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合同(专业)

时间:2024.4.13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代理合同(专业)

甲 方: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 分公司

机构负责人:

地 址: 杭州市江干区钱江新城城星路59号东杭大厦20楼

乙 方:

单位负责人:

地 址:

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本合同。

一、代理权限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就第三条约定的代理险种在以下权限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

(一) 以甲方保险代理人的身份进行保险展业宣传及咨询服务,协助指导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

(二) 根据甲方保险费收费通知单代收保险费;

(三) 协助甲方做好保险风险管理工作;

(四) 甲方根据业务需要书面授予乙方的其他代理权限。 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转让上述代理权,不得以任何方式再授权或委托第三方从事上述代理事宜。

二、代理地域范围

乙方在甲方的经营许可区域内行使上述代理权限。

三、代理险种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以下险种:

(一) 车险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甲方书面委托代理的其它保险险种。

四、代理期限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如一方希望续约的,可于本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

协商一致可以在乙方《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有效期内续签本协议。

五、保险费管理

(一) 乙方应严格按甲方与投保人订立的保险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代为收取保险费,并向投保人转交甲方开具的#5@p;

(二) 乙方设立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该账户除代收本公司保险费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三)乙方需严格按《保险法》及《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业务台帐,台帐应逐笔列明保单流水号、代理险种、保险金额、保险费、代理手续费等内容;

(四)乙方不得挪用代收的保险费,亦不得坐扣保险代理手续费;

(五)保险费的划缴方式和期限

1、乙方代理机动车辆保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及其附加险种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保险项目时,应按照保监会关于“见费出单”的要求,指导投保人将保险费划转至甲方指定帐户。投保人未交纳保险费的,甲方不出具相关保险单证,且不承担保险责任。

2、非车险也严格执行“见费出单”管理规定,将保险费划转至甲方指定帐户。投保人未交纳保险费的,甲方不出具相关保险单证,且不承担保险责任。其中协会规定的特殊例外业务双方按规定约定从每月 / 日开始 / 天为一结算周期,在结算

周期内,乙方将代收的保险费全额划缴到甲方设立的保险费收入帐户,如未按要求结算,甲方可暂停乙方代理业务的出单,至当期保费结算完毕。

3、双方约定的保险费收入账户如下:

(1)甲方保费划缴开户行 中国工商银行 ;

账户号码 1。。

(2)乙方保费收缴开户行 ;

账户号码 。

六、代理手续费

(一)甲方在乙方每月划缴的保险费实际到帐后,根据实收到帐保费按下列标准计算乙方的手续费:

1. 机动车辆保险 险 %;

2. 机动车交强险 险 %; 3. 险 %; 4. 险 %; 5. 险 %; 6. 险 %。

(二)甲方于每月 30 日前核定代理手续费,通知乙方当期代理费的金额。

(三)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与代理费等额的中介#5@p后,每月 30 日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

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对乙方作好《保险法》及保险代理业务相关法规的宣传工作,并依据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协助乙方有关人员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2.甲方有权对本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成乙方整改;

3. 甲方有权调整代理业务的承保条件及管理办法;

4.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开展代理业务所必须的宣传材料、投保单、保险条款、费率、实务手续说明、管理规定及单证;

5. 甲方应根据本合同规定支付乙方手续费;

6. 甲方对乙方代理人员进行包括单证管理在内的保险基础知识培训和实务培训。

(二) 乙方的权利义务

1. 乙方必须依法开展保险代理业务,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 乙方有权就其开展的保险代理业务收取本合同规定的手续费;

3. 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授权范围内,应以甲方名义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及时、高效的服务,独立开展业务活动,并向客户出示本合同所附客户告知书。客户告知书应当包括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代理权限、

联系方式、法律责任,以及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投保提示等事项。乙方从事保险代理活动,应维护甲方信誉,不得损害甲方利益;

4. 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保险条款、费率及有关管理规定开展保险代理业务,不得擅自更改。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投保人就保险有关事项做出甲方提供标准保险产品以外的承诺;超权限代理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5、乙方不得将其经授权代理的保险业务转授第三方代理。

