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4.5.15

晋中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税收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税源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进一步完善税收管理机制,转变税源管理方式,不断提高纳税遵从度,切实防范、控制和化解税收风险,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在实施税源专业化管理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收风险管理是国税机关和国税工作人员,按照一定的方法和规则,确定税收风险区域,识别纳税人风险特征,根据纳税人风险特征的类型、多少、偏差程度等,进行风险排序,并根据纳税人风险类型、风险形成的情形等,采取相应的风险应对预案和措施,实现对纳税人税收风险的有效防范、控制和化解。

第三条 税收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分为风险识别、风险排序、风险应对和风险评价反馈四个环节,各环节循环往复,为全封闭式循环流程。税收风险管理坚持持续改进方针,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将各种风险动态化引入税收风险管理全过程,不断从不同层面和角度优化、更新税收风险管理的重点和方向,以达到专业化管理目标。

第四条 实施税收风险管理,以风险预警为手段,切实有效地在税收征管查各环节强化风险管理意识,既要依托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税收收入风险管理系统、山西国税四位一体互动管理平 -1-

台和晋中国税税收管理员信息化工作平台及第三方信息等在信息归集、过程规范和统计分析等方面的优势,又要发挥税收管理人员在掌握纳税人信息和实际管理经验方面的优势,实行“人机结合”,切实提高税收风险管理的效能。

第五条 风险识别是指运用风险分析的工具和方法,确定风险区域、辩识纳税人税收风险特征的税收风险管理活动。

第六条 分局各部门,应积极组织开展税收风险的识别工作。

政策法规部门应结合本地区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定期实施政策分析,从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存在不完善的角度,分析现行政策对本地区税收流失的影响,和今后一个时期税收风险分布的基本情况。政策分析应对有重大税收政策调整,适时组织实施。

纳税评估科应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进一步采取征管措施并及时向税源管理部门反馈,以降低各类风险的发生。应定期组织实施案例分析,分别选择一定数量的税收管理案例,分析纳税人税款流失与纳税人某些特征之间的关系,研究税收风险在本地区的分布规律。

数据分析中心应综合运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等应用软件中的税收财务数据信息及外部采集的第三方数据信息进行加工、整理和逻辑比对,查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 -2

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中可能存在的偏离税收政策、法律法规的风险点,并按照风险级别进行排序,为风险应对指明方向和重点。

纳税服务科要利用在税务登记、税款征收、#5@p缴销和违章处理等方面获得的可能引起税收流失的风险信息,寻找防范的途径。

税源管理科应发挥征管一线的优势,实施基础分析。根据日常管理中掌握的情况,分析辖区范围内税收风险的分布情况和主要特点,鼓励税务人员分析、寻找、提供新的税收风险特征。

各部门的政策分析、税收分析、案例分析和经验分析应形成书面分析报告,通过联席会议互通信息,分析动态、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总结经验,为把握规律提供平台。

第七条 税收风险识别的信息源主要是纳税人报送信息、税务机关采集信息、社会举报的信息和第三方提供信息。相关部门应加强信息源质量的管理,提高所获源信息的充分性和准确性,并积极拓展第三方信息的获取渠道,不断提高第三方提供信息在税收风险识别源信息中的比重。

第八条 税源专业化管理各部门对照指标体系,运用推理分析、数据统计等方法,寻找税收风险点,以税收风险发生概率和风险发生造成税收流失的严重程度为主要评价因素,对掌握的纳税人信息进行风险排序。根据风险程度因地制宜地调整不同的风险风析方法,提高分析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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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风险应对是指根据纳税人不同的税收风险类型、风险形成的情形及原因等情况,按照一定的规则和风险应对预案,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以防范、控制和化解税收风险的税收风险管理活动。

第十条 纳税评估科、税源管理科和纳税服务科是税收风险应对的执行部门。

第十一条 税收风险管理评价反馈是分析、比较已实施的风险管理方法的结果与预期目标的契合程度,以此来评判风险识别、评定和应对全过程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评价反馈情况,及时更新、优化、完善,不断健全整个税收风险管理体系,达到防范、应对、抵御、化解税收风险的目的。

第十二条 各风险应对部门在应对结束后,应及时将应对结果反馈回数据分析中心,数据分析中心根据收集到的信息调整数据分析的方向和重点。实现了税收风险管理成果及时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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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企合作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办学宗旨,以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的高素质高级技能型专门人才为目标,本着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的方针,与企业在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建设、实习教学、教学评价、研究开发、招生就业、学生管理等方面开展深层次合作,全面推进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工作,增强学院办学活力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二条 合作原则

