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指定分包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协议(深圳华星光电)

时间:2024.4.5

内蒙古卓正煤化工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

安 全 协 议

发 包 方:内蒙古卓正煤化工有限公司 总承包方:内蒙古兴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分 包 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工程建设方 内蒙古卓正煤化工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为“发包人”)与总承包方已经签订 内蒙古卓正煤化工有限公司120万吨/年甲醇项目厂前区办公大楼、车库/浴室 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包合同”); 分包方与发包方已签订了《 》,双方就合同的实施之安全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1.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杜绝死亡事故;重伤事故率控制在1‰内;轻伤事故率控制在3‰内;杜绝机械临电事故;杜绝重大安全卫生事故;杜绝重大火灾、环境污染事故;创市级文明工地;创中建总公司CI创优奖;20xx年度安全、环境管理体系达标;按JGJ59-99考核工地合格率100%,优良率60%以上。

2.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1总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2.1.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2.1.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1.3确保安全生产管理费用的有效使用;

2.1.4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在现场项目部设立专职安全管理员;

2.1.5在现场项目部建立全套安全管理资料;

2.1.6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将其提交给分包方;

2.1.7接受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对企业及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

2.1.8委派项目管理人员,对分包方的施工场所,特别是事故易发的重点部位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通知分包方处理。

2.1.9总承包方对分包方的安全生产的管理,可行使以下职权:

2.1.9.1进入分包方施工场地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2.1.9.2对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或违规或违反本协议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 1

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总承包方或总承包方现场的安全管理规定针对分包方的违约行为,应当追究其违约责任,有权向分包方开具收取违约金通知单,并根据通知单金额在应付分包方的款项中扣除。

2.1.9.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可责令分包方立即排除;对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可以直接责令分包方的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责令其暂时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安全审查有权部门的同意,方可恢复施工和使用。

2.1.9.4发现有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方以及本协议约定的设施、设备、器材的情况有权要求分包方在限定的时间内拆除或运出施工现场的处理决定。

2.1.10总承包方的检查人员,在检查时,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部位)、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包括收取违约金通知)的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分包方的项目经理签字,分包方的项目经理拒绝签字的,应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分包方的负责人,在通知到达时生效。

2.1.11总承包方不得明令或暗示分包方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2.2分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2.2.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在工程现场须建立、健全分包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责任明细,并挂墙上榜,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包括其雇佣的其他参与本工程作业的临时用工人员,下同)进行安全教育,附有安全教育记录;

2.2.2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在工程现场挂墙上榜或附着相应的操作部位,具体落实和实施;

2.2.3足额投入工程现场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如承包人在施工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必要的安全费用投入,且有书面资料要求分包单位多次不整改落实的,可由公司或项目经理部按公司规定流程,开具施工任务书后组织整改落实,所发生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由项目经理及公司安全环境管理部签字后财务部从预留的安全生产措施费中支付。分包方须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所导致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2.2.4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在工程现场配备具有安全管理、监督资格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根据配备要求确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按司字[2007]40号《关于分包单位施工班组聘用安全员的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接受总承包方的考核。

2

2.2.5接受并服从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建设单位、监理及总承包方依法或依据双方合同、本协议对分包方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接受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处罚;向总承包方支付因违法、或违规或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的违约金。因分包方不服从管理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均由分包方承担责任;

2.2.6分包方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上述人员在进入工程现场时,须向总承包方出示有关身份及资格证书原件,并将复印件提交给总承包方。

2.2.7分包方人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对已由总承包方提交安全技术措施的,应按总承包方提交的安全技术措施实施),由分包方委派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①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②土方开挖工程;

③模板工程;

④起重吊装工程;

⑤脚手架工程;

⑥拆除、爆破工程;

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或者建设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总承包方指令要求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分包方应当向总承包方书面提出申请,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2.2.8施工前,分包方的项目经理或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的书面说明及交底,并须由施工作业班组组长及其所有作业人员的签字确认。

2.2.9分包方,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总承包方的要求。

2.2.10分包方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 3

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

2.2.11分包方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上述办公、生活设施若由总承包方提供的,当分包方发现其安全距离或安全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时,应向承包人提出书面的修改意见,若因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分包方也未提出书面修改意见的,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分包方承担。分包方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分包方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2.2.12分包方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须向总承包方提交专项的防护措施方案,并经承包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施工,并按方案实施。

2.2.13分包方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部位)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2.2.14分包方须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2.2.15分包方及其作业人员应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分包方或其分包项目部项目经理须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书面告知,须经相应作业人员的签字确认。

