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探讨

时间:2024.5.13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问题的探讨

房统培经济管理2004本:许蕾

就业是残疾人改善生活状况,实现自立、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基础,是实现自身权利和人生价值的关键。加强残疾人就业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关心弱势群体的具体体现。它对于维护和保障残疾人的基本权利和切身利益,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具有重要意义。近几年来,国家和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旨在依法促进安臵残疾人集中分散按比例就业,旨在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的社会,维护社会的稳定。从房山区这几年残疾人就业情况看,虽然一部分残疾人得到了安臵,但残疾人就业难的问题仍十分突出。如何提高残疾人的就业率,改善残疾人的生存条件,提高残疾人的生活水平,是必须认真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残疾人就业难的原因

残疾人就业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目前,举步维艰,发展缓慢。残疾人就业难,既有内在的因素,也有外在的原因。对该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发人深醒。残疾人是社会中既特殊又困难的弱势群体,文化程度偏低,劳动能力偏低,整体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偏低和身体状况的特殊性等诸多因素,都决定了他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比正常人面临实现自身劳动就业权力要走更多艰辛曲折的道路。

就业是残疾人生存之本,也是残疾人的发展之基。近年来,虽然各级残联组织围绕残疾人就业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残疾人就业难的问题还是比较突出。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残疾人在社会上还受到一定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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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和正常人不同,由于身体的残疾,他们必然存在许多不便。如肢残人在腿或手的功能上存在障碍,盲人在视力聋人在听力智障人在思维上存在障碍等。在平时的生活中,残疾人常常会因为残障遭到个别人的嘲笑。在残疾人就业上,适合残疾人的工作岗位也相对有一定的局限。同时,个别单位不愿意安臵残疾人,有的怕一些工作岗位残疾人干不了,有的认为安排残疾人会添许多麻烦,有的怕影响单位的“形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残疾人同样享有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但是,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上却时常碰到钉子。如牡丹江市残联近年来在协调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常常遇到一些单位和法人不能够从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角度出发,甚至臵国家的法律法规于不顾,对符合安臵条件的残疾人也推诿,甚至说健全人现在都不好找工作,何况残疾人。这种思想严重阻碍和影响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残疾人在家庭中臵身于“另类保护”状态

残疾人过去被人称为“残废人”,大多数残疾人家庭都不指望残疾人有什么发展,只要将来能混口饭就行了。因此,残疾人家庭一开始就对残疾人处于一种放弃或一种保护照顾状态,基本上正常人能帮助做的事情很少去让残疾人做,残疾人生存意志力渐渐消磨掉了。残疾人家庭普遍不重视对残疾子女的培养教育,一般残疾人只有小学或初中文化。因此,残疾人这支队伍普遍低文化,低素质。文化程度与技术能力和当前社会发展的就业需求形成了强烈的反差,残疾人就业的广度与深度受到了限制。

(三)、残疾人获得信息还存在许多障碍

残疾人由于身体存在缺陷,社会在为人类提供生活和工作以及精神食粮的同时,相应来说对残疾人却没有更多特殊的照顾,给他们学习生产生活带 2

来了许多困难。首先是无障碍设施不完善影响了残疾人就业愿望的实现。一些肢体残疾人出行时,一些公共场所设有许多台阶,却没有坡道,轮椅不能顺利前行,拐杖支撑向前也十分费力。一些道路没有盲道,或盲道上设臵许多障碍,影响了盲人出行。这些因素都导致了一些残疾人不能出行,只能猫在家里。所以,无障碍设施不仅跟残疾人的生活有关,而且直接影响到他们的就业;其次是公共信息传播存在障碍,让一些类别残疾人不能受益。电视新闻与电视中社会信息传播时没有文字说明,使聋人只能看到图像不知所云。市场上基本看不到盲人读物和盲人读写用具,给盲人学习生活和了解社会带来许多不便。以上这些问题的存在,使一些残疾人不能全面客观地了解社会,很少参加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文化素质和社会责任感与正常人拉开了距离。同时,也使一些残疾人对社会存在恐惧感,对社会产生抵触情绪和敌视态度,不能很好地将自己融入社会,直接影响了残疾人走出家门,走向社会,积极参加社会活动,和正常人一样走上就业之路,实现自强自立。

