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供电协议书
甲方:
乙方:
应乙方要求,甲方同意给乙方供水、供电,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供水、供电,由乙方自行接入水电,所需费用均由乙方负担。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支付给甲方供水供电保证金(押金) 元人民币,本协议期满,如停止供水、供电,结清水、电费后,甲方负责退还乙方保证金。
二、乙方应配合甲方做好各项安全用电工作,接受甲方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乙方不得私自改变电源线路及用途,严禁私自乱接乱拉和对外私接电源。
三、根据市物价局公布的水、电现价,确定甲方供给乙方的水电按如下标准收费:水: 元/吨,电: 元/度,若今后水、电费调整,收费标准则另行商定。
四、乙方单独安装水表、电表,甲方每月月底抄表,乙方应于次月10日前将上月水、电费交甲方,逾期未交的,甲方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水、电费的千分之一收取滞纳金。
五、乙方生活垃圾集中由甲方负责清运,每月合计收费 元整。
六、乙方经常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要向甲方交纳道路维修和环境保养费用,每月 元,每月交付一次。
七、乙方要服从甲方关于水电的统一管理,甲方尽量给乙方的供水、供电尽量提供方便。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如有变更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二○ 年 月 日
第二篇:供电协议书
供电协议书
用电方:星园市场经营管理部
供电方:
为明确供电方、用电方供电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实现安全、合理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受电地点、受电电压、受电容量
1.受电地点:星园临时市场
2.受电电压: 伏特
3. 受电最大容量:地下总容量 ;地上总容量 。
二、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经供电方与用电方双方协商确认,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设在用户进线侧开关上闸嘴处。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供电方,由供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分界点负荷侧供电设施属用电方,由用电人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2.供电方、用电方分管的用电设施,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在12小时内通知对方。
3. 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基准划分。供电方、用电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 供电方与用电方签订本协议后,电箱(变压器)在使用过程中,由供电方负责维护与保修。供电期间,若供电方出现不能给用电方正常供电,给用电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三、电度计量及电费
1. 收费标准:用电方按1.4元/度的单价给供电方交纳电费,用电方按实际所用的电度度数缴纳电费。
2. 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3. 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
四、违约责任
1.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按欠费部分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逾期5天即10日前未付清电费的,供电人可停止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和电费违约金。
2.用电方未经供电方同意,擅自超计划指标用电,供电方应通知用电方自行限电,必要时供电方可中止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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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其他违约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条款处理。
五、协议效力
1. 星园临时市场开始筹建至星园临时市场撤场为止。
2. 本协议书生效后,供、用电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废止。协议书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或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根据《全国供用电规则》作出补充协定,补充协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效力。
3. 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供、用电双方各执一份;协议书副本一式四份,供电人执三份,用电人执一份。
供电方:(公章) 用电方:(公章)
法人代表:(盖章) 法人代表:(盖章)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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