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时间:2024.3.10

次事故两地处理,三家鉴定四年索赔

——马小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代理记实

杨前明 律师

20xx年10月28日,周末,陈卫平邀请作为客户的上海霆羽纺织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沈文忠和该公司职员马小丰从上海一起到昆山巴城镇阳澄湖边吃饭谈业务,晚上九点多结束返回昆山沐足。途中,在昆山市湖滨南路一石桥附近,驾驶沪E20188轿车的陈卫平根据前面一辆轿车行驶情况减速慢行时,紧随其后驾驶沪DC2318商务车的沈文忠未能及时刹车,两车相撞,导致坐在沪DC2318商务车上的马小丰受伤,后被赶到的交警送医抢救,连续两天两夜昏迷不醒。沈文忠和陈卫平等人在交警部门拒绝作酒精测试,后称与马小丰家属达成了口头协议,双方自行解决赔偿问题,交警部门遂将驾驶证交还,允许其驾车回上海。在随后的将近一年时间里,经多次催告,沈文忠和陈卫平未落实赔偿承诺,马小丰遂于20xx年10月19日正式委托律师以诉讼方式解决。

一年前确实有交通事故发生

律师接受代理时,马小丰能提供的证据只有三份:一是20xx年7月18日昆山市公安交警大队正仪中队出具该中队“二级接警台”接警记录(有盖章)。二是20xx年10月10日昆山市公安交警大队正仪中队向马小丰家属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根据该接警记录和情况说明,当晚确实有交通事故发生。三是马小丰的病历等治疗资料,起始记载病因均为打架致伤,确诊为脊椎损伤。除此之外,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案所需的最基本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马小丰却无法提供。马小丰家属告诉代理人,其已经向有关机关多次反映和信访,要求提供当时的现场照片等资料,并进行重新调查都未得到答复。相反,相关机关为极力掩盖真相,一再拖延,需要委托律师进一步调查或者诉讼。为了不给肇事方在一年的诉讼时效上留下抗辩余地,接受委托后代理人决定一边继续要求昆山市公安局交警部门对相关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处理并立即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一边做好在事故满一年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准备。

一年后公安机关开始调查

律师接受委托代理前,马小丰家属已经向昆山市公安局有过信访。20xx年10月12日昆山市

公安局出具《公安机关受理信访事项告知单》(编号:023)称已于13日(——原文如此记载)受理信访,并将在6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意见。昆山市公安局下属相关单位不得不将一年前所谓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了的这起事故重新进行调查。巴城派出所遂填写了时间为10月12日当天的《受案登记表》(案号为公(巴城)行受字[2006]第00873号),称根据陈卫平口头报警,马小丰因车撞事故与一辆撞在树上的汽车上的人员发生争执后被该车上人员打伤。并在同一天,即20xx年10月12日,昆山市公安局正仪交警中队和巴城派出所正仪警务站分别向该起事故中相关人员张金宝、周国元、陈卫平、沈文忠、王立明作了一套调查笔录。10月16日处警人员写了书面材料《接处警经过》。根据该材料,接警时有人报称发生了交通事故,警察到达现场后有人上前说发生了打架,有人被打伤,所以交警人员一边将伤者送去了医院,一边通知了正仪警务站来处理打架事宜。交警在勘查三车追尾事故后让两车驾驶员签字时,闻到驾驶员有明显酒味,就叫人带其去卫生院验血,后来电说驾驶员拒绝抽血化验。交警将现场处理完毕后赶到卫生院,两驾驶员又不承认是自己开车,称真正的驾驶员已经跑了。交警遂他们带到了警务站。后来警务站来电说当事人已经同意自己协商解决了,所以交警将驾驶证件和车辆还给了当事人。当事人遂回上海。

案件渐渐进入复杂局面。

巴城派出所正仪警务站和交警中队制造虚假笔录

后来,马小丰家属向本代理人提供了一份昆山市公安局巴城派出所和正仪交警中队于20xx年10月12日向周国元、沈文忠、陈卫平等人所作的笔录复印件。原来,20xx年9月15日马小丰曾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9月21日该局受理申请,出具《受理通知书》——嘉定劳认(2006)字第2916号。9月25日,该局又通知马小丰提供证据,要求马小丰在20xx年10月8日前提供公安交警管理部门确定的事故责任结论证明材料。20xx年10月8日(公安机关后来调查认为是9月底或10月上旬的一天)上午,陈卫平到正仪警务站,以马小丰认定工伤需要为借口,补充作笔录,但时间填写为事发当晚。鉴于当时马小丰方面已经一再向公安局信访要求调查处理,20xx年10月12日昆山市公安局正仪交警中队和巴城派出所正仪警务站分别向张金宝、周国元、陈卫平、沈文忠、王立明作了那套调查笔录,并在当天填写了公(巴城)行受字[2006]第00873号《受案登记表》。以上材料复印件在马小丰认定工伤一案中由沈文忠提供给劳动部门,马小丰得到一份。后来昆山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证据,公安机关提供给法院一套非常完整的笔录材料,昆山法院又向本代理人提供了复印件。笔录内容对比如下:

【笔录对比一】

昆山正仪交警队笔录作于20xx年10月12日,正仪警务站笔录也作于20xx年10月12日。

笔录形成情况

张金宝,43岁(19xx年1月生)

周国元,50岁

陈卫平,38岁(19xx年6月生)

沈文忠,39岁(19xx年12月生)

交警大队笔录(10月12日10:45—11:25正仪交警中队作,警官是冯伟和胡勇,冯伟记录) 派出所笔录(10月12日14:10—15:03正仪警务站。警察是崔?山、韩俊仪。韩俊仪记录。

交警大队笔录(10月12日10:30—11:00正仪交警中队作,警官是冯伟和王峰,王峰记录)——冯伟在交警中队同时作张金宝和周国元两个人的笔录?

