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办法

时间:2023.7.5

广东省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的管理,保证临床教学质量和医疗安全,适应新形势下我省高等医学教育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办法》(教高[199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临床教学基地的类型

第二条 广东省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以下简称临床教学基地)系指承担省内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理论教学和临床实践教学任务的相关级别和类别的医院。临床基地分附属医院(含直属关系附属医院和非直属关系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三种类型。

直属关系附属医院隶属于相应高等医学院校,承担医学生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临床实习和毕业实习任务。

非直属关系附属医院原隶属关系不变,与某一特定高等医学院校建立稳定教学协作关系,承担医学生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临床实习和毕业实习任务。

教学医院承担高等医学院校部分临床理论教学、临床实习、临床见习和毕业实习任务。

实习医院承担高等医学院校部分学生临床见习和临床实习任务;原则上不能承担临床医学专业本科生毕业实习任务。

第三章 临床教学基地的设置与认定

第三条 广东省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临床教学基地领导小组”)是我省临床基地资格认定和监管的组织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科教处),负责临床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设置临床教学基地须向临床教学基地管理领导小组申请。

第四条 直属附属医院的设置依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规定及程序办理,报临床教学基地领导小组备案。

第五条 非直属附属医院的设置由高等医学院校根据办学规模和临床实践教学的需求,选择取得2年以上教学医院资格的医院,并与其达成建设非直属附属医院的初步意向,经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向临床教学基地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经临床教学基地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创建。

非直属附属医院申请评估认定,须由高等医学院校向临床教学基地领导小组提交下列材料:

(一)《高等医学院校非直属附属医院设置申请表》

(二)设置非直属附属医院的论证报告

(三)学校与医院的合作协议书

(四)医院创建非直属附属医院的自评报告(内容包括医院基本情况及近二年开展临床教学活动情况总结)

(五)《广东省普通高等医学院校非直属附属医院认定测评表》 临床教学基地领导小组根据资源统筹、合理配置的原则,组织专家组对获准创建非直属附属医院的教学医院进行评审,达标后予以认定公布。

第六条 普通高等医学院校设置临床教学基地应以满足实际需要为原则,合理使用省内临床实践教学资源,所设置的直属和非直属

附属医院累计核定病床总数与本校在校本科医学生数之比不大于1:1。在校本科医学生数计算方式为: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类各专业按自然生总数计算;预防医学、法医学、药学等医学相关专业及其他层次医学生数按自然生总数折半计算。

第七条 非直属附属医院原则上只能与一所高等医学院校建立非直属附属关系。综合性医院确需与第二所高等医学院校建立非直属附属医院关系,其规模必须达到20xx张病床以上,并经临床教学基地管理领导小组批准。

第八条 医院创建教学医院,须经所在地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向临床教学基地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创建教学医院的自评报告(内容包括医院基本情况及近二年开展临床教学活动情况总结)

(二)《广东省普通高等医学院校教学医院评审合格标准测评表》 临床教学基地领导小组依据教学医院评审合格标准组织专家对申请设置教学医院的医院进行评审,达标后予以公布。

第九条 实习医院的设置由高等医学院校与医院商定,合作协议报临床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临床教学基地的管理

第十条 各临床教学基地应以接收省内普通高等医学院校本、专科医学生为主。

为保证医学生有充足的临床教学资源,每期接收人数以每个医学生可分管6~8张病床为宜。

第十一条 教学医院统一悬挂临床教学基地领导小组授予的“广东省普通高等医学院校教学医院”牌匾。

非直属关系附属医院需增挂附属医院牌匾时,要符合“×××

院校名称”+“附属”+“××医院”的命名规则。“医院”前面可冠以地名,但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并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后才能挂牌。

第十二条 临床教学基地领导小组组织专家以四年作为一个周期,按相应标准对非直属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进行抽查。凡抽查不合格的临床教学基地,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由临床教学基地领导小组予以摘牌并通报。

