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尔企业股权激励协议
甲方:董其良
身份证号:
乙方:翟志华
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乙方加入耐尔企业管理团队,共同发展耐尔企业,为充分调动乙方及其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为股东创造更大的利益,确保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经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同意甲方以年薪、绩效奖励和股权方式对乙方及其团队的工作进行相应激励。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以下协议:
一、定义
除非本协议条款或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耐尔控股:是指拟建立的控股公司。为统一经营战略,拟成立耐尔控股,为海宁耐尔、美联袜业、宣城耐尔、上海三足、海宁三足以及今后甲方在多个领域成立的相应的公司的控股股东。这些公司在业务、流通、生产等方面联系紧密,从而聚集在一起形成的联盟。
甲方所持有的净资产:是指属于甲方所有,并可自由支配的资产,由甲方当初投入的资本和其持有股份的相关企业在经营中创造的留存收益以及转让股份所形成的投资收益构成,包括集团联盟企业和参股企业的净资产。
分红股:是指乙方不必实际出资就能占有公司一定比例股份份额的股份,拥有者不具有股东资格,该股份只享有分红权,无表决权和所有权,也不可以转让、买卖、继承和赠与,离开公司即取消。
银股:是指乙方支付一定的购买价款,由甲方转让给乙方一定的股份,或者是乙方满足一定的条件,由甲方赠送给乙方的股份。这种股份虽然不需要在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但享有分红权、留存收益权、满足一定条件后的继承权,承担相应的义务。
税后利润:缴纳所得税后的剩余利润。计算公式为:
税后利润=利润总额 ×(1-所得税率)
股权转让所带来的升值:是指甲方转让其持有的相关股份,转让收入扣除投资成本和相关税费后的净值,计算公式为:
股权转让所带来的升值=甲方转让股份收入-对应的投资成本-相关税费。
分红额:是指以税后利润和股权转让所带来的升值为计算基数,股东和乙方按所持的分红比例进行分配所得的红利,包括分红股和银股分红。为方便表述,将税后利润和股权转让所带来的升值之和称为 净收益,即:净收益=税后利润+股权转让所带来的升值。
分红额的计算公式为:
分红额=可供分配的净收益×(1-用于企业留存比例)×(1-提取年终奖励基金比例)×分红股股份比例。分配比例由股东会另行决议。
可供分配的净收益=净收益+已列支的甲方个人费用
转换权:是指乙方将甲方授予的分红股转换成银股的权利。
转换日:是指乙方行使转换权的日期,具体是指当服务期达到一定年限后,期满当年最先达到的6月31日或12月31日或本协议指定的其他日期。
转换期:是指乙方要求将甲方授予的分红股转换成银股的期限。
行权日:是指乙方执行分红股转换成银股的日期,也就是将分红股购买成银股的日期。
转换价格:是指乙方执行分红股转换成银股时的购买价。
回购:是指集团甲方将乙方所持有的银股购回的行为。
激励权益:是指乙方享有的相关权力和利益,包括分红权、分红股转换成银股的权利、银股享有的留存收益权、满足一定条件后银股的继承权等。
二、协议标的
1、甲方经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决定授予乙方控股股东占有的集团内企业和参股企业 %的分红股,乙方(是 否 )具有转换权。此份额是指占甲方所持有股份的 %而不是企业总股份的 %。具体范围如下:
表一:集团参股企业 金额单位:万元
表二:集团控股企业 金额单位:万元
2、甲方授予乙方股份的范围,随甲方占有的集团内企业和参股企业数量及股份的变化而变化,但本方案实施后由员工直接入股新建的企业或参与的项目因已考虑了员工激励,故甲方所持有的这部分股份除外。
3、乙方(是 否 )将甲方本次授予的分红股份额的50%转换成银股。
选择将甲方本次授予的分红股份额转换成银股的:转换期不得超过半年;转换后,自动稀释所持有的分红股份额;以上述甲方所持有的净资产 万元(20##年6月30日止)为基数,转换价格为净资产的50%,折算后双方确认按 万元作为购买价。
4、每年度会计结算终结后,甲方计算出上一年度可供分配的净收益。乙方可得分红额为甲方授予乙方的分红股份比例乘以年度可供分配的净收益。
三、协议的履行
1、甲方应在每年的二月十日前进行上一年度会计结算,得出上一年度可供分配的净收益总额,并将此结果及时通知乙方。若因特殊情况未能完成结算时,可在二月十日前进行预结算,但最迟不得超过三月底。
甲方在计算可供分配的净收益时,已列支的甲方个人费用要在费用总额中剔除,计入可供分配的净收益中。已列支的甲方个人费用在报账时单独反映。
2、乙方在每年度的春节前的7日前享受分红。甲方应在确定乙方可得分红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将可得分红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乙方的可得分红应当以人民币形式支付,除非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其它形式支付。
4、乙方除享有股份分红外,还可同时享受年终奖励基金激励。
5、分红股和年终奖励基金可追溯至20##年元年1日起执行,20##年所实现的净收益,乙方享有按照此计算的分红额和提取的年终奖励基金。
四、转换权的行使
1、乙方取得分红股份满五年,有权再次要求甲方将分红股转换成银股,转换日为满五年当年的6月31日或12月31日(以满五年后最先接近的日期为准),但行权日从转换日起不得超过半年。不行使转换权的,继续为分红股。
2、转换价格以可转换的股份在转换日对应的净资产为基础,转换价格为净资产的0.5倍(打五折)。
3、乙方在公司服务期满十年,当年的6月31日或12月31日(以满十年后最先接近的日期为准)分红股可转换为银股,转换价格为零。
五、分红股、银股的存续及退出
1、乙方在公司服务期间,分红股存续,从离开公司之日起,分红股自动作废,未分到的红利不再兑现。
2、乙方在公司服务期间,银股当然存续,若离开公司,按下列规定办理:
服务期不满十年的,甲方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回购:三年内离开公司的,按原购买价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满三年不满五年的,按原购买价的二倍回购;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按原购买价的三倍回购。
服务满十年以上,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和条件,且不再在从事与本集团业务相同或相近的其他公司供职的,银股即享有继承权。否则,按离开公司当年年底股份对应的净资产价值为基础,购买的银股按0.7倍回购,赠送的按0.5倍回购。
3、乙方因执行职务负伤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的,已享有的分红股、银股权益不变,但不得再行使转换权。
4、乙方因公离世,已享有的激励权益不变,分红股可转换为银股,不再需要支付对价,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继承人也可要求甲方对银股进行回购,回购价参照服务满十年以上的原则办理。
六、协议期限以及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1、本协议与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相互独立,履行及解除劳动合同不影响本协议所约定的权利义务。
2、乙方在获得甲方授予股份的同时,仍可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享受甲方给予的其他待遇。
七、协议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当如实计算年度净收益,乙方对此享有知情权。
2、甲方应当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可得分红。
3、乙方对甲方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有任何损害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为。
4、乙方对本协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本协议中乙方所得有股份数以及分红等情况。
5、银股在存续期间,享有股东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包括相关项目再投入按比例出资)。
6、获得的收益,按国家税法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7、当甲方引进战略投资者进行股权融资时,股份份额按比例自动稀释。
七、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的,可以书面形式变更协议内容。
2、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的,可以书面形式解除本协议。
3、乙方违反本协议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害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
4、甲方公司解散、注销或者乙方非公死亡的,本协议自行终止,甲方视乙方的服务期回购银股。
八、违约责任
1、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迟延支付或者拒绝支付乙方可得分红的,应按可得分红总额的10%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视情况相应减少或者不予支付乙方可得分红,并有权解除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双方首先应当争取友好协商来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将该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十、协议的生效
甲方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是本协议的前提,《股东会决议》是本协议生效之必要附件。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司 乙 方:
全体股东(签字)
二○##年 月 日 二○##年 月 日
第二篇:股权激励协议
员工股权激励协议书
甲方(原始股东姓名或名称):
乙方(员工姓名):
身份证件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章程》、《***股权期权激励规定》,甲乙双方就***股权期权购买、持有、行权等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及公司基本状况
甲方为***(以下简称“公司”)的原始股东,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甲方的出资额为人民币元,本协议签订时甲方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甲方出于对公司长期发展的考虑,为激励人才,留住人才,甲方授权在乙方在符合本协议约定条件的情况下,有权以优惠价格认购甲方持有的公司%股权。
第二条股权认购预备期
乙方对甲方上述股权的认购预备期共为两年。乙方与公司建立劳动协议关系连续满三年并且符合本协议约定的考核标准,即开始进入认购预备期。
第三条预备期内甲乙双方的权利
在股权预备期内,本协议所指的公司%股权仍属甲方所有,乙方不具有股东资格,也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但甲方同意自乙方进入股权预备期以后,让渡部分股东分红权给乙方。乙方获得的分红比例为预备期满第一年享有公司%股东分红权,预备期第二年享有公司%股权分红权,具体分红时间依照《***章程》及公司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执行。
第四条股权认购行权期
乙方持有的股权认购权,自两年预备期满后即进入行权期。行权期限为两年。在行权期内乙方未认购甲方持有的公司股权的,乙方仍然享有预备期的股权分红权,但不具有股东资格,也不享有股东其他权利。超过本协议约定的行权期乙方仍不认购股权的,乙方丧失认购权,同时也不再享受预备期的分红权待遇。