派出所笔录(10月12日14:30—14:55正仪警务站。警察程福华、周鹤,周鹤记录。 交警大队笔录(10月12日8:39—9:38正仪交警中队作,警官是冯伟和胡勇,冯伟记录) 派出所笔录(10月12日13:00—13:?正仪警务站。警察是周鹤、程福华。周鹤记录) 交警大队笔录(10月12日9:42—10:42正仪交警中队作,警官是冯伟和胡勇,冯伟记录) 派出所笔录(10月12日18:45—19:30正仪警务站。警察是崔?山和郭?明。郭?明记录)。

事故发生时车上人员情况

第一辆为撞树轿车;第二辆为宝山的轿车;第三辆是由陈卫平驾驶沪E20188广本轿车,上共三人,还有张金宝和一个姓周的。第四辆是由沈文忠驾驶沪DC2318别克商务车,上共三人,还有马小丰和王立民。

姓王的坐在副驾驶,马小丰坐在车的后排。——你不在这辆车上,怎么知道的?

周国元乘坐陈卫平驾驶的车,上有陈卫平,还有一个名字叫不出。沈文忠驾驶的车上有一个姓马,一个姓孙(沈)的是驾驶员,另一个(王立民)不认识。——看来周国元对陈卫平以外的人不太熟悉。

后面两车上一共六个人。周国元坐在自己车的副驾驶位上。张金宝坐在后排。

第三辆车为沪D23606,该车驾驶员在场。陈卫平讲,第一辆车是一部桑车,牌号被树叶挡了没看清。

沈文忠驾驶;王立民坐在中间一排;马小丰躺在最后一排。——马小丰说自己坐的车上共4个人,自己和王立民坐在中间一排。副驾驶位上是个女的,不认识。

王立明坐第二排;马小丰坐第三排。

在巴城吃饭喝酒情况

张金宝、周国元、沈文忠、马小丰、王立民、陈卫平6个人一起吃,只有陈卫平和沈文忠未喝酒。每人一瓶半黄酒。

大家认识,都是朋友,晚饭也是一起吃的。——那怎么说又不知道他们的名字呢?

陈卫平和沈文忠没有喝酒,其他四个人喝了酒,大约每人喝了一瓶半黄酒。——处警经过上明确其喝了酒

一共六个人吃饭。沈文忠说自己没有喝酒;其他人都好像吃了点酒。

撞车后受伤情况

撞车的时候没有人受伤,都是自己从车上下来的

撞车后没有人受伤,姓马的人被打伤。事故中没有人从车中摔出来

事故发生中是没有人受伤。

马小丰下车参与“打架”情况

撞了车之后,陈卫平先下车与举牌子的第一辆车的人争论,马小丰也是自己下车的,“跑过去”与对方吵,并推打了起来。对方有五六个人,张金宝也被对方一个人摔倒在地上并被咬了一口。

陈卫平下车与举牌的男的争执,马小丰下车后超过我们与对方七八个人中的一个推,那人就打马小丰,一下子就打倒在地。我过来劝,也被他们咬了两口。马小丰与举牌的人没发生矛盾。

姓马的人被对方按在地上打。后两辆车上的其他人只是与前车的人推来推去,没有真正打起来。——与张金宝的笔录不一致。张金宝自己交代被摔在地上。

一起下车后,马小丰上来把对方一个人推了一把。结果对方叫上来四五个人上来抓住马小丰

的头往地上按,把马小丰打倒在地。我们在旁边劝也没用。

陈卫平先下车,后来都是自己从车上下来的;“我第一个下车,接着马小丰就下车了”。与对方人理论的时候,马小丰过来还把对方的人推了一下,然后对方的几个人围过来把马小丰打了。——陈卫平下车后直接与对方去理论了,怎么知道“接着马小丰就下车了”?

陈卫平与对方人(没说是举牌的人)争执时,马小中下车过来朝举“慢”字牌的人打了一拳。对方四、五个人要打马小丰,马小丰就逃到马路东侧。对方几个人过去打马小丰。等后两车的人过去相对的时候,马小丰已经倒在地上。打他的人已经逃跑了。究竟被他们怎样打的,因为是晚上看都看不清楚。

马小丰第一个从车上下车,接下来是王立民下车;沈文忠最后下车的。当时两辆车上的人全都下车了,都是自己下车的。沈文忠讲:先把推马小丰的一个人拉开到边上。后来又打起来了,王立明说“马小丰躺在地上不动了”。

陈卫平与对方争执,马小丰也参与到争执。先是马小丰的手甩了一下,马上对方就要打马小丰。我当时拉开了一个人,具体打的过程我没看到。后来王立明喊:马小丰错过去了。我过去一看马小丰倒在路边。打的人已经散了。

第一辆车上的对方打架人数

有五、六个人或七、八个人。

姓马的人被前面车上四、五个人按在地上打。前面车上的人在路边,有十多个。

对方四、五个人

马小丰躺的地方

被打倒后躺在路的东侧,离他坐的车子有10米远。

有桥的南面草地上打的

马小丰躺地马路东侧草地上。离沈文忠的车子至少有10米。

送马小丰到医院前后情况

张金宝、王立民陪送过去的。张金宝第二天凌晨3点左右离开,当时上海又来了一辆轿车。

交警先到,派出所民警随后到。交警来了以后把马小丰送医院了(张金宝和一个姓王的一起

去了)。交警要求抽血,我们想先处理打架的事就拒绝了。后到警务站要求自己处理,便调解了。后警务站给交警打电话说事情处理了,把车子给我们。我们就去交警队拿车了。——马小丰尚在昏迷中,与谁调解的?

