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独资企业格式化公司章程
1、本章程仅适用于外商独资的有限公司。
2、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设董事会的,将“执行董事”章节删除;设执行董事的, 将“董事会”章节删除。设监事会的,将“监事”章节删除;不设监事会的,将“监事会”章节删除。
3、本章程中股东自行约定的事项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4、本章程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不得手工填写。
5、本章程供参考,股东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订,但章程中应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5条所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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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独资企业格式化公司章程填写说明
1、本章程仅适用于外商独资的有限公司。
2、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设董事会的,将“执行董事”章节删除;设执行董事的,将“董事会”章节删除。设监事会的,将“监事”章节删除;不设监事会的,将“监事会”章节删除。
3、本章程中股东自行约定的事项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4、本章程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不得手工填写。
5、本章程供参考,股东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订,但章程中应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15条所列事项。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和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投资设立外资企业,特订立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中文): ;
公司名称(英文): ;
公司注册地址: 。
第三条 股东名称/姓
名: ,
注册国家(地区)/所属国别(地
区) ,
法定地
址 。
第四条 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
第三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投资总额为 ,注册资本为 。
股东认缴出资额为 ,出资方式为: 。
(注:如有专项规定不需列明投资总额的,则删去投资总额项。)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缴付期
限: 。
(注: 投资者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足;分期缴付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其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十五,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并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缴足,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两年内缴足。)
第八条 股东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
第四章 股东
第九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委派和更换董事(或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
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二) 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注: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职责)
第五章 执行董事
第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东委派。任期届满,经委派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注: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职责)
第五章 董事会
第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由 名(注:3-13人)董事组成。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委派可以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股东委派。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一条 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注: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职责)
第六章 监事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名(注:1-2人),由股东委派。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经委派可以连任。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注: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职责)
第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五条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监事会
第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共 人(注:不少于3人),包括股东代表和 名公司职工代表(职工监事比例不得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注: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职责)
第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七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任期 年。经理对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或执行董事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注:可以约定其他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职责)
第八章 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注: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三者选其一)担任。
第九章 公司劳动管理及财务等其它制度
第十八条 公司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员工雇佣、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和劳动纪律等事宜。公司支持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设立工会组织。
第十九条 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并执行财务、会计、审计、外汇、统计、保险等制度。
第十章 期限、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条 公司经营年限为 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公司经营期满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经股东作出决议,在距经营期满180天前,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注: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对合营期限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年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二)、(四)、
(五)项而解散的,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以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及其修改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本章程系股东自愿选择的格式化章程文本,当事方承诺已知晓文本全部内容,除下划线处填入的文字和根据说明需要删除或修改的条款外,其余文字和条款未作任何改动。
股东: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
第二篇:外商独资公司(不设董事会)章程样本
外商独资公司(不设董事会)章程样本:
重庆 有限公司
章 程
(供设立外商独资公司参考,申报时空格部位应填写,另行打印制作。粗斜体字系提示或备选内容,应在正式文稿中删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设立外商独资公司,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下简称《外资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组建外商独资公司的股东为:
住所(或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
第三条 外商独资公司的名称:重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英文名称为: 。]
第四条 公司的住所:中国重庆市 。
第五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自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 年[或:永久存续]。
第六条 执行董事[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公司为企业法人,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第九条 本章程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十条 公司宗旨是:利用重庆的政策和地理优势,采用先进技术、生产设备和科学的经营管理办法,开展经营活动,不断开拓国际市场,增加国际经济贸易合作,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 公司经营范围为: 。
公司经营范围的具体表述由登记机关依法核定。其中涉及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先行取得许可审批的事项,授权执行董事在取得许可审批或许可审批失效、被撤销后作出申请变更登记的决定,并以公司的名义依法提出申请。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公司的投资总额为 万美元[注:也可为人民币,或股东商定的其他可自由兑换币种,下同]。
第十三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美元。
[注:出资比例是指股东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应明确具体种类,如:机器设备、原材料、房屋、车辆等)、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它法律允许的财产形式。出资的货币,应为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并应明确币种,如美元、英镑、港币、日元等。]
第十四条 股东应确保用于出资的财产、权利不存在第三人请求权。
第十五条 股东缴纳出资的期限、出资额、出资方式、占认缴出资额的比例如下:
(一)首次出资:
(二)第二次出资:
…… [分若干次出资的,依此类推,股东可选择纳一次性或分期缴纳出资,一次性缴纳的,应明确缴纳时间为公司设立之日起6个月内;分期缴纳的,首次出资应于公司设立之日起三个月内,缴付不低于认缴出资的15%;其余各期出资应于2年内缴清(投资性公司为五年内)]。
第十六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股东的实际出资额涉及汇率折算的,按缴纳出资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公布的汇率折算。因汇率原因导致的出资不足,股东应予补足,多余部份计入资本公积。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对股东缴纳的各期出资,应委托中国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证明,依法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股东缴足各期出资后三十天内,公司应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的内容应包括:公司名称、成立日期、股东名称或姓名、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核发日期、相关附件等。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公司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由公司向股东举债投入[或:由公司向国内、外金融机构融资]。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应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名称及其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二十一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公司弥补亏损和依法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中提取红利;
(二)按本章程的规定委派公司的董事或监事;
(三)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执行董事决定文件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四)公司终止后,按照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要求公司清算组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股东应承担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或者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依职权作出上述决议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股权。股东依法转让其部分股权的,应当变更公司形式。
股东转让股权后,其尚未缴足的出资,由受让人承担缴付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东死亡,公司根据应适用的法律确认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权利,依法申请变更登记。[如股东为法人,本条应表述为:公司股东法人资格终止(含合并、解散、被依法撤销、宣告破产等情形),公司根据该股东的合并文件、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算报告或法院的裁判文书确定股权的继受人,并依法申请变更登记。]
继承人[或:继受人]应对原股东未缴足的出资额承担缴付义务。
第五章 执行董事、监事及经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委派产生。
执行董事任期三年,期满后经委派方委派可以连任,也可由委派方在任期内撤换。
第二十七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的决议或者决定;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本章程规定或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执行董事的决定应使用中文[或:中文、英文]作成书面决议并存档,由公司指定专人保管,在公司营业期限内任何人不得涂改或销毁。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股东委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经委派方委派可以连任或撤换。
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议案;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董事及总经理(含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 名。公司总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解聘或兼任。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极管理人员请求辞职的,应提前60天向执行董事提交书面报告,经执行董事批准,方可离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失职债职行为的,经股东、执行董事决定或依公司的管理制度,可随时撤换或解聘;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触犯刑法的,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内送交各股东。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应遵照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加以制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 [注:也可以规定同时用股东商定的外文书写。] 。
第三十七条 公司采用人民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计算。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在中国境内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第三十九条 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四十条 公司财务会计帐目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公司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二)公司所有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三)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四)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管理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内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人员审核签字后提交执行董事审定。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办理外汇事宜及纳税。
第七章 利润分配
第四十三条 公司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以上基金在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提取的比例由股东依法确定。
第四十四条 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可由股东提取。
第四十五条 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年度后三个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案及股东应取得的利润额。经股东决定,公司可不作年度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可计入资本公积,依法转增注册资本,或计入未分配利润,转作下一年度分配。
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八章 职工及工会
第四十六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自行决定本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公司职工实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第四十七条 公司在中国境内雇用职工,公司和职工双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中国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 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政府及当地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由股东[或:执行董事]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但不得低于企业住所地政府确定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十九条 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由股东[或:执行董事]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五十条 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五十一条 公司工会可指导、帮助职工同公司签订个人劳动合同,或代表职工同公司签定集体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
第五十二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九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五十三条 经股东决定,公司可以延长营业期限。公司应于期限界满六个月前,依法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情形之一解散:
(一)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公司经营不善,严重亏损,或遭遇不可抗力,无法继续经营;
(五)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六)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
公司因前款(二)、(三)、(四)项规定的情形解散,应向审批机关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十五条 除因合并、分立,公司解散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组织清算委员会,按法定程序进行清算。
清算委员会应当对公司的资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股东通过后执行。
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和应诉。
第五十六条 清算委员会对公司的债务全部清偿后,其剩余的财产由股东取得。
第五十七条 清算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报告,提交股东或人民法院、审批机关确认(备案)后,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或:本章程用中文和 文书写。如文本不一致,以中文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如与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抵触,以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为准。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于二○○ 年 月 日由股东[或:股东及其授权代表]在
签署。
股东(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