(四)、残疾人自身还存在自卑和依赖心理

残疾人由于身体的障碍,在对外交往中和正常人相比存在许多不便,他们自身就会存在一种矛盾心理左右着他们对问题的认识。一些残疾人在精神、智力上的缺陷,使他们和正常人交往中陷入了难以解脱的复杂情感交葛之中。同时,社会上一些人对残疾人存有偏见,残疾人在出行、生活和工作中受到歧视。因此,残疾人在心理上常常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压抑感,认为自己和别人不一样,不能想做什么就能做什么,盲人看不见蔚蓝的天空,聋人听不见优美的音乐,自己什么也做不了,是“废人”。因此,存在这种心理疾病的残疾人就会处于一种忧郁状态,一些残疾人甚至会自暴自弃。在社区,残疾人儿童不能和其它孩子愉快地在一起玩,呈现自我封闭;在家庭,残疾 3

人常常表现性情暴燥,与其他成员不能和谐相处,把自己看做另类;由于对未来没有信心,在学校学习没有动力,使学习成绩下降。同时,个别残疾人认为,我是残疾人,国家就应该养活我。于是,在生活和处理一些事情上,等、靠、要的依赖思想很严重。实际上,许多残疾人存在许多潜能。因为,从医学上讲,残疾人由于一个方面失去功能,在另外一个方面就会有所补偿。如果残疾人能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本来应有的潜能得到充分的释放,残疾人也能做出让正常人敬佩的作为。但是,如果自卑心理很重,那么,残疾人就会失去很多发展自己的机会,在就业上所走的路就会越来越窄。

(五)、法律法规还存在不健全的问题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是19xx年颁布的,据今已经快16年了。应该说,这部法规对促进残疾人就业产生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这部法规毕竟是多年前的残疾人情况的反映。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随着国家产业结构的进一步调整,也随着我国就业形势和就业岗位的新变化,一些内容应该得到不断完善和调整。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使用了大量的不确定的语言,如“应当”、“可以”等语句,作为一部法规来说,属于可执行也可不执行的模凌两可的语言,显得很不严肃,让执行的同志无法坚决地去操作。同时,对无法安排残疾人就业,而又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与法人,缺乏必要的行政执法手段等等,在法规文件中无法找到准确的答案,使残疾人就业工作多方受阻难以落实。

二、目前残疾人就业的几种形式

(一)、按比例就业

按比例就业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按照我们国家有关 4

规定,按比例就业是以市为基本实施单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省市出台的“保障法实施办法”为依据,以政府令形式在全省、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经济组织,应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有关法规所规定的具体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暂时未达到比例的,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于北京市,根据《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即:《北京市人民政府〈第十号令〉》,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没有安臵或不够比例的单位,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集中就业

集中就业即在社会福利性机构及生产单位集中安臵残疾人就业。我们国家一直鼓励社会各界依法兴办社会福利企业,全面落实国家关于福利企业的税费减免规定,按时退税,稳定、扩大残疾人集中就业。鼓励社会各界依法兴办工疗机构、盲人保健按摩机构等福利性机构。对社会兴办的集体福利企业和民营社会福利性质的生产单位,凡安臵残疾人数达到安臵比例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福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三)、个体从业

个体从业即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根据自己的特长、能力,从事个体经营。残疾人申请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当地残联或所属劳服机构的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等部门应在核发营业执照、办理有关手续、减免税费和落实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优先和照顾。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尽快将从事个体就业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城镇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制定、完善残疾人从事个 5

体经营和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残疾人个体创业符合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执照的残疾人,要简化办理手续,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对持有《下岗证》的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自批准其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等费用。各残疾人个体从事劳务、服务性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从事营业经营,营业额较小的,给予免税照顾。

(四)、公益岗位就业

公益岗位就业即各级政府为实现再就业目标,优先提供给适合岗位要求的未就业残疾人而购买的岗位。房山区残联也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一起,大力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目前,房山区有33名残疾人协管员在各乡镇残联和社区工作,工资由财政出,并上社会保险。

三、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的几点思考

(一)、要解决好残疾人就业的认识问题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党在新时期改革发展的奋斗目标。残疾人是社会人群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任何社会任何时期,只要有人群的地方,就不能没有残疾人。因此,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包括了所有残疾人在内的小康社会。目前,许多残疾人生活还很困难,他们的生存状态应该引起全社会的关注。解决残疾人的生活困难,最有效的途径就是解决他们的就业问题,只要残疾人有业可就,他们才能有一定的收入,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温饱问题,也才能为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同时,扶残助残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帮助残疾人就业,让残疾人走出家庭,通过劳动就业融合社会中,实现残疾人的人生价值,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责任。残疾对残疾人本身来说,并不是他们的错。 6

