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铁总建设[2014]129号)
现将《铁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xx年上半年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期延长到7月底,请各铁路局、铁路公司于8月15日前将评价结果报送总公司工程监督总站。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铁路建设市场诚信机制,激励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现场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
第三条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总公司组织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合同履约情况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 信用评价对象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特级资质及一级资质企业;特级资质企业的子公司签订合同的,建设单位对其进行评价,总公司汇总时对该特级资质企业进行评价。施工企业集团总公司签订合同的,直接对其进行评价。
第五条 信用评价结果分A、B、C三个等级。评价得分排名前10名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评价得分排名最后3名和存在重大不良行为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
C级;评价得分排名为其他名次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
第六条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进行,接受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总公司建设管理部负责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承担评价结果汇总、公示及公布工作。总公司工程监督总站承担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初步汇总工作。
第八条 铁路局和铁路公司应成立相应评价机构,负责评价工作的具体实施。委托代建的建设项目由代建方负责评价。
第九条 信用评价综合考虑施工企业在铁路建设中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稳定、标准化管理等合同履约情况,以及参加抢险救灾、特殊项目施工等因素,在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得分基础上,加上抢险和特殊项目加分,减去已运营线路质量问题扣分后形成评价总分,并按评价总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
第十条 信用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后的下一个评价期不再进行评价。一个评价期内有3个
月及以上施工期的,对该施工企业进行全面评价;施工期少于3个月或工程初验后存在不良行为的,只在建设单位和全路范围内对该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公布,不进行项目信用评价;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直接评定为C级。
仅在1个建设单位承担施工任务的,施工企业只在建设项目和建设单位内进行评价,不参加全路评价计分,全路信用评价结果视为B级,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按规定直接评为C级。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信用评价得分是指从项目基础分中减去项目不良行为扣分,加上标准化绩效管理考评得分后,得出的分数。项目基础分为290分,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得分最高为10分。
第十二条 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方式分为达标考评和创优考评。建设单位应依据总公司《关于深化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铁总建设〔2013〕193号)制定建设项目施工企业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标准,将考评事项纳入合同,依据合同组织考评。
达标考评在建设队伍上场后半年内进行考评,考核内容包括体系建设、资源配臵、设施保障、过程管理等方面,考评指标采用合格制,对考评合格的在当期信用评价中加5分(在建项目第一次考评为达标考评)。创优考评在项目实施
阶段达标考评合格后每半年进行一次,以达标考评指标为基础,对达标考评合格的施工企业标准化体系运行情况、管理绩效进行量化打分,对综合考评优秀的施工企业在当期信用评价中加10分。
对达标考评不合格或创优考评达不到优秀等级的施工企业不予加分。
施工企业在同一项目的同一评价期内,发生重大不良行为或3件及以上较大不良行为的,标准化管理达标考评不得评为合格,创优考评不得评为优秀。
第三章 不良行为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和人员不良行为是指参加铁路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企业及其人员,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违反总公司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十四条 不良行为分为一般不良行为、较大不良行为和重大不良行为三类。具体划分标准见附件1-3,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对不良行为扣分标准在规定幅度范围内进行细化并予公布。
第十五条 不良行为认定程序为记录、公示和确定。
