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发生在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应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力争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对于居高不下的多发性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在党政组织统一领导下,会同各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对矛盾纠纷的专项治理;对群众意见大、反映强烈、集中、复杂的群体性纠纷,要在稳定事态的基础上及时向基层政权组织或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党政组织做好当事人工作;对调解不了的矛盾纠纷,要引导纠纷当事人通过法治的渠道来解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防止久调不决导致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1、通过调解工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寓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于调解矛盾纠纷的过程之中,做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
2、针对矛盾纠纷发生、发展规律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结合当地矛盾纠纷发生特点,经常性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公德的教育,使预测走在预防前,预防走在调解前,防患于未然,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发生。
三、向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政权组织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
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充分发挥自己来自群众根植于群众的优势,定期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及时向村(居)委会和基层政权组织反馈矛盾纠纷信息,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反映人民调解工作的情况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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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
(一)制定调解措施和处置矛盾纠纷预案;
(二)认真贯彻执行“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公
平、公正地调解辖区内的民事纠纷,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防止纠纷激化;
(三)定期对辖区内矛盾纠纷及纠纷隐患进行排查摸底, 定期召开矛盾纠纷案情分析会,做到:“最大限度的减少不稳定因素,最大限度保障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四)及时发现、依法调解、妥善处理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做
到:“小事不出村(居),大事不出乡镇(街办)。”努力使矛盾纠纷消灭在萌芽和始发状态, 切实杜绝和防止民转刑案件和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发生;
(五)通过民事纠纷的调处,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预防纠纷发生;
(六)加强请示和报告,及时向党委、政府和上级机关反映调解工作情况,按时报送辖区内的排查数据和矛盾纠纷调处情况,积极上报矛盾纠纷调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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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区***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一般民间纠纷
调解流程图
3
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工作制度
1、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时调解纠纷,没有申请也可以主动受理调
解;
2、调解纠纷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指定或由当事人选定一名
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
3、调解前应调查核实纠纷性质、争执焦点、纠纷原因;
4、调解纠纷前,人民调解委员公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
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效力、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5、除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当事人表示反对公开调解
的纠纷外,调解纠纷可以公开进行;
6、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专门设置的调解场所进
行;
7、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建立调解登记薄,有民事权利义
务内容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8、对已调解的民间纠纷,定期回访并做好记录;
9、调解委员会要经常组织调解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
政策的学习,熟悉调解工作。
二、学习制度
1、每星期二、五下午为学习时间,传达会议精神,学习有关文
件和政治理论知识;
2、学习时应做到“三个一”,即备一本学习笔记,作一次中心
发言,写一篇学习心得;
3、不得无故缺席,有事应请假;
4、学习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通过学习不断提高全体干
部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4
三、回访制度
1、凡调处的纠纷案件,人民调解委员会要组织人员用时回访,掌握当事人思想动态,防止纠纷反复和矛盾激化,同时检查监督协议执行情况,消除当事人思想隔阂。
2、对调处达成的易反复的纠纷或者有具体给付内容的纠纷,要跟踪回访,及时了解双方当事人的思想情况,做好当事人的工作,防止纠纷再次发生。
3、建立健全回访登记制度,对回访结果及时反馈。
四、来访人员须知
1、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规章制度;
2、反映情况必须实事求是,不扩大、不缩小。
3、细心听取答复,自觉服从劝说或者处理方案;
4、不得无理取闹、冲击国家机关、损坏公物、串联滋事;
5、路费、食宿费一律自理。
五、人民调解受理范围
(一)应当受理的范围
1、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多种纠纷,当事人申请的;
2、发生在公民与法人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多种纠纷,当事人申请的;
3、发生在公民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多种纠纷,当事人申请的;
(二)不得受理的范围
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5
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六、人民调解的任务
1、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3、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七、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1、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2、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3、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4、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八、当事人承担的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2、遵守调解规则;
3、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4、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九、人民调解的原则
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人民调解员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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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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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委员会服务承诺
1、凡属管辖范围的矛盾纠纷,要主动受理做到不推诿拖办。
2、对符合条件要求调解的纠纷,一般的要及时受理及时调处,复杂的应当在10天内受理,30天内调处。
3、调解纠纷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做到不偏不倚,公平公正。
4、对待纠纷当事人一视同仁,不分亲疏厚薄,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5、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为当事人保密。
6、严格依法办事,不接受任何纠纷当事人及其亲属朋友的请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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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制度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方针,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坚持维护社会稳定、防止纠纷激化,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服务。
3、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
4、为方便人民群众、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大服务的指导思想。
5、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耐心细致秉公调解。
6、对当事人热情接待,竭诚服务,不得压制、侮辱和刁难当事人,不得做有损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事情。
7、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8、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9、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10、工作认真负责,调解讲求质量,注重调解成功率和社会效益。
11、廉洁服务,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得吃请受贿,不得私自收费和收取报酬。
