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暂行规定
(水利部水保〔2000〕187号印发)
1 总则
1.0.1 水土保持工程初步设计是在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按有关规程、规范进行编制。为明确水十保持工程初步设汁报告编制的内容和深度,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水土保持工程建设项目,小型工程项目也应参照执行。利用外资的水土保持项目,其内容和深度可由主管部门提出补充要求。
1.0.3 水土保持工程初步设计报告要以小流域为单元进行编制,将各项治理工程落实到具体地块,并进行工程设计。
1.0.4 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水土保持标准,涉及的其他工程按有关的行业标准执行。
1.0.5 初步设计报告应按本规定第2~8章的要求进行编制,将“基本情况”列为第1章,依次编排。
2 基本情况
2.1 自然条件
2.1.1 流域概况。流域面积,水土流失面积,流域形状、所在位置及经纬度,海拔高程,相对高差,所属地貌类型区。
2.1.2 地貌。
2.1.2.1 沟道情况:干沟长度,沟壑密度,沟壑面积占总面积的比
例,干沟和主要支沟平均比降。
2.1.2.2 坡面情况:土地及耕地地面坡度组成。
2.1.3 土地、十壤(地面物质组成)。
2.1.3.1 所属土壤类型区,主要土壤分布和理化性状。
2.1.3.2 根据工程需要,对土层厚度,土壤质地,容重,孔隙率,氮、磷、钾、有机质含量等要素进行必要的调查。
2.1.3.3 土地资源评价:根据各类土地的性状评价其对农、林、牧等各业的适应性。通过调查分析,确定各等级土地的数量和分布。
2.1.3.4 土地利用现状:上地利用分为农地、林地、草地、果园与经济林、荒地、水域、其他用地(工矿、居民点、道路等)、未利用地(峭壁、裸岩、石沟床等)。分别调查其分布与面积、人均土地和耕地数量。结合土地资源评价,指出土地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