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
DL5021—93
批准部门:
电力工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 利 部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
报告编制规程DL502193的通知
电办[1993]113号
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根据能源部水利部能源技[1988]12号文批准的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技术标准体系的要求编制了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经审查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现予发布其名称与编号为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DL502193,自一九九三年九月一日起实行原水力发电工程初步设计编制规程SD16985(试行)同时作废。
本规程由水利电力出版社出版发行
各单位在执行本规程的过程中要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为本规程今后的修订提供依据并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1993年6月2日
1总则
1.0.1初步设计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遵循国家有关政策法令按有关规程规范进行编制本规程规定了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的内容和深度1.0.2本规程适用于大型及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不同类型的工程根据工程任务的特点其工作内容和深度应有所取舍和侧重特别重要的大型或利用外资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工作内容和深度可由主管部门提出补充要求条件简单的大中型工程可以适当简化经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报告可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进行扩建改建及加固工程可参照使用
1.0.3编制初步设计报告时应认真进行调查勘察试验研究取得可靠的基本资料设计应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密切结合实际节约投资注重经济效益初步设计报告应有分析有论证有必要的方案比较并有明确的结论和意见文字简明扼要图纸完整清晰1.0.4初步设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和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复核工程任务及具体要求确定工程规模选定水位流量扬程等特征值明确运行要求
(2)复核水文成果
(3)复核区域构造稳定查明水库地质和建筑物工程地质条件灌区水文地质条件及土壤特性提出相应的评价和结论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