12、公开制度、纪律、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13、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刻苦研究调解业务,注意总结积累经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
14、结合调解工作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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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守则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方针,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坚持维护社会稳定、防止纠纷激化,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方便人民群众、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大服务的指导思想。
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耐心细致秉公调解。
4、对当事人热情接待,竭诚服务,不得压制、侮辱和刁难当事人,不得做有损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事情。
5、工作认真负责,调解讲求质量,注重调解成功率和社会效
益。
6、廉洁服务,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得吃请受贿,不得私自收费和收取报酬。
7、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8、公开制度、纪律、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9、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刻苦研究调解业务,注意总结积累经
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
10、结合调解工作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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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程序与方法
1、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
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可以由委员一人或数人进行,跨地区、跨单位的纠纷,可以由有关单位共同调解。
3、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被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
4、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5、调解纠纷应当登记,制作笔录,根据需要或者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有当事人和调解人的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印章。
6、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基层政权组织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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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庭(室)性质、任务、原则
一、人民调解庭(室)性质.
人民调解庭(室)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组织,人民调解员是经镇、街道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
二、人民调解庭(室)任务
1、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2、通过调解工作在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3、向镇、街道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
三、人民调解庭(室)原则
1、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4、人民调解庭(室)调解民事纠纷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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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庭(室)接待咨询制度
1、建立纠纷接待、法律咨询、化解简易矛盾,认真做好登记。
2、做到热情主动,耐心接待,对当事人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有关规定进行解答和疏导。
3、当事人咨询和陈述纠纷情况,接待人员必须如实做好记录,登记归档。
4、实行接待登记专人负责制,做到“谁接待,谁登记”,并分清轻重缓急,及时化解简易纠纷。
5、调处纠纷,法律咨询实行免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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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庭(室)受理调解民间纠纷
工作程序
1、当事人填写调解申请书;
2、调解纠纷受理登记;
3、当事人谈话笔录;
4、调查并做好记录;
5、通知到庭时间、地点、注意事项;
6、主持调解会;
7、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8、文书送达(签收);
9、履行情况登记;
10、纠纷档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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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人规则
一、调解人在调解庭主任领导下进行调解。调解人要认真熟悉案情、掌握双方当事人的心理活动情况,以及外界各方面的压力,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下,宣布开庭时的纪律。
二、调解人要熟练掌握应当掌握的全面情况和事件的全过程,要以法律为依据,以说服教育和引导的方法指出其过错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调解人要严肃认真,深明大义,主持公道,宣传非诉讼文书或者诉状,掌握调解进程和调解技巧,会引导当事人认识错误事实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和想象不到的后果,真正做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
四、调解人在协议书上签字以示负责,并在所达成的条款关键数字上加盖私人印章,庭后将材料打印发到双方当事人的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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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要求
(一)矛盾纠纷排查要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发现问题掌握真实情况。做到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对排查出的问题不夸大,不缩小,如实上报。
(二)要定期组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活动,及时掌握重点矛盾纠纷情况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对排查梳理出的重点矛盾纠纷案件,按照“归口管理”原则组织力量开展集中调处。
(三)排查工作必须深入实际,做到范围广、情况明、内容实。要把集中排查和经常性排查结合起来,全面掌握本地区矛盾纠纷的具体情况,尤其对可能引发重大治安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苗头应予高度警惕。
(四)对排查出的问题,要定期分析、及时上报,对重大、疑
难、复杂的矛盾纠纷案件及时向党委、政府和上级行政机关报告。实行“零报告”制度,经排查没有问题的也要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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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职责
1、组织领导本单位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2、根据本单位社会稳定状况,研究提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重大措施。
3、对一个时期本单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做出部署。
4、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本单位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对本单位发生的矛盾纠纷,明确排查调处责任,责成有关部门限期抓好调处。对本单位发生的矛盾纠纷,及时协调有关部门共同调处。
5、抓好本单位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6、议定对本单位因排查调处不力而引发重大案(事)件的责任人的责任查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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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
(一)预防制度。一要坚持信息预防。各乡镇、部门要从抓早、抓小、抓快着手,及时掌握信息,解决问题,消灭隐患,防止形成矛盾纠纷。二要坚持普遍预防,采取普法宣传,举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增强广大群众守法意识和明辨是非能力,从源头上减少纠纷的发生。三要采取“四超前”措施,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即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超前介入,预测工作建在预防前,预防工作建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
(二)定期排查制度。县(区)每月、乡镇(街办)每半月、村(居)没周对辖区内突出的矛盾纠纷,开展“拉网式”专项排查调处,做到乡镇不漏村,村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人。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和隐患按性质和轻重缓急进行梳理分类建档立案,。
(三)例会制度。县(区)每季、乡镇(街办)每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接访、排查、调处情况分析会,研究制定带有普通性、倾向性矛盾纠纷的防范、处置措施 。对排查出的重点问题,如因涉及社会治安引发的问题,婚姻、家庭邻里等民间纠纷,要求做到及时上报。对辖区内的各种矛盾纠纷进行分类、归口和分流。
(四)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月报表制度。认真填写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报表,结合本辖区排查处置情况按时上报。
(五)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分类报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对避免民间纠纷激化、刑事案件、自杀事件、群众性械斗和群体性上访等事件,要报告案由和处置经过,做到一事一报。发现重大矛盾纠纷信息的,要在报告党委、政府的同时,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六)督查通报制度。县(区)要随时掌握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进度,了解排查、调处结果。结合每季度召开的矛盾纠纷接访、排查、调处情况分析会,通报分析形势,加强信息交流,促进各单位、各部门之间工作协作。
