于19xx年3月借款1万元,由马某代写借据,于20xx年2月还清本息。

20、三种不同类型的挪用公款犯罪行为之认定

案例l:

被待人陈某,某单位主任会计,国家工作人员。

19xx年春节前夕,陈某的小舅子周某到张某处谎称自己的存款被人借用一直未还,他为筹办婚事急需5万元钱,求陈某借公款周转几天。陈某说数额太大不好办。后经周某一再恳求,又想到其已故的妻子在临终前的嘱托,陈某便答应帮忙,但要求周某必须在最短的期限内还清。周某发誓说在10天之内归还全部借款。于是,陈某在会计帐上做了几笔应收取暂付款进行掩盖后,取出销售现款5万元给周某。周某用此款购进一批走私香烟,于当日即转售给各卖烟摊贩,获取非法利润8万元。3日后,周某归还了5万元挪用款,对陈某谎称,他人已将借款归还,不需再用这5万元。

案例2:

被告人廖某,江苏省证券公司盐城业务部委托柜业务员。

被告人廖某在江苏省证券公司盐城业务部委托柜工作期间,于19xx年11月至19xx年2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只花了60元人民币使以股民周某的名义开设811资金帐户和编造假名字潘某开设898资金帐户。廖某先后13次采用透支的手段,累计挪用公款207,893.46元,用于个人炒股,进行营利活动。案发前归还了27,935元,案发后退还全部赃款。19xx年3月2日,廖某向本单位领导揭发了唐某、尹某、袁某、许某等人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有立功表现。

案例3:

被告人杨某,某银行储蓄所出纳员,国家工作人员。杨某有个弟弟杨乙。D98年间,杨乙先后数次问赵某借款,累计达3万元,用于玩电子“苹果拼盘机”进行赌博。19xx年3月,赵某向杨乙催还借款,杨乙为了逃债,东躲西藏,杨某于心甚为不忍。间年7月2日,杨甲擅自从自己保管的库款中拿出3万元公款让杨乙归还给赵某。当月10日,储蓄所查库时,发现杨甲管的库款短少。两日后,杨甲从朋友处借钱还清全部款项3万元。

案例4:

被告人郭某、谢某,分别是某国有单位的领导和财务出纳。

19xx年12月,郭某指使谢某将本单位购买的19xx年度发行的5年期四库券4万元借给他人在银行作贷款担保,担保期为6个月。19xx年1月,谢某又将本单位购买的19xx年度发行的5年期国库券5万元借与他人在银行作贷款担保,担保期为10个月。案发后,被挪用的国库存券在19xx年3月被全部追回。经查,郭某、谢某二人两次挪用时间均未越过3个月。

21、挪用公款罪犯罪对象的具体范围

案例1:

被告人王某,某国有水泥厂发货室主任。

19xx年2月至6月间,被告人王某利用其职务之便,在无提货单的情况下,采用私开发货#4@p的方式先后将5000吨水泥给其朋友刘某、杨某倒卖。同年10月王某案发。案发前,已归还水泥4000吨,案发后,又追回其他被私自挪用的水泥。

案例2:

被告人胡某,某市人民法院财务室主管。

某市人民法院为提高法官“福利”,擅自截留了一部分应上缴国库的案件受理费和罚金,设立“小金库”。19xx年12月至19xx年3月间,胡某先后4次利用其管理该“小金库”的便利,从中挪用款项计10万元,用于赌博、炒股。19xx年5月案发。在此之前,胡某以其从赌场上、股市上获取的利益偿还了全部10万元款项。

22、多次挪用公款的定性与量刑

被告人某甲,某国有公司财务主管,国家工作人员。

某甲于19xx年7月1日第一次挪用了公款6000元。同年9月1日他第二次挪用了公款1万元,并用之归还了前次挪用的6000元。到10月1日某甲第三次挪用公款,数额2万元,并用之归还了前次挪用尚未归还的4000元。同年12月1日第四次挪用公款3万元,以其中的1.6万元归还了前次挪用款。如此这般,某甲先后又挪用了3次公款计10万元。到案发时,尚有8000元公款末还。经查,某甲没有用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而均将其用于挥霍。

23、如何可区分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案例l:

被告人罗某,男,27岁,山东省宁津县人,原系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二处汇入科业务经办员。 19xx年12月至19xx年3月,被告人罗某在担任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二处汇入科业务经办员期间,为了达到出境等个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伪造汇款单及受益人确认书的手段,先后18次擅自将其经手的中国银行总行“834”汇入汇款科目中的1,256,548.23美元,通过电脑划帐的方式,转入非受益人单位的帐户上,挪给台湾商人郑某(在逃)等人进行营利活动。案发前,罗某归还576,836.17美元;案发后,司法机关从有关帐户和罗某处追回美元、人民币、外汇券和物品,折合199,661.70美元,两项合计共退还776,497.87美元,尚有480,050.36美元不能退还。

案例2:

被告人曾某,男,21岁,某信用社出纳。

曾某在信用社工作朔间,违章帮助他人贷款1万元,没能按潮收回,因害怕单位处分,遂产生携款外出赚钱以挽回损失的念头。19xx年8月17日,曾某在与会计扎帐后,没有按照规定、当天储蓄存款存入库房,而是利用职务之便,将存款放在自己办公桌内,于当晚11时携带所保管的现金8.6万余元潜逃。次日,单位向检察机关报案,检察院当即立案并派人追捕。曾某得知检察机关正在追捕自己,即于当月22日主动到某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当场交出现金6000元,储蓄存单一张,计金额7万元,其余1万余元曾某在外逃期间与他人挥霍一空。案发后,其家人帮助曾某退清已挥霍的1万余元。

24、挪用公款罪的既、未遂形态之司法认定

被告人刘某,男,27岁,某国有银行某县支行储蓄所主任。

刘某平时嗜赌。19xx年间,刘某在赌场上屡屡失利,生活极为窘迫。刘某心有未甘。19xx年春节,刘某暗暗发誓,一定要想法子弄点钱来,赌把“大”的,尽快摆脱困境。同年3月4日,刘某利用其身任主任、担任取库款之便,采取取存单据不入帐的手段,中途截留现金10万元,准备在赌场上“大获全胜”后,于月底再神不知、鬼不觉地将其归还。未曾料在此期间,刘某的赌友皆因各种原因不能陪其“尽兴”,到月底时,这10万元一直都没有派上用场。因害怕被人发觉,刘某不得不在4月4日归还了这笔公款。

25、挪用公款罪的共同犯罪之司法认定

案例1:

被告人白某,某农业银行出纳员,国家工作人员。

被告人冯某,个体户。

白某、冯某系中学同学,曾有过恋爱关系。19xx年1月12日,冯某因欠下赌债,对方逼债甚急,找到白某,假称其经营的小商店急需一笔资金周转,要白某通过农贷形式帮其贷款5000元。因冯某不具备申请农业贷款的条件,白某无法帮其办理。但白某又碍于旧情,不忍让冯某失望,遂从自已保管的农贷款中拿出5000元借给冯某,并告诉冯某,此款是向别人借的,必须在10日内归还。冯某拿到这笔钱后,又去赌博,赢得2万元,还去赌债后,尚余1.5万元,便于借款后的第三天如数归还了白某5000元。同年2月16日,冯某因缺少赌资,又去欺骗白某说,他联系好了一批货,转手倒卖便可赚万元以上,但尚欠8000元货款未能凑足,要求白某再给借8000元,并表示半月后一定归还。白某见前次借款冯某很讲信用,便准备再次给冯某解一时之困。这次,白某明确告诉冯某:“事实上,上次的5000元,就是我从公款中取出的。这次,我信任你,再从公款中借8000元给你,但你一定要在半月内归还。否则,我将被连累。”冯某说:“你尽管放心,我一定即时归还。”后白某从公款中又取出8000元给冯,冯某将此款用于赌博全部输掉,无法归还。白某连连催冯某还款,冯某均编造借口搪塞。4月初,某农行核帐时,白某挪用公款的事实被发现。

案例2:

被告人梁某,某县农行某营业所副主任。

被告人卢某,某县某公司副经理;被告人高某,某市色织厂工人。

19xx年12月底,卢某找到梁某,谎称购买木材,需款20万元,要求帮忙解决。梁某答应帮忙。19xx年1月的一天,梁某、卢某便同去某县某乡信用社找款。经协商,对方同意拆借给梁某的营业所20万元流动资金。梁某即瞒着所内其他工作人员,以本所名义问某信用社拆借20万元转手借给卢某使用。卢某用此款归还了个人债务。19xx年5月,卢某伙同本案另一被告高某前往梁某处,谎称去东北订了一笔木材合同,已付押金18万元,还需款100万元,要求帮助解决。在卢某、高某的催促下,梁某又以本所的名义向本县某信用社拆借20万元,并动用本所库款4万元,一并给了卢某、高某,此款被卢某、高某用于偿还债务和挥霍。19xx年6月,梁某挪用公款1.6万元,其中梁某去外省某市找卢某、高某催款的路费开支1680元。自19xx年12月至19xx年6月,梁某累计挪用公款55.6万元,其中,卢某、高某以欺骗手段从中骗取29万元,卢某单独骗取20万元,均用于偿还债务和挥霍。案发前,梁某归还

5.5万元。案发后追回款物计6.2万元,尚有43.8万元无法偿还。

受贿罪

26、事后受贿行为如何定性

——受贿罪构成的认定及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争论

被告人陈某,男,原系中国电子物资公司某省公司总经理(副厅级)。

被告人徐某某,男,原系中国电子物资公司某省公司党委书记兼副总经理(副厅级)。

19xx年4月6日,中国电子物资公司某省公司能源化工处(以下简称能化处)处长兼庐海实业有限公司承包人李某某向被告人陈某交书面报告,提出新的承包经营方案,要求给予“倾斜政策”,对超额利润实行三七分成。4月10日,陈某在这份报告上批示“要调动积极性”,“研究试行一个可行办法后,在全公司推开。”随后他与被告人徐某某一起,在没有通知本公司其他两名副总经理的情况下,召集李某某和公司财务处长开会,研究并同意了李某某提出的建议。会后,陈某亲自起草,会同徐某某签发了《关于能源化工处、庐海实业有限公司试行新的奖励办法的通知》,即中电皖物办字(92)049号文件,该文规定李某某承包的部门利润基数为120万元,对超额利润实行三七分成。陈某和徐某某决定此文件之发至财务处、能化处执行。在此之前,按照该公司原订的经济责任制奖惩办法,超基数部分按3成提奖,超计划利润部分按5成提奖。李某某享受大幅度提高分成比例的“倾斜政策”后,当年即获得提成款21万元。

19xx年出,陈某又主持制定了(92)103号文件,在全公司都实行了三七分成的承包方案。同年4月13日,他在审核(93)019号《业务处室六项费用承包核算办法实施细则》时,亲笔将李某某承包的部门利润基数由原来的140万元改定为120万元,客观上又使李某某多拿超额利润提成。李某某在19xx年获得提成款160余万元,由其个人支配。在李某某承 经营期间,被告人陈某还以本公司名义于19xx年11月和19xx年5月两次向省计划委员会申请获得进口原油配额6.5万吨,交给李某某所在的部门经营,使其获得超额利润。在李某某与公司财务处之间因资金流通、使用发生矛盾时,被告人陈某和徐某某都出面为之协调疏通。李某为感谢两被告对他的关照,于19xx年春节前到二人各自的办公室,分别送给陈某人民币3万元,送给徐某某人民币1万元。同年下半年,陈某与其妻子说想在珠海买套住房,李某某即表示购房款由他来出。19xx年春节前,李某某又到徐某某家送了3万元人民币,到陈某办公室送其20万元人民币,春节后又到陈某家送了10万元人民币和15万元港币。至此徐某某共收受李某某人民币4万元,并将此款以个人名义先后存人银行。陈某共计收受李某某人民币33万元,港币15万元。19xx年3月,陈某用此款以其妻的名义在珠海购买了一套住房,价值人民币51.7822万元。李某某于19xx年初因涉嫌经济犯罪被查处后,陈某与徐某某商量串供。陈某还到外地找人打假借条,企图掩盖购买私房款的真实来源。

27、如何处理受贿后又实施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一罪与数罪的问题研讨

被告人胡某某,男,原系某监狱副狱长。

被告人韦某某,男,原系某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

被告人胡某某在担任某监狱副狱长期间,被告人韦某某在担任某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第二庭庭长期间,大肆收受服刑罪犯及其亲属的钱财,分别利用管理、呈报服刑罪犯减刑、假释材料和审理、裁定减刑、假释案件的职务便利,对明知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服刑罪犯,采取故意违反法定程序和条件、编造罪犯改造情况等手段呈报罪犯减刑、假释材料及裁定给予罪犯减刑、假释,致使多名不符合条件的罪犯得以多减刑或假释出狱。

28、对受贿罪的犯罪分子如何适用刑罚

被告人张某某,男,原系某省国信公司党委书记、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19xx年底至19xx年9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担任某省国信公司党委书记、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收受及指使其养子、妻子收受公司下属和客户的财务,为对方谋取利益。收受的财物总计折合人民币2,208,900元。其中张某某指使其养子收受下属某公司经卢某某为感谢其重用、提拔及在业务上的关照而送给的珠海澳洲山庄别墅一栋,价值143.75万港币;收受下属房地产公司其经理为张某某同意其辞去公职并在工作移交中满足其意愿而送给的40万港元;收受港商吴某某为求得张某某支持、关照而送给的30万港元。在到深圳出差和到香港旅游期间,张某某纵容其妻收受下属房地产公司某经理4万港币;收受卢某10万港币。被告人张某某在与马来西亚某商人洽谈业务过程中,应其要求,签署一系列文件,出卖国信公司的利益,收受该商人12万马来西亚林吉特;在帮助港商黄某某推销深圳的“福建大厦”四层写字楼,使黄等人获取中介费人民币216万元期间,先后收受黄某某现金8万港元和价值l.6万港元的摩托车一辆;在洽谈、开发深圳“威龙工业城”项目过程中,收受合作方邓某某人民币5万元;在国信公司将合资成立的惠州服装实业有限公司交给合资方陈某某兄弟承包经营后,经张某某同意减交了陈某某兄弟应交的利润25.5万元,免交了应交的违约金141万元,张某某先后在香港收受陈某某送给的现金16万港元。上述收受的财物,除别墅和摩托车外,大部分由其养子用于某市烈士公园“水上乐园”项目投资,部分山其妻在深圳存入银行,案发后,已被检察机关追缴。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和通过其妻、其养子收受钱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系主犯,虽然赃款已被全部追回,亦应依法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条第l款、第385条、第386条、第383条第1款第1项、第25条、第26条第1款和第4款、第57条的规定,于19xx年10月7日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侦查机关查获的赃款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均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被伟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以接受黄某某等人财物是受礼、受赠或接受资助,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属于受贿;张某某的证词不具有法律效力,--审认定收受张某某12万马来西亚林吉特的事实失实;对珠海澳洲山庄别墅没有收受的故意为理由提出上诉。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国信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与黄某某等人的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对方财物,归个人所有,并利用其主持公司经营管理的职务之便接受办理对方请托事项,为对方谋取利益,应以受贿论处;关于收受澳洲山庄别墅的主观故意问题,有证据证明张某某有明显的收受故意;关于收受张某某12万马来西亚林吉特,由于通过特殊手段取得的与张某某的谈话笔录,不具有法律规定的证据效力,又无其他证据支持,故认定收受张某某的贿赂的证据不充分,不予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94.154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危害特别严重,系本案主犯,依法应予严惩。依HR《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1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2条第1款、第385条、第386条、第383条第l款第1项、第25条第1款、第26条第1款、第4款、第57条第1款的规定,于19xx年7月22日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人张某某的上诉,维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上诉人张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的刑事判决。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将该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己收受或者纵容、指使其养子、其妻收受公司下属和客户的财物,折合人民币194.154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使国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二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9条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5条第1项的规定,于19xx年10月10日核准某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以受贿罪判被告人张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的刑事判决。

单位受贿罪

29、单位受贿罪的司法认定

案例1:

被告人某县经济建设委员会。

被告人吕某某,男,49岁,某县经委主任。

被告人张某某,男,57岁,某县经委副主任。某县化工鼠药公司和光华化工厂(均另案处理),19xx年10月起开始联营生产农药、鼠药。他们生产的农药和鼠药质量差,多次受到县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批评,甚至有被取缔生产的可能性。于是他们商量,为了使伪劣农、鼠药能够继续生产,必须打通县经委这个关节。鼠药公司经理姜某某,利用他与县经委副主任张某某是同学关系,向张某某说:“经委只要批准我们扩大农、鼠药生产,我们每年给经委4万元的办公补助费。”张说:“这个问题不单是我的问题,一是要找吕主任商量,二是要经省化工厅批准才行。”19xx年12月,姜某某和乔某某(均另案处理,乔系光华化工厂厂长)又去找到吕某某、张某某说:“农、鼠药生产是本县的优势,对增加本县财政收入很有好处。我们每年给县经委4万元办公补贴费,现在一次给两年的8万元。吕某某、张某某明知他们生产的农、鼠药质量低劣,还是答应了他们的要求,很快便向他们提供化工厅批准加工、生产、分装农药、鼠药的批示,县经委也非法收受他们送的办公补贴 费8万元。

化工鼠药公司和光华化工厂得到批文后,便大肆生产、销售伪劣农、鼠药。到19xx年6月,生产伪劣农药215吨,伪劣鼠药4吨,经营额达70余万元,获暴利30万余元。这些伪劣农、鼠药品种有19种之多,销往河北、河南、陕西、四川、甘肃等省市,给农业生产造成重大损失。19xx年6月底,被某省技术监督局、某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查处。

案例2:

被告人中国建设银行某县支行。

被告人孟某某,男,50岁,中国建设银行某县支行行长。

被告人于某某,男,30岁,中国建设银行某县支行副行长。

19xx年10月,被告人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为了筹集资金给职工办福利,经被告人行长孟某某和被告人副行长于某某等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支行里发放的每笔贷款均通过提高利率的办法,收取一定比例的“劳务咨询费”。自19xx年10月到19xx年5月18日,该支行先后从81个贷款单位的131笔贷款业务中收取“劳务咨询费”57.8173万元,将该款存入本行劳动服务公司帐户上。

30、上级单位逢年过节收受下级单位的财物是否可以构成单位贿赂犯罪

被告人,中国某总公司南昌分公司(以下简称南吕分公司)。

中国某总公司南昌分公司是主管江西省甲种工矿产品外贸出口的单位,江西省各个地区、县、市的甲种工矿产品的出口业务都要经过该分公司的批准和组织协调。从19xx年开始,整个江西省的甲种工矿产品的出口形势一年比一年严峻,而该种工矿产品过去一直以对外出口为主。外贸形势的恶化使得江西全省的开采、加工甲种工矿产品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一年比一年困难。到19xx年,江西省的开采、加工甲种工矿产品的企业已有85%处于停产或倒闭的状态,勉强继续维持生产的少数企业也是朝不保夕、负债累累。企业下岗工人成千上万。

下面的企业在破产、倒闭的边缘挣扎,南昌分公司的日子却异乎寻常地好过。原因在于各地企业为了获得十分有限的对外出口指标,每到逢年过节,便勒紧裤带,从极为宝贵的流动资金中挤出一部分,或包成红包、或买成礼品,开着大小车辆,从远近不同的地方来到南昌,送到南昌分公司的办公室。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则将各企业送来的钱物登记在册,公司领导在开会研究时一般根据各企业所送钱物的多少来分配出口指标。某企业生产的甲种工矿产品质优价廉,深受外商欢迎,分公司有关负责人却视若不见,只分给该企业极少部分出口指标,结果导致大量产品积压,企业陷入困境,而一些产品质量很差的企业,由于花在送礼上的钱够多,却能得到许多出口指标。这些质量很差的产品被混在质量好的产品中出口,结果导致出口的工矿产品品位大大下降,被外商退货或被压价交付,给国家造成了重大损失。

经某市检察院调查,在19xx年2月至19xx年2月的8年期间,南昌分公司几乎每年都收到下属8家企业送来的大量现金或者礼品,已经查明的现金和礼品价值总计就达460多万元。某市检察院于19xx年8月以单位受贿罪对南昌分公司提起公诉。同年9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逢年过节拜年送礼不属于行贿,因而南昌分公司收受拜年礼物的行为不属于受贿为理由,判决南昌分公司不构成单位受贿罪。

行贿罪

31、如何正确认定行贿罪的行贿对象

案例l:

19xx年,B市海华电子公司(国有)与香港某电子公司合资成立海港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海华公司占有股份70%,并聘请某大学退休教授李某作为中方代表委派到海港公司出任总经理。19xx年上半年,个体户林某为了从海港公司获取超额的收录机产品订单,先后贿送了人民币10万元给李某。

案例2:

20xx年初,陈某为了便其有弱视的儿子在征兵中顺利过关,千方百计托熟人疏通,后获知该县武装

部部长胡某负责征兵事宜,遂想法找到胡某之妻彭某说情,并送上现金2万元和价值5千元的首饰,彭某将钱物收下,回家未将收受钱物一事告诉胡某,只说陈是其同学要胡某帮忙,胡某念其妻同学之情,帮助陈某之子顺利入伍。

32、如何区分行贿罪之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被告人李某,男,32岁,满族,吉林省人,系某市公安局看守所警察。

19xx年3月至6月,被告人李某在担任某市公安局看守所干事职务期间,与已经一审法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在押罪犯程某确定了恋爱关系。19xx年6月程某被交付某监狱执行后,同年7月15日监狱决定,分别由监狱长柳某(另案处理)、科技科科长徐某和程某到厦门联系有关项目。李某以程某“丈夫”和警察的身份担保程犯出狱并同去厦门。同月30日,柳某一行4人返回成都,经柳同意,程犯与李某回绵阳,8月2日返回监狱。同月31日柳某到绵阳。李某、程某与景某(程犯之母,另案处理),在景某家中共谋给监狱长柳某行贿。8月1日上午,李某在绵阳市临园宾馆冷的住处,将景某给的3000元人民币向柳某行贿。柳离开绵阳的当日下午,李某、程某合谋串通医生,编造了程犯因病住院的虚假事实使程犯脱离监管7天。8月2日,柳某和徐某到绵阳市中心医院看到望程某时,李某又将景某给的500元人民币向徐某行贿。

人民检察院以行贿罪提起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某是在被告人景某的行贿行为遭拒绝后,由景某委托李某去代为行贿的,是被程犯母女利用了。死刑缓期2年执行犯程某被监狱放出到厦门监狱洽谈有关项目,是监狱安排的,并非李某行贿所致,故不属情节严重。被告人高某行贿3000元,但属认罪态度好,对其行贿犯罪的主要问题是交代清楚了的,应当从轻处罚。

人民法院认为高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33、对行贿罪不同情形的正确辨析

案例1:

刘某19xx年被任命为D市城建局办公室主任,时年32岁。某私营建筑公司老板龙某通过刘某的同学认识了刘某,认为刘某年轻、灵活、有背景,前景看好,遂有意结交以图日后能从刘某处得到建设工程。19xx年春节,龙某以过节为由,送给刘某的小孩“压岁钱”3000元。龙某知刘某对其没有反感后,每逢过节便请刘某吃饭,并送上3000—5000元不等的红包。20xx年刘某当上该局副局长,并将一价值上千万元的城建工程项目发包给了龙某。

案例2:

19xx年高考招生时,李某为了使其女儿能进入W市某重点大学,通过熟人找到该大学负责招生的学生处处长林某要求帮忙,林某说李女儿考分不高,花点钱才能考虑。李某“望子成龙”心切,被迫将几年的积蓄3万元送给了林某。后林某将考分未达到该校招生标准的李某女儿以“特招”形式录入该校。

案例3:

何某是滨海市某市属大型公司的党委书记兼总经理,张某是该公司属下分公司总经理。19xx年,何某得知该市政府班子要换届,并且增补一名副市长,遂把此事告诉了张某,并提到要“做做工作”。张某深感何某对其厚爱,认为如果何某做了副市长,自己日后也能得到其更大的关照。遂向朋友凑足了20万元,并以何某的名义贿送给了上级有关人员。

案例4:

福建省20xx年铲除了一个专门行贿寻求“保护伞”的犯罪组织。该组织名叫“大公家”,成立于19xx年,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领导成员,有骨干分子,成员间有明确的分工:一部分人负责向各造假烟业主收取活动经费,另外一部分人专门负责向打假职能部门的人员送钱行贿打通关节。从19xx年至19xx年春节前,共向该县“三机关一部门”的有关领导人行贿58.82万元,被“大公家”摆平的有关打假职能部门干部达27名。同时,该组织财务制度健全,设有会计、出纳各1名。每次行贿的对象及数额由全体成员会议决定后,一般由3人组成行贿小组,既分工配合共同完成行贿任务,又相互监督防止有人侵吞行贿款。

34、如何看待“逆向行贿”的问题

案例1:

19xx年底,某县粮食局局长钱某在“年度考核”中担心自己业绩平平,“民主测评”不会理想,遂借春节来临、慰问属下之名,自掏腰包给全局股级以上干部每人发给1000元的红包,从而使其在考核中顺利过关。

案例2:

20xx年,某市公安局治安处处长李某的外甥因为嫖娼被该处特营科抓获,李某为了不影响其外甥的

前途,找到经办人王某说情,要求王某罚款放人,不要通知单位。王某照办,事后李某给了王某5000元以示感谢。

35、对用公款行贿行为的定性

徐某是H省某县某乡卫生院副院长,19xx年5月因违反《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私自出售卫生院里的杜冷丁,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贩卖毒品罪立案侦查。为减轻自己的责任,其授意同事、新属筹集公款、私款向有关人员送礼。徐某被取保候审后,将同事和亲属为其个人活动开支的票据,由其签字在本单位财务上报销21,729元人民币。

36、以行贿为手段进行其他犯罪的行为如何定性

被告人黄某,男,43岁,捕前系某私人企业老板。该市地税局曾两次通知其申报纳税,而黄某都拒绝申报。黄某为了达到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目的,决定要和该市税务局长石某(另案处理)“联络感情”,于是以“赞助”石某儿子在国外读书的名义,将50万元送给石某。石某得到50万元的“赞助费”后,心领神会,对于黄鞭的缴税问题十分“关照”。他对其下属说:“黄某的生意最近不好做,别老往他那儿跑了,再说,他给地方做的贡献也不小了,人家也不容易。”黄某从此不再缴纳任何税款,直到案发时为止,黄某偷逃应缴纳税款856.34万元,给国家造成巨大的损失。

37、行贿罪的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案例1:

于某是某国有银行法律顾问处的干部,19xx年通过了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想申领兼职律师执业证,方便平时在外接点案子做以贴家用。20xx年其结识了该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处长的弟弟刘某,将此意告诉了刘某。刘某经了解回复,于某属国有企业的在职人员,不符合申请兼职律师的条件,如果能从一学校开具证实系该校教师的证明,刘某可通过其做处长的哥哥帮忙。于某非常高兴,通过熟人从某大学开了证明,并包了1万元红包,连同证明及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托刘某转交其哥哥。刘某带回放在单位的抽屉,未来得及转交,便在一次车祸中丧生。后其单位将上述钱物还给了于某。

案例2:

20xx年,李某有一货款纠纷案件在某县法院审理。李某因拖欠货款,担心法院会判其支付较高的违约罚息,遂想法找到该案的经办人陈某,正想趁人不注意私下塞给陈某人氏币2万元时,因有人进办公室未送出。陈某会意,表示会充分考虑。后法院判令李某支付货款及较少的罚息。

案例3:

吴某自办一家小型五金加工厂,19xx年因销路不好产品积压严重,流动资金短缺,遂托亲友找到该县农业银行信贷股负责人苏某,请求苏帮忙提供20万元贷款,并送给苏某人民币5000元,还表示以后会重谢。苏某收下钱财,答应帮忙,并安排手下职员办理有关放贷手续。后因吴某提供的贷款担保手续有假,在报审批时被行领导发现,吴某贷款一事搁浅。

对单位行贿罪

38、如何区分对单位行贿罪之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案例1:

19xx年10月,S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贺某代理的一宗货款纠纷案件将在该市临江区法院审理。贺某自感自己代理的当事人欠款不还,于法于理不合,但为了达到胜诉的目的,在该案立案前,贺某以捐助临江区法院改善办案条件为名,送给该法院5辆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万元。

案例2:

D市畅想电脑公司是一家全民所有制企业,主要从事电脑安装、技术培训和维修服务。王某自19xx年9月至20xx年11月任该公司经理。19xx年1月,该公司为在与同行竞争中占领更多市场,经公司经理行政会议研究决定,专门出台了一个《关于业务费的管理通知》,对给付客户回扣的程序、操作方式等作出规定。在19xx年下半年至20xx年下半年间,该公司及其开设在外地的电脑经营部,在为许多大中小学安装电脑网络工程的过程中,以购货款额的8%至10%为回扣比例幅度,先后由公司王某及部分业务员分别向50多所大中小学给付回扣共计80万余元。

39、如何区分对单位行贿罪和对单位负责人行贿的界限

19xx年11月至19xx年10月间,讯达网络工程公司(个体)在为某大学提供电脑设备及安装过程中,该公司经理霍某为了感谢该校几位领导在竞标中的照顾,以给该校回扣的名义送给该校校长张某25万元。收款后,该校校长张某吩咐财务人员不入单位财务账,用于单位领导及少数知情人使用和私分。

单位行贿罪

40、单位行贿单位的行为定性

20xx年初,滨海市滨海建筑公司(国有)参与某国有房地产开发公司(简称“开发公司”)开发的某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竞标过程中,自感与其他竞标人在实力上有一定差距,遂由公司董事会集体研究对策并决定,以回赠该开发公司工程总价款0.5%的回扣为条件,并提前由总经理李某私下给开发公司人民币20万元,后以材料费的名义在本公司记帐。开发公司遂将此项目发包给了滨海建筑公司。

41、单位行贿罪的司法认定

被告单位浙江省湖州市某皮革有限公司。

被告人张某,男,系浙江省湖州市某皮革有限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

19xx年至19xx年,张某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先后9次送钱送物给时任湖州市政府办公室农业科科长、浙江省农业发展投资集团湖州公司董事长的项某5万元,先后8次送钱送物给时任浙江省农业发展投资集团湖州公司总经理、湖州市农业投资开发总公司总经理的侯某5.万余元。作为“报”湖州兴茂皮革有限公司从上述两家农业投资公司获得违规借款4000余万元。此外,19xx年至19xx年,张某先后8次送钱送物给时任湖州市财政局农财科科长的沈某2.3元,在此期间,湖州兴茂皮革有限公司从该市财政局借得资金350余万元。

介绍贿赂罪

42、如何区分介绍贿赂罪之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被告人张某,男,30岁,汉族,河北人。

19xx年10月,张某得知包工头唐某(另案处理)想承包某县第三中学的改建工程时,便对唐某谎称主管某县第三中学的县教委的基建科长是其朋友,并说:“只要你肯出钱,我保证你将工程拿到手。”唐某答应只要活动成功,事成之后一定重谢。于是,张某便四处积极活动,通过熟人介绍结识了某县教委的基建科长李某(另案处理)。并多次携带烟、酒等物去李某处拉关系,进行游说。19xx年11月下旬,在张某的竭力撮合下,唐某与李某达成协议,由唐某付给李某“好处费”5000元,李某将某县第三中学的改建工程交由唐某承包修建。协议达成后,张某从中获得“介绍费”1000元。由于唐某所组建的包工队是临时凑起来的,在人员、设备、技术力量上均不具备承包修建某县第三中学改建工程的条件,且唐某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未按照施工图施工,不仅质量差,而且延误了工期。工程完工后基本上无法使用,给国家造成损失,并且严重影响了某县第三中学的教学安排。

此外,在19xx年11月至19xx年6月间,张某还多次为朱某、邓某(均另案处理)等多人牵线搭桥,向某县新华中路派出所所长陈某(另案处理)行贿,非法办理户籍关系,贿赂金额达4000元,并从中获取“介绍费”1000元、飞亚达牌手表一块、高级皮鞋一双,以及烟、酒等物,价值约1000元。

某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犯介绍贿赂罪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认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被告人张某虽然在行贿行为与受贿行为之间进行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但是,被告人张某从中获取的非法所得不多,数额不大,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某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为唐某的行贿行为和李某的受贿行为竭力撮合、游说,其行为对促成唐某与李某二人间的非法交易起到了关键作用。而且,由于被告人张某行为所促成的贿赂犯罪带来了严重后果,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严重破坏了某县第三中学正常的教学秩序。另外,被告人张某还多次为他人的贿赂犯罪活动沟通、撮合,情节恶劣。因此,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介绍贿赂罪。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2条第1款、第64条的规定,以被告人张某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有明徒刑1年6个月;其犯罪所得的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43、如何区分介绍贿赂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被告人罗某,男,29岁,汉族,某大学学生。

