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企业股权激励的涉税事项

时间:2024.5.15

新三板”挂牌企业股权激励的涉税事项

目前“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多为“两高、六新”企业,即:高科技、高成长;新经济、新技术、新能源、新材料、新服务、新商业模式的企业。这些类型的企业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人才是对企业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的影响因素。如果有效吸引更多优秀人才,以及提高现有人才的工作积极性,成为创新型企业发展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越来越多的“新三板”公司,倾向于采用股权激励的方法解决这一问题。股权激励是公司股份的预期增值权,公司建立制度以某种方式授予企业管理层和技术骨干人员,使之能分享企业成长的增值收益。股权激励政策的采用有利于缓解企业的薪酬支付压力,释放现金流,增强企业的营运能力。其改善公司治理效果的实现机理,在于通过实施股权激励,使被激励对象分享公司股权增值所带来的利益,使激励对象与股东利益因股权价值而联系在一起,从而增强被激励对象的忠诚度及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传统非上市公司设定股权激励政策时,在股权价值确定、股权处置变现等方面都存在诸多难题,“新三板”股转系统为平台内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在严格的程序限制下,一般采用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等方式实现。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激励方式相对更加灵活、多样,除股权形式外还可以采用非股权形式激励,如虚拟股权、增值权、利润分享计划、长期福利计划等权益结算工具或现金结算工具。股权激励的股份来源分三类:1.公司回购股份,再将回购的股份无偿或低

价转让给股权激励对象;2.老股东出让公司股份;3.公司授予股权激励对象以相对优惠的价格参与公司增资的权利。不同股权激励方式的使用,对企业或个人税负成本变化影响较大。

股权激励方案设计的合理与否,税收成本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影响因素。税负成本不光影响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综合成本,而且被激励对象在判断股权激励方案对自身内在利益驱动与外在要素制约平衡时,也将会考虑可能承担的个人税负成本。

当前,国家税务总局就股权激励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上市公司制定的。对于“新三板”挂牌交易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能否适用相关规定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提醒相关企业在制订股权激励制度时,要注意相关税收风险因素。

一、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公告”)指出,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股权激励实行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同时18号公告规定,在我国境外上市的居民企业和非上市公司,凡比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在企业会计处理上,也按我国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的,其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可以按照上市公司规定执行。参照上

述规定可知,非上市公司符合相关规定可以比照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即,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前提,是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且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时,需考虑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及会计处理是否合规。在采用除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外的其他激励方式时,需考虑潜在的税务风险。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应提前与税务机关就股权激励方案设置进行沟通和确认,争取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在得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将股权激励方案报备后,争取相关激励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以消除潜在的税负上升风险。如果在企业所得税前不能扣除股权激励成本时,需考虑现金激励与股权激励的税务处理方式不同导致的综合成本差异影响,合理选择激励方式。

二、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以下简称“35号文”)提出的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优惠计税方式为,员工取得的股票期权激励收入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在不超过12个月的规定月份内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这一计税方式可有效地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提高股权激励效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规定,员工接受雇主(含上市公

司和非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凡该股票期权制定的股票为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股票的,均应按照35号文进行税务处理。由此可知,股权激励股票尽可为境内、外上市公司股票时,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进一步明确,35号文中的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符合定条件的境内外上市公司所实行的股权激励计划。也就是说,任何非上市公司员工取得的股权激励收入,以及上市之前设立股权激励计划,待公司上市后取得的股权激励收入均不得享受优惠,相应的收入应直接计入个人当期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目前已经废止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雇员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030号)曾经规定,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以特定价格购买境外母公司的股票,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可比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去计税。该文件的废止更为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增加了不确定性。

如果股权激励不能适用个人所得税的相关优惠政策,而是直接计入个人当期所得按“工资、薪金收入”计缴个人所得税,将导致税负的明显上升。激励对象应承担的个人所得税边际税负最高达45%,部分公司激励对象应计缴的个人所得税可达其行权成本的50%以上。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形式复杂,有低价增资方式、有大股东低价转让股权方式等,上述方式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执行层面并不十分