交警来时,我们正在拍拍马小丰,因为马小丰错过去了。交警送马小丰到医院时,王立民和张金宝一起去的。交警要求抽血样,因为急于要去看马小丰就不肯抽。沈文忠、陈卫平和另一辆车上的人到警务站的。

地上有无警告标志

路上放了三角警示牌,还有一人举牌子在路上挥。

后面两辆车上的人都下来了,与前车的人理论,问他为什么停在路中间,警告标志都不放。——停在中间的车是第二辆。不是第一辆。究竟和哪辆车上的人理论?

看见有人拿了块“停”的牌子在甩,路上还有一个“慢”的三角牌。

王立明笔录

笔录时间:20xx年10月12日15:00—15:30。

笔录地点:巴城派出所正仪警务站。

马小丰参与“打架”情况:马小丰躺在车上的后面座位上,后下车后,我看见他走路有点摇晃了,似醉的样子。撞车以后,沈文忠和马小丰先下车,走到前面。一会儿前面的人相互打了起来,我就下车过去,看见有四、五个人一起扭到马路的对面,在打架。我就急忙跑过来劝住这帮人。一看躺在地上的是马小丰,头顶上有点流血。一会儿110警车过来了。警察过来先把马小丰送医院去的。没有看到马小丰怎么会跟别人打起来的。开始没有看见,后来只看见马路对面有四、五个人围住在打。只看见其中有一个人抓住马小丰的头往水泥路上按下,拉起来再按下,实际就是撞击头部。陈卫平跟前面的车上人没有打。对方有北方口音的人,也有上海人。王立明第二天天亮就回上海了。——把头往水泥路上按,怎么最后躺在草地上?

有了“报案材料”,有了“询问笔录”,“打架致伤”的事实似乎已经确实无疑。马小丰家属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派出所认为根据相应材料,马小丰不是交通事故受伤。因此,派出

所提议对马小丰伤害原因进行鉴定。20xx年10月20日巴城派出所向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签发《法医学鉴定委托书》,委托鉴定:1、马小丰的损伤是由车祸还是由暴力打击所造成。2、如果是由车祸造成请提供人体伤残鉴定,如果是由暴力打击造成请提供人体损伤鉴定。案情以接陈卫平报案所称描述为:因沪B51958车辆撞在树上,导致尾随其后的沪D23606、沪E20188、沪DC2318三车发生追尾碰撞事故,后沪DC2318车上的马小丰与沪B51958车上的人员发生争执并被殴打,后发现沪DC2318车上人员马小丰有受伤情形。

20xx年10月24日正仪交警中队又赴上海向撞树车辆沪B51958轿车上人员黄宏和夏钦进行调查,作了笔录。

【笔录对比二】

——黄宏和夏钦在正仪交警中队的笔录

笔录形成情况

黄宏,19xx年6月5日生,34岁。在第一辆车上。

夏钦,19xx年6月生。30岁。驾驶第一辆车

交警大队笔录(10月24日17:49—19:26正仪交警中队作,警官是冯伟和胡勇,冯伟记录) 交警大队笔录(10月24日16:42—17:37和20:30—21:18正仪交警队作,警官是冯伟和胡勇,冯伟记录)

事故发生时车上人员情况

第一辆车上:共四个人,有黄宏、夏钦、朱金龙、牟毅楠。夏钦驾驶。撞树后,四人都受伤,夏钦伤得重一点,满脸是血。颜宾申开另一辆车什么时候到的不清楚。

驾驶沪B51958轿车。车上共2人(第二次笔录说是四人:黄宏、夏钦、朱金龙、徐周特),另一名是客户华为公司的女接待。当时一行有四、五辆车,几辆经过后,有几个同事下来帮我,有牟毅楠、颜宾申,女接待。后小牟送我到医院去。女接待报的警。(第二次笔录说离开时一起走的,离开后现场就没人了。)——事过一年了,可能记不太清楚了?

第一辆车上的对方打架人数

对方人数比我们多

对方有六、七人,都是上海口音。

马小丰下车参与“打架”情况

大约有三、四个人走到我面前争论,后被自己人拉开。但后面车上人又跟过来争论,就动起手来了。和我动手的人35岁左右,一米七不到,不戴眼镜。中等身材。上海口音。发生争执前没有人躺在地上;和颜宾申一起离开现场时,没看到有人躺在地上。离开时,夏钦、朱金龙、牟毅楠还在现场。离开现场后到度假村去了,后回上海路上有人说昨晚打架后有人躺在

地上的。

离开现场时警察还没到,现场没有什么事的(补充笔录说现场有六个人,且因争执发生了打架的事,是夏钦本人和黄宏打的。打的是一个块头大的,比较强壮,给一米八左右,比较胖。那人是先与黄宏动手的。夏钦把那人抓住肩膀在地上按了几下。那个人躺在地上不动弹了,然后有几个人围住他。自己也被打伤鼻子和下巴了)。出医院后到威尼斯度假村(车祸后两小时左右)去碰到了颜宾申。——夏钦与黄宏对动手的人的描述不一致。