1.记录。建设单位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应严格依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国家及总公司相关规定,发现符合不良行为条件且能够当场记录的,应由2名及以上检查人员在现场记录并摄像或照相,填写《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附件4),并由现场的施工企业主管人员签字认可,同时提出整改要求和复查时间。
监理人员发现符合不良行为条件且能够当场记录的,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和1名及以上监理员在现场记录并摄像或照相,填写《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经现场的施工企业主管人员签字认可后送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认可。
依据调查、检测或处理结果确定不良行为的,建设单位应根据处理结论填写《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并由施工企业主管人员签字确认。
当施工企业主管人员不在《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上签字确认时,可由建设单位2名及以上现场检查人员在《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上注明事实并签字确认,建设单位领导予以签字确认。
2.公示。现场记录的不良行为,包括监理单位记录建设单位认可的不良行为和建设单位收到的监督机构认定的不良行为,建设单位应在当天通过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对认
定记录及整改要求进行公示,未使用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项目,应在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驻地张贴公示,公示情况同时书面通知被公示施工企业,公示期为5日。
依据调查、检测或处理结果记录不良行为的,在调查、检测或处理结论明确后第二天进行记录并公示,公示期为5日。
3.确定。公示期满且没有提出申诉的不良行为自动确定。公示期间,被公示具有不良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诉,建设单位应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经核实申诉理由不成立的,自动确定为不良行为。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对现场检查发现的一般不良行为,可采取平时记录、每月集中公示的方式。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静态验收、动态验收中发现的工程实体质量方面影响行车安全的问题,铁路局可直接认定为不良行为,并将认定结果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
初步验收和安全评估中发现的工程实体质量方面影响行车的问题(含静态验收、动态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未完成整改的),铁路局可直接认定为不良行为,并加倍进行扣分,认定结果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
验收发现质量问题属于施工中偷工减料或对工期产生影响的,按附件2标准进行扣分。
第十八条 联合体承包工程发生一般不良行为时,对责任方记录不良行为;发生较大不良行为、重大不良行为时,同时记录责任方和联合体牵头方的不良行为。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对认定的不良行为进行闭环管理,要求施工企业在整改期内完成整改工作;未在整改期内完成整改工作的,未整改完成部分按新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
第二十条 铁路局作为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铁路局和项目管理机构均有认定不良行为的责任,发现符合不良行为条件的均应及时进行认定。铁路局检查发现的不良行为,应在认定后将认定结果书面通知项目管理机构和施工企业。
第二十一条 区域监督站在监督检查、质量事故调查处理、举报调查核实时,对符合一般、较大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问题应及时认定,认定结果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对符合重大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质量安全问题应及时报工程监督总站认定,认定结果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
工程监督总站组织质量安全检查、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举报调查核实时,对所发现的问题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直接认定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认定结果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
建设单位和区域监督站认定结果不一致时,由总公司工程监督总站认定;建设单位和总公司工程监督总站认定结果不一致时,由总公司建设管理部认定。
第二十二条 总公司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各类检查时发现的问题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应及时将书面认定建议通报总公司工程监督总站,由其组织确认后纳入不良行为记录,认定结果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
国家有关部委对建设项目进行的各类稽查、审计、检查等将所发现的问题转给总公司后,总公司有关部门应立即将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问题转总公司工程监督总站,由其按规定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
第二十三条 同一项不良行为不得重复记录。
