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新闻侵权研究与案例分析

时间:2024.4.5

网络新闻侵权研究与案例分析

1.    网络新闻侵权主要有哪些现象,请以现实中的案例加以说明

答:

(一)网络新闻侵犯名誉权

网络名誉侵权的行为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 通过电子邮件侵犯名誉权。侵权人利用电子邮件将不当言论进行广泛的散发,导致受害者的名誉毁损。

2、 在博客上撰文侵犯他人名誉权。网民可以在自己的博客上撰写自己的文章供他人阅   览,这也是当下网络虚拟生活中常见的消息来源之一,因为在文章中通常都会包含有作 者本 人的主观意思,这也是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一种重要方式。

3、 网络新闻失实和网络运营商失职侵犯他人名誉权。如果网络新闻报道失实或网络运营商失职未尽合理审查、监管义务, 没有及时删除侵权文章, 致使谣言在网上流传, 败坏他人名誉。

(二)网络新闻侵犯隐私权

网络新闻侵犯隐私权又分为两种情况:主动侵犯他人隐私 权“被动”地损害他人隐私权

1、              主动侵犯他人隐私的现象大量存在,且这种现象经常的出现在明星的生活中,比如在网上描述私生活、泄露电话号码等。

2、              而“被动”地损害他人隐私的情况也不少见。在相当多的公共生活活动中如金融、医疗、税收等活动中,所登记的事项中大多都包含有个人信息,或者所由于上网时填写的各种表格,、在每个网页停留的时间、点击的栏目等一系列活动都会透过互联网运用一定的技术获取到,有人就会这样通过网络设法接触到这些信息然后将之传播出去。

(三)网络新闻侵犯著作权

侵犯著作权是指利用互联网进行剽窃,将他人的新闻作品据为己有,利用他人新闻作品,拼凑、编造新闻作品,这是直接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四)网络新闻侵犯肖像权

在网络新闻传播中,为了吸引网民的注意,不恰当的配发图片,或未经允许登载非新闻事件人物的照片,或对新闻图片进行不当修改,这些都会侵犯他人的肖像权甚至隐私权。

案例分析:

20##年1月,小沈的公司和老张的公司做一笔4257.6元的生意。小沈公司,在开具发票之后,他们向老张的公司催讨货款,老张却让他们去找当时的采购员,而这个采购员早已离职。钱讨不回来,小沈郁闷了。

20##年3月31日,他在阿里巴巴诚信通会员博客上发表了一篇博文,文章中讲了他所了解到的事实,并点名道姓地讲出了老张和所在的公司名称,“这种垃圾企业信誉何在,迟早倒闭……” 

   事实上,20##年6月10日,老张的公司把货款打了过去,只是由于没有给付款凭证,小沈仍然误以为对方还没付款。而小沈这篇博客,也一直挂在网上,被网友看到之后,又转发到了微博上,并开始被大量转发评论。

   老张发现,,公司的业务量开始明显下降,尤其是在采购方面,老供应商们纷纷以要提高价格、货款即时支付等理由,不愿意供货了。老张向同行、老供应商了解了情况,才知道,在网上,关于他们公司拖欠货款一直不付钱的消息,已经满天飞了。

   在网上输入公司的名称或者自己的名字,就查到小沈之前发表的博文。

   事情闹上法庭,被认定为网络侵权

   3月29日,老张的公司向余姚法院提起了诉讼。

  这是一个典型的网络新闻侵犯名誉权的案例,属于在博客上撰文侵犯他人名誉权。案例中的小沈在不了解全部事实的情况下,利用微博发泄心中的不满,给老张的名誉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给其公司带来了直接的损失,也要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

在刚开始的时候,老张的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在规定时间内支付货款,小沈和他的公司本来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的,但小沈贸然在网上发帖。老张付款后,这个博客依然挂在网上,对老张生意造成极大影响。这么一来,就引起了名誉权纠纷,本来的原告却变成了被告,小沈反而成了理亏的一方。

2.    从一家新闻网上选择一条新闻报道,以此为主题,搜索全国性新闻网站或者地方性新闻网站对该主题的报道,总结两种媒体在对同一则主题的新闻在处理方式上有何差异?不同的媒体的编辑都做出了那样的选择?这些选择如何体现出不同媒体的特性的?