马小丰躺的地方

比较强壮的人被夏钦往地上“按了几下”。——是不是被按在草地上?不清楚。

经过如前的仔细研究和核对,代理人发现,公安局交警部门和派出所的调查笔录内容前矛后盾,漏洞百出,竟有一名警察同时段作两人笔录的情况,可见笔录的制作过程完全虚假。而且,此前为了确定马小丰脊髓损伤的原因,代理人还查阅了相关医学资料,马小丰本人也在上海各著名医院咨询多位专家,均表示马小丰的伤情完全符合交通事故中的“挥鞭伤”特征,因此,马小丰受伤原因属交通事故无疑,被打伤的可能性几乎为零。这更加坚定了我对该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的胜诉信心。

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再有一天就距马小丰受伤日整整满一年了。20xx年10月27日律师代理马小丰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请求被告沈文忠和陈卫平连带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治疗器具费总计27978万元,同时申请对马小丰伤残等级及误工期限、护理期限和营养期限进行司法鉴定,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在司法鉴定后补充计算。昆山市人民法院于当日受理案[(2006)昆民一初字第3439号]。

起诉后不几天,20xx年11月5日,昆山市公安局巴城派出所委托的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作出了苏大司鉴所(2006)临意字第2768号《法医学意见书》。鉴定意见基于派出所委托的资料,得出结论为:被鉴定人马小丰的损伤由暴力打击所致的可能性大。参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已属轻伤范围。

“可能性大”?这是鉴定结论?这根本就是鉴而不定!没有任何科学性可言。原因就是,其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来源于公安机关提供的虚假笔录以及马小丰受伤后在昏迷状态下由肇事者陈述并被医院记载为打架致伤的病历。但是不管怎么样,这个结论本身对马小丰的民事赔偿诉讼是不利的。

真相还没有揭开。

上海交警已经在一年前“处理”了发生在江苏昆山的交通事故

为了进一步证明20xx年10月28日当晚发生了交通事故,并希望能得到更多的相关资料以支持已经提起的民事赔偿请求,代理人到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调查,获悉事故责任人已经对其车辆损失部分进行了保险理赔,赔偿根据是上海闵行区一交警中队出具的事故处理书。原来20xx年10月28日晚上在昆山发生交通事故后,陈卫平和沈文忠害怕昆山交警测试酒精后吊销驾驶证,即电话通知了其在上海当警察的一个亲戚到昆山市正仪警务站帮助肇事者协商处理,就是在这位上海警察沟通下,昆山交警队没有处理该交通事故而将肇事者放行。该上海交警在回到上海后,于20xx年11月3日伪造了一份《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并将事故时间写为20xx年10月30日20时10分许。处理书确定沈文忠负全责,陈卫平无责。沈文忠车损自理,陈卫平车损由沈文忠支付,双方在一周内结清上述费用。之后,沈文忠持此事故处理书在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将车损部分进行了理赔,但对马小丰的赔偿则拖延、拒绝。代理律师从保险公司取得该《处理书》复印件。后来,马小丰方面向上海市公安局举报该警察,沈文忠不得不退回保险赔偿金,其他事情则无下文。除了这份上海警察伪造的交通事故处理书之外,代理人没有得到其他有效材料。保险公司理赔经理接待律师时那种不露声色、深不可测的神情倒是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至今不忘。

马小丰继续信访维权

确证上海交警处理事故的情况后,20xx年11月16日马小丰向昆山市公安局长信访,反映公安局下属单位相关人员处理马小丰受伤一事的种种违法情况,并要求督促调查。信访信如下:

尊敬的公安局长:

我是马小丰家属周伟群,向您反映马小丰交通事故受伤后昆山市公安局相关人员故意违法行使职权的事。

马小丰原是上海霆羽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员工。20xx年10月28日随公司总经理沈文忠前往昆山巴城阳澄湖渡假村洽谈业务,回程途经湖宾南路时,因驾驶人员饮酒过多,车速过快,发生交通事故,当时就导致坐在车上的马小丰昏死过去,被赶来的昆山正仪交警送到正仪卫生所,后又转昆山中医院治疗。这本来就是一起交通事故,但因昆山市公安局处理此事的相关人员的不作为和故意违法行为,导致现在连马小丰受伤的事实和原因都不能确定,使事故至今得不到处理,也使马小丰至今得不到任何赔偿。现在将有关情况向您反映,请您督促处理。

一、目前,造成马小丰受伤的原因被认定为打架,说马小丰是发生交通事故后下车与前面车

上人员发生打架致使自己受到伤害。这是没有事实根据的,但也说明事故现场马小丰当时受伤的事实是可以确定的,但正仪交警处警纪录却说无人员伤亡。这明显是矛盾。实际情况是,马小丰受伤后,是正仪交警把马小丰从事故现场送到卫生所的。这在正仪交警队有相关材料。

二、事故发生后,正仪交警队已到达了现场,但没有作现场情况的勘查记录和照片,到交警队之后,也没有对当事人做酒精测试。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这起事故同时却由上海闵行区交警一中队110事故科来处理过。这其中有什么内部秘密,我们不得而知,但这明显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的。

三、事故发生后,昆山正仪交警队至今还没有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通事故发生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事故认定书是法定程序,为什么对这样一起交通事故,时过一年了,还没有作出事故认定书?公安局在等待什么呢?