罗某从19xx年进入某大学学习以来,受社会追求时髦等风气影响,虚荣心极度膨胀,平时不认真学习,整天东游西荡,逐渐养成好吃懒做的恶习,但是又由于家里所供生活费用有限,罗某就动起了歪脑筋。20xx年7月,罗某放暑假回家,得知其所在镇临近的某乡镇企业急需某种紧缺化学材料,于是就私刻印章并伪造公文证件等,冒充自己是国家某部委工作人员,找到该乡镇企业的领导人冯某,并对冯某声称他与对该种化学材料具有审批权的领导很熟悉,只要冯某不小气,事情就比较好办。冯某听后,对罗某所言信以为真,并当即表示,只要罗某肯在这件事情上出力,能够撮合成功,所有“活动经费”他全部愿意出,另外,对于罗某按照比例提取“介绍费”,并在当天盛情款待罗某,席间就以“弟兄”相称。“协议”达成以后,罗某即四面活动,八方出击,通过多日努力,终于联系上了某国有公司经理赖某,罗某在得知该公司可以提供同类产品时,就多次给赖某送烟、送酒、送钱,还经常安排吃饭、洗澡、唱歌等活动,以此来和赖某拉关系。在罗某的极力撮合之下,冯某和赖某达成“协议”,冯某送给

赖某“好处费”20万元,赖某给冯某提供该种化学材料200吨。赖某在收受钱财之后,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规定向冯某提供了200吨材料,罗某从中提取了5万元“介绍费”。但是,由于罗某为了使其撮合成功,在此之前,有意隐瞒了化学材料的型号,致使冯某买进的化学原料不能使用。

44、如何区分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受贿罪共犯的界限

案例1:

19xx年3月,林某得知其战友贺某负责的某高速公路公司要发包某路段的建设工程,遂向贺某推荐与其交往甚密的老乡李某主管的某建筑公司,贺某认为李某的公司资质不够,林某说李某的公司经营灵活,可以给予相当的回扣,贺某默许,林某将此意转告李某,李某欣然同意。在竞标中,经贺某暗中帮忙,李某的公司承接了价值2000万元的上述工程,后直接送给贺某个人人民币50万元,同时为林某的小孩人托交纳赞助费5万元。

案例2:

20xx年初,胡某的弟弟因为涉嫌故意伤害罪被B市公安机关逮捕,遂找到其在某派出所工作的高中同学陈某帮忙疏通,并表示要花点钱。陈某念及同学之情,想法找到经办此案的何某,并约胡某、何某多次吃饭。后陈某告诉胡某光请吃饭还不够,最好送点实物。胡某于是用信封装了2万元,在陈某有意安排的一次饭局上,私下送给了何某。

45、如何区分介绍贿赂罪与斡旋受贿的界限

案例1:

被告人任某,男,47岁,某市税务局局长。

19xx年5月,某市工程队承包负责人李某得知某高校有一项教学大楼的基建工程要发包,李某意图通过行贿承包该工程,但苦于没有门路。后来,李某打听到其初中同学任某与该高校基建处长廖某(另案处理)有深交,于是找到任某,希望任能帮忙,许表示事成之后,廖某和任某都会有感谢费。任某便找到廖某,告知廖李某的意思,廖某答应帮忙。19xx年6月,廖某明知李某工程队资质不够,但仍利用职务便利,将教学大楼的基建工程发包给李某。事后,李某给予廖某10万元辛苦费,给任某5万元介绍费。

案例2:

被告人殷束,男,38岁,某海关稽查科科长。

19xx年3月,某市个体户高某欲为其妻子及妻妹在某市找一份工作。高某找到老老乡殷某,殷告诉高本市东升机械进出口公司(国有)效益不错,职工待遇很高,且该公司总经理翟某与他有点交情,可以介绍相识。于是,高某通过殷某的关系找到东升公司的总经理翟某,希望翟某能为其妻子及妻妹安排一份工作。但翟某告诉高某,根据市人事局以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公司招聘的人员必须有高中以上文化并且具备本市户口,高某的妻子、妻妹只有小学文化,而且是农村户口,不符合有关规定,无法为其安排工作,殷某遂提出可以给翟某5万元辛苦费,让翟某想办法通融、通融,但当即遭到翟某的拒绝。高某又找到殷某说:“翟某不为所动,是不是因为我提出的辛苫费太少?”殷某说:“翟某不可能不为所动,应该也不是因为你出的价钱太少,可能是因为你和他还不是太熟,翟某怕有麻烦,所以不敢收钱。”殷某又说道:“这事我可以为你亲自出面找翟某打点,因为殷某的单位正在搞进出口生意,与我有大量业务往来,他不可能完全不给面子,但给翟某的钱你还得送。不过我最近工作比较忙,身体也不是很好,你不是在做人参生意吗,能不能给我找几支好参,高某当即领会殷某的意思,次日即到殷某的办公室送上两支特等高丽参(币值2万元)。同年4月2日,殷某找到翟某,跟翟某说,高某乃其好友,希望翟某能给高某之妻及妻妹在东升公司安排工作,并暗示高某不会亏待他。翟某本来不想为高某办该事,但考虑到殷某是海关稽查科科长,公司经常与之有业务联系,不好得罪,答应给予考虑。4月5日,高某在殷某的授意下再次找到翟某,翟某答应帮忙,并收下高某的5万元。1个月后,在翟某的帮助下,高某妻子及其妻妹以正式职工的身份进入东升公司。后来由于他人检举而案发。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46、如何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被告人罗某,男,50岁,汉族,湖南邵东县人,原系某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内勤股副股长。

某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罗某从19xx年至19xx年5月,在担任某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内勤股副股长期间,利用办理机动车辆牌照等工作之便,先后收受某市国际贸易公司汽车分公司刘某、射阳县大成贸易公司经理马某等人贿赂的现金合计3.37万元。在调查被告人罗某受贿一案过程中,从其家中搜出现金、存款单、借款单合计数额20.16万元,扣除受贿金额3.37万元,被告人能说明合法财产来源的计4.3万元,不能说明财产来源的计12.49万元。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

不明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被告人罗某犯受贿罪及受贿的具体金额无异议;对被告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亦无异议,但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家庭财产中“不能说明财产来源的计124900元”证据不足。其理由是:(1)公诉人根据19xx年以来罗某及其妻子王某两人有证可查的工资、资金及其他各种补贴、帐面收入之和与19xx年以来统计部门提供的当地生活消费支出之和大致相等,得出罗某家庭的收支基本持平的结论显然不符,一个有30年工龄的政法干部,没有一点积蓄是不可能、不现实的。(2)公诉机关没有查清巨额财产的真正来源。庭审中被告人罗某提出家中应有7万余元的结余,而公诉机关没有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核实,只是根据推理推定其收支持平,显属证据不足。(3)公诉机关引以为据的市统计局提供的有关消费标准是根据抽样调查得出的平均数据,而被告人的家庭属于较高收入,较低支出的类型,家庭生活十分俭朴,由于工作的特殊性,经常在外就餐且着制服,支出应明显少于一般家庭,用平均消费标准推定其消费水平是不符合事实的。

某市城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19xx年至19xx年5月,被告人罗某在担任某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内勤股副股长期间,利用办理机动车牌照等工作之便,先后收受某市国际贸易公司汽车分公司经理刘某、射阳县大成贸易公司经理马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的现金3.37万元。此外,检察机关在调查被告人罗某受贿一案过程中,从被告人家中搜出现金存款单、借款单等合计数额20.16万元,其中,被告人罗某能说明财产来源的计9.573635万元,不能说明财产来源的计10.5863的万元。某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的财物,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罗某家庭现有的巨额财产中,明显超过合法收人而又不能说明其正常来源的数额巨大,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论处。案发后,被告人罗某能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作出判决如下:罗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隐瞒境外存款罪

47、隐瞒境外存款罪中不作为性的认定及其展开

被告人谢某原来系广东省运云浮市公安局原党委副书记、副局长、交警支队长,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等罪名,被司法机关依法调查。经过调查发现,19xx年1月,谢某在香港某公司原经理李祖光的陪同下,到浙江某银行分行用因公普通护照办理开户,先后共存入港币72万凶,隐瞒不报。

48、隐瞒境外存款罪与非罪的界限及相关问题

被告人张某,男,某市经贸委一般干部。

某年,某市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丝绸部经理李某在张家做客时托张某为其公司一批积压丝绸找销路,张某应允。后来张某结识了美国一纺织品集团公司驻京代办,遂询问是否经丝绸。美方要600匹。尔后,在张的介绍下,两家公司签订了合同。美方将货售出后,获得10余万美元利润。为酬谢张某,美方代办要给张某3500美元作为佣金。张某想到其弟在美国留学可能要用美金,自己出国也要用,遂委托美方代办将佣金存入其弟在美的银行帐户。

49、隐瞒境外存款罪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界限及相关问题

被告人龙某原系顺德市委副书记、副市长。

在19xx年至20xx年5月,被告人龙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刘某、马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的现金。在检察机关在调查被告人龙某受贿一案过程中,查明在1995—19xx年期间,龙某在任顺德市龙江镇镇长、党委书记兼龙江镇经济发展总公司经理、海外集团公司董事长期间,在境外开设私人帐户存入外汇120多万美元,未向国家申报。并且,被告人龙某不能说明上述境外存款的来源,司法机关也没有查清巨额境外存款的真正来源。

私分国有资产罪

50、私分国有资产罪中的“以单位的名义”的涵义

张某与王某系某国有公司驻京办事处的处长与会计,从19xx年至19xx年期间,张某利用该办事处经营公司统筹款项的便利,先后7次指使王某从公司的统筹帐上取钱给本处人员发放奖金,发放金额累计达26万元,张某、王某以及该处的人员每人人均得款2.6万元。

51、如何区分私分国有资产罪之罪与非罪的界限

案例l:

被告人贾某,某建设银行行长。

被告人柏某,某建设银行副行长。

19xx年初,某建设银行开办投资公司业务,到年底收益80万元。当时,按上级建设银行的规定,

收益部分归经办行留做集体福利资金。19xx年11月至19xx年6月,贾某、柏某二人擅自决定将归该建行留做集体福利资金的部分收益款76万元,私分给该建行所有的九名职工(包括贾某、柏某二人)。

人民检察院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起诉了贾某、柏某二人,人民法院以同罪名作了判决。

案例2:

被告人王某。

被告人凌某。

被告人徐某。

某出版社是国家某部下属的事业单位,对外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由王某负责全社工作。在某年底,王某与凌某、徐某商议,决定为职工多发奖金。具体做法是:加大有盈利书的成本(加大编辑费、修订费等),通过结算成本,将多估算出的费用列入“应计划书刊生产费用”科目,什么时候决定分再从银行提取。此方法由王某在全社科务会上提出并规定每科定的平均奖的数额交科务会研讨后执行。王某还申明他和几位科长只要最低奖,奖金向全社公开。第二年年初,由凌某、徐某填写稿酬通知单后,让会计或出纳做支出凭单,交王某审批,再由其他人假冒签字,然后从银行取出现金予以集体私分。以此办法,该出版社总计冒领现金7.8万元。

52、如何区分私分国有资产罪与彼罪的界限

案例l:

被告人刘某某,男,某国有农药厂厂长。

在刘某某等人承租某国有农药厂期间,刘某某等人集体决定以预发“承租集体奖金”名义,将44万元公款发给承租集团所有成员。一审法院认定刘某某构成贪污罪;刘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定刘某某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案例2:

被告人郑某,原系某县联中煤炭税费申报站站长。

被告人夏某,原系某县联中煤炭税费申报站检查员。

被告人江某,原系某县联中煤炭税费申报站副站长。

被告人李某,原系某县联中煤炭税费申报站检查员。

被告人文某,原系某县联中煤炭税费申报站检查员。

上列被告人在某县联中煤炭税费申报站任站长、副站长、检查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互相勾结,不执行某县矿产资源办公室关于对过往运煤车辆征收煤炭资源特产税的规定,采取少收税费不给票据、不登帐、不上缴等手段,截留国家税费,然后按比例提成分给站领导,余下钱款由当班班长平均分给值班人员。自申报站成立以来,申报站共截留私分税费13万余元。某县人民检察院以郑某等被告人犯贪污罪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认定郑某等被告人构成贪污罪。宣判后,被告人郑某、夏某等不服,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查明:某县联中煤炭税费申报站曾由站长郑某、副站长江某就提高职工福利水平召开全体职工大会,会议决定对收取的煤炭资源税费部分不开票、不登帐、不上缴,由全站职工私分。该院认为被告人等截留私分国有财产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其行为符合私分国有资产罪,不构成贪污罪,于是,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对上述行为人追究了刑事责任。

53、如何可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与以个人决定单位名义形式实施挪用公款罪以及共同贪污的界限 李某、王某系某国有商贸公司的经理、副经理,19xx年4月李某、王某向有关主管领导申请将公司改制为股份合作制试点企业。得到领导同意后,19xx年12月,李某、王某持上级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及公司的改制申请,前往劳动部就业司,正式申请参加股份合作制试点,并于19xx年4月得到劳动部的批准。19xx年5月李某、王某与他人合伙注册成立了北京几米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李某、王某等8个自然人。19xx年12月,李某、王某违反国家有关股份合作制试点的规定,在未经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的情况下,私自以某国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北京几米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签订了一份转制协议书,将某国有公司累计职工股金和集体积累共计人民币40万元,按该系国有公司职工个人所占比例全部转为北京几米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实收资本金,使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法律性质发生变化,转移为李某、王某等8人私人所有。

私分罚没财物罪

54、如何区分私分罚没财物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案例1:

被告人胡某,男,某市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被告人张某,男,某市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被告人王某,男,某市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19xx年,被告人胡某调到某市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任局长。胡某到任后认为, 要树立威信,必须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奖金与福利。于是,胡某召集两个副局长张某、王某开会研究办法。三人决定建立单位小金库,用来给大家发奖金,方法是采取对罚款和没收的财物少开票、少登记入帐,截留部分罚没物。从19xx年11月至19xx年4月,该局共私自截留应上缴的罚没财物15.6万元,分5次分给全体工作人员。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私分罚没财物罪,对被告人胡某、张某、王某提起公诉。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以同罪名对胡某、张某、王某作了有关判决。

案例2:

被告人刘某,某铁路公安派出所所长。

被告人田某,某铁路公安派出所指导员。

被告人杨某,某铁路公安派出所干事。

自1997起,刘某、田某与杨某经过商量,将收缴、捡拾的铁路货物列车被盗物资变卖,然后以奖金的形式发给派出所所有干警。至案发,研发“奖金”人均近万元。

检察院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起诉,人民法院以私分罚没财物罪判决。

滥用职权罪

55、如何理解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

被告人王某,男,某市工商局局长。

19xx年1月,某市工商局由于原办公楼过于破旧与狭小,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决定建一座新的办公楼。工程立项后,本市有三家建筑公司提出承建办公大楼。正在工商局为把工程承包给谁举棋不定时,市郊一农民建筑队也向工商局提出承建请求,并提出比上述三家公司低的承建条件。这家农民建筑队没有建筑等级资格,施工条件也比上述三家企业差得多。但王某为了省钱,不听其他领导的建议,擅自将工程承包给了这家农民建筑队。当办公大楼建成后,发现楼体倾斜度超过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经过本市技术监督局检验,属于不合格建筑。后因楼房墙体上出现多处裂口,被认定为不适合办公。

56、如何理解滥用职权罪中的“重大损失”