明确,需要关注这类税收风险。高昂的税负可能导致激励对象无力偿付因行权产生的巨额个人所得税,而影响股权激励的预期效果。 在实务中,企业可提前将股权激励计划的详细材料呈送主管税务机关,就股权激励工具的运作模式(包括授予、得权、行权等环节)与税务机关进行探讨,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尽可能争取试用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保证股权激励方案的实施效果。

中关村管委会20xx年在进一步完善试点制度的规划中,曾经提出“新三板”的五大改革方向,建立和完善各层次市场间的转板制度、探索实行做市商制度、支持主办券商开展直接投资业务、开展挂牌企业股权激励试点、适度扩大合格投资者队伍。在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宏观环境下,国家必将出台一系列挂牌企业股权激励指导政策,为“新三板”公司提供指引。


第二篇:新三板挂牌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案例分析


新三板挂牌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案例分析

为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A股上市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已是较为常规和成熟的做法。同时,《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及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均为上市公司设计和实施股权激励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指引。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4.1.6条,“挂牌公司可以实施股权激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虽然截至目前全国股转系统暂未有具体的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出台,但已有30家左右(不完全统计)的挂牌企业拟实施或正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本文主要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情况予以梳理,并提出自己的部分思考。

一、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定

根据《业务规则》第2.6条,“申请挂牌公司在其股票挂牌前实施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计划且尚未行权完毕的,应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况。”

根据全国股转系统《常见问题解答》之“24、股权激励是否可以开展?”,“挂牌公司可以通过定向发行向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可以参与认购本公司定向发行的股票,也可以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挂牌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人数累计可以超过200人,但每次定向发行除公司股东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人。因此,挂牌公司通过定向发行进行股权激励应当符合上述规定。需要说明的是,按照规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允许存在股权激励未行权完毕的公司申请挂牌。”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公司可以向除原股东之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及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合计不超过35名对象发行股份。

二、挂牌企业股权激励计划开展情况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挂牌前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且已成功挂牌的仅为仁会生物(830931)一家。仁会生物于20xx年1月完成整体变更、20xx年2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方案、20xx年8月正式挂牌交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仁会生物详细阐述了股权激励计划。

目前,挂牌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新三板企业约30家,其中部分企业是通过定向发行方式直接实施,部分企业是参照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规制定具体方案。下面,根据上述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分析。

(一)直接通过定向发行方式实施

直接通过定向发行方式,意即挂牌企业直接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员工等不超过35人或上述人员成立的合伙企业直接发行股份,在经过董事会决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通过、股转公司备案、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等程序后即算完成。

正在实施股权激励挂牌企业中,盛世大联(831566)、博广热能(831507)、云南文化(831239)等均采取定向发行方式。

严格意义上说,采取定向发行方式实施股权激励仅是一个常规的定向发行过程,方案设计简单、完成时间较短,但在发行价格方面可能具有一定的折扣。如盛世大联20xx年4月公告的《股权激励股票发行方案》中发行价格为2元/股,而其在20xx年3月完成的定向发行中发行价格为10元/股。

(二)参照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规制定具体方案

参照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规制定具体方案,意即通过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方式实施,并设置了相对完整的实施条款,以期达到长期激励的目的。

下面结合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中的常见要素,简单汇总挂牌企业实施情况:

实施要素A股上市公司挂牌企业备注

实施方式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以股票期权为主,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权较少如:夏阳检测(831228)、百华悦邦(831008)同时采取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

激励对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其他员工,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核心技术人员和其他员工挂牌企业监事无限制性要求

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个别挂牌企业予以明确限制如:金易通(430170)等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除非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且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若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但其所获授权益应关注是否与其所任职务相匹配。同时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个别挂牌企业予以明确限制如:金易通(430170)等

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大部分挂牌企业设置了类似限制性条款如:壹加壹(831609)、凯立德(430618)、金易通(430170)等

股票来源(1)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2)回购本公司股份;(3)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以发行股份为主如:壹加壹(831609)、凯立德(430618)、金易通(430170)等

股东不得直接向激励对象赠予(或转让)股份。股东拟提供股份的,应当先将股份赠予(或转让)上市公司,并视为上市公司以零价格(或特定价格)向这部分股东定向回购股份。部分挂牌企业股东直接向激励对象转让股份如:财安金融(430656)、新宁股份(831220)等