四、交通事故发生后马小丰昏迷不醒,事故责任人竟然将交通事故导致马小丰受伤的过程编造为打架受伤,所以在医院病历中可以看到很多打架致伤的记载。交通事故发生一年后,责任人却向公安局报警并补做笔录,正仪派出所也以打架的理由立案。我们要问,既然以打架为由立案,为什么昆山市公司局不做法医鉴定,而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做人体伤害的法医鉴定?我们家属去寻问情况,了解马小丰的伤究竟是打架导致还是车祸导致,从昆山公安局法医到警察以及苏州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教授,私下无不亲口对我们说,这种伤害就是交通事故导致的“挥鞭伤”,打架伤不是这样的。但派出所送交的法医鉴定意见却又说打架致伤的可能性比较大。我们又向苏州大学法医教授寻问,他亲口说这是昆山公安局法医打电话要他将鉴定意见写成打架致伤。为什么要这样明目张胆地违法干涉法医鉴定?究竟要包庇什么,隐瞒什么?整个案件不就是一个交通事故吗?我们要的是赔偿,但昆山市公安局内部机构在处理这一事故时的种种行为让我们太不理解,太气愤!

综上,这本来是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却因公安人员附和责任人,与责任人有不正当联系,导致简单的事情复杂化。但搞得再复杂,其中的破绽和漏洞是显而易见的,也是无法弥补的。我们希望贵局能重视此事,仔细甄别事实,调查相关人员的违法情况,使案件的处理回到正确轨道,给我们受害者一个符合事实的交代!这样下去是不行的!

此致

祝好!

申诉人:马小丰 周伟群

(电话:131xxxxxxxx/133xxxxxxxx)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此次信访后仍未见效果,马小丰决定另辟蹊径打破僵局。20xx年11月19日,马小丰向上海市公安局举报上海警察违法一事。

上海市公安局:

我们是上海市静安区居民马小丰及家属,现向贵局反映闵行区交警一中队警察×××违法违纪情况,希望贵局依法严肃处理。

事实:20xx年10月28日,马小丰及公司总经理沈文忠、公司客户陈卫平到昆山市巴城吃完饭后回昆山市的途中发生车祸,导致马小丰受伤后当场昏迷,经闻讯赶到的昆山市正仪镇交警送正仪卫生所紧急治疗后转往昆山市中医院。在昆山市正仪交警处理过程中,沈文忠、陈卫平等人为逃避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和处罚,电话通知了上海市闵行区交警一中队警察×××(是陈卫平亲戚)赶到昆山市。在与昆山市正仪方面处理事故的公安人员联系协商后,故意将马小丰受伤的原因编造成打架。正仪交警在没有检测责任人血液的酒精情况,没有依法处理事故就将责任人放走,致使事故至今未得到妥善处理。

后来,×××伙同沈文忠、陈卫平一起伪造法律文书,将发生在昆山市的交通事故,代为“出具”《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使本起交通事故“调解”后,由责任人向保险公司申请了保险赔偿金。

诚请贵局调查此事后,依法对×××为私人利益以警察身份参与非辖区事件和伪造法律文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以正警纪!

此致

举报人:马小丰、周伟群

(电话:133xxxxxxxx/131xxxxxxxx)

附:伪造的《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复件一份。

此次信访亦未见回音。

法院委托的鉴定有了结论

与此同时,因为马小丰已经向法院起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法院也按正常程序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对马小丰的伤残等情况进行鉴定。20xx年12月22日,经昆山市人民法院委托的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作出苏同司鉴所(2006)临鉴字第0721号《司法鉴定书》,结论为:1,

被鉴定人马小丰目前全身多处状态已分别构成七级伤残、九级伤残。2,被鉴定人马小丰处于持续误工状态,其误工期限为自受伤之日起至今;其护理期限为住院期间均需一人护理;补充营养期限可在三个月内考虑。3,被鉴定人马小丰的脊髓病变并非完全系本次外伤直接所致,但其所受损伤对伤后出现的肢体瘫痪、感觉麻木等症状与体征的发生、转归起着加重和诱发的作用。本案中,操作参与度可考虑在40%左右。

这是一份让当事人非常为难的鉴定。虽然同济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没有明确马小丰所受伤害是交通事故伤害还是打架受伤,但因为马小丰是按交通事故案起诉,法院也是按交通事故案委托鉴定的,因此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是按交通事故原因作的伤残等级鉴定,但是鉴定结论得出一个参与度比例问题与马小丰此前的身体状况完全不符。鉴定书具有专业性,但马小丰的事实情况当事人最了解。因为马小丰本人在此次事故前一直非常健康地工作,没有任何不适之症状。这样一个鉴定结论,必然引起当事人的严重怀疑,不服也是必然的。何况,该鉴定意见书将编号为3333611的MRI的拍片时间从20xx年2月26日写成了20xx年2月20日。

鉴定结论互相打架,鉴定结论与事实也打架。案件从僵局进入纠结状态。

继续信访维权

20xx年1月23日,马小丰再次向昆山市公安局信访,请求昆山市公安局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并对马小丰此前的信访予以回复。

尊敬的宋局长:您好!

我们是交通事故受害人马小丰及家属周伟群。

对于20xx年10月28日交通事故给我们造成的伤害以及昆山市公安局下面相关部门和人员工作失职给, 我们索赔造成的障碍,我们在前次给您的信访信中已经全面陈述过。想必你对我们的事印象深刻。

苏州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在法律上是根本站不住脚的。作为鉴定结论,连最起码的规则也没有遵守,将需要鉴定的结论(是否为打伤)先入为主地作为鉴定的前提(公安机关提供的是打架的笔录材料),其结论也仍然没有确定。我们向昆山市人民法院起诉后,经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是交通事故伤残七级和九级。但是,同济司法鉴定所在分析说明时,将20xx年在医院检查进所拍的片子故意写成了20xx年,并以此为根据认定马小丰车祸前脊髓已经有伤,进面得出车祸导致马小丰伤情的因素为40%的结论。这一严重错误是如此明显,几乎不用费什么口舌和笔墨就完全能够搞清楚,但是我们不得不怀疑仍旧有人私下与鉴定人员串通故意违法行事。