(一)校企互惠原则。校企合作双方应坚持互惠共赢的方针。

(二)服务企业原则。学院以企业的人才需求为目标,主动深入企业调研,了解企业人才需求状况、用人标准、技术需求,积极为企业开展培训,急企业之所急。

(三)统一管理原则。校企合作是双项活动,校企双方的利益与责任必须高度统一,必须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检查考评。

(四)校企互动原则。学校与企业间以服务换服务,共建共享、共赢共进。

第三条 使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使用于学院、各系、各专业与企业在人才培养、实习实训、就业、招生、科研、技术服务、职业培训、文化建设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

第四条 机构设置和基本任务

(一)机构设置

学院成立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相关行政职能部门领导、各系主任、书记组成,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学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学生就业指导办公室主任(以下简称就业办)兼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的办公室主任,统筹协调学院校企合作项目,实施归口管理。

各系成立分院校企合作工作组,分管院领导组长,系主任任副组长,系书记、各教研组长、骨干教师、学术带头人为组员,具体负责本系的校企合作工作。

各系校企合作工作组下设以合作项目或专业为单位的校企合作专业(项目)组,专业(项目)组组长一般由学生带头人担任。

(二)任务分工

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

1、制定完善学院校企合作的总体规划和各项管理制度。做好校企合作的合同管理、成果管理、以及重大项目的运作及管理;做好统计、总结等工作,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做好对各二级学院(系、部)校企合作工作的考核、评价,检查履约实施情况;完善院内校企合作工作的运行与管理体系。

2、提出学校重点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合作项目建设的建议,提供院长决策。督促对重点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建设、合作项目开展情况的调查研究工作,适时为其提供各项服务。

3、做好校企合作工作的过程检查、资金使用、验收与评价等管理工作。

4、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模式,做好院内院外实训基地建设工作;工学交替的学校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工作。

5、组织和督促各系校企合作工作的开展、做好校企合作的协调和协作工作。及时总结和推广各种校企合作先进经验。

6、做好校企合作有关的各类文书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积累、立卷和归档工作。做好校企合作网站日常维护工作。定期编发学院校区合作简报,及时通报校企合作的动态和信息,

实现校企合作信息共享。

7、管理校企合作中的各项经费,扩大校企合作的影响力,加快校企合作向广度和深度发展。

8、负责校企合作中的其他事项。

各系在开展校企合作工作中的职责是:

1、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模式,做好产学结合、工学交替、产教结合的学校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工作。

2、加快校企合作向广度与深度发展,促进教学、科研水平、师资队伍质量全面提升,不断提高就业的签约率与对口率。

3、负责本系的校企合作项目的联系、申报、运作、管理、成果的统计、总结、推广等工作,并形成文字材料,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自觉接受校企合作处对校企合作项目的年度效益评价。

4、提出本单位重点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培训基地、合作项目方案,供学校决策,并按照学校校企合作处提供的校企合作协议版式,起草校企合作协议,协议签署后及时交校企合作处备案登记。

5、负责本系在开展校企合作中的经验总结、交流,自觉接受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在系开展校企合作中的协调、指导与监督。

6、负责本系在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学校资产的保值增值。明确学习资产的权属,明列仪器设备清单。属合作企业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与学校的仪器设备,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7、负责本单位校企合作中的各项经费管理,各项收入、费用支出严格按照财务规定执行。各项合作应产生效益,即个项目合作至少应做到管理费用收支平衡。

第二章 合 作

第五条 合作企业(项目)条件

(一)合作企业的基本条件

开展校企合作的企业一般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国家支柱产业或通用产业类企业,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二)合作项目的基本条件

校企合作项目能促进教学、科研水平提升,带动学生实习时序、招生、就业良性循环,适应社会需求和学院发展需要。

(三)不宜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范围

1、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

2、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合作方式

(一)“订单培养”合作模式

招生前与企业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录取时与学生、家长签订委培用工协议,实现招生、实习、就业联体同步。校企双方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学生的基础理论课、专业课由学院负责完成,学生的生产实习、顶岗实习在企业完成,毕业后即参加工作实现就业,达到企业人才需求目标;具体设有定向委培班、企业冠名班、企业订单班等。

(二)顶岗实践合作模式

学生在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后,采用学校推荐和学生自荐的形式,到用人单位进行为期一年(或半年)的顶岗实习。学校和用人单位共同参与管理,合作教育培养,使学生成为用人单位所需要的合格技术人才。

(三)工学交替模式

学生通过一定的在校专业理论学习后,为了解合作单位的产品、生产工艺和经营理念及管理制度,提前接受企业文化、职业道德和劳动纪律教育,培养学生强烈的责任感和主人

翁意识,到合作企业对企业工作程序及生产、操作流程等现场观摩学习;并安排学生实地参加相关工作、亲自动手制作产品、参与产品管理,较为系统的掌握岗位工作知识,有效增强协作意识、就业意识和社会适应能力。