答:新闻事件:教授抄袭学生作品

报道媒体:人民网、新民网

人民网:

人民网的这篇报道内容就像标题一样,不带任何感情色彩。内容详细的介绍了时间的起因,来源。以及网友的观点,网站编辑本身并未对此事件进行评论。

新民网:

新民网关于此事件的报道,是简单的叙述了事件的过程,更多的是由此引发的对当今教育机制的思考,带有浓重的主观色彩,准确的说,这篇稿件属于新闻评论。


第二篇: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大作业

班级:

学号:姓名:

硕1104 3211011044

【案情简介】

本案三原告分别为:魏明伦,系四川省川剧艺术研究院顾问;王持久,系海军政治部歌舞团编剧;陈翔宇,作曲家。本案三被告分别为:河南许昌帝豪集团(简称帝豪集团)、北京标格广告有限公司(简称标格公司)、北京未来广告公司(简称未来公司)。

三原告诉称,歌曲《众人划桨开大船》是由魏明伦、王持久作词,陈翔宇作曲,并于19xx年在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上首次播出。20xx年,被告帝豪集团在未告知、未被许可的情况下,将上述作品用作其集团形象广告的背景音乐,该广告由标格公司制作、未来公司发布,在中央电视台一频道《今日说法》栏目中播放,时间长达八个月,经原告再三要求,帝豪集团停止了侵权广告的播放。原告认为,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造成了不良影响,要求被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0万元。

被告帝豪集团辨称,我集团与标格公司于20xx年3 月20日签定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由标格公司为帝豪集团制作其拥有合法版权的广告,今后发生的关于本广告的著作权纠纷,帝豪集团不承担任何责任。另根据《广告法》第20条和25条之规定,在其制作的广告中使用原告拥有著作权的作品,应当由标格公司事先取得原告的同意。依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制作录音作品时使用已公开发表的录音作品,无需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只须支付报酬。帝豪集团既不是广告的制作者,也不是发布者,不应向原告支付报酬。其认为原告要求赔偿50万元的经济损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帝豪集团认为,其没有侵权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与标格公司、未来公司也不存在共同的侵权故意,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标格公司首先向原告表示歉意,但辩称侵权行为的发生由于工作失误和法律意识的缺乏,没有侵权的故意,事后积极与原告协商解决,书面致歉,并通知未来公司撤下了侵权广告,其认为原告要求赔偿50万元明显过高,愿意在合理的范围内支付补偿。

被告未来公司辨称,其发布广告时,依法与标格公司签定了广告发布业务合同,约定若发生侵权责任由标格公司承担,并且涉案广告的内容完全是由标格公司制定的。根据《广告法》第20条规定,广告涉及侵犯民事权益的,由广告主负责解决。未来公司依照《广告法》第27条的规定,核实了相关的证明文件,履行了注意义务,并在接到原告的律师函,经确认后立即撤换了侵权广告。因此,不承担侵权责任的义务。

【法院审理结果】

依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歌曲《众人划桨开大船》属于音乐作品,该作品于19xx年中央电视台联欢晚会上播出时署名的词曲作者为魏明伦、王持久、陈翔宇三人,对此三被告不持异议,法院由此确认在作品上署名的魏明伦、王持久、陈翔宇三人是歌曲《众人划桨开大船》的著作权人。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被告标格公司所制作的广告片违反了上述规定,擅自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歌曲中的片断作为背景音乐是一种侵权行为,该广告片由被告未来公司在中央电视台一频道《今日说法》栏目中播放长达6个月的时间,产生了侵权后果。对此,标格公司对该侵权事实予以自认,并同意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本案的焦点在于帝豪集团和未来公司是否应对该侵权后果共同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标格公司是侵权作品的制作者,帝豪公司是侵权作品的使用者,未来公司是侵权作品的发布者,在整个侵权事实过程中,三被告对侵权结果的损失分担具有不可分性,故认定

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作出以下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帝豪集团、标格公司、未来公司在《中国电视报》上刊登致歉声明一次,向原告魏明伦、王持久、陈翔宇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法院将自行拟定一份公告,刊登在相关媒体上,费用由不履行该项义务的被告负担;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帝豪集团、标格公司赔偿原告魏明伦、王持久、陈翔宇经济损失5万元;被告未来公司对上述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原告被告均未上诉。

【案件评析】

音乐作品具有巨大的吸引力,并且普遍存在,音乐作品的使用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各国的法律和各种国际法律均在受保护的作品清单中提到了音乐作品。音乐作品包括配词或不配词的声音的各种具有独特性的组合,构成音乐作品的要素是旋律、和声和节奏。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依法应享有著作权。现结合案件就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归责原则、损害赔偿问题作以探讨。

一、 对侵权行为的认定

本案的关键所在是三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即对著作权侵权作出认定。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法侵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律规定,应承担损害后果的行为。