直属附属医院的教学管理由所隶属的高等医学院校负责。 实习医院的教学管理由与其合作的高等医学院校负责。

第五章 临床教学基地的师资管理

第十三条 为保证临床教学质量,我省实行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带教教师资格证制度。临床教学基地领导小组委托广东省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制定带教教师资格标准,负责带教教师资格考核,指导带教教师培训。

第十四条 临床教学基地领导小组根据教指委专家组的考核结论,审核带教教师资格,向合格者颁发“广东省临床教学基地带教教师资格证”。

第十五条 临床教学基地的医护人员参与指导医学生的临床实践活动须具备带教教师资格。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从临床教学基地聘请的兼职教师必须具备带教教师资格。

第六章 临床教学基地与医学院校的责任

第十六条 临床教学基地应选派具备带教教师资格的医护人员承担带教任务,带教教师的数量须满足临床实践教学的需要。

第十七条 临床教学基地应建立教学激励机制,将临床教学工作纳入医护人员个人年度绩效考核,鼓励医护人员积极参与教学、科研

活动,以提高业务能力。

第十八条 临床教学基地应为医学生配备基本的学习和生活条件,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普通高等医学院校应与临床教学基地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提供专业信息和具体的教学指导,保证临床教学的顺利进行,并在科研和医疗工作上给予支持和帮助,切实提高临床教学基地的教学、科研和医疗水平,为社区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七章 带教教师与医学生规范

第二十条 带教教师在指导医学生从事临床实践活动时,应加强对医学生医德医风、“三基”和“三严”、医疗安全意识的教育。

第二十一条 临床带教教师应积极说服病人配合临床教学活动。尊重病人的知情权,在安排临床教学活动之前,要征得病人的同意,切实保证临床教学活动安全顺利完成。

第二十二条 医学生必须在带教教师的现场监督和指导下,开展相关临床实践活动;不得在没有带教教师在场的情况下,擅自为病人提供诊疗服务或从事任何临床操作。医学生应关爱病人,保障病人的安全,保护病人的隐私及相关权益。

第八章 毕业实习管理

第二十三条 毕业实习是医学生学习和掌握临床基本理论和临床技能的重要环节。高等医学院校和临床教学基地要加强对毕业实习的管理,改善实习条件,规范实习程序,保证毕业实习质量。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接收和安排高等医学院校医学生的毕业实习。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在临床实践教学中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依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普通高等医学院校医学类及医学相关专业临床教学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其它教学基地的管理参照此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广东省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领导小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广东省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医教基[20xx]2号) 同时废止。


第二篇:1992三部委 关于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教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普 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 国家教委等 【颁布日期】 19921115 【实施日期】 19921115

【章名】 通知

为加强高等医学教育的临床教学环节,确保教学质量,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制订了《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

我国普通高等医学教育,尤其是以完成临床医师为培养目标的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和中医学类专业的临床教学是重要的教学环节。建国以来,各高等医学院校的临床教学基地,在医科高级专门人才培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临床教学基地建设出现了许多问题,直接影响了培养质量。为此,国家教委、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人员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1992年卫生部还印发了《卫生部属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这些工作为制订《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奠定了基础。现将此《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高等院校、承担教学任务的医院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使本《规定》能顺利实施。

【名称】 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

【题注】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并管理好各种临床教学基地,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临床教学基地分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三种类型。

第三条 承担一定教学任务是各级各类医疗单位的职责和应尽的义务 。

【章名】 第二章 附属医院

第四条 高等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以下简称“附属医院”)是学校的组成部分。承担临床教学是附属医院的基本任务之一。附属医院的设置、规模、结构及其工作水平,是对高等医学院校进行条件评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 附属医院的主要教学任务是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临床实习、毕业实习。

第六条 附属医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1.综合性附属医院应有500张以上病床(中医院应有300张以上病床),科室设置应该齐全,其中内、外(中医含骨伤科)、妇、儿病床要占病床总数的70%以上。口腔专科医院应有80张以上病床和100台以上牙科治疗椅。

2.具有本、专科毕业学历的医师占医师总数的95%以上,其中具有正、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占25%以上。