2.2.16分包方及其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及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中存在的安全问题书面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分包方对总承包方提供的现场作业条件、作业程序、作业方式、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中认为不符合安全规定或不具体安全条件时,应拒绝作业,并以书面的形式向承包项目经理提出修改意见或异议,由总承包方重新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及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若承包人提供的现场作业条件、作业程序、作业方式、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即使可能有安全隐患或其它不安全的因素,但分包方未书面提出修改意见或异议的,视为分包方已对可能有安全隐患或其它不安全的因素作了充分的估计,并作了相应的措施予以排除,若发生安全事故的,由分包方承担所有的后果和责任。

2.2.17分包方及其作业人员有权并应拒绝任何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 4

险区域。

2.2.18分包方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分包方在使用总承包方提供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时,也应对其安全性能等进行查验,并做好查验记录。认为有任何不安全的因素,应拒绝使用,并以书面形式向报告总承包方,由总承包方予以整改。若分包方在使用总承包方未对提供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时,未对其涉及安全的性能进行查验,或即使可能有安全隐患或其它不安全的因素,但分包方未书面向总承包方书面提出报告的,视为分包方已对可能有安全隐患或其它不安全的因素作了充分的估计,并作了相应的措施予以排除,若发生安全事故的,由分包方承担所有的后果和责任。

2.2.19分包方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提前以书面通知总承包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分包方应将其安全使用证或安全等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应书面提请总承包方,与总承包方、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上述程序验收,或验收后尚有安全隐患,但分包方未书面提请总承包方通知有关单位整改、重新验收的,分包方使用的,若发生安全事故,均由分包方承担所有的后果和责任。

2.2.20分包方,应在工程现场对所涉安全的机械设备、用具、设施、周边环境、职工健康状况、现场安全交底教育及其记录等安全生产状况,至少每周检查一次,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及时以书面的形式报告给承包项目经理,并将检查及处理情况记录在案。

2.2.21分包方,应对其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在进入本工程现场前,分包方须对其作业人员重新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经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未经重新教育培训或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由于分包方对其作业人员未进行重新教育培训,或无教育培训记录,或分包方的作业人员未经重新教育培训或考核未合格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从事作业的,所造成的安全事故及其后果,均由劳务(作业)分包人承担。

2.2.22分包方在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必要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总承包方项目技术负责人或其委托的 5

相关技术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如分包方未对作业人员培训或在培训时未书面通知承包人有关人员进行培训,若造成安全事故的,均由分包方承担责任。

2.2.23分包方应当书面告知其从业人员,书面告知应有作业人员的签收记录,且确保其从业人员做到以下安全事项:

2.2.23.1完全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分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2.23.2应拒绝来自于任何人员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对分包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2.2.23.3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2.2.23.4完全了解并严格遵守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总承包方、分包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2.23.5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向分包方项目经理或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书面报告;分包方的有关人员在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分包方对其作业人员未履行上述告知义务,或其作业人员未做到上述安全工作事宜的,发生了安全事故,其后果和责任均由分包方承担。

2.2.24分包方应将其进入施工现场的任何人员,在进场后的5日内,向总承包方现场项目部提供附有姓名、年龄、性别、籍贯、住址、健康状况、身份证号码、进场日期等的花名册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在退场前一天,应提交相应的退场花名册。

2.2.25分包方应向总承包方缴纳安全协议履约保证金,每家分包单位不少于5万元人民币,总承包方应向分包方出具收取其安全协议履约保证金收据。该履约保证金,在本协议终止时,扣除分包在此期间违章行为的罚款后无息返还。

2.2.26分包方为履行上述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已包括在《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或《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的劳务报酬或合同价款内,由分包方自行承担。

2.2.27分包方未履行本协议义务,应依据本协议及《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或《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中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发生事故的应承担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

3.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3.1总承包方根据本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统一组织编制本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6

救援预案。

3.2分包方应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每月不少于一次的演练。并根据生产安全事应急救援预案或总承包方项目部的安排,参加总承包方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3.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分包方的项目经理应及时向承包项目经理进行书面报告,由总承包方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分包方的法定代表人须在24小时内抵达事故现场。由总承包方组织分包方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分包方须全面配合总承包方及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3.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分包方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3.5总承包方、分包方须根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结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相应的处罚与处理。

3.6因分包方未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导致事故发生或未杜绝事故的,总承包方所遭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的经济处罚及其它直接经济损失之总额,均作为分包方的违约金,由分包方支付给总承包方,或由总承包方在分包方履约保证金或其它应付分包方款项中直接扣除。

4.违约责任

4.1总承包方违约责任

总承包方未能履行本协议第2.1款项下义务的,承担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的经济处罚与处理。

4.2分包方违约责任

4.2.1经总承包方检查发现,分包方在工程现场无安全生产责任明细,或无安全教育记录的,首次应承担500元的违约金,第二次检查如故的,违约金按2倍计算,第三次检查如故的,违约金按3倍计算,以此类推。

4.2.2经总承包方检查发现,分包方在工程现场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无操作规程的,首次应承担500元的违约金,第二次检查如故的,违约金按2倍计算,第三次检查如故的,违约金按3倍计算,以此类推。

