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商业银行监事会议事规则
三茅人力资源网: HR找资料上三茅资料: /
XX市商业银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银行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 )的议事、决策程序,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监督职能,根据《银行法》、《黄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银行设监事会,监事会是银行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监事由股东代表和银行职工代表担任,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银行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银行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推选产生。监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监事长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监督本行的财务活动;
(二)对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行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可以列席银行经营过程中的各种经营会议,但不具有决策权和表决北
权。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六)列席董事会会议;
(七)本行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上述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银行承担。
第八条 监事会在行使职权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监事会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应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并阐明会议议题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
如果董事会在收到监事会前述书面要求后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监事会在报经银行所在地的主管机关同意后,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三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议的程序相同。
监事会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由银行给予监事会必要协助,并承担会议费用。
第九条 监事列席银行股东大会,除涉及银行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监事会应配合董事会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和说明。
第十条 监事列席银行董事会会议,对银行董事会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关联董事表决的回避及董事会决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及银行章程规定、是否符合银行实际需要等事宜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北
监事长根据实际需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要求,可以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要求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时,应表明要求召开会议的原因和目的。
第十二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可以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三条 监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进行。
监事在监事会上均有表决权,任何一位监事所提议案,监事会均应予以审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决议在获出席会议的过半数监事表决赞成时,方可通过。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银行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六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银行监事会。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银行监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北
第二篇:农村商业银行监事会议事规则
XXX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XXX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
第一次会议20xx年7月15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XXX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XXX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本行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对本行财务以及本行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本行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非职工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一) 持有或合并持有本行表决权股份总数5%以上的股东,可以向监事会推荐非职工监事,也可以由上一届监事会提出非职工监事建议名单。推荐或提出非职工监事人数应在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监事选举可以实行等额选举,也可差额选举。
(二) 上一届监事会负责对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初步审查,并以书面提案的方式向股东大会提出非职工监事候选人。
(三)非职工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非职工监事义务。
(四)股东大会对非职工监事候选人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 1 -
(五)遇有临时增补非职工监事的,由监事会提出,建议股东大会予以选举或更换。
(六)本行首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由本行筹建工作小组提名。
第二章 监事会的构成和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由4名非职工监事和3名本行职工监事组成。监事会中的本行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或更换,非职工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本行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长应当由专职人员担任。本行监事、监事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本行董事会成员、董事会秘书、行长、副行长及财务会计、风险管理等业务部门负责人均不得担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对违反法律、法规、本行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二)检查、监督本行的财务活动;
(三)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本行利益的行为;
(四)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
(五)对本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并指导本行内部稽核工作;
(六)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
(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八)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九)提请股东大会罢免不能履行职责的董事和监事;
(十)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2 -
第六条 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组织监事会落实职责。
第七条 监事长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董事会、高级管理层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行为的,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 监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本行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并拟定监事会对本行进行检查、审计工作的具体方案。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议事范围
第九条 监事会分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在本行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完成后,披露前召开。监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时可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书面通知及会议文件送达全体监事。监事会临时会议通知及会议文件应在会议召开前五个工作日送达全体监事。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理出席。非职工监事可以委托其他非职工监
- 3 -
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监事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四条 监事一年内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的议事范围有:
(一)审议本行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二)审议本行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三)审议本行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本行董事、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意见;
(五)对本行内控制度制定情况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意见;
(六)相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需要监事会出具的报告和意见。 第十六条 监事会可要求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层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和决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决议以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通过决议,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议决议须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为有效。表决结果应记录在会议记录中。监事对决议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决议中说明。
第十八条 监事应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 4 -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本行档案永久保存。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会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监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法律、法规、规章或《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或《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本行监事会。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