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 供 电 协 议 书
转供电单位:
用 电 单位:
为明确转供电双方转供电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实现安全、合理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点、用电电压、用电容量
1、用电地点: 。
2、用电电压: 。
3、用电最大容量: 。
二、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经转供电双方协商确认,转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用户电表进线开关位置上。分界点电源一侧供电设施属转供电方,由转供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一侧供电设施属用电方,由用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转供电方、用电方各自分管的用电设施,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在6小时内通知对方。
3、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基准划分。转供电方、用电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电度计量及电费
1、转供电方对用电方执行单表计量。
2、收费标准: 。
1
3、电费结算:用电量每月由转供电方、用电方人员共同抄表并签字认可,转供电方开具#5@p后用电方按期将电费转入供电方。
4、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或延期支付电费,否则转供电方将无条件断电。
四、违约责任
1、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逾期未付清电费的,转供电方可停止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2、由于用电方责任造成转供电方对外停电,并给其造成损失的,转供电方按有关规定对用电方及相关方追究赔偿责任。
3、用电方未经转供电方同意,擅自超计划、超负荷指标用电,转供电方应通知用电方自行限电,必要时供电方可中止供电。
五、其他
本协议书生效后,转供电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废止。协议书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或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协定,补充协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转供电双方各执一份。
转供电方:(公章) 用电方:(公章) .
法人代表:(盖章) 法人代表:(盖章) .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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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转供电协议书01(modified)
转供电协议书
转供电方: 被转供方: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 法定代表(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为明确转供电方、被转供电方在转供电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实行安全、合理的转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转供电方、被转供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 用电地址和用电容量。
1、 用电地址:
2、 用电容量:根据被转供方申请的用电容量,经双方确认,被转供方的用电容量
为 千伏安(千瓦),最大用电负荷为 千伏安(千瓦)。
二、 转供电方式、期限。
1、 转供方同意从其所有的 配电房出线通向 的 伏线路向被
转供方受电装置供电。
2、 为防止电网意外断电对被转供方安全生产的影响,被转供方必须采取必要的用
电或非用电保安措施。
3、 未经转供方同意,被转供方不得向第三者转供电力。
4、 转供电的期限为本协议的有效期限。
三、 转供电质量
1、 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转供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被
转供方供电。
2、 被转供方用电时的功率因数和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
等产生的干扰与影响应符合国家标准,否则转供方无义务保证规定的电能质量。
3、 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转供方应向被转供方连续供电。转供方依法按
规定事先通知的停电,被转供方应当予以配合。
4、 当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停电时,转供方应及时告知被转供方。
四、 用电计量
1、 转供方按规定在其配电房输出柜向被转供方的输出点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被转供方计算电费的凭证;安装用电计量装置费用由被转供方支付。
2、 用电计算方式采用计算;用电计量装置设在;
3、 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由各被转供方负担。每月增加损耗电量应分摊到各被转供方
电量中,再分别计算电费;
五、 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一)计价依据与方式
1、 转供电方根据供电公司收取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定期向被转供方结
算电费。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电费结算方式
1、 转供电方按规定日期抄表,按期向被转供电方收取电费。被转供方应根据供电
公司相关规定预交一百元电费预交费。供电方每月提供用电清单从预交电费中扣除提供当月#5@p。预交电费不足时通知用电方提前预交电费(最低预交一个月电费)。如果申请停止供电将退余款。
2、 抄表日期为每月日,遇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可提前或滞后1~2天,抄
表主要采用人工现场抄表。如有需要,被转供方应予以配合。
3、 经双方协商一致,被转供方同意按下述方式结算电费:
(1) 转供方根据其缴纳供电公司的票据及抄表数据,计算出被转供方当月的电费
(按每度 元收费),并在次月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转供方,被转供方当月的电费必须于次月15日前进入转供方电费账户。
(2) 被转供方未能按时付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被转供方同意
转供方向被转供方计收电费滞纳违约金。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缴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算,自逾期之日起超过15日,经转供方催缴,被转供方仍未付清电费的,转供方可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停止部分或全部转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3) 被转供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被转供方对用电计量、电费
有异议时,同意先交清电费,然后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选择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予以解决。
六、 转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经传供方、被转供方确认。转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处。
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转供方,由转供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被转供方,由被转供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转供方、被转供方均应执行《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在运行、检修、停电操作时,
双方应加强联系,相互配合。
3、如供电系统发生故障时,被转供方应无条件配合转供方维修。
七、违约责任
1、转供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对被转供方限电、停电。需要依法停电限电时,应依法
按规定程序通知被转供方停电。
2、由于被转供方责任造成转供方对外停电并给其造成损失的,被转供方按《供电
营业规则》有关规定对转供方及其它用电方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承担因转供方责任使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3、被转供方未经转供方同意,擅自超计划指标用电,转供方应通知被转供方自行
限电,必要时可停止供电。
4、除本协议有约定外,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其他违约责任按
《供电营业规定》有关条款处理。
八、争议的解决方法
转供方、被转供方如因本协议履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协议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九、本协议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协议为尽事宜,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与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时,则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协议有关条款。
2、本协议有效期限自年日期至年月日
止。
3、转供方、被转供方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协议时,按《供电营业规定》
第九十四条办理。在修改、变更、解除协议的书面协议签订前,本协议继续有效。
4、本协议自转供方、被转供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5、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转供方、被转供方各持一份。
签约人: (签名盖章) 签约人: (签名盖章)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