4.2.3经总承包方检查发现,分包方未能配备或足额配备具有安全管理、监督资格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按规定每少一员,分包方须承担1000元的违约,自检查之日起, 7

每员每迟到岗一天,承担2000元的违约金。

4.2.4经总承包方检查发现,分包方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的,每发现一例,分包方须承担1000元的违约金;进入现场时,未将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交总承包方项目部交验,未将其复印件在总承包方处备案的,每发现一例,分包方须承担500元的违约金。

4.2.5经总承包方检查发现,分包方在没有承包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指导下,已具体实施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属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施工,分包方须承担该工程造价的10%的违约金。

4.2.6经总承包方检查发现,分包方的作业人员在实施工某分部或分项工程时,没有分包方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安全施工技术书面说明及交底,或其书面说明及交底记录中没有相应作业人员的签字,每少一人在其书面说明或交底记录上签字,分包方应承担200元的违约金。

4.2.7经总承包方检查发现,分包方的施工作业现场,没有按本协议第2.2.9款的约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该安全警示不论其它合同是否有约定属于分包方负责设置,但只要已有分包方作业人员在施工,此类标志,每少一处,分包方应承担1000元的违约金。

4.2.8经总承包方检查发现,分包方的施工作业现场,没有按本协议第2.2.10款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约定采取相应措施,或暂时停止施工未做好现场保护的,每发现一次,分包方应承担违约金1000元;因暂时停止施工未做好现场保护造成第三人伤害的,由分包方全额承担第三人的伤害责任。

4.2.9经总承包方检查发现,分包方的不符合有关卫生标准或总承包方现场项目部规定标准的,按有关规定或总承包方项目部的规定,对分包方的处罚额,作为分包方的违约金。分包方的作业人员或其它任何人员,在未竣工的建筑物内住宿的,每发现一员,分包方应承担1000元的违约金。

4.2.10经总承包方检查发现,分包方在无专项防护措施方案,或专项防护措施方案未得到相应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可能造成损害毗邻建筑物、构筑物或地下管线等处施工作业的,分包方应承担1000元的违约金。

4.2.11经总承包方检查发现,分包方未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未采取相应 8

的环境保护措施的,按总承包方项目部的规定的处罚额,作为分包方的违约金。因此被有关部门对承包人处罚的,该处罚额也作为分包方的违约金。

4.2.12经总承包方检查发现,分包方在工程现场无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由分包方承担500元的违约责任,分包方未按本协议第2.2.14款的约定设置齐全的安全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或在入口处无明显标志的,该类安全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及其入口处标志,不论其它合同是否有约定属于分包方负责设置,但只要已有分包方作业人员在施工的,分包方应承担1000元的罚款。

4.2.13经总承包方检查发现,分包方的作业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每发现一员(件),分包方应承担500元的违约金;分包方对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无书面告知,若其书面告知未经作业人员签字确认的,分包方应承担每人次500元的违约责任。

4.2.14经总承包方检查发现,分包方明知或应当知道其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或作业方式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存在安全问题,但仍然有作业人员从事施工的,每发现一处,分包方应承担1000元的违约金。

4.2.15经总承包方检查发现,分包方违章指挥或强令作业人员冒险作业,或以来自其他任何一方的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未予拒绝的,每发现一次,分包方应承担1000元的违约责任。

4.2.16经总承包方检查发现,分包方在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无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或无查验记录的,不论是由分包方还是总承包方或是其他第三方提供的,每发现一件(台),分包方应承担2000元的违约金。

4.2.17经总承包方检查发现,分包方在使用的施工超重机械或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施,无验收记录或验收未合格的,不论其提供者是何方,分包方已在使用的,每台(套、件),由分包方承担1000元的违约金。

4.2.18经总承包方检查发现,分包方对所涉安全的机械设备、用具、设施、周边环境、职工健康状况、现场安全交底教育的检查记录少于每周一次的,每少一次,分包方承担500元的违约金。

4.2.19经总承包方检查发现,分包方对其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在个人工作档案中无记录或记录不足每年一次的,每人次,分包方应承担500元的违约金;对进入本工程的作业人员,无安全教育培训及已考核合格记录的,每人次,分包方应承担500元的违约金。

4.2.20经总承包方检查发现,分包方在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 9

无具体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的,由分包方承担500元的违约金。

4.2.21经总承包方检查发现,分包方对其从业的作业人员未按本协议第2.2.23款履行告知义务,或其告知内容不齐全,或其告知的书面文件无相应作业人员签字的,分包方应承担按每人次500元的违约金。

4.2.22经总承包方检查发现,分包方未为其作业人员办理平安卡、社保、意外伤害保险或无相应保单,按其未办理保单的人数,劳务(作业)分包人应承担每人500元的违约金。