冷某在担任某省第四监狱的监狱长期间,于19xx年7月15日决定让正在监狱服刑的死缓犯程某(因贪污罪被判刑,于当年6月7日交付执行)外出谈引资项目,并以程犯的“父亲病重需回家探亲”为由,叫程犯的“丈夫”高某(已另案判处)写担保书后,办理有关手续,当晚由女干警徐某带出,经成都到厦门,洽谈引资项目。因在成都未买到次日去厦门的机票,程犯向徐请假回家,经徐同意由高某带程犯回绵阳,致程犯脱离监管。7月21日,徐某、高某、程犯由成都乘飞机到厦门。7月26日,上诉人冷某获悉洽谈项目有点眉目时,即乘飞机到达厦门,同港商达成合同意向书。7月30日,冷某与徐某、高某、程犯由厦门返回成都。同日,高某向冷某提出程犯父母从东北回川欲与程犯见面,为程犯请假回绵阳,冷某即同意程犯请假二天,要求8月1日归队。高某即带程犯回绵阳,致程犯第二次脱离监管。7月31日,冷某邀约其侄子前往绵阳程犯家,被安排住在该市临园宾馆。8月1日上午,高某与程犯之母景某到冷某的住处,要求冷某为其帮忙时,送冷某现金3000元,冷某先拒收,待景某离开后,高某将此3000元送给冷某,冷某予以收受。当日下午,冷某返回成都后,并要求高某将程犯送回成都。由于程犯不想即返监狱,遂同其母景某等共谋以有病住院为由拖延时间。当晚景某在电话上问冷某称:程犯阴道出血,要马上住院动手术。冷某表示次日去绵阳看望。当晚高某找绵阳市中心医院医生张某等共谋后,以程犯患“子宫内膜肌瘤”需动手术为名,让程犯住院。8月2日上午9时许,冷某同徐某到绵阳市中心医院妇产科,见到程犯还在“输液”并了解有关情况。最后,冷某在高某出具的假条上签字,同意程犯续假7天,要求程犯8月9日归队。待冷某、徐某二人离开绵阳后,程犯即出院,致程犯第三次脱离监管。程犯在脱离监管朔间,公开同高某等人逛公园、去商店等公共场所,程犯并到看守所要求见其他在押人等,不仅违反规定,而且在当地造成很坏影响。当地司法机关于8月9日凌晨将程犯抓获。审查中,冷某退清了赃款3000元。

57、如何区分滥用职权罪之罪与非罪的界限

被告人付某,某乡司法助理。

19xx年7月15日付某到某村为吴甲与吴乙两家土地的排水纠纷进行调解。付某提出让吴乙家的水从吴甲家的地过。吴甲妻反对。在调解未成的情况下,付某要开挖吴甲家的地,于是同吴甲妻发生纠纷。在付某让人强行将吴甲妻带走十分钟后,吴甲妻又回到原地,其拉住付某,告诉付某:“我跟你对命。”吴甲发现其妻不正常,赶紧将其送医院,到医院后发现吴甲妻喝了农药。虽然医院竭力抢救,但未救活。

人民检察院以滥用职权罪起诉付某,法院以同罪名判决。

玩忽职守罪

58、如何理解和认定玩忽职守罪的罪过形式

某年2月至9月间,身为广东省某市某县县委书记的李某先后3次在召集有关部门领导研究打击走私问题时提出,要对走私“三类商品”罚款放行,并确定了罚款标准,部署有关部门执行。当时任县长的李南某对此表示同意。据统计,在这期间,当地有关部门因执行李某、李南某的错误决定,共“罚款放行”运载走私货物的车辆达1.6万辆,货款价值约4.4亿元,收取罚款和“手续费”4600余万元,而给国家造成关税约2.9亿元的巨大损失。此外,该县工商局还出具多份假处罚决定书,致使大量走私物品拥有了合法手续,阮某作为局长对此未予制止。县公安局在原局长张某、原副局长方某主持下,以出具罚款处理决定书,加收手续费为由致使145辆无牌汽车办理了有关手续,收取手续共计164元。某年底张某等人还以解决春节生活为由,组织人员对运载走私物品的汽车罚款放行,收取罚款200余万元。原县“打私办”主任马某组织县“打私办”人员采取同样手段收取罚款160余万元。广东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依法玩忽职守罪对上述人员进行刑事处罚。

59、玩忽职守罪行为方式的理解

某年8月某地河水猛涨,很多人向县委书记何某说,某河段堤坝厚度不够、高度不够,应调集力量防守,为防万一,应动员该地居民暂时离开危险地区。何某认为,虽然雨水比往年大,但该河在本县各流段从未出过事,因此,他既未调集重兵防守危险河段,也未动员危险地区居民离开危险地区。由于何某失职,在危险河段决堤时,人们手足无措,致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都遭到了重大损失。

60、如何认定玩忽职守罪中的因果关系

被告人郑某,某乡乡长。

郑某于19xx年担任某乡乡长。在任职期间,郑某不认真贯彻执行森林法和上级有关封山育林的规定,以致该乡林业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经林业部门勘查鉴定,从19xx年至19xx年12月,乡里被滥砍滥伐林地上千亩。19xx年县人大代表视察时,就该乡林业失管问题对郑某提出批评,但郑某仍放任不管。19xx年元月至19xx年3月,该乡又有7个村的群众上山砍伐集体杉木3900多根。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郑某犯玩忽职守罪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以同罪名进行了审判。

61、如何区分玩忽职守罪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张某,原系海口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警队员二级警司。20xx年6月27日上午6时许,张某与同队警察王某到海口市疏港大道一带执行公务。当所乘坐的中巴车行至电力新村路口时,上来3名歹徒,其中一名歹徒掏出一支手枪叫车上的乘客不许动,便开始抢劫乘客的财物。张某被抢了BP机、手表和钱,当持枪歹徒用枪指着王某要钱时,王某趁机抓歹徒的枪,在争夺过程中,歹徒的枪响了,子弹击中另两名歹徒的腿,王某仍紧抓歹徒的枪,持枪歹徒叫两名受伤歹徒“用东西打死他”。此时,持枪歹徒离张某不到一米,但张某无动于衷,没有伸出援助之手。一名受伤歹徒从张某身边走过,去取灭火器来向王某头部砸了几下,王昏倒后,持枪歹徒即向王某开了一枪,致使王某当场死亡,歹徒又抢走王某携带的“七七”式手枪,然后逃跑。

62、如何界定玩忽职守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被告人吴某,原系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财务与国有资产监督司、公司管理办公室主任。

19xx年5月,被告人吴某私自依其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公司管理办公室的名义,为其朋友刘某所在的北京某公司(私营企业)问某银行贷款300万元提供担保,并以本单位存在某银行的400万元定期大额存款作为抵押。20xx年5月,贷款到期后,北京某公司未能如期还贷,通过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与某银行的追索,仅追回贷款利息及本金50万元,后刘某又下落不明,剩余250万元北京某公司已经无力偿还。在这种情况下,某银行直接从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存在该行的400万元定期存款中划扣250万元,用以抵偿贷款本金。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63、如何认定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中的“国家秘密”

被告人陈某,男,54岁,某市人防办公室副主任。

19xx年7月3日,陈某在办公室上班朗间,其朋友刘某、贾某来找其办事。期间,陈某有事外出,刘某和贾某打开陈某未上锁的抽屉,发现了多份有关本市防空部署的文件。刘某和贾某回去后,将此事在外大肆宣扬。不久,国外就有报纸报道了有关某市防空建设情况的报道,给我国国防建设和国防声誉造成了很坏的影响,经司法机关调查发现,这一泄密就是由于刘某和贾某在外宣扬而为外国记者知悉后所造成的,但是,司法机关同时又发现泄露出去的几份文件由于保密部门的疏忽,而并没有按照一定的程序确定为国家秘密。

64、如何认定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中的“情节严重”

被告人林某,男,43岁,某市科委工作人员。

林某平时为人比较粗心,保密意识不强,对单位里严格的保密规定常常不以为然。19xx年6月2日,领导让林某送5份机密级的文件去某单位。在送文件的途中,林某遇见了久未见面的初中同学宋某,两人相互寒喧起来。此时已是临近中午,宋某请林某一起吃饭,边吃边谈。林某想到还要送文件,不想推脱,但转念一想,二人这么长时间没有见面,自己实在不好意思拒绝宋某的邀请,何况文件迟点送达也没有关系,于是就答应了宋某的邀请。二人到了某酒店,林某随手将装有机密文件的公文包放在了酒桌边的椅子上。酒足饭饱起身时,林某才发现放在椅子上的公文包已不见。惊慌之余,林某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经过公安机关的严密侦查,破获了这一案件。文件为一经常在一带活动的盗窃团伙所窃,由于破案及时,未造成严重后果。

65、如何区分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与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界限

被告人詹某,男,41岁,某海关调查处副处长。

19xx年5月3日,临近下班,詹某正在自己的办公室看有关本市龙翔对外贸易公司涉嫌走私的机密文件时,其妻李某到海关办事顺便到其办公室。詹某边看文件边与李某交谈。李某见状,凑上前去问:“看什么东西这么起劲?”詹某说:“你不能看的。”但并没有拿开文件不让李某看。稍后,詹某见李某仍旧在看文件,于是放下手中的文件说:“别看了,我们回去吧!”二人离开办公室。第二天,李某遇到其从事外贸的表弟柳某,将其在办公室所见的文件内容无意间告诉了柳某,要其从事外贸时不要违法乱纪。柳某将此消息告诉了龙翔对外贸易公司的总经理万某,万某连夜销毁有关证据,致使侦查工作严重受阻。

徇私枉法罪

66、徇私枉法罪的司法认定

被告人王某,男,38岁;被告人武某,男,40岁,二人原均系某市某公安派出所民警,他们与被告人周某(另案处理)是好朋友。

周某原系某县一单位职工,想调进大城市。恰巧,某大城市一工厂职工张某与周某同县,想调回本县。周某闻悉后,便提出要与张某对调,张其说考虑后再作答复。后张某听说周某所在单位即将倒闭,表示不愿意对调。周某于是找其友王某、武某商量对策。经商议,王某、武某二人制造虚假案情,诬说张某犯有贪污罪,并私立专案,进行审讯。审讯中,王某、武某对张某软硬兼施,迫其与周某对调工作。张某出身农家,工作不久,涉世未深,在王某、武某的恐吓下,于19xx年春节前一日深夜,在单位仓库里悬梁自尽。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67、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司法认定

案例l:

被告人袁某,男,52岁,某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

20xx年10月,袁某承办费某诉某县水泥厂合同纠纷案。费某是某县个体户。20xx年春夏之际,由于农村建筑业处于淡季,以农村建筑为主要消费市场的某县水泥厂水泥卖不出去,价格也从原来每吨290元降至220元。费某估测夏秋之后农村建筑市场一定会很兴旺,对水泥的需求量一定很大,水泥价格完全有可能涨至310元/吨。因此,他就想趁当下水泥价跌时提前购进一批水泥,等秋冬价格上涨时抛售。于是,费某就筹集12万元资金准备购买550吨水泥。由于没有储存场所,费某便与水泥厂协商现在付款购买水泥,到10月中旬再提货。水泥厂适值销售淡季,资金周转困难,故同意费某的提议。到了10月中旬,水泥价格果然上涨至311元/吨。水泥厂售货火暴,供不应求。费某10月中旬到水泥厂提货,水泥厂拒绝,并提出要么按现价给货,要么退款。费某在屡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就向某县法院提起了诉讼。该案由袁某任审判长负责审理。水泥厂自知理亏,为了打赢这场官司,就想通过钱色双替齐下“攻关”袁某,使其判水泥厂胜诉。厂里委派主销售的厂长高某和公关部负责人翟某前往游说、拉拢。翟某年轻漂亮,先后三次到衰某家行贿共计9824元。高某和翟某又约袁某晚上到一酒店吃饭。待袁某酒足饭饱后,高某、翟某将袁某扶到预先订好的房间。高某悄然离去,翟某留下陪袁某睡觉,袁某和翟某发生了多次性关系。面对水泥厂的金钱与美色,袁某置客观事实于不顾,在庭审时终于认定购销合同无效,驳回了费某请求水泥厂履行合同的请求,判令水泥厂退还预收费某的钱款人民币12万元。案发后袁某如数退交了赃款。

案例2:

被告人王某,男,某县人民法院庭长;被告人崔某,男,某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20xx年4月,某县城市信用社贷款65万元给河南某装饰有限公司,由于该公司不能及时履行借款

合同,信用社遂起诉至县人民法院,同时,提起对该公司下设的天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内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的申请,并提供了财产抵押。该县人民法院某法庭庭长王某主审此案。经审理,作出对云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内全套制胶设备以及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对被告在该省的销售款予以冻结的裁定书。查封前,该公司负责人周某明确表态,天河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财产所有权属河南某装饰有限公司,查封冻结时,周某也没有提出异议。

此后某天,王某经他人引见,见到了周某。周某遂提出对所冻结财产的异议,并将有关证据交给王某,请其回去再作处理。但在调查有关当事人和某公司帐目后,发现周某提供的有关财产转移的帐目全部是后来涂改和粘贴上的。于是,审判委员会决定周某所提异议不成立,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此后不久,作为县人民法院领导之一的崔某(与周某有主属关系)指示王某将云河保全的财产予以解封。王某考虑到领导关系,在没有向院审判委员会汇报的情况下,就制作了解除财产保全和解冻存款的裁定,并对原查封冻结的财产和贷款予以解除,致使某县城市信用社65万元贷款无法追回。

私放在押人员罪

68、私放在押人员罪之犯罪未遂形态及其与相关犯罪界限的认定

案例1:

被告人王某生,D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民警。

20xx年4月5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工某生私自将在押罪犯黄某民(已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从该看守所的内仓放出外仓(办公区)。然后,通过传呼与当天下午值副班的看守所工作人员谢某伟联系。谢某伟回到看守所后,王某生便叫他把罪犯黄某民带回家去搞清明(扫墓等)。谢某伟问王某生是否已将此事向看守所所长汇报、请示,王某生说没有。而后,谢某伟表示不同意带黄某民出去,但也没有向领导报告,只是不愿意得罪王某生而走开了。下午5时许,罪犯黄某民假扮清洁工从看守所往外走,黄某民走出看守所大门还不到30米,门口的武警就发觉其可疑,遂拉响警报器,很快就将黄某民抓获。

案例2:

被告人杜某,S县公安局侦查员。

19xx年6月,廖某因邀约他人帮助杜某的朋友庄某(另案处理)解决债务纠纷, 动用钢珠枪将对方打成重伤而被刑事拘留。庄某听说该案是由杜某承办,遂找到被告人杜某请求帮忙,希望将廖某放出来。杜某看在好友的面子上,答应下来。同年7月26日,杜某以外出调查为名将廖某从看守所提出,然后找机会将其放走。回所后,杜某向领导谎称廖某自己逃跑。

案例3:

被告人李某,H省C监狱监狱长。

被告人冯某,H省C监狱副监狱长。

19xx年8月28日,罪犯杨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而投放到C监狱。入狱后,杨某提出愿意给监狱捐钱买小车作为对其保外就医的条件。副监狱长冯某和当时任监狱长的李某认为,杨某尚未达到保外就医的条件,但因杨某能捐款买车,便召开监狱党委会议,集体研究讨论并同意其要求。当年10月,杨某通过其妹分两次以捐款的名义向该监狱交出现金26.6万元。监狱用此款购置了一辆边三轮摩托车和一辆2000型桑塔纳小车作为监狱用车,余款用于其他开支。收款后,该监狱采用非正当方式,为杨某获准了保外就医1年的批示。1年到期后,C监狱又为杨某办理续保手续,未获批准。但该监狱未对杨某收监执行,致使杨某逃避改造1年之久。20xx年4月,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由上级部门组织力量,才将杨某收监。

案例4:

被告人张某,H省M县看守所所长。

被告人聂某,H省M县看守所狱医。

19xx年2月14日,被N省警方通缉的涉嫌杀人、抢劫的重大嫌疑人李某(原名滕某会)在M县落网,关进M县看守所。滕某泽(李某之哥)获悉后,找到当时任所长的张某,希望张某不要让N省警方带走李某,提出让李某住进医院,并愿给张某1万元现金。张某要滕某泽去找当时任看守所狱医的聂某,并告知聂某的住处。2月17日和18日,滕某泽两次找到聂某,送给聂某现金共计6000元。2月19日上午,张某安排聂某及两名留在看守所服刑的刑犯带李某去医院,聂某将李某带到医院后,找到医生杨某,滕某泽给杨某送了200元现金。杨某制作虚假报告要李某住院。聂某为李某办了住院手续后回家,3时左右,李某在滕某泽等人的帮助下逃离医院。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69、如何区分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之罪与非罪的界限

案例l:

被告人朱某,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县看守所民警(未正式录用)。

被告人摇某,吉林皆白山市江源县看守所狱医(未正式录用)。

19xx年4月的一天,未经吉林省公安厅正式批准录用的原江源县看守所所警朱某及狱医温某执行公务,押解故意杀人犯罪嫌疑人于某去通化矿务局总医院看病,途中由于朱某和温某失职,致使于某寻机逃脱。