6、乙方在办理保险业务时,须使用甲方提供的宣传资料、条款、费率、单证及各种表格,未经许可不得随意修改或翻印甲方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7. 乙方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时,有义务将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知道的保险公司业务情况和保险条款的内容及其含义,尤其是保险条款的免除责任,应如实、详尽地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8. 乙方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时,有义务将投保人、被保险人所反映的实际情况,及其所掌握的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如实、全面地告知甲方,同时不得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9. 乙方代理的保险业务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乙方有义务在获知客户出险信息后即时通知甲方,为甲方理赔提

供协助;

10. 乙方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时,应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规定;

11. 乙方在其经营地点、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出资发生变化,或其收到任何有权机关发出整改或处罚通知时,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12. 乙方在开展业务时,不得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保险机构或代理机构的商誉,也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通过甲方的雇员或其他机构谋求商业利益;

13、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和信用,对外签订抵押合同或出具担保函,不得以甲方出具的保单进行质押活动。

14、乙方在代理甲方从事保险业务的过程中,不得从事或协助任何机构、个人从事洗钱活动;乙方应当积极履行反洗钱义务,采取符合反洗钱法规定的措施,有效识别客户身份,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发现投保人(被保险人)有反洗钱法规定的大额交易或可疑交易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告甲方。

15、对于保险费金额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财产保险合同,单个被保险人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现金形式缴纳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费金额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万美元以上且以转账形式缴纳的保险合同,乙方在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应确认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

核对投保人和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投保人、被保险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16.乙方将对其业务人员进行相关法律、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在符合保监会有关要求的同时,满足代理业务的需要。

17.乙方现场出单销售甲方人身意外险产品必须安装甲方人意险出单系统,相关单证和业务流程要符合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的通知》(保监发?2009?91号)要求,以及监管部门其他规定的要求。

18.订立保险合同,采用甲方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乙方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乙方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乙方代表甲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乙方应指导投保人正确地填写各种投保资料,并确保投保人在投保资料上签字或盖章真实、不遗漏,乙方不得伪造或代投保人签字或盖章,如因上述原因导致裁判机关认定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不产生效力而判决甲方承担责任,乙方应全额对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陈述与保证:

(一) 乙方保证其于本协议签订时已获得《保险代理机构

法人许可证》,并在协议有效期限间仍不间断地持有有效的许可证;

(二) 乙方保证其于本协议签订时及在本协议存续期间,其人员配备及公司管理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三) 乙方保证其已建立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业务档案管理系统体系。

九、代理合同的中止、解除

(一) 甲乙双方在合同期满前要求解除合同的,应提前 日书面通知对方;

(二) 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

1. 乙方有违法犯罪或严重破坏保险人信誉的行为时;

2. 乙方有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损害保险人或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时;

3. 在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胜任其业务代理工作,经甲方单方发出书面通知当日;

4. 乙方未按期向甲方交付代收的保险费,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 30 日之内未仍交付的;

5. 甲方发现乙方营业情况、公司管理或公司存续情况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的,甲方有权中止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 甲乙双方事实上已不能继续履行本合同。

(三) 甲方不按合同规定给付乙方代理手续费,经乙方书面催告后 日内仍未支付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四) 本合同自代理期限届满时自然中止或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一切有关代理保险业务的单证、材料及未交付的代收保险费交还甲方,同时结清代理费用,并不得再以甲方保险代理人名义进行任何活动;

(五) 本合同因任何原因中止或解除不应影响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已发生的权利,并且不解除任何一方按照本合同应承担的任何未了责任。

十、违约责任

(一)甲方应按期将乙方应得的代理手续费支付给乙方。若逾期支付,除应付代理手续费仍应支付外,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付代理手续费的万分之 壹 承担违约责任。若逾期 30 日,乙方有权终止合同。

(二)乙方需按本保险代理合同规定按期将收取的保险费全部划转给甲方。若逾期交付,除应付保险费仍应支付外,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交保险费的万分之 壹 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若逾期 30 日,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三)乙方违反本协议,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甲方有权视乙方违约程度轻重扣除相应手续费,变更授权范围或解除本合同;若造成甲方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 乙方违反本合同代理业务的基本规则和义务或被保

险监管机构收回或吊销乙方办理代理业务人员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或乙方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民事责任、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民事责任、赔偿甲方实际经济损失。

(五)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也视为违反合同,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视乙方行为性质提交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1)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2)伪造、变造文件、资料、单证、收据或私刻印章;

(3)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甲方;