4.2.23总承包方依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或总承包方及总承包方现场项目部的规定,对分包方的作业人员及其现场管理人员的处罚金额,均作为分包方的违约金。

4.2.24经总承包方检查发现,分包方已进场人员,未在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向总承包方提交附有姓名、年龄、性别、籍贯、住址、健康状况、身份证号码、进场日期等的花名册及其身份证复印件的,由分包方承担的违约金(按未提交花名册的人数,第人每延误的天数100元计算);退场前,未向总承包方提交相应的退场花名册的,由分包方承担违约金(按未提交花名册的人数,每人每延误的天数100元计算)。

4.3当分包方出现上述违约行为时,由承包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安全管理员,或总承包方安全主管部门向分包方发出《安全协议违约约金缴纳通知单》(详见附件格式),分包方应在接到此《安全协议违金缴纳通知单》后的5个工作日,到总承包方指定的部门缴纳。若分包方接到《安全协议违约金缴纳通知单》后的5个工作日内,未向总承包方指定的部门缴纳违约金;或分包方拒收《安全协议违约金缴纳通知单》的,由总承包方在分包方的安全协议履约保证金或其它应付分包方的任何款中直接扣除。

4.4分包方若对总承包方发出的《安全协议违约金缴纳通知单》不服的,应按本协议约定的争议的办法解决。分包方完全同意并接受,在《安全协议违约金缴纳通知单》下达后,其违约金先行向总承包方缴纳或由总承包方在其安全协议履约保证金或其它应分包方的任何款项中扣除,按分包方通过本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总承包方的《安全协议违约金缴纳通知单》被驳回的,由总承包方在被驳回后的5个工作内,将分包方已缴纳的违约金或总承包方已在其它应付分包方的款项中扣除的违约金,退回给分包方。

5.争议

双方应本协议的履行有争议时,均应向总承包方的工会提请裁决,也可向总承包方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由总承包方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协议裁定。

6.其它

10

6.1本协议已有约定的按本协议约定,尚未约定的未尽事宜,按国家、地方或行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6.2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二份。

6.3分包方必须按国家、行业规范等对机械、用电、用火、危险、爆炸等进行操作。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工人必须按规范要求操作。对分包方不按规范要求施工而造成的人员、机械、材料的一切损失责任自负。

发包方:(公章)

内蒙古卓正煤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日 期: 年 月

总承包方:(公章) 鄂尔多斯市第三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日 11

更多相关推荐: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总包与分包)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总包与分包总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分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工程名称承包形式劳务专业承包口为了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

施工总包与分包单位安全管理协议书

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施工总包与分包单位安全管理协议书总包单位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潘集碧海新村项目部以下简称甲方分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工程名称碧海新村棚户区改造工程工程地点分包范围承包方式乙方包分项项目安全...

总包与分包单位安全管理协议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一总包与分包单位安全管理协议总包单位甲方分包单位乙方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省市相关规定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订建筑施工分项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

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总包与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总包方分包方为了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保护职工的人身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保障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总包与分包单位安全管理协议书(

总包与分包单位安全管理协议书总包方中国十七冶集团公司南京紫金江宁工程项目部分包方为了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保护职工的人身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保障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安...

甲指分包与工程总包安全管理协议书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施工单位保利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专业分包单位甲指以下简称乙方1根据总包单位和建设单位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以及国家地方行业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并结合本工程现场的具体实际情况双方本着平等自...

总包与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管理协议书

总包与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管理协议书总包单位甲方分包单位乙方为了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保护作业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保障施工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石家庄建设局关于建...

建筑施工总分包安全管理协议

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金太湖国际城三期项目部苏中无锡金太湖国际城三期项目部分包安全管理协议书工程名称金太湖国际城三期F区商业工程地点无锡市兴源北路凤呤路总包方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金太湖...

甲指分包与工程总包安全管理协议书 (1)

甲指分包与工程总包安全管理协议书总承包单位建设集团第七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专业分包甲指单位根据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签定的总承包施工合同以及国家行业地方现行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工程现场具体情...

总包与分包单位安全管理协议书

总包与劳务分包安全管理协议书编号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劳务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工程名称广阳城住宅小区总包方甲方北京昂内亚太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分包方乙方北京亿豪永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包与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管理协议书编号总包方...

建设工程施工总包与分包单位安全生产协议书

建设工程施工总包与分包单位安全生产协议书工程名称总包方甲方分包单位班组协议签订日期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生产协议书总包方甲方项目部分包方班组乙方为了增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保护职工的人身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保障施工的顺...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总结)全部安全管理制度

目录第一章施工现场一般安全管理制度1第二章石碴挖运的安全管理制度4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6施工用电安全管理制度10施工车辆运输安全管理制度13混凝土施工安全管理制度16焊接工程...

总包与分包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协议书(31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