本案被告帝豪集团与被告标格公司签订了委托设计广告片的合同。合同中约定,标格公司拥有所制作广告片的合法版权,今后如发生关于本广告片的著作权的纠纷,帝豪集团不承担任何责任。法院认为,版权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并不必然推出版权使用人不承担侵权责任的结论。第一,帝豪集团的答辩理由没有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标格公司与帝豪集团关于广告片权属的约定,受本法条的保护,不仅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同时对第三人也产生效力。但该条仅对委托作品的权属作出了规定,至于委托作品发生侵权时的民事责任并没有作出规定,如发生侵权应按著作权法的一般规定和通常的理解进行处理,而不应做扩大解释。第二,帝豪集团的答辩理由没有法理支持。本案中,广告作品发生侵权以后,不是标格公司与帝豪集团之间的合同内部纠纷,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以外的人权利的侵犯。由于合同只能约束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而不能对抗合同以外的任何人。因此,在没有法律特殊规定的情况下,帝豪集团与标格公司关于免责条款的约定不能对抗本案原告。第三,广告在中央电视台发布后,帝豪集团是直接受益人,享受了侵权所带来的利益,这份利益是无法免责的。第四,关于委托作品的侵权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认为:“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不能对抗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不能依据该条款免除当事人的侵权责任。”此外,本案中的侵权广告是一部录音录像制品,并非单纯的录音制品,不适用著作权法中的法定许可规定,帝豪集团关于本广告片无需获得著作权人同意即可使用的辨称理由不成立。综上所述,帝豪集团应认定为本案侵权人。

未来公司也应承担侵权责任。作为本案广告片的发布者,未来公司认为,根据《广告法》第27条的规定,其不负有审查广告片内容是否侵权的法定义务,也不是本案原告作品的使用者。法院认为,《广告法》主要是一部经济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之间的管理关系,侧重于公法领域的保护,至于对私权的保护主要受《民法》、《著作权法》调整。因此,《广告法》第27条所没有规定的审查内容并不意味着未来公司可以免责。歌曲《众人划浆开大船》是一部在春节晚会上播出并产生一定影响的作品,

春节晚会在我国是一个收视率极高的节目,未来公司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的广告代理商,在审查涉案广告片的过程中,从其本身所具有的业务知识和职业特点应推定其能够发现涉案广告侵权的事实,但未来公司并未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或对侵权后果进行补救,相反,却促成该广告在电视台有偿播放,扩大了损害后果,主观过错明显,应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行为发生后,未来公司在原告的要求下停止了侵权,但鉴于侵权事实已经发生,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免除。

综上所述,三被告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侵权行为,原告的著作权遭受侵权的事实明显存在,并且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标格公司是侵权作品的制作者,帝豪集团是侵权作品的使用者,未来公司是侵权作品的发布者,在整个侵权事实过程中,三被告对侵权结果的损失分担具有不可分性,故认定为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 归责原则

对于侵权行为的认定,关键在于对归责原则的适用。

在审判实践中普遍认为,著作权侵权赔偿责任归责原则应当坚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认定过错上,采用依证据推定的方法。因此,过错推定原则也是著作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从侵犯著作权的各种实际情形看,权利人很难证明侵权人的主观过错,而侵权人却可以根据其实际行为并结合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由侵权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是公正合理的做法。也有人认为需要慎重对待,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过错推定原则毕竟接近于无过错原则,一概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加重了侵权人的证明责任,可能导致实质上无过错的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发生。还有人认为,以过错原则为基本原则,以严格适用的过错推定原则为补充,不适用无过错原则,应当是著作权侵权赔偿责任归责原则的主要特点。我国有学者认为,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案件,可以考虑适用过错推定的方法予以解决,即法律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只有在加害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才不承担民事责任。这与美国在这一领域较为普遍适用的“严格责任”比较接近 。

侵犯著作权不同于普通的民事侵权行为,著作权侵权认定不能简单套用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特别是著作权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与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不同的,笔者认为,在著作权侵权认定中,应根据不同情况同时适用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两种原则。

在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原告要证明被告“有过错”往往是很困难的,而被告要证明自己“无过错”却很容易,因此根据过错责任原则会使大量的权利人得不到起码的救济,使版权的保护成为一句空话 。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音乐作品的使用形式也日趋多样化,著作权人对作品被使用的情况很难全面知悉与控制。为了保障著作权人的利益,就产生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团体,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就属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专门从事维护作曲者、作词者或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音著协与著作权人之间在法律上是信托关系,著作权人将自己作品的有关著作权交由音著协行驶,音著协以自己的名义行驶上述著作权。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的商业性使用非常普遍,能够按照规定支付费用的却很少,因此对著作权人的利益影响极大。从目前情况来看,音著协一方面靠正常运作收取费用,另一方面还要通过法律诉讼来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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