股权期权持有人的行权期为两年,受益人每一年以个人被授予股权期权数量的二分之一进行行权。
第五条乙方的行权选择权
乙方所持有的股权认购权,在行权期间,可以选择行权,也可以选择放弃行权。甲方不得干预。
第六条预备期及行权期的考核标准
1.乙方被公司聘任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状况良好,每年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或者实现净利润不少于人民币万元或者业务指标为。
2.甲方对乙方的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乙方如在预备期和行权期内每年均符合考核标准,即具备行权资格。具体考核办法、程序可由甲方授权公司董事会执行。
第七条乙方丧失行权资格的情形
在本协议约定的行权期到来之前或者乙方尚未实际行使股权认购权(包括预备期及行权期),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丧失股权行权资格:
1.因辞职、辞退、解雇、退休、离职等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协议关系的;
2.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
3.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执行职务时,存在违反《公司法》或者《***章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5.执行职务时的错误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6.没有达到规定的业务指标、盈利业绩,或者经公司认定对公司亏损、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7.不符合本协议第六条约定的考核标准或者存在其他重大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八条行权价格
乙方同意在行权期内认购股权的,认购价格为,即每1%股权乙方须付甲方认购款人民币元。乙方每年认购股权的比例为50%。
第九条股权转让协议
乙方同意在行权期内认购股权的,甲乙双方应当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股权认购款后,乙方成为公司的正式股东,依法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甲乙双方应当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向乙方签发股东权利证书。
第十条乙方转让股权的限制性规定
乙方受让甲方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后,其股权转让应当遵守以下约定:
1.乙方转让其股权时,甲方具有优先购买权,即甲方拥有优先于公司其他股东及任何外部人员的权利,转让价格为:
⑴在乙方受让甲方股权后,三年内(含三年)转让该股权的,股权转让价格依照第八条执行;
⑵在乙方受让甲方股权后,三年以上转让该股权的,每1%股权转让价格依公司上一个月财务报表中的每股净资产状况为准。
2.甲方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公司其他股东有权按前述价格购买,其他股东亦不愿意购买的,乙方有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转让价格由乙方与受让人自行协商,甲方及公司均不得干涉。
3.甲方及其他股东接到乙方的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4.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公司股权用于设定抵押、质押、担保、交换、还债。乙方股权如被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参照《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关于聘用关系的声明
甲方与乙方签署本协议不构成甲方或公司对乙方聘用期限和聘用关系的任何承诺,公司对乙方的聘用关系仍按劳动协议的有关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关于免责的声明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签订本股权期权协议是依照协议签订时的国家现行政策、法律法规制定的。如果本协议履行过程中遇法律、政策等的变化致使甲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的,甲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2.本协议约定的行权期到来之前或者乙方尚未实际行使股权认购权,公司因破产、解散、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或者不能继续营业的,本协议可不再履行;
3.公司因并购、重组、改制、分立、合并、注册资本增减等原因致使甲方丧失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本协议可不再履行。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任何纠纷,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附则
1.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内容如与《***股权期权激励规定》发生冲突,以《***股权期权激励规定》为准。
4.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保存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名)乙方:(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