3.应具有必要的临床教学环境和教学建筑面积,包括教学诊室、教室、示教室、学生值班室、学生宿舍和食堂等。

按全国医院分级标准,本科院校的附属医院应达到三级甲等水平,专科学校的附属医院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

第七条 附属医院病床总数应不低于在校学生人数与病床数1∶0.5的比例。

附属医院的医疗卫生编制按病床数与职工1∶1.7的比例配给。学校按教职工与学生1∶6至1∶7的比例配置附属医院教学编制。

第八条 附属医院应保证对教学病种的需要,内、外、妇、儿各病房(区)应设2~4张教学病床,专门收治教学需要病种病人;在不影响危重病人住院治疗的前提下,尽可能调整病房中的病种,多收容一些适合教学的患者住院治疗。

【章名】 第三章 教学医院

第九条 高等医学院校的教学医院(以下简称“教学医院”)是指经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的,与高等医学院校建立稳定教学协作关系的地方、部门、工矿、部队所属的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承担高等医学院校的部分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临床实习和毕业实习任务。

第十条 教学医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1.综合性教学医院应有500张以上病床(中医院应有300张以上病床),内、外、妇、儿各科室设置齐全,并有能适应教学需要的医技科室。专科性教学医院应具备适应教学需要的床位、设备和相应的医技科室。

2.有一支较强的兼职教师队伍,具有本、专科毕业学历的医师占医师总数的70%以上。有适应教学需要的、医德医风良好、学术水平较高的学科带头人和一定数量的技术骨干,包括承担临床课理论教学任务的具有相当于讲师以上水平的人员,直接指导临床见习的总住院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人员,直接指导毕业实习的住院医师以上人员。

3.应具有必要的教室、阅览室、图书资料、食宿等教学和生活条件。 按照全国医院分级标准,教学医院应达到三级医院水平。

第十一条 教学医院的教师应能胜任临床课讲授、指导实习、进行教学查房、修改学生书写的病历、组织病案讨论、考核等工作,并结合临床教学开展教学方法和医学教育研究。

【章名】 第四章 实习医院

第十二条 高等医学院校的实习医院(以下简称“实习医院”)是学生临床见习、临床实习、毕业实习和接受医药卫生国情教育的重要基地。

实习医院是经学校与医院商定,与高等医学院校建立稳定教学协作关系的地方、部门、工矿、部队所属的医院,承担高等医学院校的部分学生临床见习、临床实习和毕业实习任务。

实习医院由学校分别向学校主管部门和医院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实习医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1.综合性实习医院一般应内、外、妇、儿各科设备齐全,并有能适应各种实习需要的医技科室。专科性实习医院要具备适应学生实习所必需的床位、设备和相应的医技科室。

2.有一支较强的卫生技术队伍,有一定数量的适应教学需要的技术骨干,能保证直接指导毕业实习的是住院医师以上人员。进修医生不宜承担临床带教任务。

3.具备必要的图书资料、食宿等教学和学生生活条件。

第十四条 实习医院的教师应能胜任指导毕业实习、进行教学查房、修改学生书写的病历、组织病案讨论等工作。

【章名】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以下简称“三类医院”)必须坚持教书育人,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重视医疗卫生的预防观念和群体观念教育,确保教学质量。

三类医院均必须执行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加强领导,不断提高医疗、护理水平。

三类医院中承担教学的医务人员应在品德修养、医德医风、钻研业务、尊重同道、团结协作诸方面做学生的表率。

第十六条 附属医院直属于高等医学院校领导与管理,完成教学任务;同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卫生方面的业务指导。

第十七条 附属医院数量不足的高等医学院校,各有关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具体情况,新建、划拨改建、或在不改变原有领导体制及经费渠道的情况下,选择一部分条件及水平较好的教学医院划为附属医院。

对目前尚未达到标准条件的附属医院,学校主管部门应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共同协商,予以充实完善,限期改进,或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附属医院的卫生事业经费(包括经常费、基建费、设备费、维修费等)由学校的主管部、委或学校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主管部门下拨,并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解决附属医院建设和发展所需的投资。

