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手册
目 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二、人民调解问答
三、人民调解流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2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人民调解制度,规范人民调解活动,及时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情况进行统计,并且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人员组成和调整情况及时通报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调解工作制度,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三章 人民调解员
第十三条 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
第十四条 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第十五条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
(二)侮辱当事人的;
(三)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十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 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支持当地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调解。
第二十一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
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
第二十二条 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第二十五条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调解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
第五章 调解协议
第二十八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第二十九条 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第三十条 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三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第三十五条 本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人民调解法知识问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意义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于20##年1月1日起实施。它是在总结几十年来人民调解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完整地规定了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和工作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调解程序、调解协议等内容;它确立了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规。
2、 什么是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法》第2条规定: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3、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应当遵循三项原则: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4、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产生?任届期限是多少?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5、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
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要求调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6、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应履行的义务?
如实陈述纠纷事实;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7、人民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形成?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8、人民调解协议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9、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哪些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偏袒一方当事人的;侮辱当事人的;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10、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是否收取费用?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11、人民调解员的法律责任?
《人民调解法》第15条规定: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罢免或者解聘:(1)偏袒一方当事人的;(2)侮辱当事人的;(3)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4)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12、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的程序是怎样的?
《人民调解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13、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人民调解法》第23条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第24条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14、人民调解的受理范围是什么?
答: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但是下列纠纷人民调解不予受理:(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包括①已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 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 ③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例如工商管理引发的纠纷、税务纠纷等;(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3)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15、 人民调解协议可否申请司法确认和强制执行?
答:《人民调解法》第33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一般民间纠纷
调解流程图
第二篇:花所司法所关于开展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活动的实施方案
政府发?2011? 172号
花所乡关于开展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
调解法》活动的实施方案