(5)撕单、埋单等弄虚作假,损害甲方权益的行为。

(6)侵占被保险人保险单、保险费#5@p、保险费或侵占、

挪用甲方保险单、保险费#5@p、保险费。

十一、争议处理

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提交 仲裁委员会依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结果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十二、保密条款

(一)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各种产品条款、费率、有关单证均为有价值的商业信息,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翻印,或提供给客户以外的第三方。

(二) 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向对方提供的信息、资料均视为提供方的商业秘密,未经提供方事先书面同意,接受信

息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三) 双方对本合同负有保密义务。

(四) 乙方应对因执行本协议而获得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全部信息予以保密,除如实向甲方提供外,不得任何第三方披露。

(五) 各方的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解除。

十三、其他

(一) 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的有关代理业务的承保条件、费率使用、保费缴付、理赔协助等业务管理规定,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以书面形式进行修改或补充,经修改或补充形成的文书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三)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于乙方取得《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后生效,生效后,双方于本合同生效前为此代理事宜进行的任何方式的协商和达成的协议均由本合同取代;

(四) 本合同各项标题之设臵,均为便于理解合同之目的,并不影响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五)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1. 乙方营业执照

2. 乙方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

3. 乙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

4. 客户告知书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签章: 代表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客户告知书

尊敬的客户,本告知书旨在向您说明本保险代理机构与被

代理保险公司的基本情况及投保提示,敬请在接受本保险机构的服务前认真阅读本告知书。

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住所:

营业执照号:

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号:

法定代表人:

经营范围:

联系方式:

代理权限:在 地区就以下险种:

1、 2、

3、 4、

5、 6、

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保险展业宣传,向客户提供咨询服务,

协助指导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根据被代理保险公司的保险费收费通知单向投保人代收保险费;协助被代理保险公司做好保险风险管理工作。

法律责任:

本代理机构作为本告知书所列被代理保险公司的保险代理机构,已就代理权限范围内的服务事项获得被代理保险公司的授权,在代理权限内,本机构可以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名义提供相关服务;

在代理权限以外,本机构无权代表被代理保险公司做出任何法律行为或承诺。

被代理保险公司信息:

名称: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 分公司

住所:杭州市江干区钱江新城城星路59号东杭大厦20楼 联系方式: 0571-28080888

投保提示:

在接受本代理机构业务人员服务前,业务人员应向您出示其证明,您可通过本机构的联系电话核实业务人员的身份。

本机构在提供代理服务的过程中,对被代理保险公司提供的各项保险产品的保险条款及保单无权进行任何修改,如果您对相关表单及保险条款有任何异议,需通过本代理机构与被代理保险公司联络。


第二篇: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


个人代理人保险代理合同书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保险代理合同。

第一条 总则

(一)甲方委托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以甲方的名义代甲方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约定范围从事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保险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佣金,下同)。本合同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甲方与乙方之间有雇主与雇员关系。

(二)本合同一经订立即生效。乙方有_________个月的被考察期,被考察期间,甲乙双方均可随时提出解除本合同,对方应予同意。

第二条 授权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可在_________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以甲方名义招揽甲方开办的适合个人投保的人身保险业务(具体险种见附件)、收取保险费及提供售后服务。

(二)甲方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对乙方代理的业务区域、险种及其他授权内容进行调整。

第三条 保险费的收取和交付

(一)乙方须在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之后在保险费收据上签字,且只能在收到保费之后才能开具收据。

(二)乙方不得为客户垫缴保险费,乙方缴至甲方的保险费一律视为是由投保人缴纳的。

(三)任何情况下,乙方均不得使用自己的姓名和账户收款。乙方应在_________个工作日内按甲方规定的方式将以甲方代理人身份收取的全部保险费及时缴至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代理手续费的支付

(一)甲方根据乙方代理的保险费收入支付乙方代理手续费,具体支付标准由甲方按不同险种、不同缴费期限和不同缴费方式确定,并予公布。甲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统一对代理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并予公布。

(二)代理手续费以人民币现金或转账的方式支付。

(三)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1.投保单由乙方签署姓名、代码,并且经过甲方核保,甲方已据此签出保险单。

2.甲方已收到相应的保险费。

3.乙方遵守代理合同的各项规定。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四)出现本合同第五条第(五)款情况时,甲方不再支付乙方相关的代理手续费。