(七)零报告制度。经过排查没有发现问题的也要记录在案,实行零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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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人民调解制度汇编(07版)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发生在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应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力争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对于居高不下的多发性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在党政组织统一领导下,会同各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对矛盾纠纷的专项治理;对群众意见大、反映强烈、集中、复杂的群体性纠纷,要在稳定事态的基础上及时向基层政权组织或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党政组织做好当事人工作;对调解不了的矛盾纠纷,要引导纠纷当事人通过法治的渠道来解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防止久调不决导致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1、通过调解工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寓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于调解矛盾纠纷的过程之中,做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
2、针对矛盾纠纷发生、发展规律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结合当地矛盾纠纷发生特点,经常性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公德的教育,使预测走在预防前,预防走在调解前,防患于未然,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发生。
三、向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政权组织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
人民调解委员会要充分发挥自己来自群众根植于群众的优势,定期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及时向村(居)委会和基层政权组织反馈矛盾纠纷信息,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反映人民调解工作的情况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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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职责
1、制定调解措施和处置矛盾纠纷预案。
2、认真贯彻执行“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及时公正地调解居民家庭和邻里之间的一般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防止矛盾激化。
3、每月对辖区内矛盾纠纷及隐患情况进行一次排查摸底,按照轻重缓急认真进行调处。
4、在调处矛盾纠纷的同时,认真抓好法制教育,使群众知法、懂法、守法,逐步树立法制观念,学会依法办事,预防各类纠纷的发生,减少诉讼。
5、充分依靠群众,确保发生的纠纷能够得到及时调处,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社区,大事不出镇、街道。
6、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镇、街道反映工作情况、意见和建议。
7、参加上级组织的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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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委员会纠纷受理范围
一、应当受理的民间纠纷
1、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当事人申请的;
2、发生在公民与法人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当事人申请的;
3、发生在公民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当事人申请的。
二、不得受理的民间纠纷
1、法律、法规规定专门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
2、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3、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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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一般民间纠纷
调解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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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 解 委 员 会 服 务 承 诺
1、凡属管辖范围的矛盾纠纷,要主动受理做到不推诿拖办。
2、对符合条件要求调解的纠纷,一般的要及时受理及时调处,复杂的应当在10天内受理,30天内调处。
3、调解纠纷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做到不偏不倚,公平公正。
4、对待纠纷当事人一视同仁,不分亲疏厚薄,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5、尊重当事人的隐私权,为当事人保密。
6、严格依法办事,不接受任何纠纷当事人及其亲属朋友的请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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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民 调 解 制 度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方针,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坚持维护社会稳定、防止纠纷激化,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服务。
3、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
4、为方便人民群众、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大服务的指导思想。
5、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耐心细致秉公调解。
6、对当事人热情接待,竭诚服务,不得压制、侮辱和刁难当事人,不得做有损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事情。
7、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8、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9、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10、工作认真负责,调解讲求质量,注重调解成功率和社会效益。
11、廉洁服务,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得吃请受贿,不得私自收费和收取报酬。
12、公开制度、纪律、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13、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刻苦研究调解业务,注意总结积累经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
14、结合调解工作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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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民 调 解 工 作 守 则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方针,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2、坚持维护社会稳定、防止纠纷激化,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服务;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方便人民群众、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大服务的指导思想。
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耐心细致秉公调解。
4、对当事人热情接待,竭诚服务,不得压制、侮辱和刁难当事人,不得做有损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事情。
5、工作认真负责,调解讲求质量,注重调解成功率和社会效益。
6、廉洁服务,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得吃请受贿,不得私自收费和收取报酬。
7、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8、公开制度、纪律、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9、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刻苦研究调解业务,注意总结积累经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质量。
10、结合调解工作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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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工作程序与方法
1、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
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可以由委员一人或数人进行,跨地区、跨单位的纠纷,可以由有关单位共同调解。
3、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被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
4、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5、调解纠纷应当登记,制作笔录,根据需要或者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有当事人和调解人的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印章。
6、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又反悔的,任何一方可以请求基层政权组织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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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庭(室)性质、任务、原则
一、人民调解庭(室)性质.