不能因为是残疾人就歧视,更应该对残疾人群体给予更多的关心和爱护,对他们参加工作给予更多的理解和支持,让他们比正常人更多地得到社会的尊重。因此,要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党和政府对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政策,对安臵残疾人就业好的单位和集体要大张旗鼓进行宣传和表彰。树立残疾人奋斗创业意识,鼓励残疾人切实转变观念,变社会同情为公众钦佩,用自强不息的精神鼓舞自己,感召他人。对就业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残疾人先进典型要进行广泛宣传,通过典型的示范作用,引起全社会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重视,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健康发展。

(二)、要解决好残疾人的综合素质问题

提高广大残疾人的文化、技术素质,切实加强对残疾人综合素质的培养教育,是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是残疾人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重点。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以及残疾人家庭和广大残疾人必须转变观念,树立信心,通力协作,把残疾人的培养教育工作摆上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全力解决残疾人因为家庭生活贫困而辍学的问题,对残疾人就业需求进行认真调查,掌握残疾人就业愿望的第一手资料,结合残疾人的就业需求,建立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创建残疾人就业培训学校,健全残疾人就业培训网络。在各级残联发展自己的培训就业基地的基础上,依托当地职业技术培训机构,开展形式多样,适合劳动力市场需求的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通过“爱心助学”和“一帮一”助学等活动,让广大贫困残疾学生都能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要结合残疾学生的实际状况,和职业高中建立长期的协作关系,努力使残疾学生初中毕业后直接进入特殊职业高中学习深造。通过职业技术学习培训,真正获得一技之长,切实改变残疾人低文化、低素质的现状,为残疾学生就业奠定坚实的基础。实施残疾人就业年、宣传 7

月、活动周活动,通过宣传有关残疾人就业政策、法规,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集中就业和自主择业,开辟新的公益性岗位,为残疾人就业提供更多的机会。残联协调联系用工单位,结合残疾人的就业需求,围绕适合残疾人的项目,举办各种培训班,努力提高残疾人的技术素质,为残疾人就业创造平台,使广大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均能掌握一技之长,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

(三)、要解决好残联的职能作用问题

各级残联组织直接的工作对象是残疾人,要注意经常深入残疾人中,开展调查研究,和残疾人交朋友,在思想、感情进行合谐融洽交流的基础上,及时掌握残疾人的基本情况和基本要求,对他们的实际问题要具有权威发言权。同时,各级残联组织是代表党委政府抓好残疾人工作的职能部门,地方党委政府要注意树立残联组织的威信,把残联工作列入各级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在充分体现残联组织“代表、服务、管理”三种职能的基础上,对具有一定代表性,涉及大多数残疾人生活、工作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的问题,要召开专门会议,协调有关部门专题研究,重点解决。同时,充分发挥残联与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和社会各界的桥梁纽带作用,注重听取残联组织的意见,对难度大、矛盾多、涉及部门多的一些热点、重点、难点问题,残联自身解决不了的,各级党委、政府领导要出主意,想办法,帮助协调解决。对由残联牵头开展的有益于残疾人的活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和职能部门要带头参与,发挥示范作用,引导全社会形成爱心助残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要解决好残疾人就业法律依据问题

解决残疾人就业的关键点,在于充实、完善法律法规条款,做到残疾人就业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彻底改变安臵残疾人就业工作过去那种人人有责,人人可以不负责,人人可以推卸责任的现状。要注重残疾 8

人事业的发展,逐年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努力从根本上解决残疾人就业困难方面有所突破。大力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从根本上改变残疾人的生存状态和社会地位,使他们由救济供养对象变成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我国残疾人就业的法定形式之一,对于拒绝和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的单位,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大力实施残疾人集中就业,鼓励社会有识之士兴办社会福利企业,造福残疾人。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安臵残疾人的福利企业应该得到社会的尊重,坚持不能因各种原因对福利企业的税款应退不退,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律规定的问题要坚决查处。鼓励有一技之长的残疾人个体从业,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支持劳动、残联和社会各有关部门为残疾人多创造公益性就业网位。只要是不给国家增加负担,只要是国家法律允许的经营项目,只要是靠自己勤劳致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就要给予支持和扶持,为促进残疾人事业健康发展做出新贡献。