案例2:

被告人杨某,H县公安局大连乡派出所副所长。

被告人雷某,H县公安局大连乡派出所治安员。

20xx年4月9日晚上,H县公、检、法等部门联合开展了打黑除霸统一行动。次日凌晨3时左右,H县大连乡行动小组将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穆某抓捕归案,并将其捆绑后暂时留置在大连乡派出所指导员王某的办公室内,当时由该派出所副所长杨某等人负责看管。凌晨5时许,该派出所治安员被告人雷某吃过饭后,按照大连乡副书记王某的安排去接换杨某吃饭。当雷某接换杨某时,杨某表示不想吃饭,随后二人躺到沙发上,不久便进入梦乡。听着二人此起彼伏的斯声,犯罪嫌疑人穆某乘机脱逃,至今仍未归案。

案例3:

被告人冯某,H省R监狱干警。

被告人冯某由于家庭频遭不幸,经常长吁短叹,自认为是家里风水不好和生来命苦。一次偶然机会,他得知监狱里一名叫王某(因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的罪犯会算命,便把自己的名字、出生年月日及时辰写好,亲自交给王某,让其为自己测算命运。王某一番胡言乱语,说冯某“忙碌一生仕难谋,早年命苦晚年佳,中年财运无缘分,晚岁财运四十八”,冯某信以为真,连称“算得准”、“真神”。取得冯某的信任后,王某设下了圈套,说算命后至少必须两次到监外偏僻处烧香送阴币“做法事”才能显灵。 19xx年11月25日下午,冯某叫来女婿王某某,让他带来王某到监狱附近拉丝厂的一座两层楼上烧香拜佛,搞封建迷信长达两个小时。顺利做了第一次“法事”后,冯某对王某的行为深信不疑。3天后,王某提出做第二次“法事”,并提出必须另一服刑犯王某葵(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12年)协助“做法事”。冯某欣然同意,并准备好1860元现金,包成两个红包亲手交给王某。当晚21时左右,冯某让女婿王某某和朋友黄某开车到监狱将王某和王某葵接走。王某叫黄某把车开到海府路一个名叫“红莲寺”的地方为冯家烧香拜佛。之后,王某以他们的事已被监狱的人发现,要赶回去为借口,支开王某某、黄某,和王某葵搭中巴车逃走,至今尚未抓获。

案例4:

被告人李某,H省W监狱干警。

20xx年6月3日,被告人李某在W监狱一监区第四分监区值班。当晚8时许,他因为要洗澡,遂将其掌管的监区侧门钥匙挂在干警值班室内,未锁犯人监舍及值班室大门便离岗而去。在该监区服刑的罪犯帅某及被判无期徒刑的重刑犯吴某,见机从监舍溜出,不费吹灰之力便拿到了监区侧门钥匙,然后打开侧门双双逃走。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70、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行为特征的认定

案例1:(徇私舞弊减刑)

被告人工某,G省某监狱狱政科副科长。

被告人朱某,C省某监狱监区分队长。

赵某犯盗窃、私藏枪支、脱逃等罪被G省L市城关区法院判处12年有期徒刑,判决后在转至某监狱服刑期间,时任G省某监狱狱政科副科长的被告人王某在接受赵某亲属的吃请后,应赵某亲属的要求,于19xx年8、9月间,分别给时任某监狱副厂长的韩某和车间主任妥某(均另案处理)打招呼,要求在提请呈报减刑人员时,将赵某予以考虑。为了达到为赵某减刑的目的,王某将一张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交给妥某,要求给赵某伪造改造积极分子,妥某又将该表交给时任G省某监狱监区分队长的被告人朱某,要求朱某填报,朱某即将赵某的基本情况栏及主要改造事实栏填写,并虚拟了赵某累计获奖244分,记功2次的“改造事实”。后在王某的要求下,由朱某在有关审批栏中写了“同意授予改造积极分子”的意见,并将审批日期倒填为“19xx年12月24日”,造成赵犯未入该狱就获奖的假象。某监狱据此为赵犯呈报减刑1年6个月的报告,经法院裁定后赵犯获得减刑。

案例2:(假释)

被告人邹某林,H省第三监狱四监区二分监区长。

被告人余某民,H省第三监狱保管员。

19xx年6月,H省第三监狱保管员余某民收受正在监狱服刑的同乡李某五的贿金3600元,与时任该监狱四监区二分监区长的邹某林,共谋为李某五办理假释。邹某林通过隐瞒事实等手段,致使李某五被顺利呈报并被裁定假释,事后被告人余某民又索得李某五贿金1000元,分给邹某林1300元以示酬谢。李某五被假释后,在假释考验期内仍恶习不改,于19xx年5月26日在Z市伙同他人持枪袭击公安干警,造成3名公安干警死亡,l名公安干警重伤的严重后果。

案例3:(暂予监外执行)

被告人熊某明,原系H省S监狱狱政科科长。

19xx年6月,时任S监狱狱政科科长的熊某明,在接受服刑犯金某某父亲的吃请和5000元贿赂后,指使五监区监区长李某信(另案处理)为身体健康的金某某填写《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呈报狱政科,并签批了“该犯多次住院治疗,但病情加重且经常休克,随时有死亡可能”的虚假意见,欺骗上级。同年12月,当金某某被批准保外就医时,熊某明又收受金父的贿赂5000元。而金某某脱离监管后,继续危害社会,又被抓获归案。熊某明由此东窗事发。此外,熊某明利用职务之便,在审批服刑犯人保外就医过程中,还先后6次收受服刑罪犯杨某某等人亲友的贿赂3.5万元。

案例4:(减刑 + 假释)

被告人周某满,Z省Y县看守所所长。

被告人戚某花,Z省Y县看守所民警兼内勤。

被告人陈某良,Z省Y县看守所副指导员。

19xx年5月21日,吴某立因流氓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同年10月23日经批准留在Y县看守所服刑。在留所服刑期间,吴某立先后有脱逃、殴打同监犯人、赌博、酗酒等多次违反监规的行为。这样一个“问题犯人”却因为吴某立与看守所的民警戚某花有亲戚关系,加上吴某立的母亲不时给周某满、戚某花一点小恩小惠,看守所便对吴某立网开一面,留所服刑不到l年,就积极替他报减刑,因W市公安局(Y县为W市下属其)不同意而未成。见减刑未获批准,19xx年1月,吴某立的母亲又要求戚某花帮忙报假释,W市公安局审查认为吴某立在服刑期间表现不突出,又不同意报假释。为使吴某立在第二次报假释时得以批准,戚某花、周某满等人开始绞尽脑汁,为吴某立伪造立功材料。

19xx年5月25日,由周某满授意,戚某花书写了“关于罪犯吴某立留所改造期间的立功表现”的材料,内中隐瞒了吴某立违反监规的行为,伪造了“吴某立在19xx年8月自觉检举揭发留所服刑犯中有吸毒现象,毒品系接见时所带,经查属实,其中一人被报劳动教养”的事实。次日,在由周某满、戚某花、陈某良等人参加的看守所会上决定对吴某立第二次报假释。5月31日,戚某花在填写吴某立的《呈报减刑、假释通知书》中,又虚构了吴某立敢于检举他人违法犯罪行为等内容。6月1日,周某满又授意监管员朱某在《呈报假释审批表》上虚构了吴某立在服刑期间“敢于检举他人违法犯罪行为(已查证属实),确有悔改立功表现”等内容。

当得知W市公安局对吴某立第二次上报假释的“立功”材料认为太简单时,周某满又指使戚某花、陈某良翻找有关材料,要将吴某立的检举立功情况编得详细些,像一些。19xx年6月15日,戚某花、陈某良合写了“关于对罪犯吴某立检举立功的经过情况的证明”,伪造了因吴某立的揭发,县缉毒大队将徐某建、滕某关毒贩抓获的虚假经过。周某满毕竟老谋深算,看过这份假材料后,为了便有关部门看不出破绽,又叫戚某花让吴某立本人编造一份检举立功经过。戚某花“灵机一动”,马上去找来了徐某建、滕某美的刑事判决书,叫吴某立把自己19xx年4月3日私自脱逃虚构成“追赶贩毒人员的立功行为”。

这份假材料炮制好后,由陈某良亲自送到W市公安局。19xx年8月6日,W市公安局根据Y县看守所上报的吴某立立功证明及吴自己的立功经过自述等材料,向W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对吴某立假释。同年11月9日,W市检察院查明其中有诈后,立即发函W市中级人民法院,建议对罪犯吴某立不予假释。不久,W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不予假释的裁定。Z省Y县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发现疑点、掌握一定证据后,开始立案侦查,查明了三名被告人的上述犯罪事实。

案例5:(减刑 + 监外执行)

被告人安某辉,原G省J县公安局原副局长。

被告人火某兴,原G省J县看守所原所长。

19xx年5月18日,张某宏因犯抢劫罪被J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辑押于J县公安局看守所,同年6月13日,J县人民法院下达了执行通知。按照法定程序,理应将服刑罪犯张某宏收监,

而安、火二被告人却擅自将张某宏留所服刑。19xx年7月张某宏之父以张患有“乙型肝炎”为由,请求安某辉、火某兴为张犯办理保外就医。安、火二人不按法定程序对张犯的病情进行检查鉴定,不向市、县公安机关汇报真实情况,且授意张某宏之父提供虚假诊断证明,先后5次为张犯办理了保外就医,时间累计长达5年,使张犯脱管时间累计达35个月。19xx年10月至19xx年4月间,被告人安某辉授意被告人火某兴为张犯开了张确有悔过立功表现的虚假材料,并虚开劳改部门拒收张犯的证明,将不符合减刑条件的张犯报请G省B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1年。20xx年1月,张犯保外就医期满后脱管,并于同年9月7日伙同白某云将全国劳动模范B省西北方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王某及其妻子、司机等3人实施绑架抢劫后残忍杀害。

案例6:(减刑 + 假释 + 监外执行)

被告人胡某光,原G自治区L监狱副监狱长。

被告人韦某文,原G自治区H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

被告人潘某轩,原G自治区L监狱狱政科科长。

被告人石某,原G自治区L监狱狱政科副科长。

被告人李某贤,原G自治区L监狱第五监区副教导员。

被告人张某,原G自治区L监狱医院院长。

被告人陈某贤,原G自治区L监狱人出监大队党委书记、矿长、教导员。

被告人陈某才,原G自治区L监狱第五监区管教科科长。

罪犯王某生因犯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9年,刑期到20xx年4月7日止,原在 监狱桥二矿服刑。19xx年10月,其哥哥王某军向身为L监狱副监狱长胡某光提出为王某生办假释,胡答应了,但提出要钱。11月24日王某军携带中国工商银行存折在某宾馆与胡某光、石某会面议价,并商定于次日晚交付

2.7万元现金。25日晚,石某按事先约定到宾馆拿走了钱。王某军担心钱交了,胡不办事,于是就用微型录音机将交易过程录音。12月17日,L监狱对王某生提出假释建议,并呈报H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12月30日,H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王某生假释。19xx年1月21日,王某生获释出狱。此后,胡某光从石某处先后索要了1.4万元,石某获赃款1.3万元。然而,王某生被假释后,不思改过自新,在家里打人骂人,继续为非作歹。其兄王某军悔不当初,决定把王某生送回监狱改造。19xx年5月19日,王某车带上当初与有某交易时录下的磁带来到了G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向法官讲述了他花钱让L监狱释放其弟的经过。一起彻私舞弊减刑、假释、受贿大案得以告破。

胡某光在L监狱掌握签发犯人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三项大权。具体的审核、呈报工作由胡某光直接领导的狱政科担任,狱政科副科长石某是胡某光的重要同伙。在L监狱,对一个犯人如何获得减刑或假释本来有一套严格的规章制度,主要标准就是对犯人平时的表现打分。但在石某的办公室中,一本本犯人登记表格的最后都特别标明谁是监狱哪位领导的关系,将其作为监狱减刑、假释犯人的真正标准。本来,对保外就医的犯人也有具体的体检标准,L监狱医院负责此事的院长张某则亲手涂改病历,使一些不符合条件的犯人得以非法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我们知道,经监狱审批的减刑、假释犯人还要经过上级法院的裁定才正式具有法律效力。G自治区H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韦某文正负责此项工作,他竟指令胡某光等人,凡是要减刑、假释的,只要有钱就可办理。8名被告人不仅互相串通,私分贿赂,而且还明码标价:3000元可减刑1年;4000元可保外就医;1万元可办假释。他们除了受贿,同时明目张胆地索贿。检察机关对L监狱关押的5000多名犯人的材料进行审查,发现几年来通过非法交易已减刑的犯人达206名。胡某光等8名被告人利用管理、呈报服刑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以及审判权力之便,大肆接受罪犯家属的贿赂。其中胡某光单独和共同受贿17次,受贿总额33.6万元,个人实际获赃款16.65万元;韦某文单独和共同受贿8次。受贿总额6.5万元,实际获赃款5.6005万元;潘某轩受贿总额14.5万元;石某受贿总额8.85万元;张某受贿总额8.1万元;李某贤受贿总额14.85万元;陈某贤受贿总额2.5万元;陈某才受贿2次,分获赃款1.425万元。以下是几个具体的例子: 因犯强奸、流氓、脱逃罪人狱的黄某华,被判12年有期徒刑,在L监狱服刑。其哥哥通过各种关系找到胡某光,提出要求给其弟办理假释,并称一定会有所表示。胡在两次收取l万元后,直接叫劳改大队办假释。19xx年1月18日,黄某华被假释出狱。

19xx年底,罪犯徐某山的哥哥徐某华。在某酒家宴请胡某光,要求把弟弟提前“弄”出狱,胡某光爽快地答应下来,但要3万元疏通关系。一个星期后,徐某华再次宴请胡某光,席间徐某华将3万元钱交给胡某光,胡某光将钱放进口袋时拍着胸脯说:“你放心,春节前一定帮你办好。”收钱后的胡某光果然说话“算数”,他马上授意下属补报徐某山减刑l年的材料,使徐某出于春节前假释出狱。

罪犯韦某在L监狱服刑,19xx年10月因病获准暂予监外执行,韦某向潘某轩提出是否可以办假释,

潘某轩说有钱就可以,韦某马上给了他1.9万元。潘某轩叫监狱水泥厂整理韦某的材料上报狱改科,在未经集体讨论且未对韦某保外期间的表现进行考核的情况下,虚构韦某在保外期间的表现,在呈报内容中写明韦某“主动加班390小时,做好事45件,获奖励分62分”,并冒充主管领导签发呈报意见,为韦某办理了假释手续。

韦某勤原在Y监狱服刑,韦某勤的亲戚找到韦某文复查此案,结果维持原判。19xx年6月13日,韦某文派两名下属问韦某勤家属收取1.6万元钱,作为所谓的“罪犯调动、减刑、假释费用”。两下属找到韦某勤的亲戚后,韦某勤的亲戚说只有13万元,他们打电话请示韦某文。韦某文说,谈好的1.6万元,少一分也不行。韦某勤的亲戚不敢怠慢,只好四处筹钱,交足了1.6万元。钱到位后,韦某文四处活动,将韦某勤从Y监狱调到L监狱。后来,韦某文作出违法裁定,给韦某勤减刑6个月。由于本能达到让韦某勤出狱的要求,韦某勤的家属多次到中院刑二庭上访,怕事情闹大的韦英文又要求L监狱把不符合假释条件的韦某勤的假释材料上报,并违法裁定给予假释。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7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司法适用

贺某系某技术监督局局长。该局于19xx年5月查获李某等12人制售假冒伪劣牙膏一案,该案涉及销售金额达270多万元。兼办人员认为,该案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刑事处理,但贺某认为,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后,会影响本单位的既得利益,遂决定不予移送,只作罚款处理。李某等人又继续制售假冒伪劣牙膏,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72、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认定中的几个疑难问题

案例l:

20xx年2月21口,新华社报道了发生在云南省某县的一起特大林木盗伐案:该县怒江两岸原始森林中共约2.8万余立方米珍贵林木被核县边贸木材有限公司盗伐,其中还包括3株千年古红豆杉。该县原副县长鹿某、工商物价局原副局长和某、工商局企业股原股长王某,对该起特大林木盗伐案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经查:19xx年,鹿某在任该县副县长分管林业工作期间,擅自同意给无木材经营权的该县边贸木材有限公司安排木材采伐指标,19xx年4月,和某、王某在办理核发该县边贸木材有限公司申请登记注册《营业执照》的过程中,违反云南省林业厅和省工商局的有关规定,在该县边贸木材有限公司没有提交《木材经营许可证》和真实资信证明的情况下,为该公司办理核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使该公司得以违法经营木材,从而导致了这一特大林木盗窃案的发生。