第二十四条 铁路局项目管理机构应按月将认定的不良行为,包括不良行为内容、合同主体、责任主体及主要责任人、确定情况等内容书面报送铁路局。
第二十五条 铁路局和铁路公司应每两个月(单数月10日前)将不良行为汇总书面报送所在区域监督站。
发生重大不良行为且能够即时认定的,建设单位应会同区域监督站立即组织记录、公示、确定,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报总公司工程监督总站;需要进一步调查确认的,应待调查结果确定后按程序进行认定并上报总公司工程监督总站。报送内容包括:不良行为内容、等级,责任单位及主要责任人,公布期限等。
总公司工程监督总站按信息公开程序对较大和重大不良行为在铁路建设工程网进行公开。
第四章 评价加分和扣分
第二十六条 信用评价加分包括营业线抢险加分、新线抢险加分和特殊建设项目加分。
第二十七条 对积极参与营业线抢险救灾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施工企业,由铁路局根据有关规定(具体见附件5、附件6)提出建议加分值,在抢险救灾工作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将抢险情况及建议加分值以铁路局文件报总公司建设管理部。但6月或12月份实施抢险救灾的,应于7月10日或次年1月10日前将加分申请报送总公司建设管理部。
其中涉及抗洪抢险的,应附铁路局防洪#b@2明材料;涉及工务、电务、供电等设备抢险的,应附铁路局主管处室证明材料;涉及列车事故救援抢险的,应附铁路局安监室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包括现场抢险照片及联系人方式。
总公司建设管理部会同运输局、安全监督管理局、监察局等部门,根据灾害大小及难易程度对加分申请进行确认。
第二十八条 总公司组织的新线事故抢险,由建设单位在抢险结束一个月内,对参加抢险的施工企业比照营业线抢险标准提出加分申请,加分申请报送总公司建设管理部。总公司建设管理部会同工程管理中心审核确认。
第二十九条 对工程复杂、技术难度大的特殊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提出且经总公司同意后,建设单位可根据参加本项目的施工企业实际工作情况,在上报本单位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时,经评选提出在总公司汇总得分基础上进行加分的意见,加分值不超过2分。
第三十条 已运营线路在通过初步验收5年内因工程质量原因严重影响行车或构成铁路交通事故、质量事故的,按以下规定和附件7标准在当期信用评价中予以扣分或直接列为C级。
1.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或工程质量事故的,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施工企业负有责任的,按事故等级在当期信用评价对施工企业予以扣分或直接列为C级。铁路局应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10日内,将事故简要情况、调查组调查结论及扣分建议以铁路局文件报总公司运输局、建设管理部、安全监督管理局。
2.因工程质量原因未造成事故但严重影响行车的,经建设、运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确认施工企业负有责任的,应形成会议纪要报铁路局。铁路局将质量问题和影响行车简要情况、会议纪要及扣分建议以铁路局文件报总公司运输局、建设管理部。
3.总公司建设管理部会同运输局、安全监督管理局、监察局、工程管理中心、工程监督总站等部门和单位,根据事故等级和质量问题情况对扣分建议进行确认。
第三十一条 施工企业在评价期内因在建项目发生严重质量问题、重大稳定事件或其他重大违约行为被总公司通报的,直接在总公司汇总得分基础上进行扣分,扣分分值按通报执行。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上报加分申请前,应在建设项目公示3日,并通知有关施工企业。
建设单位在上报的加分申请文件中应注明公示情况,没有进行公示的加分申请不予受理。
第三十三条 在一个评价期内,一个铁路局或铁路公司为同一个施工企业申请加分不超过2分;同一个施工企业的全路汇总加分不超过4分。
第五章 评价排序
第三十四条 出现重大不良行为的施工企业,实行一票否决,直接定为C级,不再参加本建设项目、本建设单位和总公司计分及排名。在本建设单位的其他项目和其他建设单位仍进行正常计分及排名。
第三十五条 铁路局所属项目管理机构(含局管项目公司)每两个月(单数月5日前)向铁路局上报一次对施工企业不良行为的扣分情况,铁路局汇总后于单数月10日前上报工程监督总站。评价期末,按有关要求(见附件8)计算施工企业项目评价得分,公示3日后上报铁路局,并书面通知被评价企业和区域监督站。公示期间被评价的施工企业可以提出申诉。
铁路公司每两个月(单数月10日前)向工程监督总站上报一次对施工企业不良行为的扣分情况,并按上述要求对其得分进行计算、排名和公示。
总公司工程监督总站应对报送扣分情况进行汇总核查,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提出处罚建议。
第三十六条 铁路局和铁路公司应根据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按规定(见附件8)汇总计算本建设单位内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名;其中一个铁路公司负责多个项目的,按一个建设单位负责几个项目的方式进行计算排名。
第三十七条 铁路局和铁路公司应将评价结果书面通知所有被评价单位和区域监督站,并在建设单位公示3日。公示期间,被评价施工企业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诉。
铁路局和铁路公司应于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将评价结果按规定(见附件9)报总公司工程监督总站。
第三十八条 总公司工程监督总站根据建设单位上报的评价结果,按规定(见附件8)计算全路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汇总得分,得分从高到低进行初步排名,初步排名结果报送建设管理部。
第三十九条 总公司建设管理部会同监察局、运输局、安全监督管理局、工程监督总站、工程管理中心等部门和单
位共同对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初评结果进行审核。建设管理部根据初步汇总得分和确认后的加、扣分结果,按规定(见附件8)计算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最终得分及最终排名。
