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制度(20xx修订)

时间:2024.4.27

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管理,规范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凡违反规定操作而造成公司损失的,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一切由本工程位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等。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 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公司总经理在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下可以或委托他人签订有关合同。公司内法人单位对外签订合同,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订;非法人单位签订合同须公司总经理批准,由各单位行政正职或其委托人签订。签约人必须对公司和本单位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

第六条 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依法正确履行审查义务,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否有经营权、是否有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及其相应代理权限等。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权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第七条 签订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它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筹兼顾,然后签约。

第八条 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紧急情况经集团总经理临时授权时达成的口头协议,事后应补办书面形式的合同文本。

第九条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合同内容必须规范、准确、详实。

第十条 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 总则

第三章 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相关规定及审批权限上报,经公司发展部审核,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十二条 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1)在单位经营范围内为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一般合同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行政正职审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重要、大额合同应上报公司,由公司发展部审核,经公司总经理审批。

①重要合同是指合资、合作经营合同;承包经营合同;对外投资、融资借款合同;重大设备租赁合同(半年以上);固定资产购买或投资合同;无形资产转让合同;技术引进合同;以及其他对企业经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合同等;

②大额合同是指涉及金额达到或超过10万以上的合同;

③格式化合同文本;

④其它有必要审批的合同。

2、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1)除按规定上报公司审核批准的合同之外,各单位的一般性业务往来合同由本单位的行政正职审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下列合同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①合资、合作经营合同;承包经营合同;对外投资、融资借款合同;重大设备租赁合同(半年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合同;无形资产转让合同;技术引进合同;以及其他对企业经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合同等;

②重要的、大额的且内容较复杂的合同;

③格式化合同文本;

④其它有必要审批的合同。

3、标的数额巨大,或对公司的教学、科研、生活等方面会造成影响的合同应经公司审核后,上报公司主管机关审批。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规、政策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应经公司发展部审核。

第十四条 公司发展部负责组织有关法律专家,对合同进行审核,提出参考意见。审 2

核的权限包括:公司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各单位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的合同。审核的要点包括: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

第十五条 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合同还应当呈报学校法规室批准或报有关机构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十六条 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1、申报。各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应事先填写合同签约申报表,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会审,并由公司总经理审查批准。

2、审核。对送审的合同,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或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最后作出:可行、不可行或需进一步谈判等审核意见。

3、批准。会审通过后,总经理在合同审批表批写意见,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审批的意见办理。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七条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与合同有关的单位、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和全面履行。

第十八条 各签约单位应加强对有关合同履行的动态监督,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包括签约、交货、验收到结算及时跟踪、管理。各单位的行政正职及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本单位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二十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如遇不可抗力影响)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从维护集团合法权益出发,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二十一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经鉴证的合 3

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构备案。经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构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变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第二十三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

第二十四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六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由签约单位负责处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涉及集团内部几个单位的,应在内部协调好,做好配合工作,统一意见,可成立一个由各单位代表组成的纠纷处理小组,由主签约单位为主负责处理合同纠纷。

第二十六条 需要法律帮助的合同纠纷,可提请公司发展部协助解决,有关单位必须主动提供所有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协助配合。

第二十七条 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1、承办人填写“合同纠纷处理申报表”(一式二份),根据合同审批权限报批。

2、对各单位上报的有关合同纠纷,发展部可依据情况,提出意见,由集团总经理作出批示意见:负责处理纠纷的单位、人员,处理意见等。

3、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合同纠纷,经集团总经理同意,可上报主管校长或校法规室,然后提交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 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有关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各单位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跟踪或履行。

第三十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负责人汇报。经协商无效者,由集团发展部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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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

第七章 合同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对合同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总经理委托制度、合同专用章制度及基础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合同的二级管理具体是:

一级:公司由总经理总负责,凡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具体负责分管领域,归口管理部门为发展部。

二级:公司下属单位由本单位行政正职负责,归口管理部门为各单位办公室或相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负责人及其委托人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的合同签订、履行、监督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发展部在合同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管理公司的各类合同;