各村委会、驻乡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六次会议审议,于20xx年8月28日正式通过,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学习宣传贯彻?人民调解法?,使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全体人民调解员和广大人民群众深刻领会法律精神、了解掌握法律内容、熟练运用法律条文,为?人民调解法?的正式施行奠定基础。从现在起至年底,开展学习宣传贯彻?人民调解法?主题系列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落实中央政法会议提出的“三项重点”工作任务,围绕社会矛盾化解,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通过对?人民调解法?的学习和宣传,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和体制创新,不断拓宽服务空间和服务领域,切实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整体业务素质,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及时化解民间矛盾纠纷,有效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重点
一是组织乡机关工作人员学习。通过学习及时了解掌握?人民调解法?知识,对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指导;二是组织司法助理员、司法所工作人员学习。为依法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指导人民调解员依法调解打好基础;三是组织人民调解员学习?人民调解法?知识,做到依法调解、依法办事;四是对我乡群众进行?人民调解法?学习和宣传。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认知度、知名度和影响力,积极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为推进平安社会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三、主要措施
(一)努力提高学习宣传《人民调解法》的认识。各村和驻
乡单位及时召开班子会、动员会、学习会、研讨会,积极本单位人员、人民调解员和广大人民群众,认真学习、充分认识颁布这部法律的现实意义。?人民调解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对于推动人民调解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起到了推动作用,使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有了强大的法律保障,是人民调解制度发展的里程碑。司法行政工作者、人民调解员,要认真探讨如何将?人民调解法?各项规定与实际调解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认真探索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方式、新方法,认真研究人民调解工作如何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要深入到广大人民群众中,通过边学习、边宣传、边排查、边调处,认真贯彻这部法律,使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和广大人民调解员思想统一、责任明确、效率提高,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提升、意识增强、观念改变。进一步增强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为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打下深厚的思想基础和理论基础。 (二)积极组织《人民调解法》的学习宣传。学习宣传?人民调解法?,要以司法部印发的?人民调解法宣传提纲?为基础,积极发挥司法行政原有的宣传载体和工作平台,全面启动宣传机器,利用各种手段,加大宣传力度,使学习宣传工作深入推进。
1、加强学习培训。各村和驻乡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采
取有效措施,认真组织行政人员、人民调解员的学习培训工作,通过举办理论速成班、大众培训班的形式进行集中学习宣传;采取集中与分散结合,理论与实际结合的学习方式,使广大人民群众加强对?人民调解法?的认识和理解,为正确实施和运用?人民调解法?奠定牢固基础。特别是司法行政人员、广大人民调解员要全面领会、熟练掌握和充分认识?人民调解法?的基本原则、组织建设、队伍建设、调解程序、经费保障、调解协议、法律效力等方面知识,全面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将人民调解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2、发挥媒体作用。要充分发挥互联网高效、快捷的功效,加强对?人民调解法?的宣传。各村和驻乡单位要充分发挥地方主流媒体的作用,在广播、网络、黑板报、张贴标语、悬挂横幅进行宣传,扩大宣传的覆盖面,使?人民调解法?学习宣传工作上一个新的台阶。
3、有效利用载体。充分利用“法律六进”活动这个宣传平台,使?人民调解法?学习宣传活动深入村社、深入群众、深入农户;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流动人口、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个体工商户、清真寺阿訇等层面和人员的宣传教育,使法律服务需求集中的人群及时了解到法律服务资源;加强对?人民调解法?的宣传,继续有效利用各村社和驻乡单位原有的法律宣传工作阵地,送法到千家万户,使?人民调解法?真正深入人心,家喻户晓。
4、开展专项活动。在这次宣传活动中,花所司法所将印发?人民调解法?小册子,对社会免费发放。各村和驻乡单位积极参加司法所组织的竞赛活动,积极开展?人民调解法?学习宣传教育工作,把活动推向深入;通过节假日安全保卫工作和特殊时段,开展专题活动,进一步开展加强?人民调解法?的学习宣传工作;通过举办专题专项活动形式,如举办法律宣传长廊、在集贸市场开展集中宣传教育日、造大声势,大力宣传?人民调解法?;向村民发放宣传资料、小册子,向过往群众发放传单、宣传单等形式,扩大学习宣传的覆盖面;要充分利用五月份法制宣传月和12.4法制宣传日,在花所街道集中统一开展?人民调解法?的宣传教育活动,为“六五普法”打好基础。
(三)及时总结《人民调解法》的宣传工作。各村社和驻乡单位要对各单位?人民调解法?的学习宣传情况和取得的成效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向司法所报告。花所司法所也要根据各村社和驻乡单位学习宣传情况,加强对活动的宣传、指导与督导,及时进行工作报道。
四、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司法所以矛盾纠纷排查和重大积案化解活动为依托,继续加强对?人民调解法?学习宣传工作的领导。各村社和驻乡单位接到?花所乡关于开展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活动实施方案的
通知?以后,也要尽快成立活动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学习宣传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实行领导工作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专人组织,专人实施,分片包组开展活动,把学习宣传贯彻?人民调解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全面加以落实。
(二)创新方式,丰富载体。各村社和驻乡单位要在开展系列活动的基础上,积极创新宣传形式和方式,利用本单位地域优势和环境优势,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扩大宣传面,提高影响力,将新颖快捷的宣传方式与群众喜闻乐见的传统宣传方式结合起来,使?人民调解法?的宣传更加贴近社会,贴近群众,贴近实际。
(三)全员覆盖,突出重点。对?人民调解法?的宣传教育活动,要高标准,严要求,确保行政工作人员和广大人民调解员,对?人民调解法?的重要性认识到位、对法律的内容理解领悟到位,对法条与调解工作的结合适用到位;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知道、了解、熟悉和运用?人民调解法?,确保全乡广大人民群众学习宣传贯彻?人民调解法?活动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四)扩大影响,注重实效。各村社和驻乡单位要通过这次活动,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范围,使司法行政工作者和广大人民调解员对?人民调解法?的正确实施和有效运用;使广大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有一个全新的认识,在?人
民调解法?的规范指导下,避免民间矛盾纠纷发生和扩大,使人民调解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20xx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