第四十条 确定A级时,存在得分相同情况的,以建设单位排名第1次数多的排名在前;排名第1次数相同的,以建设单位排名第2次数多的排名在前,依次类推。
B、C级排名时,得分相同的,评价期内参评项目数量多的施工企业排名在前,参评项目数量相同的,评价期内参评的高速铁路数量多的施工企业排名在前。
第四十一条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包括最终得分、排名以及建设单位评价得分)和建设单位上报的加、扣分建议,在铁路建设工程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正式公布。
施工企业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间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受理的异议由总公司建设管理部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馈提出异议的施工企业。
第六章 评价管理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对现场检查要根据工程建设实际需要合理均衡安排,对各标段检查项目和频次应基本一致。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对日常检查和竣工验收中发现的属于不良行为的问题要如实记录并予以扣分,并按时上报不良行为记录。要严格按照标准评分,不得对发现的问题视而不见,上报的评价结果应拉开档次,并不得出现满分。
第四十四条 信用评价结果与招投标挂钩。
A级施工企业在下一评价期内,对新开标的项目给予1次投标加分。一年内连续两次评为A级的企业,增加1次投标加分,但只能在次年第一个评价期内使用。投标加分由A级施工企业自行选择标段申请使用。
信用评价为C级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正式公布后的2个月为整改期;整改结束后10日内,应将整改情况书面报总公司建设管理部和工程监督总站。同时,自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2个月内,建设单位不得向信用评价为C级的施工企业发售铁路施工招标文件。
第四十五条 建设项目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支付激励约束考核费用的依据,建设单位应依据总公司有关规定制订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明确评价内容、评价程序、评价结果与激励约束考核费用挂钩方式等事项。
1.施工考核总费用为施工合同额的3~5‰,采取累进递减法确定。合同额在50亿元(含)以下的,为合同额的5‰; 50亿元(不含)至100亿元(含)的部分,为合同额的4‰; 100亿元(不含)以上的部分,为合同额的3‰。施工考核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及合同总价中。
2.考核费用每半年结算一次,与信用评价周期相同,每期结算费用为施工考核总费用除以项目信用评价次数,在项目末次验工计价时结算完毕。
3.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评价期内标准化管理达标考评为合格或创优考评为优秀,评价期内没有发生重大和较大不良行为的,按考核期费用额度的100%予以发放;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评价期内发生重大不良行为或3起及以上较大不良行为的,按考核期费用额度的100%予以扣减合同价款;其余情况按考核期费用额度的50%予以发放。
建设项目一、三季度验工计价时可按考核期费用额度的50%予以预支,二、四季度验工计价时根据考核情况予以补发或扣回。
4.施工考核费用纳入总承包风险费。扣减的考核费用纳入建设项目招标降造费。
第四十六条 建设项目未完成投资计划任务或重点控制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的,建设单位应组织对原因进行分析,确
认施工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经建设单位约谈后施工企业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建设单位可以向总公司工程管理中心提出暂停施工企业1-3个月投标资格的建议。总公司工程管理中心汇总初审建设单位建议并提出建议,报总公司建设管理部,由总公司研究确定。
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认定的责任划分有异议的,可向总公司建设管理部、监察局投诉或举报,总公司组织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将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和激励约束考核费用的有关事宜纳入工程合同,并建立信用评价档案。
第四十八条 对因不良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施工企业,按照国家、行业和总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 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从业人员,或在不良行为公布期限内再次发生较大不良行为的从业人员,直接清出铁路建设项目,并在公布期限内不得在总公司管理的任何建设项目中从事建设活动。
第五十条 区域监督站应对信用评价和不良行为认定实施监督,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前向工程监督总站提交信用评价监督报告;每单数月10日前向总公司工程监督总站提交前两月不良行为报告。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铁路局负责的建设项目,应首先向铁路局举报,铁路局有关部门应认真对举报进行受理、调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通知举报人,抄送建设管理部和工程监督总站。
对铁路局处理结果有异议或对铁路公司信用评价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向总公司举报,举报电话:总公司建设管理部010-51847149,010-51848850(传真);总公司监察局010-51844279,010-51841289(传真);总公司工程监督总站010-51871373,010-51842837(传真)。
