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供用电协议书

安全供用电协议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用电客户(以下简称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等电力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供电方式及产权分界

1、供电方从号高压杆或从线向用电方供电。

2、供电方与用电方的产权分界点:高压供电在线号高压杆高压计量箱进线T接点处;低压供电在变台具体接线方式及分界点详见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二、供用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供用电双方按本协议第一条的产权分界各自负责设备的维护管理。

2、供用电双方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当遇到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设备损坏,或违约用电、窃电、欠费时;供电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更动或操作用电方的供电设备。

3、在用电方受电装置内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用电方负责保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行;如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

4、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理。

三、供用电设施安全管理责任

 1、供电方应当按照双方《供用电合同》的约定,持续地向用电方提供合格的电源,因特殊情况须停电一小时以上者,应提前通知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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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电方对其所有的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检修和试验,做好防触电措施,及时消除设备隐患,预防电气设备事故。

3、供电方有权按《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对用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检查人员在进行检查时,应向用电方出示《用电检查证》,用电方应派员随同并配合检查。

 4、用电方严禁私自改变低压系统运行方式,禁止采用“一地一线”方式用电。

5、用电方严禁使用挂钩线、破股线、地爬线和绝缘不合格的导线接电。

…… …… 余下全文

篇二 :转供电协议范本

转 供 电 协 议

甲 方(供电方):

乙 方(业主/用电方):

由于供电部门向 小区实行预付费方式进行供电,为明确甲方向乙方供电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实现安全、合理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供电关系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向乙方转供电。乙方通过甲方获得用电权利,与甲方签订供电协议,并承担向甲方交费义务。

二、供电方式

甲方以 (如交流低压220V)电源向乙方供电。为防止电网意外断电对用电安全造成影响,甲方提请乙方采取必要的用电或非用电安保措施,且乙方应确保乙方用电设备安全,因乙方用电设备所造成的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方转供。

三、供电地址、容量和性质

1、用电地址: 幢 号(□汽车库/□自行车库 )

2、约定容量: 千瓦(安)

3、用电性质: 商业用电

四、 供用电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自20 年 月 日起至 20 年 月 日止,但因本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或成立业主委员会等原因致使甲方失去物业管理权时,本协议自然终止;因本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或业主委员会未成立等原因甲方继续管理本小区的情形产生时,本协议则自动延续。

五、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通过本协议,依法从甲方获得用电的权利,并根据国家规定的电价、随电价收取费用标准、用电量和损耗等承担向甲方缴纳电费的义务。

2、乙方应当履行业主义务,按时缴纳物业公共服务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向乙方供电。

3、甲方依据本协议承担向乙方供电的义务,并从供电部门获得转供电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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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转供电协议书

Xxx转供电协议书

转供电方(下称甲方): 被转供方(下称乙方):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 法定代表(负责)人:

电话: 电话:

为明确甲方、乙方在转供电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实行安全、合理的转供电和用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

《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签订本协议,共同信守,严格履行;用电地址和用电容量。

用电地址:

1. 用电容量:根据乙方申请的用电容量,经双方确认,乙方的用电容量 为 千伏安(千瓦),最大用电负荷为 千伏安(千瓦)。

2. 转供电方式、期限。

2.1 甲方同意从其所有的 配电房出线的 伏线路 柜向乙方受电

装置供电。

2.2 为防止电网意外断电对乙方安全生产的影响,乙方必须采取必要的用电或非用电

保安措施。

2.3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者转供电力。

2.4 转供电的期限为本协议的有效期限。

3 转供电质量

3.1 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甲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乙方供

电。

3.2 乙方用电时的功率因数和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

生的干扰与影响应符合国家标准,否则甲方无义务保证规定的电能质量。

3.3 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甲方应向乙方连续供电。当电力系统发生故障

停电或甲方依法按规定事先通知的停电时,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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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供 电 协 议 书

供 电 协 议 书

供电单位: (以下简称供电方)

用电单位: (以下简称用电方)

供电方: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 电话: 用电方: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 电话: 为明确供电方、用电方供电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实现安全、合理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受电地点、受电电压、限期

1.受电地点:S214线改建工程A3标砼搅拌站

2.受电电压:220/380伏

3.限期:2年。

二、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经供电方与用电方双方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用户进线侧开关上闸嘴处(附图)。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供电方,由供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用电方,由用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供电方、用电方分管的用电设施,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在12小时内通知对方。

3.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基准划分。供电方、用电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电度计量及电费

1. 供电方对用电方执行按表计量。

2. 收费标准:按 元/度计,任何情况下均不做调整。

3. 供电前交用电押金2万元。

4. 电费结算:每月1日由供电人、用电人共同抄表并签字认可,用电人按月交付电费。

5. 用电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

四、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按本协议约定执行,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造成本协议

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其他违约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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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供电协议书

供电协议书

供电方(下称甲方):

用电方(下称乙方):

为明确甲方、乙方在供电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实行安全、合理的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共同信守,严格履行;用电地址和用电容量。

用电地址:

1. 用电容量:根据乙方申请的用电容量。

2. 供电方式、期限。

2.1 甲方同意从其变压器向乙方受电装置供电。

2.2 为防止电网意外断电对乙方安全生产的影响,乙方必须采取必要的用电或非用电保安措施。

2.3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者供电力。

2.4 供电的期限为本协议的有效期限。

3 供电质量

3.1 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甲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乙方供电。

