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为了进一步明确公司监事会的经营管理权限,确保监事会发挥其应有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河南国储多式联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一条公司设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
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条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条监事应具备下列一般任职条件:
(一)具有与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能够维护股东、职工的权益;
(二)具有法律、财务会计、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其他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三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
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享有公司各种决策及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二)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查阅薄册和文件,有权要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三)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四)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情况下,建议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
(五)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六)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六条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员工权益和公司利益;
(三)不得利用职权谋权私利,不得收受贿赂和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财产;
(四)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七条监事会设召集人一名,即监事会主席,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八条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的决议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列席董事会。
第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行使上述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会视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请召开股东大会批准监事辞职而填补其空缺。监事的辞职报告经法定程序批准后方能生效。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辞职的,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二条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监事的该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余任监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监事选举做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监事以及余任监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十三条监事会在行使职权时,认为有必要,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如果监事会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应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
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并提出内容完整的提案。监事会应当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四条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的书面提议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程序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提出召集会议的监事会可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三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五条监事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除公开外,监事会应配合董事会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和说明。
第十六条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关联董事表决的回避及董事会决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否符合是公司实际需要等事宜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监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并根据需要即使召开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会送达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和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会召集人根据实际需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要求,以于会
议召开五日以前,以电话通知和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及其他有效方式)的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九条监事在监事会上均有表决权,任何一位监事所提议案,监事会均应予以审议。
第二十条监事会决议采取举手表决或监事会认可的其他表决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制订、修改、补充,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若与公司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所不符,以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河南国储多式联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月日
第二篇: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深中华”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议案之十
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各位监事: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监事会议事规则范例》,重新草拟了《监事会议事规则》,请审议: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的职权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2)检查公司财务;
(3)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4)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6)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1
(7)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8)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9)向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对年度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的意见,对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和勤勉尽责表现的意见等;
(10)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办公室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召集人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召集人可以指定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1)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2)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5)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2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全体监事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召集人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提议监事的姓名;
(2)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3)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4)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5)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召集人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3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拟审议的事项(会议议题);
(3)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4)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5)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6)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
4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方式进行。
监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制作监事会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1)监事会届次、召开时间及地点;
(2)监事姓名;
(3)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4)投赞成、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
(5)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在现场会议的情况下,表决票应在监事会就审议事项表决之前,由监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负责分发给出席会议的监事,并在表决完成后收回。
在非现场会议的情况下,监事会办公室应将表决票连同会议通知一并送达每位监事。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经监事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四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五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3) 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4) 会议出席情况;
(5) 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6) 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5
(7) 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8)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有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七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召集人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议,如对公司的财务进行检查的决议等,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如当董事或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或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予以纠正的决议,监事会应监督其执行。
第十九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董事会秘书可以委托监事会办公室代为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五年。
第二十条 监事会经费
公司对监事会和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支持。监事为履行职责,必要时经监事会决议同意,可以代表公司委托会计师、律师或其他专家进
6
行审核,所需费用由公司开支。监事会经费从董事会专项基金中开支,董事会专项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另行制订的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xx年4月23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