2、负责检查各类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和可行性,实行法律监督;对公司审批或签订的合同负责审核,对公司各单位签订的合同负责监督,提供法律帮助;

3、负责对委托人和有关人员进行法律培训、考试、提高其法律素质;

4、负责考评公司各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经验教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5、配合办理合同的报批、见证、鉴证和公证等事项;

6、配合处理合同纠纷;

7、参与有关合同的谈判、签约、履行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各单位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管理本单位签订的合同;

2、负责审查本单位签订的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和可行性;对须报请集团或有关机关审批、签证或公证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初步意见;

3、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合同管理的实施细则,采取切实措施,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4、负责处理本单位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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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公司实行总经理委托制度,公司总经理可以委托有关人员代为签订合同。委托人的主要职责是:

1、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谈判、签订合同,既不能违章越权,也不能消极推诿;

2、对所签订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和可行性负责;

3、对须报请上级部门审批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本人意见并对本人意见负责;

4、对所签合同的全面履行具体负责,履行中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并积极想办法解决,对发生的合同纠纷负责处理好或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好;

5、负责保管好或委派专人保管好本人所签合同的一切资料;合同履行完毕后应立即将资料归档。

第三十八条 实行合同专用章制度。合同专用章由公司综合管理部统一刻制、编号和颁发。合同专用章应妥善保管。公司及下属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除本单位的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准代替使用。否则,由此所引起的责任由有关责任人承担,造成严重损失或纠纷的应对相关人员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各单位都必须认真落实合同基础管理工作。具体如下:

1、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合同的基础管理工作。对于合同管理人员应定期培训,并不定期检查其工作情况。

2、建立合同档案。

3、建立合同管理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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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英唐智控:合同管理制度(20xx年1月) 20xx-01-11


证券代码:300131证券简称:英唐智控公告编码:2011-008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合同管理,规范合同法律行为,防范和减少签署、审批、履行合同行为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合同纠纷,并由此导致的经济损失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公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合同”不仅包括公司与公司以外的平等主体即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也包括公司与劳动者之间签署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合同”是指:

(一)《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所需签署的合同;

(二)《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相关事项而需要签署的合同;

(三)借贷、融资、对外担保和股权投资合同;(四)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合同;

(五)因赠与或者受赠资产而签订的合同;

(六)债权、债务重组合同;

(七)与境外政府、企业、其它社会组织及其在中国的分支机构、代理机构签订的中外合资合同、中外合作合同等;

(八)公司重大事项的战略合作协议;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合同文件”指与合同的审批、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相关的法律性文件。

第五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均适用本制度,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子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

第六条合同管理部门是指负责合同管理综合事务的主管部门。公司采购部负责材料、采购类合同管理;公司市场部负责销售类合同管理;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融资担保类合同管理;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项目投资类合同管理。

第七条合同承办部门是指根据工作职责和业务性质,负责合同立项、谈判和起草的部门。

第八条审计部和财务部是指负责合同审查的部门。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专员负责合同的专项审查,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合同进行审核监督,相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九条各合同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责是:

(一)制订相关的合同管理有关配套制度或流程,并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监督。

(二)组织对合同相对人进行资信审查、招标、谈判、文本确立、签约。

(三)对各类合同进行审核、签章,监督合同的履行和结算工作。

(四)管理和正确使用公司合同专用章。

(五)负责合同文本的保管及合同台帐的建立、维护,负责合同发放、借阅工作。

(六)对合同签约、履行和存在问题进行报表分析上报董事长办公室。

(七)协助处理合同争议或纠纷。

第十条合同承办部门的基本职责:

(一)在合同谈判前,应对合同的其它各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并对资信调查结果负责。资信调查的内容包括:营业执照及其有效性、商业信誉及近期经营业绩情况和承担该合同业务必须具备的其它资质条件。

(二)合同谈判、起草、会签、归档、履行等工作;

(三)对合同的经济性、可行性、合法性及价款的合理性负直接责任;

(四)处理未涉及诉讼和仲裁法律程序的合同纠纷;

(五)建立本部门合同副本档案及其台帐;

第十一条合同审查部门的基本职责:

(一)财务部门的基本职责是:

1、对合同涉及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公司统一的资金调度计划进行审查;2、对资金、资产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3、对价款、酬金和结算的合理、合法性进行审查:

4、财务部门认为需审核的其他内容。

(二)审计部专员的基本职责是:

1、对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2、对合同的严谨性进行审查;

3、对合同的可行性进行审查;

4、合同管理部门认为需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公司审计部负责对重大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并于每季度对重大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跟踪。

第十三条公司合同管理实行承办人责任制,承办人应对其职务行为负责。第十四条公司各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切实执行本制度,凡因违反规定操作造成公司损失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章合同的起草与签订

第十五条凡国家或本公司有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当优先适用,并应按照标准文本或示范文本的要求填写。如无国家或本公司标准示范合同文本,合同具体内容由各承办部门负责起草,语言应严谨、简练、准确,条款齐全,权利义务清楚,最后由公司审计部专员审定。

第十六条合同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一般状况,包括当事人全称、注册住址、电话、银行帐号等;

(二)签订合同的批准与授权;

(三)标的,指货物、劳务、项目等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四)数量和质量要求(指标),包括验收的标准和质量异议期的约定;

(五)价款、酬金及其支付方式,含各种可能发生费用的分担;

(六)合同履行的时间期限、地点和方式,以及履行过程中各方义务及风险责任的划分;

(七)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

(八)纠纷解决方式(司法、仲裁管辖)约定;

(九)合同生效条件。

第十七条公司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贯彻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协商一致、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十八条签订合同实行洽谈、审查、批准、独立制约原则,承办人、审查人、批准人各司其职,分工负责。所有合同均需经过评审、批准后方可签订。

第十九条合同签订实行法定代表人签署和授权委托签订制度,授权委托人应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

第二十条公司各职能部门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如因业务需要,必须以有关职能部门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应由公司董事长书面授权后方可签订。

第二十一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确认。利用数据电文和电子邮件订立合同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确认。

第二十二条合同正式文本应当打印或印刷制成。合同文本应使用中文,或至少应当制作中文文本。

第四章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二十三条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合同应当呈报上级主管机关有权部门批准或需报其他部门签证,或需由公证处公证的合同,则须经过批准、签证或公证等程序。

第二十四条对新客户、情况不了解或曾有轻微违约行为的客户,在签约时应设置担保。可采用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等形式。采用保证形式的,需审查担保人的资格和能力;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国家行政

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采用抵押或质押形式的,必须按《担保法》的规定,到政府的登记机构办理财产抵押登记或质押手续。抵押或质押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其抵押或质押物的价值。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批准

1、申报由承办人填写公司合同签订申报表,并附合同签约文本,报送部门负责人。承办人为合同签订的第一责任人,对合同拟订、签订和履行负直接责任。

2、承办部门负责人负责对合同的审查,签署明确的审查意见。

3、合同审查部门审查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专员负责合同的专项审查。

4、合同批准、签署公司签订合同由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授权委托人批准、签署。需要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合同,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条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履行合同的部门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积极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合同履行涉及公司多个部门或其他附属单位的,承办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部门或公司发出合同履行协助通知,告知合同履行时需要协助的内容,有关部门或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二十八条合同依法签订生效后,承办人应于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将合同文件传真或快递至合同管理部门,重大合同签订当日须同时报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承办人应及时检查、了解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承办部门负责人汇报。

第二十九条承办人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在法定、约定或合理期限内以法定、约定或没有此种规定时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提出异议。收到对方履行异议时,承办人亦应在法定、约定或合理期限内以法定、约定或以书面方式予以答复。向对方提出异议的文件和对对方提出异议的答复文件须经合同审查部门审核,并报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签订合同后,应当积极、全面履行。如遇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承办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部门、合同管理部门报告,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并由业务部门承办人于当日或3日(含本数)内通知对方。

第三十一条遇有不可抗力等影响合同履行的因素时,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所在部门、合同管理部门报告,并由承办人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当日或3日(含本数)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收集有关证据。