3.2 乙方用电时的功率因数和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生的干扰与影响应符合国家标准,否则甲方无义务保证规定的电能质量。

3.3 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甲方应向乙方连续供电。当电力系统发生故障停电或甲方依法按规定事先通知的停电时,乙方应当予以配合。

4 用电计量

4.1 甲方按规定在其配电房输出柜向乙方的输出点安装用电计量装置和安全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乙方计算电费的凭证;安装用电计量装置和安全装置的费用由乙方支付。

4.2 用电计量装置设在乙方配电柜;

4.3 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由各用电方负担。每月增加损耗电量应分摊到各用电方电量中,再分别计算电费;

5 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5.1 甲方根据供电公司收取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定期向乙方结算电费。在协议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5.2 甲方按规定日期抄表,按期向乙方收取电费。乙方应根据供电公司相关规定按每千瓦预交一百元电费预交费。甲方每月提供用电收据。预交电费不足时通知乙方提前预交电费(最低预交一个月电费)。如果申请停止供电将退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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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转供电协议书

转 供 电 协 议 书

转供电单位:

用 电 单位:

为明确转供电双方转供电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实现安全、合理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点、用电电压、用电容量

1、用电地点: 。

2、用电电压: 。

3、用电最大容量: 。

二、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经转供电双方协商确认,转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用户电表进线开关位置上。分界点电源一侧供电设施属转供电方,由转供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一侧供电设施属用电方,由用电方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转供电方、用电方各自分管的用电设施,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在6小时内通知对方。

3、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基准划分。转供电方、用电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电度计量及电费

1、转供电方对用电方执行单表计量。

2、收费标准: 。

1

3、电费结算:用电量每月由转供电方、用电方人员共同抄表并签字认可,转供电方开具#5@p后用电方按期将电费转入供电方。

4、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或延期支付电费,否则转供电方将无条件断电。

四、违约责任

1、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逾期未付清电费的,转供电方可停止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2、由于用电方责任造成转供电方对外停电,并给其造成损失的,转供电方按有关规定对用电方及相关方追究赔偿责任。

3、用电方未经转供电方同意,擅自超计划、超负荷指标用电,转供电方应通知用电方自行限电,必要时供电方可中止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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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供电协议书模板

XXXXXXXXXXX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供电协议书

供电方:XXXXXXXXX

用电方:XXXXXXXXX

为明确供电方和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点、用电类别

1. 用电地点:XXXXXXX

2. 用电类别:XXXXXXX

二、供电方式、供电容量

1. 供电电压:三相交流50Hz、380V电源

2. 供电容量:100kVA

三、供电质量

1. 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供电。

2. 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方应向用电方连续供电。但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公共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电秩序,供电方按规定事先通知停电,用电方需配合。

3. 用电方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且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对电能质量产生的干扰与影响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控制范围,否则用电方必须积极采取措施使其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用电计量

1. 供电方按国家规定的电价类别对每路电源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数据,作为向用电方结算电费的依据。

2. 用电计量方式、计量装置参数如下: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产权分界处,安装的是电度表。

3. 设在用电方的用电计量装置和负荷管理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检验、拆除、加封及连接线等均由供电方办理,用电方需提供工作上的方便,并对用电计量装置负责保管。

4. 供电方在用电方新装、换装及电能表强制检定站现场校验后的用电计量装置应加封。用电方应在工作凭证上签章。

5. 供电方按规定对用电计量装置进行更换,并按规定周期委托电能表强制检定站进行校验。用电方发现用电计量装置有故障时应及时通知供电方,由供电方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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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用电协议书

用电供电协议书

供电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电方:湖南青竹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学城东片水系改造部分一标段项目部

因用电方原因,需临时搭线用电,为明确供用电双方的权力与义务,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电力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用电方临时搭线用电地址:大学城东片水系与道路改造工程一标段。

二、用电期限:自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10月31日止。

三、用电单价:电价为1.1元/度。

四、用电容量:供电方必须保证用电方能满负荷运行(但不大于300KW)。 五、用电方向供电方缴纳伍万元整作为用电设施搭设费、用电期限内供电方电力设备设施维护维修更换费及供电方和供电方所有的上级部门等与之相的一切费用。用电期间,用电方需补助供电方(物业公司)安排的日常维护工作,计费1000元/月。

六、电费结算方式:按临时安装的电能表实际使用的电量乘以协议规定电价交纳供电方,但供电方不得附加其他费用。

七、产权分界点:产权分界点为用电方临时搭线与供电方低压线路临时搭接点处,搭接点至用电方电力线路及设施属用电方资产,搭接点以上至变压器线路及设施属供电方资产。

八、安全责任:

1、属供电方产权的用电设施,供电方应装有可靠的保护装置,遇有故障时能迅速切断电源并由供电方负责维护、维修及费用,且在最短时间内恢复供电,不可以任何理由拖延。

2、用电方不得向外转供电,否则供电方有权终止对用电方供电,因此带来的后果由用电方负责;

3、供电方在对变压器维护、维修时,应合理安排在保证对用电方正常供电的情况下进行,不得随意压低电容。

4、因偷盗电力设施或人为破坏电力设施、国家电网停电及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雷击、地震等)而造成的停电经济损失,在各自产权内承担自行损失。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