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201109-
人 事 代 理 协 议
(代缴社保)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 订 地:
甲方(代理方)
单位名称:
联系地址:
联系人:
电话:
邮 编:
乙方(委托方)
单位名称:
联系地址:
电话:
邮 编: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就乙方委托甲方代理乙方员工人事业务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提及的人事代理是指乙方根据管理需要,将全部或部分人事业务委托甲方依法办理的服务业务。
第二条 委托方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法人组织。
第三条 代理方是指依法从事人事代理及劳务派遣业务的实体法人机构。
第二章 费用及付款
第四条 人事代理的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间,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提前中止合同。要求提前终止合同的一方,需补偿另一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合同期限届满,要求终止合同的一方,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如未通知,则视为本合同自动延续壹年。
第五条 甲方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收取乙方人事代理服务费 元/年/人,乙方人员为 人,共计服务费为 元。乙方应在每月10日前付清当月应支付的社保金费用或划款至甲方指定帐户。代理服务费以年为单位一次性收取。如中途有员工离职按离职员工余下期限(按月计算)服务费标准的80%费用退还,新增员工按当前代理服务标准(即: 元/年/人)收取。社保金费用参考附表一。
第三章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甲方有权力询问乙方与委托人事业务相关的情况,有权力核实乙方提供相关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七条 甲方有义务在合同期内按乙方要求开展如下委托人事代理服务:
1、负责代办乙方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的缴纳与享受;
2、甲方向乙方联系人提供社会保险缴纳的凭证。
第八条 甲方有义务保守乙方人事、劳资相关商业机密。
第九条 甲方按乙方委托要求,在办理过程中遇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 法规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条:
1、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社会保险的款项后,才代为乙方委托人员的社会保险金的缴纳,甲方不需履行垫付相关费用的义务。
2、如乙方延迟支付款项导致委托人员社会保险金不能及时缴纳,引起一切法律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如乙方拖欠相关费用达一个月以上,甲方有权单方面中止合同。
第四章 乙方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乙方有权力委托甲方为其代理、代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人事代理业务,有权力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经与甲方协商后对本合同标准文本进行修改后签订委托人事代理合同。
第十二条 乙方有权力对甲方的代理服务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乙方有义务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资格证书)、办理本项业务人员的授权委托书、与本项业务相关的公司背景资料及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其员工的人事相关资料和其他与委托人事代理服务相关的资料。
第十五条 乙方有义务按委托代理合同规定的时间、方式、数额向甲方支付
代理服务费。每迟延一日,甲方有权按照迟延支付的代理服务费的 /日收取滞纳金。
第十六条 乙方委托代理人员如有增减或其他变化,应在变化发生当月以书面通知告知甲方。
第十七条 乙方每月10日前将社会保险金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如乙方未及时付款,则视为乙方委托代理人员停保。
第十八条 乙方委托代理人员在本协议代理期间发生工伤、工亡、患职业病、非因工死亡等情况均与甲方无关,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章 争议与仲裁
第十九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后仍不能解决的,可提交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处理。
第二十条 由乙方提供的与委托甲方代理服务相关的数据、材料不真实或不准确而引起的相关责任,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代理方盖章) 乙方:(委托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日 期: 20## 年 月 日 日 期:20##年 月 日
附表一:(暂定)
第二篇:企业社保代理协议(样板)
社会保险代理服务协议(企业版)
甲方:
注册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箱:
乙方:深圳市捷仕达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1号西海明珠大厦F座11楼
联系人: 黄远光 电话:0755-86197810 183xxxxxxxx 传真:0755-86197808 邮箱:812341804@qq.com 甲方因工作需要委托乙方代为办理社会统筹基金事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签订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作期满前30日,甲乙双方均未提出异议,则视为自动顺延同一期限的协议,甲乙双方应及时补相关协议手续。
二、委托代理形式: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以 代收代缴 形式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
(一)代收代缴式:甲方不用提供相关资质,使用乙方帐户按月进行代收代缴。
(二)独立开户式:甲方必须提供相关资质,委托乙方办理单位开户,使用甲方账户按月进行代收代缴。
三、委托代理项目: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 省 市及在 省 (区县)代理:□ 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 生育保险、□ 工伤保险、 □ 住房公积金,共 项;代理内容为所选统筹基金的:□单位开户、□ 个人开户、□ 日常月报、□ 信息变更、□ 待遇享受、□年审(基数申报、登记证年检),共 项。 1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与乙方是代理与委托的关系,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代理人员的劳动关系在甲方,甲方应该遵守国家及代理人员参保地劳动保障法规,按时足额支付社会统筹基金。
(二)甲方负责向乙方及时提供代理服务所需有效的信息资料(包括督促甲方员工向乙方提供个人资料),并按约定时间将委托服务事项的应缴费用(包括服务费)付给乙方,否则因此造成代办事项贻误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三)甲方员工社会统筹基金缴纳基数及险种等需满足政府所规定的标准。甲方需要增加、减少代理人员或对代理人员参保信息进行其它变更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交。