人民调解庭(室)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组织,人民调解员是经镇、街道聘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领导下,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
二、人民调解庭(室)任务
1、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2、通过调解工作在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3、向镇、街道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
三、人民调解庭(室)原则
1、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2、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4、人民调解庭(室)调解民事纠纷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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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庭(室)接待咨询制度
1、建立纠纷接待、法律咨询、化解简易矛盾,认真做好登记。
2、做到热情主动,耐心接待,对当事人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有关规定进行解答和疏导。
3、当事人咨询和陈述纠纷情况,接待人员必须如实做好记录,登记归档。
4、实行接待登记专人负责制,做到“谁接待,谁登记”,并分清轻重缓急,及时化解简易纠纷。
5、调处纠纷,法律咨询实行免费服务。
10
人民调解庭(室)受理调解民间纠纷工作程序
1、当事人填写调解申请书;
2、调解纠纷受理登记;
3、当事人谈话笔录;
4、调查并做好记录;
5、通知到庭时间、地点、注意事项;
6、主持调解会;
7、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8、文书送达(签收);
9、履行情况登记;
10、纠纷档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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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 解 人 规 则
一、调解人在调解庭主任领导下进行调解。调解人要认真熟悉案情、掌握双方当事人的心理活动情况,以及外界各方面的压力,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下,宣布开庭时的纪律。
二、调解人要熟练掌握应当掌握的全面情况和事件的全过程,要以法律为依据,以说服教育和引导的方法指出其过错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三、调解人要严肃认真,深明大义,主持公道,宣传非诉讼文书或者诉状,掌握调解进程和调解技巧,会引导当事人认识错误事实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和想象不到的后果,真正做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
四、调解人在协议书上签字以示负责,并在所达成的条款关键数字上加盖私人印章,庭后将材料打印发到双方当事人的手中。
12
人 民 调 解 员 纪 律
1、坚持原则,爱岗敬业,热情服务,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
2、注重学习,不断提高法律、道德素养和调解技能;
3、不得徇私舞弊;
4、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5、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6、不得泄露当事人的秘密;
7、不得吃请受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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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习 制 度
1、每星期二、五下午为学习时间,传达会议精神,学习有关文件和政治理论知识;
2、学习时应做到“三个一”,即备一本学习笔记,作一次中心发言,写一篇学习心得;
3、不得无故缺席,有事应请假;
4、学习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通过学习不断提高全体干部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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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访 制 度
1、凡调处的纠纷案件,人民调解委员会要组织人员用时回访,掌握当事人思想动态,防止纠纷反复和矛盾激化,同时检查监督协议执行情况,消除当事人思想隔阂。
2、对调处达成的易反复的纠纷或者有具体给付内容的纠纷,要跟踪回访,及时了解双方当事人的思想情况,做好当事人的工作,防止纠纷再次发生。
3、建立健全回访登记制度,对回访结果及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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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访 人 员 须 知
1、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规章制度;
2、反映情况必须实事求是,不扩大、不缩小。
3、细心听取答复,自觉服从劝说或者处理方案;
4、不得无理取闹、冲击国家机关、损坏公物、串联事;
5、路费、食宿费一律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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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 的 权 利 、 义 务
一、当事人的权利
1、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2、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3、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4、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二、当事人的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2、遵守调解规则;
3、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4、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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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矛盾纠纷登记制度;
二、共同调解制度;
三、回访制度;
四、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五、岗位责任制度;
六、矛盾纠纷信息的传递与反馈制度;
七、统计制度;
八、文书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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