限制性股票特别规定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存量,即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则按照《公司法》关于回购股票的相关规定执行;

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增量,即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取得股票,其实质属于定向发行,则参照现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有关定向增发的定价原则和锁定期要求确定价格和锁定期,同时考虑股权激励的激励效应。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

(2)自股票授予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激励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大部分挂牌企业发行价格基于公司所处行业、经营管理团队建设、公司成长性、市盈率、每股净资产等多种因素,并与认购人沟通后最终确定如:夏阳检测(831228)、百华悦邦(831008)等

上市公司以股票市价为基准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大部分挂牌企业设置了类似限制性条款如:金巴赫(831773)、合全药业(832159)等

股票期权特别规定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

者:

(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大部分挂牌企业发行价格基于公司所处行业、经营管理团队建设、公司成长性、市盈率、每股净资产等多种因素,并与认购人沟通后最终确定如:夏阳检测(831228)、百华悦邦(831008)等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大部分挂牌企业设置了类似限制性条款如:壹加壹(831609)、凯立德(430618)、金易通(430170)等

其他限制性规定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大部分挂牌企业设置了类似限制性条款如:壹加壹(831609)、凯立德(430618)、金易通(430170)等 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大部分挂牌企业设置了类似限制性条款如:盛世大联(831566)、壹加壹(831609)

会计处理方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个别挂牌企业明确会计处理方式如:金巴赫(831773)、壹加壹(831609)等

三、相关问题的思考

通过上述案例总结,可以发现新三板挂牌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方面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既可以在申请挂牌前实施,也可以在挂牌成功后实施;既可以通过定向发行方式直接实施,也可以参照A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规制定具体方案。

下面的分析和思考,侧重和A股上市公司进行比较得出:

(一)合伙企业作为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载体的灵活性

根据全国股转系统《常见问题解答》之“24、股权激励是否可以开展?”,“挂牌公司可以通过定向发行向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可以参与认购本公司定向发行的股票,也可以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人数累计可以超过200人,但每次定向发行除公司股东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人”。

据此,可能会有几个问题:(1)如果挂牌企业直接通过定向发行方式实施股权激励且股权激励对象超过35人,该如何实施?(2)如果第一次股权激励对象不超过35人,多次实施股权激励后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在以后的定向发行过程中将事先通过证监会核准,是否会

降低融资效率?(3)目前全国股转系统还没有具体的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配套规则,如采取限制性股票方式且向股权激励对象直接授予股票,当以后出现未达到解锁条件或已达到解锁条件但未申请解锁情形时,多次的回购注销行为是否会增加挂牌企业不必要的成本?(4)目前符合条件的境内股份公司均可申请挂牌,如挂牌企业拟向外籍员工实施股权激励,则按照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外籍员工直接持股应存在一定难度。 基于以上几点,如挂牌企业以合伙企业作为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载体,可有效避免上述情形的出现:合伙企业可以单独作为一个认购主体;即使多次实施股权激励,出现股东超过200人的概率较小,并能保持挂牌企业股东的稳定性和清晰性;在合伙企业合伙人层面,股权激励对象可以通过成为有限合伙人实现股权激励、向普通合伙人转让出资份额实现(形式上)股票回购注销、向合伙企业申请卖出出资份额对应股份实现减持;此外,外籍员工成为合伙人也不存在法律障碍。 因此,挂牌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时,可以选择合伙企业作为实施载体。在目前实施股权激励的挂牌企业中,以合伙企业作为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载体。

(二)发行价格设置的灵活性

目前,挂牌企业设置发行价格时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多数挂牌企业会基于公司所处行业、经营管理团队建设、公司成长性、市盈率、每股净资产、前次定增价格等多种因素最终确定发行价格。

价格为:不低于董事会通过本激励计划前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即不低于35.39元/股”,国科海博(430629)设计方案时即明

确为“本次发行价格为激励计划首次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前20个交易日的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的交易总量)6.57元/股的50%,即3.29元/股”。

受新三板交易制度影响,目前挂牌企业成交价格还不能实现最大程度公允,设置发行价格的灵活性也有其必然性。但如采取做市交易后,随着交投日益活跃、价格日益公允,相信采取类似A股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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