(五)不论本代理合同是否终止,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或由于乙方的过错致使投保人解除合同时,乙方无权获得与所退还保险费相关的代理手续费,已领取的必须退还甲方。

第五条 甲方权利

(一)签发保险单,对乙方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保险业务具有最后确认权。

(二)有权制定和修改各项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随时对代理手续费及其他待遇的有关

规定进行修改与补充,并通知乙方。

(三)有权对乙方的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检查,有权对乙方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和奖惩。

(四)有权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

(五)当客户向甲方提出要求变更为其服务的代理人时,甲方有权将该客户的保险单变更为由其他代理人或由甲方直接提供服务,并书面通知乙方。

第六条 甲方义务

(一)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二)对乙方符合甲方要求并在授权范围内招揽的业务承担保险责任。

(三)向乙方提供开展代理业务所必需的证件、资料、单证及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依据《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管理办法(暂行)》为乙方提供有关待遇。

(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培训。

第七条 乙方权利

(一)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从事人身保险代理活动。

(二)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三)要求甲方提供有关证件、保险单证和资料。

(四)要求甲方提供有关培训。

(五)享受甲方提供的有关待遇。

第八条 乙方义务:

(一)应遵守甲方制定的与乙方代理业务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为客户提供收费、送单、咨询、协助变更保险单和协助办理理赔申领事宜等服务。

(三)努力维持现有业务。

(四)应达到甲方确定的最低业绩标准。

(五)按时参加有关的培训、会议和研讨等活动。

(六)按照甲方的要求对活动和业绩情况进行记录。

(七)承担与开展代理业务有关的一切费用。

(八)按甲方规定领取有关单证时履行签收手续。

(九)不得与客户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第九条 担保

(一)在本合同订立时,乙方应按甲方规定交付保证金,保证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甲方负责保管,合同终止后无息返还乙方。

(二)在订立本合同时,乙方还需提供两个经甲方同意或认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公民或法人作为担保人,与甲方订立保证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从合同。

第十条 合同解除与终止

(一)甲乙双方均可以提前_________个月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向对方提出解除本合同,_________个月期限届满,本合同即行解除。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提出解除本合同:

1.违反本合同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

2.不符合个人代理人条件,或丧失代理人资格。

3.达不到甲方培训、业绩考核的合同维持条件的要求。

4.有违法犯罪或严重损害甲方信誉行为。

5.对甲方有不诚实的欺骗行为。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即行终止:

1.保证合同失效,从失效之日起1个月内又无新的担保人。

2.乙方年满60周岁。

3.乙方成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四)合同终止有关事宜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按规定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乙方应向甲方交回钱款、展业证书、本合同书、保险条款、单证、文件、手册、其他印有甲方公司名称的印刷品以及归其保存的表格和文件,还应提交甲方需要的与甲方业务情况有关的台账和记录(客户记录、资料)的复印件,不得再以甲方代理人名义从事任何活动。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超出甲方授权范围或在代理合同终止后仍以甲方名义进行的活动,除经甲方追认的以外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二)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规定,乙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乙方违反本合同及甲方与代理业务相关的规定,甲方有权变更授权范围或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其他

(一)《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行为准则》作为本代理合同的一部分,乙方应在从事代理业务时始终予以遵守。

(二)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__年,期限届满前_________个月如双方均无异议,合同将自动延展到下_________年。

(四)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对外不作为任何身份证明。

(五)如果甲乙双方在订立本合同之前,曾订立相关的代理合同或聘用合同,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后原合同自行终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行为准则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个人代理人(以下简称代理人)应遵守以下行为准则:

一、在业务活动中,必须仪表整洁,礼貌待人,态度热情,不得有与客户争吵等过激行为。

二、拜访客户应事前约定适合的时间、地点,事前未约定的拜访应选择客户适合的时间。

三、与准保户接触时,首先要表明自己是本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主动出示《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

四、严格遵守诚信原则,将客户应该知道的本公司业务情况和保险条款的内容及其含义如实告知客户,将本公司应该知道的客户的情况如实报告本公司。

五、在与准客户讨论保单时只能使用本公司提供给代理人的展业宣传材料,且必须使用完整的说明材料,不得增加内容,或只选择最有利的部分。不能用其他公司的条款或展业材料以及未经本公司事先同意自制的宣传说明材料。

