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暂行规定
1. 总 则
1.0.1水土保持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和编制设计文件的依据。根据国家计委有关规定,结合水土保持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1.0.2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水土保持综合防治工程项目。小型综合防治工程可适当简化。利用外资的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其工作内容和深度可根据需要由主管部门提出补充要求。专项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应根据工程的特点对本规程的条文予以取舍和补充。
1.0.3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以批准的项目建设书为依据,贯彻国家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遵循有关规程和规范,对工程项目的建设条件进行调查和必要的勘测,在可靠的资料基础上,从技术、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论证,提出可行性评价。
1.0.4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和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论证工程建设者的必要性,确定本工程建设任务。
2. 确定项目区的范围。
3. 查明项目区的水土流失状况。
4. 基本确定项目区的各项防治措施及其布设。
5. 基本确定项目区的土地利用调整方案。
6. 提出主要工程量和材料需要量,估算工程投资。
7. 明确工程效益。分析保水保土、经济、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 1
的改善效果,分析主要效益指标,评价工程的经济合理性。
8. 提出综合评价和结论。
1.0.5下列资料可根据需要列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附件;
1.有关工程的重要文件。
2.中间讨论或审查会议纪要。
3.投资估算报告。
4.经济评价报告。
1.0.6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本规定第2-12章内容进行编制,将“综合说明”列为第1章,依次编排。
2. 综 合 说 明
2.0.1简述项目区的地理位置,项目区上一级河流(区域)的规划成果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的依据和过程。
2.0.2简述项目区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概况。
2.0.3简述项目区水土流失状况,水土保持分区概况,水土保持现状和工作中的主要经验、教训。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