附属医院的一般教学仪器设备和按接纳每名学生8平方米~10平方米核算的教学用建筑面积,由学校主管部门解决。

第十九条 附属医院一般应实行系、院合一的管理体制。临床医学系(院)的主任(院长)、副主任(副院长)应兼任附属医院的院长、副院长,并由学校任命。附属医院应设有专门的教学管理处、室,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干部;医学院校的临床各科及医技各科教研室应设置在附属医院内,各教研室主任兼任临床科室或医技科室主任。

第二十条 附属医院可根据教学情况,为具有各级医疗卫生职称的人员评定或报请相应的教学职称。

第二十一条 非高等医学院校直接领导的附属医院,教学机构的设置、教学管理、职称评定等,参照附属医院领导与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被批准为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各医院,原隶属关系不变,医疗卫生、科研任务不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扶持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建设,并监督和检查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应有一名院领导负责教学工作,并设立教学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及兼职教学管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生活管理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被批准的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张挂教学医院或实习医院院牌,并可在国内外的交流中使用此称号。

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可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与学校主管部门协商,优先选留优秀毕业生。

教学医院享有国家政策给予的在人员编制、经费补贴、师资培养和经学校办理教学设备免税进口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五条 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应把教学工作列入医院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医院的收入,应有一定比例用于教学及教学管理人员的教学补贴。

学校对教学医院中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应根据应聘期间的教学能力及临床教学的情况,评审及晋升其兼职教学职称。

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人员,享有在高等医学院校借阅图书资料、进行科研协作和参加各种学术活动的权利;可参与高等医学院校有关科室组织的教材与实习指导的编写工作,享有评定优秀教师、获得有关教材和教学资料的权利;教学医院的教师可享有教学休假。

第二十六条 高等医学院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拨给学校专项实习经费,以教学补贴费的形式统筹拨发教学医院,用以购置一般常用教学仪器、设备。学校按标准向教学医院、实习医院支付学生实习经费。

高等医学院校对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工作应加强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

高等医学院校有责任通过多种形式对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进行人员培训、教学和医疗指导,安排专题讲座、示范性教学查房和教学交流活动,帮助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切实提高教学和医疗水平。

第二十七条 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在基本建设中,应修建必要的教学专门用房(教学医院按每生4平方米、实习医院按每生2.5平方米核算),所需经费主要由高等医学院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拨款解决,同时教学医院或实习医院的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适当的投入。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学生生活用房只能为教学专用。

现有教学用建筑面积不足者,应设法予以补足。

【章名】 第六章 三类医院的审定认可

第二十八条 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公布《全国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名册》、《全国高等医学院校教学医院名册》。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局、教育厅(局)、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联合组成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审定工作组。有关部委参加其所辖高等学校所在地的工作组。工作组的职责是:

1.负责所辖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管理的协调工作,指导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发展建设;

2.审定位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同时按医院类别抄报卫生部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3.负责位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高等医学院校教学医院的审定工作,将审定意见及有关资料按医院类别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同时抄报国家教育委员会。

第三十条 申报教学医院应与协作的高等医学院校先签署正式协议,待履行审定、备案手续后执行。解除协议亦要履行同样手续。

【章名】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各专业,原则适用于医科类其他专业的临床实习基地的管理工作。

高等医学院校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作建立的预防医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有关精神,由高等医学院校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协商解决。

预防医学类、法医学类、药学类等专业实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亦可参照本规定的原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列临床见习,指临床课程讲授过程中,以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为主要目的的临床观察与初步操作实践,包括现有的课间见习及集中见习等教学形式;毕业实习指以培养临床医师为目的的各专业,在毕业前集中进行的具有岗前培训性质的专业实习;临床实习指专业实习以外的与专业培养目标密切相关的、集中的临床实践教学,适用于基础医学类、预防医学类、法医学类专业及医学影像学、医学检验、医学营养学、麻醉学、护理学、妇幼卫生等专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中国电信富宁分公司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中国电信富宁分公司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更新日期:20xx-12-1 11:45:51