合作企业因用工需求,向学校发出用人订单,并与学校密切合作,校企共同规划与实施的职业准备教育。其方式为学生在学习上理论课,在合作企业接受工作技能训练,按双方共同制定的教学计划实施交替。

(四)共建校外实习基地

学院根据专业设置和实习需求,本着“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选择适合企业建立校外实习基地。实习基地是师生接触社会、了解社会的重要阵地,是培养学生职业素质、动手能力和创新精神、增加专业教师接触专业实践机会的重要场所;合作企业可以从实习生中优先选拔人才,满足企业日益增长的用工需求,达到“双赢”的效果。

(五)共建职工培训基地

根据各企业职工培训特点及不同培训方向或培训教学的需要,与相关企业建立职工培训基地。培训基地地点可设在企业或学校。

(六)产学研结合

发挥学院专业师资优势,加强校企合作科研开发,参与中小型企业的技术革新和科研课题研发,使专业建设与产业发展紧密结合,帮助中小型企业解决专业技术难题。

第三章 审 批

第七条 项目审批

一般性合作项目的审批分别由各系、各部门自行负责,各系(部)在签署合作协议前,要对合作企业的信誉与实力做详细调研;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得承诺超过学校规定的条件。校企合作协议签署生效之后需将一份协议原件报就业办备案存档。

学校对校企合作中的重大项目实行立项、审查、批准制度。重大项目是指占用学校资源范围大、数量大,或者学校投入大于5万元人民币(含5万元)的项目。重大项目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立项

拟开展重大校企合作项目的各系、相关部门需向就业办申请,办理立项手续。

(二)审查

就业办对重大校企合作项目进行初审,主要审查校企合作项目总体情况,校企合作项目合作企业资质,评价本院教师项目参与度,对实践教学的促进作用,是否符合实践教学需求,评价学生实践教学参与度,审查占有资源总量和成本的合理性,并提出具体意见,报校企合作委员会,同时视项目情况还可以召开专项论证会。

(三)批准

重大校企合作项目经审查,提交院校企合作委员会审定通过后,由校长代表学校签署后方生效。

第四章 管 理

第八条日常管理

学校校企合作项目由就业办统筹协调,实施归口管理。各系(部)每学期期末要向校企合作处上报校企合作工作总结,及时反映校企合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在校企合作工作中签订的合同(协议)应及时交就业办备案登记。就业办将不定期对各系(部)履行合同(协议)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 经费管理

各系在校企合作立项申请书中应详细说明项目预算,报送就业办、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期分批投入。校企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

均应建立台账,单独收支和核算。未经批准,一次性投入和运行成本(材料、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能源费和其他管理、服务支出)不得占用其他专项资金。

第十条 资产管理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各系应明确协议书(合同)所设计的固定资产的权属,并列明一起设备清单。属合作企业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与学院的仪器设备,应根据学院资产管理的的相关规定办理入账手续。校企合作合作项目设立的实训室符合学校校企实训室设置条件的,可命名为《XXX实训室》,学校亦可参照有关规定给与政策支持,并纳入合同(协议)范围,以合同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科研成果管理

教育研究室是学校科研成果管理部门。凡校企合作项目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均纳入骄傲学研究室管理。

第十二条 科研成果归属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后的最终成果,各系(部)应明确合同(协议)所涉及的校企合作项目的最终成果的权属。

(一)以学校为主体进行的校企合作项目研究,所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二)以学校为主体进行的校企合作项目研究,由校外合作单位投资开展研究,所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将署合作双方名称,系双方共同所有。

(三)本院教职工以学校名义进行的校企合作项目研究,所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其知识产权由三方协商确定。

(四)有校企双方共同申报的课题研究,其知识产权属合作双方共有,或双方协商确定其知识产权归属。

第十三条 财务管理

校企合作项目中的费用支出、收入以及对外服务收入中学校的收益部分应按财务规定执行,不得体外循环或私设小金库。

第十四条年度效益评价和周期评估工作

校企合作项目应坚持年度效益评价或周期性评估工作制度。

(一)校企合作项目的年度效益评价

每年年底前就业办组织各系(部)对校企合作项目进行年度效益评价,主要从校企合作项目的资源使用、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科研成果、师资培训、社会培训、功能利用等情况进行年度效益评价,并按照合同(协议)规定检查履行情况。

(二)校企合作项目的周期性评估制度

合同期限在3年(含3年)以上的合作项目,合作中期应由各系校企合作工作组申请,就业办组织周期评估工作,全面审查合同履行情况。

第十五条 学院每年召开总结会,对当年的校企合作工作进行总结,对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并与年终部门目标考核、个人职称评定及评优挂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教务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20xx年x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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