(四)乙方根据协议范围,向甲方提供规范化的代理服务。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的合理监督及其提出的与协议约定服务内容相关的书面意见,并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甲方。乙方在收到社保增减报表后应按时准确地为甲方员工进行社保增减、补缴或变更等操作,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反馈操作结果。如甲方需要,乙方有义务将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部门颁发的缴费依据或文件寄送甲方备查。如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时准确地为员工办理社保(包括增减、补缴、变更等)和缴纳公积金,产生的罚金滞纳金索赔等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五)遇有工伤事故,乙方承担办理工伤申报、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等事务性工作。工伤事故的雇主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负责垫付医疗费用,乙方不承担因此产生的雇主赔偿责任。乙方承办其他险种福利(养老、工伤、失业、生育、医疗等)的申报、申领,若因乙方未及时申报等原因造成员工享受不到保险待遇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六)甲乙双方应对双方提供的资料进行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相关业务办理需要除外)。
(七)乙方指定专人负责本协议约定服务工作,并与甲方指定人员保持沟通顺畅,如发生人员变动需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
(八)乙方应向甲方或甲方员工提供代缴各项费用查询途径以供查询,并有义务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关于参保地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变化等情况。乙方所在地有新政策规定,涉及本委托事项的,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按新政策规定执行,因未及时通 2
知造成的纠纷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如乙方所在地政府规定,单位员工参保须出具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鉴证的劳动合同文本,则乙方负责提供。但乙方与代理员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仅作为缴纳社保的凭证,员工与乙方仍然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乙方无需承担任何雇主责任。
五、费用标准、支付方式和违约责任
(一)甲方应在每月10号之前(节假日提前)书面递交本月人员信息增减报表,乙方在每月 12 号之前和甲方确认好费用书面递交给甲方,甲方应在每月15号之前(周六日以及法定假期顺延)将社保费用和服务费等费用以转账结算的方式支付给乙方。除银行系统原因、法定不可抗力等双方确认的特殊情况外不得延迟。乙方收到付款后,全额开具#5@p(不另加收税点),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5@p寄给甲方。
(二)服务费收取方式
1. 10人以下60元/人月
2. 10--30人50元/人/月
3. 30--200人40元/人/月
4. 200-500人35元/人/月
5. 500-1000人30元/人/月
6. 1000人以上25元/人/月
注:现经双方沟通协商,按60元/人/月标准收费。
(三) 如遇甲方向乙方提供了新增人员信息且乙方已经申报社会保险费用后,若代理人员离职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退费时,已产生的社会保险费用由甲方承担。若甲方已及时提供减员信息,因乙方未及时处理,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 甲方违反协议的约定,未按时足额支付给乙方协议中约定的所有费用,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并随时为甲方员工停保,若因乙方原因,未能按时准确地为员工办理社保(包括增减、补缴、变更等),产生的罚金、滞纳金、索赔等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五)在协议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提前解除本协议,提前解除协议给对方和代理人员所产生的经济责任由提出方承担,如需协商解除本协议,必须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
(六) 乙方转账结算信息:
开户名称:深圳市捷仕达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分行蛇口支行
开户账号:41015400040017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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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双方其它约定事项
(一)工伤、医疗“空档期”(政策规定的未获得享受资格阶段或社保机构年检、系
统升级等停办业务阶段)的经济责任由甲方负责承担,为分散风险甲方可根据岗位风险
需要,要求乙方为从事高空、井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粉尘、辐
射等危险作业岗位(煤矿企业必须为井下作业人员、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
的员工按照行业类别参加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团体医疗保险并向乙方支付相关费
用,以降低甲方的经济损失。
(二)由于一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违约致使协议目的不能实现的,由责任方按另
一方实际发生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
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双方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可将争议提交至甲方注
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作为双方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管辖法院。
(三)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或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约定,补充协议
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附件根据每年政策规定的实际操作情况不同做相应的调整,具体按照相关政策和
甲乙双方的书面确认文件执行。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即具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人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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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服务项目及费用
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乙方为甲方提供如下服务内容,所需费用由甲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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