案例2:

被告人刘某,男,40岁,原系某市工商局高新开发区分局局长。

19xx年3月,林某设立公司并向工商局申请登记。为保证公司登记顺利进行,林某拜托几位和刘某相熟的朋友帮忙“说一说”。刘某明知林某设立公司、申请登记的手续不全,不符合法律规定,仍安排有关人员为其办理验资核定书、进行工商登记和办理营业执照,并且以工商局的名义与其签订联合开办北方摩托车配件市场的协议,致使林某以建市场工程招标为幌子,先后与数十家单位签订合同,骗取定金50余万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百万元。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7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认定

被告人王某,男,40岁,某市税务局征税员。

19xx年3月,某市税务局依法对本市主要纳税单位开展税务突击大检查。被告人王某奉命负责对本市一私营公司进行税务检查。在检查过程中,王某发现该公司有偷漏税款的行为。经过全面检查共查处偷漏税款13,586.28元,被告人王某将该私营公司老板叫到公司财务办公室,指出其偷漏税事实,并责令其补缴偷漏税款和罚款,并暗示该公司老板,想不足额纳税,免去罚款也可以,但要有所“举措”。老板领会了王某的意图,遂派其会计员赵某送给王某现金1万元,希望王某能高抬贵手。王某收钱后,没有将此事向税务局领导汇报。19xx年7月,该私营公司偷漏税款行为暴露,但由于经营不善,公司财产已不足以抵偿所偷漏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8万余元。

一审时,控方指控称,被告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却在工作中索取贿赂,并且严重不负责任,不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己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被告人王某称自己并未索贿,钱是对方主动送的,并称自己已责令私营公司老板补交税款,未向税务局领导汇报是因为事忙给忘了,并非故意。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索取贿赂,并且彻私舞弊,不征应

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第404条的规定,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

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人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其上诉称:自己不是索取贿赂,一审法院量刑过重;其辩护人也提出,王某所犯的两罪是牵连犯,应从一重处罚,一审法院将其数罪并罚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暗示他人给其送财物,虽非明要,但属索贿,应从重处罚。且王某在接受贿赂后,违背职责,不征应征税款,给国家税收造成较大损失,王某的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两者不存在牵连关系,应当数罪并罚。原审判决认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正确,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徇私舞弊发售#5@p、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74、徇私舞弊发售#5@p、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三种行为方式的认定

案例l:

被告人万某,S省M县地方税务局某税务所所长。

19xx年7月至20xx年10月间,被告人万某违反#5@p管理办法规定,利用其地税所所长的身份,徇私舞弊,先后向不符合发售#5@p条件的王某等人发售#5@p6本,致使王某等人偷逃税款达27万余元。

案例2:

被告人张某,S省N市国税局城区中心分局管理股稽核员。

19xx年6月至10月,被告人张某,在几家企业的增值税征收过程中,徇私舞弊,违反《增值税专用#5@p使用规定》,对按规定不能抵扣的税款予以抵扣,累计非法抵扣税款4000多万元。

案例3:

被告人宋某,S省J市国家税务局涉外分局局长。

19xx年11月,S省J市W进出口公司商贸分公司负责人韩某(另案处理)到J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以该商贸分公司的名义办理19xx年的退税业务,被告人宋某明知按照国家、省、市国家税务局有关文件的规定,19xx年4月15日后不得再受理企业19xx年度的退税申报,而仍指使该局综合科科长刘某(另案处理)受理该退税业务,同时让刘将申报退税的时间改为19xx年4月15日以前。此后,被告人宋某从19xx年6月18日至]2月30日先后六次以同样的方法为J市W进出口公司商贸分公司审批了19xx年的退税款1266.15万元。

19xx年3月24日至5月8日,被告人宋某让J市进出口公司T分公司经理刘某为韩某的公司代理退税,采取上述同样手段,分四次为J市进出口公司T分公司办理退税911.2万元。被告人宋某的上述行为,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2691.58万元。

75、徇私舞弊发售#5@p、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之罪与非罪及与相关犯罪界限的认定

案例1:

被告人谢某,X县国家税务局工作人员。

19xx年4月间,谢某在为其高中同学朱某任总经理的企业办理纳税手续时,违反国家税收法规,徇私情对不应抵扣的税款予以抵扣,致使国家税收损失5万余元。

案例2:

被告人刘某,N市国家税务局涉外分局局长。

19xx年5月,被告人刘某为解决自己购买高档商品房资金不足的问题,在无任何出口业务和申报资料的情况下,以给N市进出口公司“预退税款”为名,通知该公司一名工作人员到涉外分局填写了两份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并填写了两份税收收入退还书,于19xx年5月21日分两次先后退115.11万元和126.88万元,随后到Z市国税局和国库中办理了有关退税和退库手续。骗取了出口退税款累计241万余元,经过多家公司帐户中转后,后刘某将其中的130万元用于自己购买高档住房。案发后,余下的111万余元被追回。

案例3:

被告人黄某,D市国家税务局工作人员。

19xx年11月,不具有增值税专用#5@p领购资格的尹某等人找到被告人黄某,要求黄某给其提供增值税专用#5@p。在收受尹某等人4500元的财物后,黄某违反增值税#5@p使用规定,向尹某等人发售增值税专用#5@p8份。事后尹某等人将领购的增值税专用#5@p用于为他人虚开牟利活动,导致国家税收损

失达150余万元。

案例4:

被告人田某,A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分局工作人员。

被告人程某,A市某公司经理。

被告人田某与程某通谋骗取出口退税款。先由田某违反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退税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向报关海关及开出增值税#5@p的税务机关发函进行调查核实的规定,将盖有A市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公章的空白函交给程某。然后程某伪造了G省S市国家税务局及某海关的回函,通过邮局寄给了A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该局负责出口退税的工作人员被蒙骗,根据回函,于20xx年12月13日分两次将213.18万元退税款退到某进出口公司的银行帐户上,后来田某和程某将该笔退税款私分。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76、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的司法适用

李某系海关工作人员,其表叔王某系某服装厂厂长。该厂有一批服装已缴纳增值税等税款,后因该服装厂资金周转出现困难,王某即产生假报出口,骗取出口退税款的念头。于是,王某便找李某,要求“帮忙”,李某为其弄到出口税务报关单、出口货物收汇单等凭据,骗得国家出口退税款1038万元,超过原纳税款388万元。

法院对王某以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款罪定罪处罚,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对李某以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定罪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7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司法适用

张某系某局副局长。19xx年,该局成立一贸易公司,王某被委派担任该公司经理。19xx年3月,王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外省某煤炭贸易公司业务员陈某。陈某自称可以大量供应优质原煤,王某信以为真,在未进行任何资信调查的情况下,就与陈某签订了煤炭供应合同,然后又将73万元货款汇人陈某指定的帐户上。货款汇出十余天,陈某仍未供货,王某便亲自前往煤炭贸易公司联系,而该公司称,陈某早在两年以前即被该公司除名,该公司没有陈某指定的帐户。王某自知受骗,便四处寻找陈某,未果,遂向公安机关报案,7天后,陈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交代了自己的诈骗事实,但货款早已被他提走,用于还债。公安机关虽经多方努力,仍有50多万元货款未追回。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78、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司法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案例1:

被告人杨某耀,原Y省J县林业局局长。

20xx年1月,被告人杨某耀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在上级示下达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指标的情况下,擅自批准J县官厅镇咱聋、牛白两村采伐林木1230立方米,并违法指令该局林政科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咱聋、牛白两村采伐林木时,又超出采伐许可证的范围,采伐林木达2084立方米,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

案例2:

被告人杨某亮,H省N县林业局副局长。

19xx年初,H省N县师岗镇花园大石沟组申请采伐地处该组的内乍公路两侧及河边的杨树。4月6日,原师岗镇政府副镇长卢某持该组的采伐申请书到N县林业局林政股,请求派人前往实地勘查,杨某亮即指派林政股主持工作的副股长刘某和周某到花园村大石沟组进行勘查,经勘查要求采伐的杨树有220棵,约60立方米。之后,刘某、周某写出勘查报告报杨某亮处审批。杨某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有关规定,未经公路主管部门同意,就给大石沟组发放了林木采伐许可证,造成县级公路两侧的护路林被采伐53.8余立方米的严重后果。

案例3:

被告人林某F省C县一乡镇林业站副站长。

20xx年12月初,F省C县灌田镇横田村第8、9、10村民小组为解决架设高压线资金短缺问题,联合写了一份申请砍伐尖高寨和叶山山场杂木种植香菇的报告,经横田村委签署意见后,由两名村民代表将报告送至当时主持林业站工作的副站长林某审批,林某带工作人员到实地查看后,于20xx年12月6日违反规定擅自批办20立方米林木采伐许可证(乡、镇林业站仅限审批自用材的采伐许可证),此后又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进行伐前拨交和伐中检查,导致种植香菇承包人吴某滥伐林木213.15立方米。

环境监管失职罪

79、环境监管失职罪的司法认定

被告人赵某信,S省Y县环保局原局长。

被告人赵某库,S省Y县环保局原副局长。

S省Y县东辰公司与S省美达装潢公司相邻,同处史山河上游,距污染事故地东峪庄300米处。19xx年5月初,东辰公司向Y县环保局递交了《关于成立中外合资S省新联友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生产化工产品硫氰化物的可行性报告》申请对该项目进行选址审批和立项审查。该报告称:新联友化工公司生产场地有偿使用紧邻美达装潢公司的闲置厂房,工艺过程无废渣、无废水、无废气排放,确保了工艺上不产生任何废弃物。同年5月26日,分管开发管理股的Y县环保局副局长赵某库带领开发管理股工作人员到东辰公司查看了拟选厂址,初步同意了选址意见。5月28日,身为Y县环保局局长的赵某信在可行性报告上签注了“赵某库局长,此件由管理股阅存。认真审核该项目环保设施及工艺流程,提出我们对项目的意见”的阅批意见。6月8日,赵某信、赵某库二人带人对拟选厂址进行了第二次查看,并在选址勘查记录上签署了“同意扩建”的意见。6月29日,副局长赵某库在该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表上签批了同意扩建的意见,并由开发管理股收取了3000元选址监测费。同年8月市计委召开新联友项目论证会,批准了该建设项目。

新联友化工公司项目经批准后,进入建设阶段。期间,该公司在合成车间与结晶牢间内建成一条纵贯两车间的下水道,直通史山河。19xx年12月,该公司主体工程建设完成时,按该项目设计要求应当同时建成的尾气焚烧炉、事故应急处理池,均未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要求同时建成;对车间通向史山河的废水管道,该公司也未采取防渗漏措施。

19xx年3月,新联友化工公司未经检查同意,擅自开始试生产。19xx年6月15日和12月7日,副局长赵某库两次到该公司进行检查,并在检查中发现了该公司未经同意擅自试生产及车间内下水道直排出山河的情况,但未提出处理意见。

20xx年4月下旬,东峪庄村发生村民群体中毒现象。5月初,Y县环保局对新联友化工公司排放废水取样监测,查明废水COD超标,下令该公司停产整顿。中毒事件中共有79人出现中毒症状,先后有49人住院诊治,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72,119.92元。20xx年5月4日,卫生部门对这一中毒事件作出了“隐匿性化学中毒”的结论。经国家卫生部和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进行调查分析,东峪庄村民中毒事件系因东峪庄饮用水源被化学物污染引起的中毒事件;致病毒物为硫氰酸盐。

事故发生后,省、市环境保护部门联合组成了污染事故调查领导组,并成立了由省、市环保局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行政组和由省、市两级环境监测站有关人员组成的技术组,对事故原因进行了调查。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经对东峪庄饮用水井监测,其主要污染物与卫生部门对中毒病人化验致病物质相符。经对新联友化工公司排污口、东峪庄饮用水井和史山河道14个钻孔的水监测结果及对新联友化工公司现场调查分析,东峪庄村民饮用水井被污染是由于新联友化工公司生产废水排放所致。调查结果认定:东峪庄村民中毒事件是一起重大水污染事故。被告人赵某库、赵某信从新联友化工公司项目选址审批到施工建设,再到试生产的整个阶段,未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防止事故发生,存在严重失职行为。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80、传染病防治失职罪行为特征、罪与非罪及与相关犯罪界限的认定

案例1:

被告人某甲,某卫生防疫站副站长。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开发某房地产项目,在开工前未按规定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且未在保证生活饮用水(自来水)正常供应的情况下,就开始施工。在施工期间,工地又未按照规定要求在饮水、饮食以及环境卫生等方面采取预防传染病的措施;简便厕所搭建在河边或河上,粪便直接排入河道,严重污染水源;食堂管理混乱,餐具不消毒,生熟食品交叉感染,食堂从业人员未经体检就上岗操作;工地环境卫生状况极差。工地建筑民工以未经消毒处理的不洁河水、井水作生活饮用水。该公司一位民工在饮用不洁净河水后感染某种乙类传染病。当地的卫生防疫站在对该病人进行必要的治疗和处理后,派副站长某甲去房地产公司检查,该副站长向房地产公司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后,该公司负责人以资金紧张为由表示无能为力,讲该传染病只是该民工个人从别处感染的,与工地无关,并给予某甲价值4000余元的香烟等财物,恳求其不要向上级卫生部门反映,并许诺在工程竣工后再请某甲吃饭。于是,某甲便未按照有关规定将情况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于未采取相应预防措施,此后不久,该传染病在工地民工中传播、流行。

案例2:

被告人张某,某传染病医院护士。

被告人张某在护理一霍乱病人期间,为图方便,未按照规定将病人粪便密封后送指定部门消毒,而是连续三次将该病人的粪便倒人公共卫生间,结果造成霍乱病原体严重扩散,后幸因发现及时,才未进一步造成霍乱病爆发、流行的严重后果。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8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中若干问题的司法认定

案例1:

被告人王某元,G省W市大柳乡土地管理所所长。

19xx年3月至19xx年3月朝间,被告人王某元对该乡村民新建住宅的用地申请,不按规定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先后52次擅自做主将总计为12071平方米的耕地批给申请户建私房。在19xx年至19xx年国务院发文冻结审批土地期间,王某元仍顶风作案,非法批准占用耕地6640平方米。与此同时,王某元将在非法批地过程中收取的耕地占用税和土地管理费随意侵吞和处置,其中3.06万余元被其侵吞挥霍,3.58万元未入帐,5200余元被当作奖金发放或以招待费名义列支。

案例2:

被告人杨某宝,原S省A县土地管理局局长。

被告人杨某宝在担任S省A县土地管理局局长期间,违反《土地管理法》关于“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所有权,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的规定,四次违法批准出让金低于国家确定最低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此过程中,杨某宝共收受报批人8.5万元财物。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82、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客观行为特征的认定

案例l:

被告人马某,B市国土局局长。

19xx年5月,马某根据其高中时代的同学卢某的要求,为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数个房地产项目以远远低于该市依法确定的当年城市土地价格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造成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损失达50余万元。

案例2:

被告人工某争,Z市Y区土地管理局局长。

19xx年至2000午,被告人王某争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采取假冒外商到Z市市区投资的名义等非法手段,把本应有偿使用的昭阳区海楼路、团结路临街的国有土地划拨给王某某等7人共计6422平方米,并划拨419平方米归自己使用,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404万余元。

8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之罪与非罪及相关犯罪界限的认定

案例1:

被告人宋某,K县国土管理局局长。

19xx年7月,被告人的表哥吴某任总经理的H房地产开发公司准备在K县县城开发一个小型房地产项目,吴某找到宋某,要求宋某在土地价格上照顾一下,宋某表示可以稍微照顾一点,但不能太多。于是,宋某不按照国家规定对该片土地的使用权进行招标、拍卖,而是以稍微低于规定价格将该片土地的使用权以协议的形式出让给H房地产开发公司,后经核算造成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6万余元的损失。

案例2:

被告人谢某,P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局长。

19xx年5月,谢某徇私舞弊,擅自决定将长期经营困难的某国有企业的一片土地(原来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以远远低于国家规定最低价的价格作价(比应有价格低40余万元),作为和其他5家私营企业(其中最大一家企业的经理是谢某的弟弟、另一家企业的经理是其朋友)成立的合资企业的出资。

案例3:

被告人士甲,前S市副市长。

被告人庞某鸿,前S市规划国土局副局长。

王甲在担任S市分管国土和城建工作的副市长后,公然违反有关规定,滥用职权。其女儿王乙、女婿冼某经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温莎广场”,按规定应交地价款1.5亿元。19xx年年底,王甲竟指使S市规划国土局副局长庞某鸿为该项目办理地价减免手续,仅核定地价为2760.77万元,少交了1.2亿元。此外,19xx年至20xx年,王甲还先后批示市规划国土局等单位为王乙、冼某介绍的6家公司办理房地产开发手续和减免地价,其女儿、女婿从中收取“好处费”人民币250万元、港币680万元,并以借款

为名向有关当事人索取人民币1860万元、港币1000万元。

放纵走私罪

84、放纵走私罪认定上中的几个问题

案例1:

被告人胡某,男,32岁,原系某市海关缉私队副队长。

19xx年1月,胡某接到群众举报,某走私船正在某海岸装卸走私货物。于是,胡某带领两名缉私队员赶赴现场查禁。走私船船主王某是胡某的亲戚。王某见是胡某查禁,连忙上前向胡某声称船上所载货物不是走私货,而是从上海购买的国产货,是为乡里购买的年货。于是,胡某没作任何检查就带领两名缉私队员返回。海关缉私队队长问其情况如何,胡某谎称所查货物并非走私货。后经查明,王某的船所载货物是走私货,有电视机、BP机、香烟等,价值为900多万元。

案例2:

被告人齐某,男,30岁,原系某市海关稽查科科长。

19xx年11月,齐某在稽查中发现某物资贸易公司经理陶某涉嫌利用该公司的外贸进出口权,走私聚苯乙烯共357吨,价值人民币450多万元,偷逃应缴税款172万余元。齐某对该案展开调查。陶某赶紧四处活动,乘齐某搬家之机,以祝贺乔迁之喜为名,送给齐某一个红包,内有人民币3万元。陶某走私一案遂团“事实尚未查清”被长期搁置。此后,齐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为陶某的走私活动提供庇护,先后收受陶某的贿赂总计人民币10万余元、1000美元、价值人民币1.6万元的金狮光阳摩托车一辆。

商品检验渎职犯罪

85、商品检验渎职犯罪若干问题的司法认定

案例1:

被告人H港商检局。

被告人李某伦,原H港商检局局长。

S市A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总经理温某向时任H港商检局局长被告人李某伦提出,A公司每月给H港商检局40万元,商检局沿用前任局长杨某贞(另案处理)按A公司申报的数量接受报检、收费、不登轮检查、计重的做法。被告人李某伦擅自决定同意A公司提出的商品检验方法要求。A公司于19xx年11月至19xx年3月份5次将人民币共计1,585,736元汇到H港商检局在银行的帐户上。

H港商检部门放弃监管,不查实际数量,只按A公司申报数量审定,致使A公司漏报漏检了棕榈油、豆油等249,738.73吨,少缴商检费人民币2,533,385.95元。自19xx年6月至19xx年6月,A公司采用少报多进、伪报品名、不报关直接卸货等手段走私棕榈油、菜油、豆油等食用油近83万吨,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共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24.77亿元。

案例2:

被告人周某,T市出人境检验检疫局检务处检务科科长。

被告人阚某,T市出人境检验检疫局检务处检务科副科长。

被告人周某利用担任T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务处检务科科长的职务便利,经他人介绍与办理货物出境报检手续的个体货物主霍某相识,并接受霍某价值4万元的购物卡及物品,后被告人周某对霍某的出境物品,未进行国家出人境检验检疫局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合同等进行审查及验货,先后私自签发200余张货物通关单,致使价值476万美元的货物出境,逃避检验费7万余元。

被告人阚某在担任T市出人境检验检疫局检务处检务科副科长期间,负责审核出入境货物通关手续,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疫出境货物通关单。20xx年初,被告人阚某与从事为货物单位办理货物出境办检手续的陈某(陈某伪造出境货物换证凭单,逃避商品检验总货值8855万元,逃避商检费12万余元,后该批货物中部分商品因涉嫌含有“伟哥”成分被韩国有关部门查获并退回,造成恶劣国际影响,被判刑4年)等人相识后,先后接受陈某等人的现金3.5万元及价值600元的购物卡等物品。自20xx年9月以来,陈某等人先后持变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出境货物换证凭单219张,让被告人阚某签发,被告人阚某严重不负责任,没有仔细检查这219张变造痕迹较为明显的换证凭单的真假,即给陈某等人签发了通关单,致使价值546万美元的商品逃避商检出境。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86、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司法认定

案例1:

被告人刘某,男,48岁,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某分局副局长。

20xx年1月,某木材进出口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木材,在被告刘某所在的检疫分局进行植物检疫。检疫

局工作人员发现该批木材中含有某种国务院公布的植物危险性病虫,按规定必须作无害处理。由于木材公司已与国内某家具厂签订了木材购销合同,该批木材若不及时进境,将影响木材公司履行合同,木材公司势必为此承担巨额违约责任。为此,木材公司经理张某找到刘某,希望刘某可以通融,并表示可以给刘某一笔“手续费”,但刘某当即断然拒绝。张某听说刘某同来清廉,于是改为表示可以给检疫分局100万元的赞助费,用于改善单位办公环境,并保证进境后立即自行进行无害处理。刘某几经考虑后,答应了张某的请求,指示下属为木材公司出具了植物检疫证书。木材进境后,张某并未进行杀虫处理即将木材供往家具厂,结果造成当地大面积的林木虫害。检察院以动植物检疫彻私舞弊罪对刘某提起公诉。

案例2:

被告人黄某,男,31岁,国家出人境检验检疫局某分局工作人员。

被告人何某,男,38岁,国家出人境检验检疫局某分局工作人员。

20xx年5月,某种子进出口公司从荷兰进口一批植物种子,何某和黄某为该批种子进行植物检疫。黄某发现,种子中含有某种国务院公布的植物危险性病虫,黄某告知种子公司该批种子含有病虫,必须要作无害处理,种子公司表示同意。但经过杀虫处理后,发现该虫害仍然未能完全杀死,按照规定必须退回或作无害处理。种子公司销售部经理谭某(在逃)找到黄某,恳请黄某放行。谭某曾经资助过黄某读大学,于黄某有恩。碍于谭某的恩情,黄某答应了谭某的请求,并做通了何某的工作。二人为种子公司撰写了一份虚假的植物检疫鉴定,但因主管检疫印章的同志恰好不在,鉴定尚未盖章。次日,因其他同事检举,二人的事情败露。检察院以动植物检疫彻私舞弊罪对二人提起公诉。

案例3

被告人霍某,男,46岁,国家出人境检验检疫局某分局工作人员。

被告人唐某,男,38岁,某植物进出口公司职员。

20xx年8月,唐某所在的植物进出口公司从东南亚某国进口一批植物盆景,准备参加某地举办的盆景展销会。由于发生台风,货船延期到港,该批植物运至我口岸对此预期抵达的时间晚了10天。唐某考虑到如果要通过正常的植物检疫程序,可能会错过盆景展销会,公司将遭受重大损失。唐某找到植物检疫员翟某,希望翟某能想办法。由于唐某经常办理植物进出口业务,翟某与唐某交情不错,出于“哥们儿义气”,翟某主动向单位要求对该批盆景进行检疫。事实上,在对该批盆景根本未进行检疫的情况下,翟某擅自为其出具了合格的检疫证书。该批植物进境后,在当地引起了重大的植物疫情。人民检察院以逃避动植物检疫罪对翟某和唐某提起公诉。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87、如何正确认定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被告人林某,男,40岁,某市动植物检疫站检疫人员。

19xx年2月,某县种子公司从泰国进口一批水稻种子。根据法律规定,种子上岸前要经过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开出具检疫结果证明。某市动植物检疫站承担这批稻种的检疫工作,并由被告人林某具体负责检疫。林某在检疫过程中,由于单位分房问题与领导发生矛盾,于是,林某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没有认真检疫,错误地为该批稻种出具了检疫合格证明。这批稻种上岸后,在某县销售并在当年被该县农民大面积种植,结果发生严重的病虫害,不但使用该批种子种植的水稻颗粒未收,而且使其他稻田也传染上了该病虫害,造成严重减产,直接损失达200多万元人民币,当地农民损失惨重。

某市人民检察院以动植物检疫彻私舞弊罪对被告人林某提起公诉。被告人林某及其辩护人辩称:林某虽然与领导有矛盾,但并没有因此而影响工作,没有检疫出病情,是业务水平低所致,而非严重不负责任,更不存在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情况,林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更谈不上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身为动植物检疫机关工作人员,在动植物检疫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出具错误的检疫结果证明,造成植物检疫疾病的大面积流行,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林某不存在舞弊行为,没有伪造检疫结果,不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人民检察院的指控罪名不成立,林某及其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也不成立,不予采纳。某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如下:

林某犯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88、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案例1:

被告人李某,男,36岁,原系某县工商局张庄工商所所长。

20xx年8月28日,邻县某村村民陈某伙同孙某(在逃)、梁某、张庄工商所协管员朱某和刘某,在无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张庄镇某村办了一个酒厂,采用酒精勾兑的方法生产“高粱大曲”、“绵竹大曲”等假冒伪劣产品。李某在明知陈某、梁某等人生产伪劣产品的情况下,碍于情面,接受陈某等人的吃请、财物,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放纵陈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至20xx年11月27日公安机关将该酒厂查获时,陈某等人共生产“高粱大曲”、“绵竹大曲”等合计价值239,191元,经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均为伪劣产品。据此,县检察院以涉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对李某提起公诉。

案例2:

被告人陈某,男,40岁,原系某县公安局副局长。

19xx年5月至19xx年1月间,该县个体户宋某与县化肥厂销售科科长李某串通,由李某以低价将本厂生产的化肥售给宋某,宋某在化肥中掺入石灰粉,重新封装后再以高价转售。宋某和李某共销售假化肥50多吨,获利6万余元。由于假化肥对农作物造成很大的损害,当地群众纷纷向县公安局举报。宋某得知消息后,连夜赶到陈某家中,叙“同学”之谊,并送给陈某2000元作为对陈某“乔迁新居”的贺礼。陈某借其分管侦查工作之便利,将举报私自扣压,对宋某制售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置之不理,不予立案侦查。19xx年2月,宋某在销售残存的几袋假化肥时被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此案亦因此案发。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89、如何区分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案例1:

被告人罗某,男,45岁,某市公安局出人境管理处副处长。

19xx年4月某日,罗某接到本市某局副局长的电话,说自己有一个朋友林某提交了材料,正在出入境管理处等待审核,准备办理出国护照,但时间拖得较长,希望罗某能给予关照。罗某得此消息后的第二天,就找到具体经办此事的干警王某。王某说,林某的材料还在审核之中,需要一段时日。罗某听罢,对干警王某说,他认识林某,此人符合条件,不需要进一步审核了。于是,王某在没有审核完毕的情况下,根据罗某的指示,为林某办理了出国护照。事后发现,林某是某一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其所提交的出境材料有多份是伪造的。

案例2:

被告人张某,男,34岁,某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干警。

19xx年3月,张某在参加朋友的婚礼时认识了一青年女子万某。二人认识后,交往紧密,关系暧昧。在交往中,万某提到自己有亲戚在欧洲某国做生意,希望自己的表弟李某能过去帮忙,但因为不符合条件而一直无法搞到出国护照,于是其弟想偷越国境。张某听罢,对万某说,偷越国境被抓的可能性很大,还不如办理出国护照,并说自己能够帮忙。张某在为李某违法办理出国护照时,发现单位管理非常严格,无法找到机会,而万某又不断催促,于是决定利用自己办理证件的便利,为李某伪造出国护照。当李某持有张某为其提供的伪造出国护照准备出关时,被边检部门查获。

90、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的一罪与数罪

案例1:

被告人杨某,男,29岁,某市公安局出人境管理处干警。

杨某有一相恋多年的女友,杨某想与其结婚,但女友嫌其收入不高,而一直迟迟未答应,杨某非常烦恼。一日,与朋友贺某一起吃饭时,杨某谈到此事。贺某说,你要赚钱还不容易,言下之意是要杨某利用手中的权力赚钱。杨某思量再三,决定铤而走险。后杨某经人介绍向意图偷越国(边)境的厉某某出售出入境证件,获3万元人民币。

案例2:

被告人夏某,男,51岁,某市公安局出人境管理处干警。

19xx年7月,夏某认识了某公司经理庄某。在二人交往中,庄某出手大方,让夏某羡慕不已。夏某向庄某谈到儿子要结婚,需要钱,自己工资收入不高,又快要退休,不知怎么办才好。庄某对夏某说,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你可以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谋点“福利”。夏某听罢,默不作声。后来,夏某经庄某介绍,认识了专门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曾某,并根据曾某的要求,夏某为其提供所要求的各类证件。

案例3:

被告人伍某,男,28岁,某省港务监督局工作人员。

20xx年3月5日,其妻魏某甲从家乡探亲回来,对伍某说,其弟魏某乙犯了盗窃罪,正在外躲逃,希望伍某能帮忙。伍某对此不置可否。几日后,伍某的岳父母从老家过来,就其子魏某乙事向伍某寻求帮助,希望伍某能为魏某乙办一张海员证,让其到国外,以逃避法律的追究。在其岳父母和妻子的一再恳求下,伍某答应了此事。上班后,伍某利用自己办理海员证的便利,非法为魏某乙办理了海员证。后魏某乙持海员证准备登上某远洋外轮时被查获。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91、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与其他类似罪的界限

被告人冯某某,男,32岁,某海关负责审验出入境证的工作人员。

19xx年9月某日,冯某某与好朋友王某一起在某餐馆吃饭。席间,王某对冯某某说自己现在下岗在家,没有经济收入,而家里又有老有小需要照顾,所以想到境外打工,赚点钱来贴补家用,并提出请冯某某帮忙出境。冯某某知道王某家里比较困难,便劝王某就地找一家工厂打工,而不要出境。但见王某决心已定,基于朋友关系,冯某某同意帮忙。19xx年10月某日,冯某某利用自己上班审验出入境证件之机,将王某放行出境。后王某因没有有效身份证明,而被遣返回境。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92、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主体认定

被告人孙某,男,40岁,某县民政局财务科副科长。

19xx年1月13日,孙某到某县某村扶贫。当孙某到村民黎某家了解情况时,突然有一女子从内屋冲出来向其求救,说是被拐卖的妇女。原来,此女子就是被黎某买来做妻子的章某,由于没有答应黎某结婚的要求而一直被锁在家中。章某听到孙某的谈话,知道其是民政干部,因此乘着看管较为放松而冲出来间其求救。对于章某的求救,孙某无动于衷,章某重新被关进屋内。黎某见章某始终不从,惟恐夜长梦多,于当天夜里找到人贩子,将黎某转卖,致使黎某长期得不到解救。

93、如何理解和认定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罪过形式

被告人李某,男,39岁,某县某乡派出所副所长。

19xx年8月某县某乡人刘某从人贩子手中买到一个四川姑娘云某,欲与之结为夫妻。云某系一外出打工的女青年,因年幼无知而被人贩子拐卖到此。对于刘某的结婚要求,云某坚决不同意。刘某于是将其锁在家中,希望过些时日,云某能改变主意。开始时,刘某对云某的看管非常严密,防止其逃跑,但时间一久,看管逐渐放松。一日,云某趁刘某不在逃出,看到身穿警服正在办案的李某,于是向前求救。李某问明情况后,觉得自己与刘某是乡里乡亲,关系较熟,刘某为人老实巴交,年纪已很大,一直没办法在本地找到妻子,而且将买来的妇女作为妻子的风气在当地较为盛行,许多被拐卖的妇女与当地人成婚后,也逐渐稳定下来,没有发生其他变故,于是不想解救云某。云某随后被赶来的刘某及其亲戚抓回家中,严加看管。当夜,云某觉得报案无人解救,在极度失望之下上吊自杀。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94、如何区分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被告人王某,男,35岁,原系河南某乡乡长。