第三十二条合同订立后,不得因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影响合同履行。合同管理制度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办人变更时,应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对未严格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人应要求立即纠正,并对因此而造成的后果和损失,追究相关人员相应责任。

第三十四条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第三十五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和解除:

1、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2、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难以履行合同,应及时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公司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或变更合同的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三十六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应按照原合同签订程序报原审批人员批准,按本制度有关合同的审查批准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三十七条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书面函告并限期答复。

第三十八条承办人在收到对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应及时提请所在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处理。

第三十九条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应从维护公司利益出发,从严控制。

第四十条变更、解除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十一条因对方要求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负责的以外,均应依法要求和落实对方承担相应责任,并在变更和解除合同

的协议中明确规定。

第四十二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主体变更、解除,应征得合同各方同意;

2、有担保条款的合同变更,应征求原担保单位的同意并在变更协议上加盖担保单位的印章;

3、经登记、批准、鉴证、见证、公证的合同,变更协议应重新登记、批准、鉴证、见证、公证;

4、合同中订有保密条款或附有保密协议的,合同解除后,其效力并不受影响合同变更时,如果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变更或合同内容的变更,应变更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

5、联营、承包经营、涉外等合同的变更或解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依特别规定办理。

第七章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处理。

第四十四条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为及时处理的原则、双方协商解决的原则、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纠纷发生后,承办人应及时向所在部门、合同管理部门和审计部专员递交合同纠纷说明,同时应迅速收集下列有关证据(原件或复印件):

(一)合同文件(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电报、电传、传真、信函、图表、视听资料、广告、授权委托书,介绍信及其他有关资料等);

(二)送货、提货、托运、验收、#5@p等有关票证票据;

(三)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信用证、完税凭证、有关财务账目;

(四)作为质量标准的法定或约定文本、封样、样品及鉴定报告、检测结果等;

(五)证人证言;

(六)其他证据材料。

第四十六条审计部专员根据情况,在3—5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公司分

管领导审批。

第四十七条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订立书面协议,由双方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

第四十八条对经协商无法解决的纠纷,如属对方过错或违约,经公司领导同意,审计部专员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若对方已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审计部专员应积极参加仲裁或应诉,并应当在3—5日内提出参加仲裁或应诉意见,提交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第四十九条纠纷处理完毕后,由审计部专员负责向公司分管领导报告;重大合同的纠纷处理,应随时向公司领导及董事会报告进展情况。

第五十条处理合同纠纷,应特别注意下列问题:

(一)证据可能丢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及时向法院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二)发现对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将使我方权利难以实现时,及时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三)做好每起合同纠纷实况记录,存档备查;

(四)凡属我方责任的合同纠纷,应逐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要求责任人员承担责任,并责令其提出补救措施。

第五十一条双方已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协议书、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及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交审计部专员、业务部门收执,督促该文书的履行。

第五十二条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届满后没有履行上述文书规定义务的,业务部门承办人应及时通知审计部专员。

第五十三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裁决书或判决书,由审计部专员代表公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合同承办人对纠纷的处理具体负责到纠纷处理终结为止。

第八章合同归档制度

第五十五条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人应按规定对其经办的合同文件进行收、整理,并于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将合同文本正本送交合同管理部门登记和保管,

并将复印件分别报送财务部、审计部。

第五十六条公司各类合同由各合同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十七条合同文本及有关资料的保管期限为合同终止后三年,重大基建类合同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随工程项目资料归档保管。

第九章合同责任

第五十八条签订合同,未了解对方资信能力、履行能力,而给公司造成损失者,应追究签订合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因公司不能履行合同,而造成损失的,应查明原因,追究合同执行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第六十条凡对方当事人违约造成损失的,合同执行单位未及时汇报解决的,追究其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收受贿赂、与他人串通、出卖公司利益、玩忽职守等导致公司遭受损失,故意违反本管理制度的人员,公司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责令其承担全部损失。

第六十二条为保证合同正常、有序的执行,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应不定期到有关单位检查合同执行及结算情况。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管理制度与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以公司章程、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六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并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英唐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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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项目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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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付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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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管理制度范本(18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