据贵局信访人员口头回复,公安机关已经内部调查了,马小丰被打伤的事实是编造的,这些情况从笔录本身就可以看出来。事已至此,我们希望昆山市公安机关根据本起事故的真正事实,一,给我们出具一份交通事故认定书。这份交通事故认定书,虽属姗姗来迟,但我们仍

然非常盼望。二,将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情况也给我们一个书面回复。这两件书面的东西对我们向肇事者索赔至关重要。

马小丰的身体已经严重受伤,我们家属也一并承受着巨大的物质损失和精神压力,十分痛苦。作为老百姓,我们希望国家机关有勇气纠正自己的错误,也希望宋局长深切体谅我们的苦衷和难处,让我们向您当面陈述和反映这一情况。

我们太委屈了!

此致

祝工作愉快!

信访人:马小丰、周伟群

(电话:131xxxxxxxx/133xxxxxxxx)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请求昆山市人民法院向市公安局调取证据材料

揭开事实真相离不开公安机关的材料,包括笔录(即使是伪造的)和当初所拍摄的现场照片等。法院通知于20xx年3月23日开庭审理马小丰案。但因同济司法鉴定所苏同司鉴(2006)临鉴字第0721号司法鉴定书提供的鉴定意见存在显而易见的矛盾和错误,代理人遂于20xx年1月23日当天同时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交《通知鉴定人出庭申请书》,请求法院通知本案鉴定人、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主检法医师和主任医师到庭接受质询。并基于同样原因,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请求法院依职权向昆山市公安局调取与本起事故相关的全部案卷材料。

20xx年3月23日15时的原订开庭终因事实不清缺乏证据并有公安机关正在调查处理而取消。

昆山市公安局的调查还没有结果。代理人的工作还要推进。经广泛查询后,20xx年4月4日,与当事人沟通后同定向西南政法大学寄相关材料,请求该大学司法鉴定所对马小丰作伤残原因进行鉴定。后联系沟通,西南政法大学方面建议通过法院委托,最终未得鉴定。

继续信访维权

局面还在僵持着。马小丰决定再向上海市更高层信访。内容如下:

我们是上海市静安区居民马小丰及家属,现反映闵行区交警一中队警察×××违法违纪情况,希望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事实:20xx年10月28日,马小丰及公司总经理沈文忠、公司客户陈卫平到昆山市巴城吃完饭后回昆山市的途中发生车祸,导致成小丰受伤后当场昏迷,经闻讯赶到的昆山市正仪镇交警送正仪卫生所紧急治疗后转往昆山市中医院。在昆山市正仪交警处理过程中,沈文忠、陈卫平等人为逃避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和处罚,电话通知了上海市闵行区交警一中队警察×××(是陈卫平亲戚)赶到昆山市。在与昆山市正仪方面处理事故的公安人员联系协商后,故意将马小丰受伤的原因编造成打架。正仪交警在没有检测责任人血液的酒精情况,没有依法处理事故就将责任人放走,致使事故至今未得到妥善处理。

后来,×××伙同沈文忠、陈卫平一起伪造法律文书,将发生在昆山市的交通事故,代为“出具”《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使本起交通事故“调解”后,由责任人向保险公司申请了保险赔偿金。

我们将×××违法违纪的事情向上海市公安局反映以后,上海市公安局口头答复我们说,不存在我们所反映的事情。至今,由于上海警察参与制造的障碍,使我们受害人无法正常获得应有的赔偿。违纪警察仍然在职,其违法行为也没有任何处理。我们强烈要求媒体关注此事,通过新闻监督方式,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对×××为私人利益以警察身份参与非辖区事件和伪造法律文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以正警纪!

此致

举报人:马小丰、周伟群

(电话:133xxxxxxxx/131xxxxxxxx)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三日

附:伪造的《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书》复件一份。

此后,上海市公安局派人将马小丰接到公安局询问情况,沈文忠为此曾联系马小丰协商处理,但其根本没有确实的诚意,因此问题也无解。上海市公安局最终如何处理相关人员,没有下文,马小丰也不得而知。

20xx年4月14日,第三次向昆山市公安局书面信访,要求加快调查处理速度,平息当事人情绪。信访内容如下:

尊敬的宋局长:

您好!我们是马小丰和家属周伟群,以前曾两次致函给您,反映马小丰车祸受伤后被贵局正仪警察违法处理的情况。在您的关照下,我们得到了交通事故的现场照片,首先向您表示诚挚的谢意!现在将近段时间的情况再向您作一反映。

根据现有的材料和相关笔录,完全可以确定以下事实:

一、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是毫无疑问的。有贵局相关部门盖了红章的情况说明和接警记录及现场照片为证。

二、交通事故后,没有发生打架的事实,至少没有马小丰参与打架的事实,也是确定无疑的。根据肇事者提供的笔录(虽然是假的),即使有人被打,那个被打的人也不是马小丰。

三、马小丰的伤完全符合交通事故受伤的病理特征。这与所有被咨询的医学人员的答复完全一致,也与相关医学教材和著作的描述完全一致。

四、相关鉴定机构受到不正当干扰,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律规范,出具了与事实完全不符的鉴定结论,给案件的处理制造了极大的障碍。这一点有前后两次鉴定结论为证。两份鉴定有明显的事实错误,是故意的,我们保留追究他们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五、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没有作出事故认定,直至一年后相关人员以打架理由虚假立案并编造了笔录,因为笔录内容相互矛盾,漏洞百出。这一系列的错误已经将贵局陷入被动。