19xx年3月,王某的堂兄从人贩子手中收买了一名年仅17岁的贵州少女李某,强迫其与自己的聋哑儿子结婚。王某得知后,非但没有及时劝阻堂兄的行为,反而参加婚宴并告诉堂兄应严加看管。19xx年11月,李某的家人得知了李某的情况,其原籍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派人前来解救,并到王某所在县公安局请求协助。当两地公安人员到王某堂兄家执行解救任务带走李某后,王某的堂兄向王某“求援”,王某即指使其堂兄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追赶,并提供乡政府的两辆面包车供其堂兄追赶之用。在王某的支持下,其堂兄聚集家族和同村村民约60余人追赶李某,砸坏一辆警车,殴打李某原籍所在地两名公安人员致轻伤。王某不仅赶到现场,还以其乡长身份公然指责、威胁公安人员,令其堂兄带回李某,使违法犯罪分子气焰更为嚣张,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人民检察院以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对被告人王某提起公诉。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某虽然是乡长,但其不是解救人员,不负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职责,其不能成为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的主体,所以,王某的行为不构成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却指使其堂兄聚众阻碍公安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2条第2款的规定,构成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一审法院判决王某犯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某没有聚众,也没有参与其堂兄所组织的打砸活动,其后来去现场是去调解纠纷,被告人王某不是首要分子,根本谈不上构成聚众阻

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乡人民政府乡长,依法负有解救被收买妇女的职责,不仅不履行其职责,反而利用职权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原审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定罪不准,应予改判。二审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1、撤销一审人民法院对王某的刑事判决。

2、王某犯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95、如何区分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与其他相关犯罪的界限

案例1:

被告人江某,男,25岁,某公安分局巡警大队巡警。

19xx年月19日晚,江某与其友吴某、贾某、何某等人酒后到某酒店卡拉OK大厅娱乐。21时许,吴某、何某在洗手间与吴某某发生纠纷,吴某立即返回卡拉OK大厅,叫贾某等人前去帮忙,江某也尾随其后并从人群中挤进吴某某所在的KTV包间观看,吴某冲入包房,持刀向吴某某连刺4刀(后抢救无效死亡),同时吼道:“全部跪下,不准动!”吴某某被刺后说:“他们有刀,都跪下。”何某对跪在地上的人拳脚相加并大声叫吼:“给我整,往死里整。”吴某、贾某二人持刀将顾某、叶某、何某、庞某4人捅伤,然后逃离现场。江某目睹他人持刀行凶未予制止,案发后既未阻止凶犯逃走,也不向公安机关报告,而是继续到卡拉QK厅玩乐,后又到一边吧玩耍,见到作案后逃到该处的吴某等,既不抓捕,也不报告。案发次日凌晨4时许,刑警大队同江某了解案情时,江某隐瞒了自己在案发现场所见到的真实情况,又向刑警为扩大侦查线索而要找的知情人杨某通风报信说:“刑警队今晚要来找你,你自己注意点。”后公安机关历时4个月,耗资9万余元,行程4省,才将吴某抓获,但至今仍有两人在逃。

案例2:

19xx年12月5日,某派出所民警唐某接到其分管片区一中学保卫干部胡某的报案,称该校一名初二女学生(13岁)于11月14日晚被无业人员田某、杜某、周某轮奸,此案于11月20日破获,并于11月25日根据被害人的要求(保密)和请示学校领导同意,责令3名作案人共同赔偿被害人医药费、精神损失费1100元。胡某同时将全部案件材料交给唐某审阅,唐某考虑到该片区是自己负责管理的文明示范小区,发生这样的特大恶性案件,是要被取消荣誉的,从而将会影响自己的前途。于是擅自同意学校对此案的处理异指示胡某将3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笔录进一步固定,以防其翻案。后来被害人的班主任得知此事后,向派出所报了案,一直无果,于是便向有关部门和多家新闻单位投诉、投稿,被多家报社载文曝光。19xx年6月17日,该县公安局刑警大队闻讯后,即立案组织专案侦破此案。6月22日抓获了犯罪嫌疑人杜某、周某,主犯田某外逃。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96、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中几个问题的司法认定

案例1:

被告人刘某,A省Y县巡警大队教导员。

被告人刘某洋,A省Y县人事局干部股副股长。

被告人徐某侠,A省Y县人事局工会主席、办公室副主任。

19xx年9月,A省Y县公安局江某等8名巡警工作人员,因不具备转警考试要求的干部身份,找到时任该县巡警大队教导员的被告人刘某帮忙。19xx年底,被告人刘某找到时任该县人事局干部股副股长被告人刘某祥,刘某祥即打电话给原地区行署人事局工资福利科科长沈某福(已另案处理)。得到沈某福的允诺后,刘其分两次向江某等人索要人民币8万元、1.49万元。

沈某福无视法纪,将15份空白的盖有地区行署人事局印章的干部录用审批表、转正定级工资审批表和地区行署人事局的批复文件交给刘其祥,刘某祥把15份表格交给刘某后,告知需加盖县人事局等单位印章。刘某随后两次宴请时任Y县人事局工会主席、办公室副主任被告人徐某侠,并于20xx年3月的一天,以看望徐某侠生病的爱人为由,送上人民币2000元。徐某侠在明知不能加盖印章的情况下,私自加盖了印章且又帮助找来一张空白的行政介绍信,加盖了县人事局的公章。

Y县公安局政办室在接到这些经过精心伪造的“干部档案”之后,使得江某等8名非警身份者得以参加了转警考试。江某等8人考试后,到县人事局改动工资时被细心的工作人员发现疑点,市人事局纪检部门随即派人调查,迅速弄清了江某等人弄虚作假取得干部身份的真相。8人以巨额投资换来的干部身份也很快被下令作废。

案例2:

被告人吴某瑞,原S省G县人事劳动局副局长。

19xx年4月,贾某请求被告人吴某瑞在G县给李某办理录干手续,并言明往G县公安局招干。同年5月的一天,贾某和李某太(李某之父)来到吴家。李某太拿出为李某买来的“H省人民警察学校毕业证”,吴某瑞看出毕业证有问题,李某太也承认毕业证是买来的。19xx年6月至7月间,吴某瑞在明知李某无学籍档案及毕业证是假的情况下,代李某填写了《吸收录用干部审批表》《接受人员报批表》和《求职登记表》。同年7月15日,吴某瑞找G县运输公司副经理商某给以上三张表格加盖了该公司公章。之后,又找G县交通局办公室主任杜某在《吸收录用干部审批表》和《接受人员报批表》上加盖了该局公章。随后,吴某瑞在以上两张表格公章加盖处自己签写了“同意录干97.7.15”字样。19xx年7月18日,吴带李某太去G县就业局为其办 理了《X(G县为X市所辖)市城镇待业人员登记卡》。当日,吴某瑞以李某与市人事局白某的关系为由,请求G县人事局局长赵某同意将李某录干。赵某听取吴某瑞汇报后,让该局办公室主任和吴某瑞在李某的《吸收录用干部审批表》和《接受人员报批表》上分别签写了“同意录为国家干部”、“同意”字样,并加盖了该局公章。后吴某瑞将所办手续交给李某太带往X市。

19xx年8月18日,X市人事局批准李某录干。次日,李某被安排到G县公安局一派出所工作。19xx年2月25日,X市公安局政治部批复同意接收李某到G县公安局工作。19xx年12月23日,李某因伙同他人持枪抢劫被依法逮捕,20xx年11月15日被S省Y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

被告人徐某侠,A省Y县人事局工会主席、办公室副主任。

19xx年9月,A省Y县公安局江某等8名巡警工作人员,因不具备转警考试要求的干部身份,找到时任该县巡警大队教导员的被告人刘某帮忙。19xx年底,被告人刘某找到时任该县人事局干部股副股长被告人刘某祥,刘某祥即打电话给原地区行署人事局工资福利科科长沈某福(已另案处理)。得到沈某福的允诺后,刘其分两次向江某等人索要人民币8万元、1.49万元。

沈某福无视法纪,将15份空白的盖有地区行署人事局印章的干部录用审批表、转正定级工资审批表和地区行署人事局的批复文件交给刘其祥,刘某祥把15份表格交给刘某后,告知需加盖县人事局等单位印章。刘某随后两次宴请时任Y县人事局工会主席、办公室副主任被告人徐某侠,并于20xx年3月的一天,以看望徐某侠生病的爱人为由,送上人民币2000元。徐某侠在明知不能加盖印章的情况下,私自加盖了印章且又帮助找来一张空白的行政介绍信,加盖了县人事局的公章。

Y县公安局政办室在接到这些经过精心伪造的“干部档案”之后,使得江某等8名非警身份者得以参加了转警考试。江某等8人考试后,到县人事局改动工资时被细心的工作人员发现疑点,市人事局纪检部门随即派人调查,迅速弄清了江某等人弄虚作假取得干部身份的真相。8人以巨额投资换来的干部身份也很快被下令作废。

案例2:

被告人吴某瑞,原S省G县人事劳动局副局长。

19xx年4月,贾某请求被告人吴某瑞在G县给李某办理录干手续,并言明往G县公安局招干。同年5月的一天,贾某和李某太(李某之父)来到吴家。李某太拿出为李某买来的“H省人民警察学校毕业证”,吴某瑞看出毕业证有问题,李某太也承认毕业证是买来的。19xx年6月至7月间,吴某瑞在明知李某无学籍档案及毕业证是假的情况下,代李某填写了《吸收录用干部审批表》《接受人员报批表》和《求职登记表》。同年7月15日,吴某瑞找G县运输公司副经理商某给以上三张表格加盖了该公司公章。之后,又找G县交通局办公室主任杜某在《吸收录用干部审批表》和《接受人员报批表》上加盖了该局公章。随后,吴某瑞在以上两张表格公章加盖处自己签写了“同意录干97.7.15”字样。19xx年7月18日,吴带李某太去G县就业局为其办 理了《X(G县为X市所辖)市城镇待业人员登记卡》。当日,吴某瑞以李某与市人事局白某的关系为由,请求G县人事局局长赵某同意将李某录干。赵某听取吴某瑞汇报后,让该局办公室主任和吴某瑞在李某的《吸收录用干部审批表》和《接受人员报批表》上分别签写了“同意录为国家干部”、“同意”字样,并加盖了该局公章。后吴某瑞将所办手续交给李某太带往X市。

19xx年8月18日,X市人事局批准李某录干。次日,李某被安排到G县公安局一派出所工作。19xx年2月25日,X市公安局政治部批复同意接收李某到G县公安局工作。19xx年12月23日,李某因伙同他人持枪抢劫被依法逮捕,20xx年11月15日被S省Y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97、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的司法认定

案例1:

被告人段某,H省F矿区文物保管所所长。

H省F矿区大社镇寺后坡村有一水浴寺,20世纪60年代被确定为省文物重点保护单位,由F矿区文物保管所负责管理,水浴寺的石经幢被文物专家称为H省第一幢。20xx年8月,时任F矿区文物保管所所长的被告人段某在考察旅游线路经过水浴寺时,曾发现东侧经幢上有被盗迹象,但这没有引起段某的重视。由于水浴寺的业余文物保护员夜间长期脱岗,致使H省第一幢(石经幢)第一、二节(经省文物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国家二级文物),分别于20xx年10月、11月被盗,给国家文物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后石经幢第一节被公安机关追回,但其已被损毁;第二节流失。

案例2:

被告人王某胜,原H省J市文物局副局长、市博物馆副馆长。

被告人王某福,原H省J市博物馆工作人员。

被告人周某志,原H省J市某文物管理所副所长。

被告人陈某敏,H省M市人。

被告人阮某,H省M市人。

19xx年9月,被告人王某胜授意被告人王某福为馆藏国家一级文物“双龙首玉带勾”寻找买主。王某福找到被告人周某志,要他帮助联系将国家一级文物“双龙首玉带勾”卖掉。周某志后来通过M市人江某找到文物贩子阮某购买。同年10月23日,王某福携带“双龙首玉带勾”赶到M市与周某志会合,并与文物贩子阮某讨价还价,最后,阮某以5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双龙首玉带勾”买走。当天,王某福拿到现款后,付给周某志和江某好处费5万元(周某志分得2.7万元,江某分得2.3万元)。随后,王某福将卖“双龙首玉带勾”的情况向王某胜作了汇报,并谎称只卖得30万元。回J市后,在王某胜的办公室里,“二王”清点了赃款计28万元,王某胜以购买手机为由从28万元中拿出2万元与王某福平分。随后又拿出1万元作为该馆领导成员的电话补助及祖车费用,余下25万元由王某福分别存人两家银行。

为推卸责任,王胜于19xx年11月25日召开博物馆领导班子会议,隐瞒了“双龙首玉带勾”已经出售的情况,提出要出售“双龙首玉带勾”,并要求全体领导班子成员签字,同意将“双龙首玉带勾”和“错金银铜樽”交流到广东省博物馆。此后,王某胜、王某福陆续将25万元存款支取,并以文物联展费的名义上缴到单位财务作了收入帐。

不久,王某胜从阮某、周某志口中得知“双龙首玉带勾”卖得的实际价格为50万元,便对王某福进行质问,找王某福索回人民币3.5万元,并另要王某福写了一张12万元的欠条。事毕,王某胜担心罪行败露,将其中3万元上缴到了单位财务科。阮某买到“双龙首玉带勾”后,几次到广州寻找买主欲转手倒卖,因买主报价太低未能出手。后因其定居澳门的好友马某生催讨借款,迫于无奈,阮将“双龙首玉带勾”抵押在马某生手中。在非法出售“双龙首玉带勾”之后,王某胜、王某福两人曾多次授意、指使员工将“双龙首玉带勾”从文物登记册上涂改删除。馆藏编号为5:1272的“战国双龙首玉带勾”被更换为“残虎座鸟架鼓”。

随后,“二王”又积极策划将荆门市博物馆馆藏的另一件国家一级文物“错金银铜樽”出售,王某胜听人介绍,荆州一文物贩子神通广大,搞文物走私很厉害,王某胜等人连夜赶到荆州,找到大文物贩子张某,求助他帮忙倒卖文物。张某后和博物馆文物商店工作人员周某屡次携铜樽到广东、广西、北京等地兜售未果。在张某卖铜樽期间,张某将铜樽抵押在北京的一名“买家”手中,索要了30万元定金连夜回到荆州。因价格太低,王某胜得知后经多次周旋,才将铜樽赎回。铜樽历经劫数,虽免于灾难,但靠的是“名气”的护身符。

19xx年底,文物贩子张某向王某胜提出复制一把玉首剑卖掉。王某胜在未经请示上级主管部门的情况下,私自安排该馆工作人员将玉首剑从展厅柜中提出,交与张某的女儿拿回荆州。玉首剑后被张某林借走,张某林将玉首剑的玉璧镶嵌在一把仿制的铜剑上,并伙同欧某(在逃)、“阿勇”(在逃)窜至浙江省绍兴市,准备倒卖给绍兴华达贸易中心总经理孙某,孙某发现此剑系鹰品后遂将剑扣留。20xx年1月8日,荆门市公安局侦查人员从孙某处将玉璧追回,但重要部件玉扣流失,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20xx年J市警方将经过数个月侦查,从全国各地追缴回来的双龙首玉带勾、玉首剑等国家级文物共计23项32件一次性移交给当地文物管理部门。

19xx年上半年,王某胜在倒卖文物时,认识了文物贩子陈某敏,由于馆内文物在减少,王某胜等人于是与陈某敏签订协议,由陈某敏提供盗掘古墓的相关费用。19xx年5月初,王某胜派王某福到S县纪山镇对被盗古墓进行调查摸底。随后,王某胜以“充实馆藏文物,抢救性发掘古墓”为由,在未经上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与陈某敏相勾结,在纪山镇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纪山楚墓群”大肆进行非法挖掘活动。王某胜、陈某敏、王某福等人首先在四方村一组“汪家庙台冢”进行了盗掘,因

挖不下去,王某胜指使民工对该墓进行了爆炸。但由于洞内积水太深无法深入,于是做回填处理。接着,王某胜、陈某敏、王某福等人又到郭店村3组,对“战国女尸墓”东水渠边一无名无封土小墓以“打井下底”的方式非法挖掘,当发现有盗墓分子遗留的物品时,即做了回填处理。此后,王某胜、陈某敏、王某福等人用炸药将郭店村3组打米屋后一小型古墓炸开,获取铜剑1把。因王某胜等人炸墓,当地群众反应强烈。王某胜被迫撤走民工,停止非法挖掘活动。一直到19xx年5月初,王某胜等人还到郭店村7组与1组交界处,对已经暴露的无封土古墓非法打洞下底获取文物。由于群众举报,博物馆有关人员被带至派出所审查,后由王某胜交涉平息此事。从19xx年上半年至19xx年7月左右,王某胜等人共盗掘古墓12座,挖掘出各类国家级文物42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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