六、只使用本公司提供的,或事先经本公司批准的销售建议书和有关的数字。

七、对保险条款的解释,应尽可能地保证准保户理解他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在什么情况下

他有权获得保单利益。

八、对于长期寿险应主要宣传其保障功能,不得将其预定利率与银行储蓄利率直接比较。

九、对利差返还性险种,不得预测利差返还收益。对保险利益的描述应特别强调未来利益的不确定性。在举例说明利差返还的性质时,应当清楚地表明,这种举例仅仅是为了说明保单的特征,所描述的利益是基于对未来利率的假设,因此不是保证可以获得的。

十、在与其他类型的保险或投资比较时,要充分利用自己的知识和能力,阐明每种保险或投资的特点。

十一、尽可能地使所建议的险种符合准客户的需求,并且不超过准客户的负担能力。 十二、只对那些自己有能力处理的事情提出建议,如有必要可寻求或介绍其他专家的意见。

十三、不得对任何保险公司及其产品或任何其他保险中介人做出不正确的或误导性的陈述。

十四、除非现有保单明显不符合准客户的需要,不得试图促使准客户取消任何现有保单,并应准确完整地说明、比较现有保单的险种与所推荐的险种。

十五、在完成建议书或投保单或其他任何材料时:

1.避免影响准保户,并要使之明白所有的回答或声明都是他的责任。

2.必须提醒准客户注意投保单上的有关声明,并向准客户讲明欺诈、不告知和告知不实的后果。

十六、特别强调保单的长期性以及中途失效或退保的后果。

十七、不得以支付或同意支付保险费回扣或佣金回扣或以保单规定之外的任何利益诱使客户投保。亦不可为达到诱使某公司的客户转保、失效、丧失权利和退保的目的而做出错误的陈述或不够完整准确的比较,以及试图诱使其他本公司的业务人员不对保单进行服务。 十八、不得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任何额外费用。

十九、在任何时候不得以个人名义收取保险费;收到保险费后要按规定立即交付本公司;不得将收取的保险费存入个人账户或挪作他用。

二十、不得代客户垫交保险费。

二十一、不得修改本公司的任何单证、文件、资料。收到投保单后应立即转交本公司。 二十二、不得代客户在投保单及其他应由客户签字的单证或文件上签字;未经客户本人书面授权,不得让第三者代客户签字。

二十三、除非代理合同有明确规定,不得代表本公司承担责任,不得以本公司信誉做担保。

二十四、不得代表本公司签发保单或以其他形式使本公司承担责任。没有本公司的授权,不得对本公司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单附件做出保证。

二十五、自投保之日起,若代理人已知或怀疑投保人的职业或健康状况发生变化或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代理人不得将本公司签发的保险单、批单等递送给投保人或其他人。 二十六、不得与客户串通安排他人顶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体检。

二十七、除进行正常代理活动外,在代理合同有效期内及以后均不得透露任何涉及本公司实务处理和客户的信息。从事正常的代理活动时,也应努力杜绝向准客户之外的人透露此类信息。

二十八、未经本公司许可,代理人不得将自己的业务转让他人,也不得接受他人转让的业务。

二十九、代理人无权向他人表示其有权接受损失通知书、协议理赔条件、支付任何损失赔偿或承担本公司部分赔付的节余部分。

三十、不得与客户或其他人串通,制造虚假索赔给付案骗取保险金;也不得接受或试图

接受本公司支付给客户的全部或部分保险金。

三十一、不得兼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为其他保险公司或营业单位推销保险。 三十二、未经本公司书面认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在任何传播媒体上做有关本公司的广告,不得签署散发有关本公司或其他保险公司的通知,不得向任何媒体致函反映有关本公司或其他保险公司的情况,也不得印制、签署和散发带有本公司名称或图标的文件或物品。在代理人因做出未经授权的行为或声明致使本公司承担法律诉讼时,代理人个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包括诉讼费用在内的全部费用和赔偿金。

三十三、必须使用公司统一版面的名片,不得私自变更有关职级、职称等内容。

三十四、代理人不得竞争已属于本公司的客户,或代理合同终止时仍与本公司商谈的客户。

三十五、代理期间,代理人不得引诱、怂恿或试图引诱、怂恿任何本公司的员工或代理人员脱离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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