六、现在肇事人员继续放言,说宁可花十五万元找人代替坐牢,也不按法律规定的标准赔偿受害人。可见,他们没有从已经发生的错误中吸取教训,而是想在既有错误上继续违法,继续制造错误,继续蛮干下去。我们要说,他们这样做是继续给公安机关制造极负面影响。

以上情况提前向您反映,目的就是,一方面希望使我们受害人能够得到符合法律规定的应有的赔偿;另一方面也不使贵局陷于不必要的麻烦。

我们的切实建议:

因为相关人员当初的违法,使这个本来简单的交通事故案件变得异常复杂,其中牵涉到行政不作为、两地警察联手造假、一年后的违法立案、相关所谓证人的作伪证、鉴定机构故意出具错误鉴定结论、肇事人骗取保险金等等,牵涉面太广了。他们不仅已经给受害人制造极大障碍,也给贵局制造了极大不利。现在肇事者事实上是以相关人员当初过错为由捆绑要挟贵局,希望贵局认识到这一点。我们建议贵局:(一)实事求是地更正自己的错误,从根本上断绝肇事者的捆绑要挟;(二)由贵局实事求是地作出科学鉴定;(三)约束肇事者使其不要继续诱导相关人员违法,这样我们可以完全按照交通事故的真实情况取得赔偿。我们取得赔偿后,不再追究任何人或任何机构的法律责任。否则我们会一无返顾,将本案向全国性著名媒体寻求帮助,并依法提起诉讼!我们不相信本案真相会被永远掩盖!

信访人:马小丰,周伟群

(电话:131xxxxxxxx/133xxxxxxxx)

而昆山市公安局也在当事人多次书面信访下,决定进行全面仔细的调查核实,依法公正处理此案。20xx年4月18日,昆山市公安局与马小丰家属沟通,表示一定会进行实事求是的调查,给相关人员一个合法公平的答复和交代,初步支持重新作伤残原因鉴定,以确定受伤的真实原因。但很长时间过去了,仍无音信。代理人决定以律师名义再次致函:

《关于由昆山市公安局对马小丰受伤原因进行鉴定的意见》

昆山市公安局/宋局长/管政委:

因马小丰案件,不得不再次打扰,特表歉意!同时对贵局前段时间信访接待受害人的工作代为表达诚挚的谢意!

在领导关照下,贵局信访等部门通过分析现有全部证据材料,和受害人方面已经形成共识,即马小丰的受伤应该是交通事故伤,而不是打架伤。现在,所有的问题集中到了关键一点,就是伤害原因的鉴定。没有伤害原因的明确鉴定,案件的处理再一次遇到障碍。

受害人曾经提出要求由贵局法医进行鉴定未果。我本人认为,由贵局法医进行鉴定,确实是解开案件死结的关键,而且对贵局也不存在任何负面影响。理由如下:

一、苏州大学法医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不明确,对案件的解决没有任何意义。同济法医鉴定所的鉴定结论回避了致伤原因问题,故意没有明确交通事故致伤的事实,且对伤害作出一个明显与实际不符的比例。以上结论的违法性,或者不合规性,均有贵局相关人员的不当参与有关。受害人方面耿耿于怀。我想,通过贵局法医实事求是的鉴定,可以打消受害人的愤怒不满情绪。

二、受害人方面没有能力寻找、委托相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在沟通过程中,贵局信访科钱科长建议我们受害人自己寻找鉴定机构后,由公安机关出具鉴定委托书,这样可以打消受害人的疑虑。对这一点,当事人愿意接受,但问题是受害人根本无法找到愿意进行鉴定的机构。经过咨询,他们均认为,连公安机关都不能确定伤害原因,他们怎么来鉴定。而且他们也看出了本案中的事端,有可能是不愿牵涉进去。

三、由贵局法医鉴定具有法律依据。

本案全部证据材料,因为涉及到造假问题,已经使“打架致伤”的刑事因素渗入到案件当中。我们认为贵局已经按刑事程序受案处理了。因为既有报案,也有按刑事案件送交鉴定的书面材料,上面都有贵局的印章。这已让当事人足以相信本案进入刑事程序。那么,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鉴定部门有职责对马小丰的受伤原因作出鉴定。

实际上,起初,贵局相关人员的本意是按照报案材料让贵局鉴定部门法医××先生进行鉴定,这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先生没有鉴定,而是委托了苏州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加上贵局当时拒绝提供其他现场勘查材料及照片,又涉及人情关系及虚假材料,苏州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最终作出了一个没有任何法律意义的鉴定结论(在法律上没有意义,但是事实上影响了本案的处理,负面意义很严重),非常遗憾!我想,××老师是意识到这个案件中相关人员行为的违法性,实事求是的鉴定将对相关人员不利,不实事求是地鉴定,必然影响自己的声誉,因此采取了责任回避主义态度,将本应该由自己鉴定的案件转委托到社会鉴定机构,并私下与社会鉴定机构人员沟通,最终导致受害原因上的莫衷一是。

现在,出于纠正或者协助的目的,我们请求贵局对马小丰受伤原因进行鉴定。我本人认为,因为本案确实已经涉及到刑事因素,由贵局法医依照法律规定、事实材料、科学知识对马小丰受伤原因作出符合实际的鉴定,是法律的规定,也是解决本案的关键。本来很简单的交通事故案件,已经变成了一个久拖不能决的复杂案件。可以说,这一个鉴定,如果实事求是,对案件的处理将有着一了百了的意义。

以上是律师个人综合考虑后的意见,应该切实可行。没有这个鉴定的话,案件没法处理,受害人也没法安抚。如果让法院自始至终地调查真相,公安人员编造的那些虚假材料也将在审理中被众人皆知,最终对公安机关也不利。并且,根据律师个人的感受,受害人也可能会不惜代价通过各种渠道进行上访和曝光,这样的结果也是我们代理律师所不愿意看到的。

此致

祝工作愉快!