第五十二条 总公司受理的举报,由总公司建设管理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会同总公司监察局提出处理建议并进行处理。处理方式包括,按规定追究建设单位及主管人员责任、建设单位年度考核扣分、纠正信用评价结果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纳入建设单位考核范畴,建设单位在信用评价和不良行为认定中存在违规行为的,由总公司工程监督总站牵头组织调查;调查确认属实的,撤消建设单位的评价结果,并按有关规定纳
入建设单位年度考核,同时追究建设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新承担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施工企业,一年内不纳入全路信用评价范围,只在建设单位范围内参与全面评价,其中不良行为在建设单位和全路范围内进行认定、公布。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建设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5月12日之日起施行。原铁道部印发的《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铁建设〔2011〕183号)、《关于调整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及评价结果使用规则的通知》(铁建设〔2013〕51号)、《关于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及监理考核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8]247号)停止执行。
附件:1.一般不良行为认定及扣分标准
2.较大不良行为认定、扣分标准及公布期限
3.重大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及公布期限
4.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
5.信用评价抢险加分标准
6.信用评价抢险加分申请汇总表
7.已运营线路因工程质量原因影响行车或造成
事故扣分标准
8.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相关计分及排序原则
9.建设单位评价结果
附件1:
一般不良行为认定及扣分标准
备注:具体扣分由建设单位在规定幅度范围内细化并公布。
附件2:
较大不良行为认定、扣分标准及公布期限
备注:1.第5、8项以建设单位、质量管理、监督部门认定为准; 2.第16、17项以审计或执法监察机构的审计或检查结果为依据;
3.第18项以部省一级业务主管部门通报为依据。
4.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法人;项目负责人是指投标书中的或经建设单位认可的项目经理;分管负责人是指投标书中的或经建设单位批准认可的项目副经理或总工。
附件3:
重大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及公布期限
备注:1. 第1项以质量监督和管理部门通报为依据;
2. 第2项以媒体公布并经核实或部省一级业务主管部门通报为依据;
3. 第3项以司法机关或有关纪检部门认定的事实和处理结果作为依据。
附件4:
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记录单
建设项目及标段: 编号:
附件5:
信用评价抢险加分标准
备注:1.铁路局根据施工企业实际投入抢险的人员、大型机械设备以及抢险时间
情况、灾害规模和复杂程度,合理提出加分建议值。参加干线抢险的,可在同档中按较大值申请加分;参加支线抢险的,一般在同档中按较小值申请加分。抢险时间在12小时以内的,一般应取同档下限;抢险时间在96小时以上的,可取同档上限。
2.新线抢险涉及隧道被困人员救援抢险的,可取同档高限。
3.抢险加分以项目为单位,不得将多个项目捆起来加分。
4.多个施工企业共同参与一个项目抢险的,应根据发挥的作用加分,非主要施工企业加分值不超过发挥主要作用的施工企业加分值的70%。
5.大型机械是指挖掘机、装载机、推土机等在抢险中实际使用的机械,轨道车、汽车等交通工具不计。
附件6:
信用评价抢险加分申请汇总表
附件7:
已运营线路因工程质量原因影响行车或造成事故扣分标准
附件8: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相关计分及排序原则
一、建设项目计分
按照以下公式计算施工企业项目信用评价得分。
? ( 290 ? ??
? a ) ? b
式中:a为评价期内所有不良行为扣分。
b为标准化管理绩效考评得分。
当施工企业在同一建设项目中有一个以上的标段,其项目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取各标段得分的平均值。
二、建设单位计分
1.计算各施工企业在各建设项目得分E的平均值F
F??Ei?1ni
n
2.施工企业在建设单位最终得分M=k×F,
其中,k为调整系数。
(1)建设单位管内施工企业数量为奇数时,排名在中间的施工企业A系数k取1.0(如多家施工企业名次相同,均取1.0),排名
在A之前的施工企业系数k按名次由低到高依次取1.01、1.02、1.03……,排名在A之后的施工企业系数k 按名次由高到低依次取0.99、0.98、0.97……,以此类推。
如多个施工企业名次相同,则乘以的系数k相同,比之名次次高(或次低)的施工企业的系数k为分数相同的施工企业系数±(名次相同的施工企业个数×0.01),不含系数为1.0时。
(2)建设单位管内施工企业数量为偶数时,排名在中间的施工企业A、B系数取1.0(如多家施工企业名次与A或B相同,均取1.0),其余同上。
(3)建设单位管内施工企业数量为1-2家时,施工企业系数k取1.0。
建设单位得分M保留2位小数。
三、全路计分
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全路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汇总得分。 G?
?Mi?1xix
式中:Mi为该施工企业在参评建设单位的信用评价得分;
x为该施工企业参评的建设单位数。
最终得分:Hi=Gi+抢险加分+项目加分-营业线质量问题扣分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汇总得分和最终得分保留小数点后3位。
附件9
建设单位评价结果(M)
建设单位:
公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