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汇花园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 博汇花园小区 (物业名称)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业主大会名称:博汇花园小区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梧州市工厂一路山地里87号。
第三条 业主大会的组成
1、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2、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
3、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即20xx年 4 月日起成立。
第四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接受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镇(街道)办事处及居委会的共同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议事内容
第五条 业主大会的议事内容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决议业主大会活动经费及业主委员会、监事会等的工作职责和经费;
(四)审查业主委员会、监事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
管理人的年度工作报告;
(五)决议或者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
(六)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七)筹集、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八)决议申请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九)决议申请变动建筑主体和拆改承重结构;
(十)决议申请分立或者合并物业管理区域;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部分业主做出的与业主大会决定相抵触的决议;
(十二)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制度; (十三)制定物业合同无法履行等情形的应急预案; (十四)决议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用部分的经营、收益分配等方案;
(十五)决议对业主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决议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诉讼事宜; (十七)决议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重大物业管理事项。 决定第(七)项事项,应当经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八)和第(九)项事项,
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第(十)项事项,应当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以及拟调整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业主投票权
第六条 业主身份确认及投票权利行使
(一)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共有人在投票时也可认定为业主。
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投票权。
公司等非自然人业主可以由法定代表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也可以委派其他人代理,但应出具法人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反馈的书面征求意见书应加盖单位公章。 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
(二)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一名代理人可以接受本小区内5名业主的委托。
业主既不亲自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也不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投票权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第七条 首次业主大会业主投票权按以下方式确定:一个独立产权单位拥有一个表决票或者选举票,每张表决票或者选举票上应当标明该产权单位的投票权数。业主投票权数按业主所拥有物业的建筑户数计算,一户一票。
业主在以后的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以下方式确定:
第一: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
第二: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 以上必须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四章 议事方式
第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1次,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占总人数50%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的
第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业主大会会议召开7日前,业主委员会应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在本小区内公告,并告知社区居委会,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业主委员会就表决事项向全体业主送达书面征求意见书,并书面告知业主反馈意见投放的截止时间和地点;
(三)截止时间内,业主委员会收集指定投放地点的业主反馈意见;
(四)业主委员收反馈意见书;
(五)业主委员会公布书面征求意见收集的结果,说明其合法性、有效性,明确表决事项是否通过;
(六)业主委员会就表决事项的执行作出说明。
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公布业主大会会议有关情况,可以邀请社区居委会现场监督。
第十一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会议一般采取以下第2种形式。
1、全体业主集体讨论形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直接参加业主大会,进行投票表决。
2、书面征求意见形式:业主以答复调查问卷或提出书面意见的方式表达个人意愿,并签名确认,经收集汇总表决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决定。
第十二条 提倡业主亲自参加业主大会,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五章 表决程序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作出以下决定,应当经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和业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多数同意。
1.物业公司的续聘和解聘方案;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作出以下决定,必须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1.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续筹方案;
2.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五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一般按以下第 2 种程序进行:
1、采取全体业主集体讨论形式的,按以下程序进行表决:
(1)会议主持人宣读表决事项;
(2)专人发放、回收表决票,将选票放入投票箱;
(3)公开计票(须有非筹备组成员或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参与);
(4)宣布投票结果。
(5)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
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7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2、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按以下程序进行表决:
(1)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7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向业主公示
(2)筹备组人员或业主委员会委员按已约定的时间,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现场发放意见书或选票,由业主填写后回收意见书或选票,投入投票箱。
(3)回收时限届满后,筹备组人员或业主委员会委员按时将收集到的意见书或选票进行统计汇总,确定表决结果。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委员作书面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签字后存档。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六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担任。设委员名(单
数5-11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名,主任和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推选产生。按得票顺序增设候补委员名,候补委会可列席会议,但不享有投票权。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三)每半年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四)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五)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六)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七)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八)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九)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拟订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并实施经业主大会通过的方案;
(十一)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十二)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十三)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十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十五)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十六)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以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名义提起诉讼;
(十七)对物业服务企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行为提起诉讼,但起诉要求解除或提前终止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另行召开业主大会决定;对本物业区域的公共事务或事关业主公共利益的争议,代为提起诉讼;
(十八)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经1/3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可及时召开特别会议。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会议表决时,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业主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
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作好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第二十五条 经业主委员会或20%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
益或者报酬;
(二)向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揽、介绍相关业务或者推荐他人就业;
(三)收受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七条 委员、候补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和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后,其资格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六)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七)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八)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九)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十)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其中有(一)、(二)、(三)、(四)项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动终止,其他情形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顺序自动补足,候补委员名额用完,且缺额人数达到委
员总数1/2的,应在30日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补选工作。业主委员会委员补足后,应及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其他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请求本小区所在地公安机关协助移交,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为3年。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报告物业所在地房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请求本小区所在地公安机关协助移交,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指定专人保管。工作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
(五)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
(六)业主及业主代表的名册;
(七)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 经 费
第三十三条 业主大会经费包括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为目的所产生的费用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筹集和使用如下:
如下: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本小区全体业主承担。可以由业主分摊,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
(二)经费收支账目由业主委员会专人管理,每年在本小区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三)业主大会经费的预算支出包括: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费用,包括印刷费、通讯费和邮政费等; 必要时为维护业主利益,经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委员会用于聘请秘书、律师、会计师、专项业务顾问等专业人士的相关费用;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
1、每户业主交纳5元作为首次业委会办公用品费用,以后按需收取。
2、按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按需提取,用作以上费用的支出对其进行维修。
第三十四条 经费的开支包括:
1、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的费用;
2、对共用部位、共用委员会会议的费用。
第三十五条 经费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物业所在地的居委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并接受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的修订、补充,应当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协商确定,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作为本规则的组成部分。
本规则由业主大会会议解释。本规则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三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同时报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篇: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样本
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样本
(____年__月__日,经XX小区业主大会审议通过)
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根据《XX省物业管理办法》、《xx市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物业名称:
座落位置:
物业类型:
建筑面积:
第一章 业主委员会
第一条
举产生。
第二条 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业主大会或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服务无关的决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按照法定程序选定,不得从事与物业无关的活动,并接受物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城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的,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二章 议事内容
第四条 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的议事内容;
(一) 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服务的实施情况;
(二) 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执导下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三) 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 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 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六) 整理、保存物业相关图纸、档案以及业主委员会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 业主大会授权的其他议事内容;
第三章 议事方式及议事规程
第五条 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方式
(一) 每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7日前,通知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并送达有关材料。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二) 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业主委员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会议内容应当记录在案,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存档。
(三) 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的议事程序
(一) 业主委员会会议有定期会议和特别会议;定期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召集、主持。
(二)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三)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对业主委员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业主委员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侵害业主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失的,参加决议的委员承担赔偿责任,但在表决中对决议有异议并记载在会议记录中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四) 业主委员会应监督并执行会议决定,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执行会议决定。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成立情况向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
(二) 管理规约;
(三)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四) 选举和表决结果统计表;
(五) 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基本情况及委员分工情况。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依照上述规定重新备案。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依前款规定重新备案。
第八条 本议事规则从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