海联海律师事务所 杨前明

二〇〇七年六月八日

律师致函后,并未有答复。但事实证明,昆山市公安局确实是在进行相应的调查处理,还原事实真相。20xx年7月10日,经昆山市公安局巴城派出所委托,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了《法医学鉴定所》[苏大司鉴所(2006)临意字第2768号(补充)]。结论为:马小丰颈部操作符合车祸所致“挥鞭样损伤”特征。马小丰颈部损伤致目前右侧肢体活动不利已构成七级伤残;其右肩关节活动障碍已构成九级伤残。

20xx年8月20日,昆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2007第1701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

沪DC2318小客车驾驶员沈文忠负事故全部责任,陈卫平和马小丰不负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各方后,均未提出任何异议。

此后公安局将调查形成的书面分析报告提供给了法院。

法院不认公安,庭审又出故障

至此,原告方面认为索赔路上所有的坎坷已经填平,前面的道路将是比较顺畅了。法院后定于20xx年10月26日9时30分开庭。但出人意料的是,法院却有新意见,认为,公安机关委托的鉴定结论不能代替法院委托的鉴定结论,法院仍然应当按照法院委托的鉴定结论进行裁判,即要按40%的所谓“参与度”计算赔偿金额。

哇塞!瞠目结舌啊!!无可奈何啊!!

庭审中止。案件又陷入僵局。怎么办?苏州地区的司法鉴定是不可再信了,也不能再委托了,只能寻找其他鉴定途径否定这个完全违背事实的所谓的比例度。哪里有最权威的鉴定机构可以服众?我们请求昆山法院委托位于上海的原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并将查询的相应资料交给法院以证明此家机构的权威性和可信性,但法院以省高院有省内机构鉴定优先的规定为由,予以拒绝。反复咨询,几经折冲,最终法院决定委托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20xx年8月15日,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作出南医鉴(2008)人检字第95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意见为:1,马小丰右侧肢体偏瘫(右上肢肌力IV级,右下肢肌力V–级)构成七级伤残。2,马小丰误工期限自受伤之日起至本次定残前一日止,伤后六个月需他人护理并适当补充营养。

鉴定意见书中完全没有那个恼人的违背事实的40%的伤害参与度比例问题,马小丰伤残赔偿的标准问题基本上解决了。

昆山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赔偿34万元

20xx年9月8日上午,昆山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时,因法庭建设人员配备问题,主审法官更换。庭审中,马小丰变更诉讼请求额为近40万元。

马小丰案赔偿计算

医疗费:66728加最新费用

误工费:从20xx年10月28日至20xx年7月10日共20.5个月,从受伤之日计算至定残之日:2000×20.5=41000元。

护理费:住院173天,每天40元计,共6920元。

交通费:4000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173天×20元=3460元(在昆山中医院住院从20xx年10月28日至11月3日共5天;在上海市静安区中心医院住院从20xx年11月4日至20xx年1月4日(有两张凭证),共90天;在上海市闸北区中医医院住院从20xx年1月4日至20xx年1月25日,共22天;上海市长宁区天山中医医院住院从20xx年3月30日至20xx年4月27日,共28天;在上海老年医院住院从20xx年8月11日至20xx年9月8日,共28天)。

营养费:鉴定书按三个月计为3600元。原鉴定书鉴定的根据不正确,至少在住院期间应当计算营养费为40×173=6920元.

器具费:453元。

后续治疗、康复、护理费:50000元。(如果一次性解决,则后续治疗费50000元应当赔偿进去)

被扶养人生活费: 14762×5×42%=31000元。

(马小丰孩子:生于19xx年9月11日,事故发生时年满14周岁,扶养4年,马小丰相当于扶养2年;马小丰父亲:生于19xx年11月27日,事故发生时年满73岁,扶养7年;马小丰母亲:生于19xx年7月9日,事故发生时年满72岁,扶养8年。马小丰兄妹三人,共同扶养父母15年,每人相当于扶养5年。按相关司法解释,以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马小丰扶养的人数和年数相当于1个人5年。)

残疾赔偿金:按七级/九级伤残计算,为173611元(20668×20×42%)。

精神抚慰金:25000元。

鉴定费:2000元。

诉讼费:2180元。

以上总计:380069元。

沈文忠方面则坚持马小丰之伤为打架所致,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0xx年9月19日,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沈文忠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4

万余元,并驳回原告要求陈卫平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沈文忠不服一审判决,以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受伤系交通事故所致与事实不符、缺乏足够证据;原审判决违反法宝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为由于20xx年11月3日提起上诉。18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20xx年2月16日15时,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马小丰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休庭后苏州中院经再次调查和讨论,于20xx年7月14日苏州中院作出(2008)苏中民一终字第2417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经过两地公安机关“处理”,三家司法鉴定机构鉴定的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在走过长达四年的漫漫索赔路后,基本上划上了句号。我们对马小丰所遭受的伤害极表同情;对他及其家属的执着,我表示由衷的敬佩;对昆山市公安局信访科人员和市局领导积极还原事实真相的工作,我也表达由衷的赞赏。索赔道路上遭遇的种种无奈,是很多人在很多事情中都会遇到的,这也是中国现实社会常态。愿天下有冤人,风雨之后终见彩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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