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昌支公司
保险业务代理协议
编号:
委托人(甲 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
代理人(乙 方):浙江裕沣保险销售有限公司XX分公司
《保险代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号码
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无
为促进保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保证保险代理行为合法、公正、有序进行,并切实维护甲、乙双方的正当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代理的管理规定,甲、乙双方就保险业务代理合作事宜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
一、代理范围:
1.代理险种及地域范围:
2.代理业务范围:
(1)代理推销保险产品;
(2)代理收取保险费;
(3)未经甲方书面委托,乙方对所代理的保险业务无理赔权,亦不得代理甲方签定订立任何赔付协议或作出任何形式的赔付承诺。
二.保费和佣金结算:
1.乙方代理甲方收取车险、意健险保费,严格实施“见费出单”要求,并每周提供甲方费用结算需要的中介发票、POS小票等资料,对应收保费须及时说明未收原因并积极催收。
2.乙方代理甲方收取非车险保险费,乙方须每 七 日将代收的保险费以转账方式划缴甲方;在乙方代收的非车险保险费达到或超过 一 万元时,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划缴代收的保险费,乙方必须于三个工作日内划缴。
3.甲方在乙方转交的保费到账后 十 个工作日内,将佣金支付给乙方。
4.甲方按实际所收保费向乙方以转账形式支付佣金。各险种佣金标准为:
5.甲乙双方银行账户信息。
甲方指定保险费结算账户:
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XX支行
开户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
开户账号:
乙方指定代理佣金结算账户:
开户行:浙江衢州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理处
开户名称:浙江裕沣保险销售有限公司XX分公司
开户账号:
三、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对乙方做好《保险法》及保险代理业务相关法规的宣传工作,并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协助乙方有关人员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2.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投保单、保险条款、宣传材料及与代理业务相关的资料,并负责对乙方进行包括单证管理在内的保险基础知识培训和实务培训。
3.甲方有权对乙方代理的全部保险业务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乙方须积极主动配合,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纠正保险违法行为,乙方拒不纠正,甲方有权终止其代理权。
5.为更好地进行应收账款管理和客户服务工作,乙方应提供给甲方完整、真实的客户信息,甲方保证在未取到乙方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接触客户及拓展相关业务。
6.对于乙方单证管理混乱、单证核销不及时的情况,甲方有权暂停其中介业务,并责令限期整改;若整改无效或出现两次以上停单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停止合作。
7.乙方必须在本协议规定的代理业务范围及代理权限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超权限代理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8.乙方不得将其经授权代理的保险业务转授第三方代理。
9.乙方应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并依据甲方制定的各项保险代理规定、承保规定和操作程序办理代理业务。
10.乙方在办理保险业务时,须使用甲方提供的宣传资料、条款、费率、单证及各种表格,未经许可不得随意修改或翻印甲方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11.乙方应如实向投保人转告投保声明事项,引导投保人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在投保单上签字确认,未经投保人书面授权,乙方不得代签。若因乙方的不告知或代签引发的责任或损失由乙方承担。
12.乙方应向投保人就保险合同条款进行详细解释,并对免责条款依法进行“明确说明”。若乙方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一切损失。
13.乙方应按本协议规定按时将保费及利息划付给甲方,甲方则应及时向乙方按比例支付佣金。
14.乙方代理的保险业务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乙方有义务在获知客户出险信息后即时通知甲方。
15.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和信用,对外签定抵押合同或出具担保函,不得以甲方出具的保单进行质押活动。
16. 乙方在代理甲方从事保险业务的过程中,应按照甲方的反洗钱法律义务要求识别客户身份;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客户身份信息,并按照甲方的需求提供客户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甲方应为乙方代其识别客户身份提供培训等必要协助。甲、乙双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保险业反洗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履行其他反洗钱义务。
四、代理期限:
一年。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但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双方约定解除或依协议规定可单方解除协议起,代理期限即行终止。
五、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1.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变更时,须双方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变更。
2. 甲、乙双方可在协议期限内要求终止协议,但必须提前30天通知对方。
3.乙方在代理保险业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协议自动终止:
(1)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2)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3)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4)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5)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保险公司;
(6)挪用侵占或贪污保险费;
(7)被保监会收回或吊销《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回或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若乙方违反中国保监会的有关执业管理规定,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5.本代理协议终止时,甲、乙双方应立即开始并在15日内结清一切保险费、代理费及有关账务,办理未决赔案、保险单证等文件的交换,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6.本代理协议终止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不按本协议规定缴交保费,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并收回乙方代收的保险费。
2. 乙方如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违反甲方有关业务规章制度经甲方制止仍不改正的,或超出本协议规定的代理范围开展业务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乙方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3.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致使甲方因各类代理行为而遭受损失的,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追偿,乙方并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
七、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之间一切有关本协议项下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补充修订。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签章) (签章)
日期: 日期:
第二篇:《保险代理合同》修改协议
AA-036-01-200506
《保险代理人合同》修改协议
被代理方: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代理人)
1
2 双方于 年 月 日签署了《保险代理人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 因公司政策的调整,本合同中条款变更如下:
2.1 原《保险代理人合同》中 1.1.2 代理公司接受客户资料、收取投保人保险费。现
更改如下:
代理公司接受客户资料、指导投保人将保险费存入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2 原《保险代理人合同》中 3.1 代理人根据规定的方式、方法代表公司接受或收取
保险费及其他以公司名义所作保险业务有关的费用、金钱或财产。此条取消。
2.3 原《保险代理人合同》中 3.2 代理人应在收取客户交纳的全部保险费之后24小时
内将保险费存入公司指定银行,并在24小时以内,将投保资料交至公司(如遇节、假日,投保资料交至公司时间顺延)。此条更改如下:
代理人应在收取客户填写完整的投保资料之后24小时内,将投保资料交至公
司如遇节、假日,投保资料交至公司时间顺延。
2.4 原《保险代理人合同》中 4.1.3 已经向公司提交了所要求的保险费收据、银行进
账单及其他相关单证。此条更改如下:
已经向公司提交了填写完整的投保资料。
2.5 原《保险代理人合同》中 4.1.4、4.1.5、4.1.6、4.1.7。分别更改为:
4.1.5、4.1.6、4.1.7、4.1.8。
2.6 原《保险代理人合同》中 6.2.12 代理人有义务按约定交付代收的保险费,有义务
妥善保管和按规定使用从公司领取的各种单证、票据等文件资料,对重要单证按规定及时核销,有义务按照公司的规定向客户送达保险合同等文件、资料。此条更改如下:
代理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和按规定使用从公司领取的各种单证、票据等文件资
料,对重要单证按规定及时核销,有义务按照公司的规定向客户送达保险合同等文件、资料。
2.7 原《保险代理人合同》中 7.10 代理人无权代表公司签订、变更或废除任何合约或
放弃任何权利,或招致任何责任或债务。除本合同明确授权代理人向投保人收取保
AA-036-01-200506
险费并送达保险费收据外,代理人不得代表公司收取任何其他款项。代理人不应要求或接受除用于支付保险费以外与公司有关的任何报酬。此条更改如下:
代理人无权代表公司签订、变更或废除任何合约或放弃任何权利,或招致任
何责任或债务。代理人不得代表公司收取任何其他款项。代理人亦无权向客户收
取任何费用或报酬。
2.8 原《保险代理人合同》中 9.2.4 代理人以现金或票据方式收取投保人保险费后,
未按公司规定的时限和方式交付保险费。此条更改如下:
特殊情况下,如代理人以票据方式收取投保人保险费后,未按公司规定的时
限和方式交付保险费。
2.9 原《保险代理人合同》中 9.4.6 自本合同终止后,代理人在代理合同约定下的一
切权益,均因本合同终止而丧失,代理人所享有的一切待遇亦随之丧失。代理人不得再以公司名义从事任何业务活动,亦不得以利益受损等理由请求公司补偿任何损失。此条更改如下:
自本合同终止后,代理人在代理合同约定下的一切权益,均因本合同终止而
丧失,代理人所享有的一切待遇亦随之丧失。代理人不得再以公司名义从事任何
业务活动,亦不得以利益受损等理由请求公司补偿任何损失。自本合同终止后,
公司任何政策的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各种奖励津贴的调整,对代理人均不具有溯及
力。
2.10 增加4.1.4条,公司已成功的将客户存入的保险费足额划转至公司账户。
2.11 原《保险代理人合同》中 8 代理合同生效中《商业行为手则》更改为《保险代理
人声明》
3
4 代理人签署的《保险代理人合同》其他内容不变,适用合同双方。 本协议系为《保险代理人合同》的补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公司: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分公司
(盖 章)
代表: (签署)
签署地: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业务区部: 现住址: 联系方式: 代理人: (签暑) 业务代码: 展业证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