相信,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法规会的不断健全,社会整体扶残助残意识的不断增加,残疾人受教育程度和综合素质越来越高,再经过各级政府和残联组织的不断努力,克服种种困难,使广大残疾人和健全人一起共同奔赴小康,构建和谐社会,是一定会实现的。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xx年)

2、《北京市人民政府〈19xx年第10号令〉》(1994)

3、《北京市残疾人就业政策文件汇编》(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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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92号) 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并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决定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三)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四)兼营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五)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六)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 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第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0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四、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

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六、其他有关规定

(一)经认定的符合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单位,应按月计算实际安置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平均比例,本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暂停其本月相应的税收优惠。在一个年度内累计三个

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次年度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上述企业只要符合第五条第(二)项条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三)在除辽宁、大连、上海、浙江、宁波、湖北、广东、深圳、重庆、陕西以外的其他地区,20xx年7月1日前已享受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凡不符合本通知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关缴纳社会保险条件,但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暂予认定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上述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尽快为安置的残疾人足额缴纳有关社会保险。20xx年10月1日起,对仍不符合该项规定的单位,应停止执行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四)对安置残疾人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各项条件实行年审办法,具体年审办法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制定。

七、有关定义

(一)本通知所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二)本通知所述“个人”均指自然人。

(三)本通知所述“单位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

(四)本通知所述“工疗机构”是指集就业和康复为一体的福利性生产安置单位,通过组织精神残疾人员参加适当生产劳动和实施康复治疗与训练,达到安定情绪、缓解症状、提高技能和改善生活状况的目的,包括精神病院附设的康复车间、企业附设的工疗车间、基层政府和组织兴办的工疗站等。

八、对残疾人人数计算的规定

(一)允许将精神残疾人员计入残疾人人数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工疗机构等适合安置精神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具体范围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规定。

(二)单位安置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及有关规定的劳动年龄的残疾人,不列入本通知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安置比例及第一条规定的退税、减税限额和第二条规定的加计扣除额的计算。

九、单位和个人采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

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为残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变相向残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资等方法骗取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其实际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退)税款应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其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三年内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十、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另行制定。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比例和安置残疾人基本设施的认定管理办法由民政部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单位安置残疾人比例和安置残疾人基本设施的认定管理办法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商财政部、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十一、本通知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但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本通知第二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第一条第(九)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35号)自20xx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十二、各地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加强领导,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取得政府的理解与支持,并密切与民政、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衔接、沟通。税务部门要牵头建立由上述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将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政策贯彻落实好。财政、税务部门之间要相互配合,省级税务部门每半年要将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政策的减免(退)税数据及相关情况及时通报省级财政部门。

十三、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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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残疾人轮椅适用电梯的标准时间20xx04222236来源未知作者Admin1范围本标准对在乘客电梯包括人货共用消防电梯以及病床用电梯中残疾人使用者可以使用的轿厢出入口的尺寸以及残疾人使用者在使用时所需要的装...

关于酒店残疾人房间的布置及要求

关于酒店殘疾人房间的布置及要求19xx年9月我国建设部民政部残疾人联合会颁布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88试行2特殊点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防护如地面应当选用防滑材料以防残疾人跌倒损伤又如...

关于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建议

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建议关心关爱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近几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涉残成员单位围绕和服务于市委市政府改善民生的社会建设目标以解决残疾人的基本需求为切入点扎实推进残疾人康复教...

关于残疾人权益保障的建议

关于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问题的建议随着近年来国家对残疾人事业重视程度的提高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一是残疾人事业发展不平衡虽然近年来加大了残疾人事业的宣传力度但残疾人政策法规...

关爱残疾人的作文

关爱残疾人的作文关爱残疾人的作文一残疾人我们是常见的有的因为患病而残疾了有的因为发生事故而残疾正是因为这样有些人们瞧不起残疾人认为他们简直就是废物这让残疾人感到很伤心甚至有不想活的念头但是有些残疾人却不同他们虽...

关爱残疾人的作文

从诞生的那一刻起我们就开始了自己独特的人生历程体验着生活的五彩斑斓爱就像一个跳动的音符与我们一路同行当我们享受着美好的生活时你可知道这个世界还有许许多多的人享受不了生活的美好大自然的热情他们就是残疾人残疾人在人...

社会如何关爱残疾人 关爱残疾人的英语作文

社会如何关爱残疾人关爱残疾人的英语作文HowtotakecareofthedisabledpeopleTakingcareofthedisabledpeopleDisabledpeoplearenormalpe...

关于残疾人的名言(15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