索 引 号:532628-011456-20xx1201-0009

发文日期:20xx-12-01

名 称:中国电信富宁分公司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日常管理,严格劳动纪律,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和企业效益,根据省、州公司相关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富宁县分公司全体员工必须按时上班,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工作时间内,不得擅离岗位和从事其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确保按时、按质、按量的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三条 对违反劳动纪律的员工,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本着思想教育与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给予相应的处罚,各部门要教育和引导员工遵守劳动纪律,支持公司对违纪员工进行考核处罚。

第四条 严格请销假制度。

一、员工因病、事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征得本部门主管领导的同意方能离开,部门主任需经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同意。请假半天以上者需出示请假条,病假超过两天以上的必须出示医院证明,病事假超过2天以上的,应及时报综合部备案;

二、请探亲假、产假、婚假、丧假必须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由其所在部门提出意见,经综合部审核后办理请假手续;

三、带薪年休假的审批按照《云南省电信有限公司员工带薪休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执行。

四、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请假期满因故需续假者,需于假期未满之前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才能续假。

第五条 严格会议制度

一、严格执行会议审批制度

二、会场纪律:参会人员应提前10分钟到会,不得喧哗,不得来回走动。迟到、中途离席者应轻声入、出席,尽量不干扰会议进行;不得中途退席,特殊情况经主持人同意方可离席;参会人员应坐(站)姿端正,禁止交头接耳;会议期间参会人员关闭通讯工具或调在静音状态,不会客(特殊客人除外),认真听取会议内容并做好记录;参会人员应保持会场整洁,不准随地吐痰、扔纸屑,会议结束后将座椅整理好;不可无故打断他人的发言。

三、散会时,会议主持部门或个人应关闭会议室门窗、音响、饮水机、电源插座开关,并及时将投影仪和钥匙归还综合部。

四、会议的出勤、会场纪律与工作出勤和工作纪律同等考核,迟违纪者接到综合部罚款通知单后,2天内到综合部交罚金。

第六条 个人通信工具应保持24小时待机,无故将个人通信工具关闭者,初次警告,第二次罚款100元,第三次将取消相应公免权限,屡教不改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报州公司人力资源部处理。

第七条 建立员工外出请示报告制度,员工因工作需要外出办事,须向部门领导报告,申明外出原因和返回公司的时间,得到许可后方能离开,否则按擅离职守处理。

第八条 对违反劳动纪律的员工,应在批评教育的基础上,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报州公司人力资源部处理。

一、迟到、早退:每次迟到、早退15分钟以内的扣30元,每次迟到、早退15分钟及以上30分钟以内的扣50元,每次迟到、早退30分钟及以上1个小时以内的扣100元,对多次迟到或早退,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并且屡教不改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报州公司人力资源部处理。

二、旷工:凡未经请假(含请假未准)或批准假期满未补假缺勤者,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1个小时及其以上者均视为旷工,其中: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1个小时及其以上4个小时以内的视为旷工半天,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4个小时及其以上的视为旷工一天,当季内累计旷工达到三天的,取消当季绩效工资,不足三天按实际天数扣减当月和当季绩效工资。员工无故经常旷工,将对其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对屡教不改,连续旷工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报州公司人力资源部处理。

第八条 员工的考勤由其所在部门负责,各部门应建立上下班签到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考勤工作,准确记录每位员工的出勤情况。

第九条 员工上下班签到要如实,各部门领导应对考勤记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弄虚作假,违反劳动纪律者按实际迟到或早退时间加倍计算,部门负责考勤的员工应相应扣减绩效考核得分。

第十条 各部门的考勤记录,应由部门领导审核签字后,于次月x日前交到综合部。考勤记录应如实反映部门员工的出勤情况,对员工违反劳动纪律或请假的情况隐瞒不报的,扣减部门领导当月绩效工资的5% 。

第十一条 综合部根据各部门上报的考勤情况,上报州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发工资。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由公司领导、部门主任、主管组成的劳动纪律检查小组,不定期的对员工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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