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制度

时间:2024.4.13

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管理,规范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凡违反规定操作而造成公司损失的,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一切由本工程位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等。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

第四条 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公司总经理在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下可以或委托他人签订有关合同。公司内法人单位对外签订合同,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订;非法人单位签订合同须公司总经理批准,由各单位行政正职或其委托人签订。签约人必须对公司和本单位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

第六条 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依法正确履行审查义务,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否有经营权、是否有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及其相应代理权限等。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权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第七条 签订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它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筹兼顾,然后签约。

第八条 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紧急情况经集团总经理临时授权时达成的口头协议,事后应补办书面形式的合同文本。

第九条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合同内容必须规范、准确、详实。

第十条 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 总则

第三章 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相关规定及审批权限上报,经公司发展部审核,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方能正式签订。

第十二条 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1)在单位经营范围内为从事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一般合同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行政正职审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重要、大额合同应上报公司,由公司发展部审核,经公司总经理审批。

①重要合同是指合资、合作经营合同;承包经营合同;对外投资、融资借款合同;重大设备租赁合同(半年以上);固定资产购买或投资合同;无形资产转让合同;技术引进合同;以及其他对企业经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合同等;

②大额合同是指涉及金额达到或超过10万以上的合同;

③格式化合同文本;

④其它有必要审批的合同。

2、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1)除按规定上报公司审核批准的合同之外,各单位的一般性业务往来合同由本单位的行政正职审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下列合同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①合资、合作经营合同;承包经营合同;对外投资、融资借款合同;重大设备租赁合同(半年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合同;无形资产转让合同;技术引进合同;以及其他对企业经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合同等;

②重要的、大额的且内容较复杂的合同;

③格式化合同文本;

④其它有必要审批的合同。

3、标的数额巨大,或对公司的教学、科研、生活等方面会造成影响的合同应经公司审核后,上报公司主管机关审批。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相关法规、政策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应经公司发展部审核。

第十四条 公司发展部负责组织有关法律专家,对合同进行审核,提出参考意见。审 2

核的权限包括:公司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各单位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的合同。审核的要点包括: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

第十五条 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合同还应当呈报学校法规室批准或报有关机构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第十六条 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

1、申报。各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应事先填写合同签约申报表,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等,一并上报会审,并由公司总经理审查批准。

2、审核。对送审的合同,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或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最后作出:可行、不可行或需进一步谈判等审核意见。

3、批准。会审通过后,总经理在合同审批表批写意见,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审批的意见办理。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七条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与合同有关的单位、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和全面履行。

第十八条 各签约单位应加强对有关合同履行的动态监督,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包括签约、交货、验收到结算及时跟踪、管理。各单位的行政正职及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本单位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解除

第二十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如遇不可抗力影响)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从维护集团合法权益出发,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第二十一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经鉴证的合 3

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构备案。经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构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变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第二十三条 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

第二十四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六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由签约单位负责处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涉及集团内部几个单位的,应在内部协调好,做好配合工作,统一意见,可成立一个由各单位代表组成的纠纷处理小组,由主签约单位为主负责处理合同纠纷。

第二十六条 需要法律帮助的合同纠纷,可提请公司发展部协助解决,有关单位必须主动提供所有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协助配合。

第二十七条 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

1、承办人填写“合同纠纷处理申报表”(一式二份),根据合同审批权限报批。

2、对各单位上报的有关合同纠纷,发展部可依据情况,提出意见,由集团总经理作出批示意见:负责处理纠纷的单位、人员,处理意见等。

3、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合同纠纷,经集团总经理同意,可上报主管校长或校法规室,然后提交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 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有关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各单位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跟踪或履行。

第三十条 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负责人汇报。经协商无效者,由集团发展部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

第三十一条 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

第七章 合同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对合同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总经理委托制度、合同专用章制度及基础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合同的二级管理具体是:

一级:公司由总经理总负责,凡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具体负责分管领域,归口管理部门为发展部。

二级:公司下属单位由本单位行政正职负责,归口管理部门为各单位办公室或相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负责人及其委托人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的合同签订、履行、监督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发展部在合同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管理公司的各类合同;

2、负责检查各类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和可行性,实行法律监督;对公司审批或签订的合同负责审核,对公司各单位签订的合同负责监督,提供法律帮助;

3、负责对委托人和有关人员进行法律培训、考试、提高其法律素质;

4、负责考评公司各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经验教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5、配合办理合同的报批、见证、鉴证和公证等事项;

6、配合处理合同纠纷;

7、参与有关合同的谈判、签约、履行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各单位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管理本单位签订的合同;

2、负责审查本单位签订的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和可行性;对须报请集团或有关机关审批、签证或公证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初步意见;

3、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合同管理的实施细则,采取切实措施,搞好合同管理工作;

4、负责处理本单位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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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公司实行总经理委托制度,公司总经理可以委托有关人员代为签订合同。委托人的主要职责是:

1、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谈判、签订合同,既不能违章越权,也不能消极推诿;

2、对所签订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和可行性负责;

3、对须报请上级部门审批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本人意见并对本人意见负责;

4、对所签合同的全面履行具体负责,履行中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并积极想办法解决,对发生的合同纠纷负责处理好或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好;

5、负责保管好或委派专人保管好本人所签合同的一切资料;合同履行完毕后应立即将资料归档。

第三十八条 实行合同专用章制度。合同专用章由公司综合管理部统一刻制、编号和颁发。合同专用章应妥善保管。公司及下属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除本单位的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准代替使用。否则,由此所引起的责任由有关责任人承担,造成严重损失或纠纷的应对相关人员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各单位都必须认真落实合同基础管理工作。具体如下:

1、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合同的基础管理工作。对于合同管理人员应定期培训,并不定期检查其工作情况。

2、建立合同档案。

3、建立合同管理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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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山鼎发[2009] 5号

***项目

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工作,预防、减少和及时解决合同纠纷,维护合同双方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合同管理职责

第二条 项目法人的主要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护本公司的合法权益。

2、制定、修订本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办法,组织实施合同管理工作。

3、依法签订、变更、解除有关工程合同。

4、严格审查所签订的合同,重大合同应提交有关方面会审,防止不完善或不合法的合同出现。

5、协助合同承办人员依法签订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与签订。

6、做好合同统计、归档、保管工作。

7、监督、检查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8、宣传合同法和有关法规,培训合同管理人员。

9、依法处理合同纠纷。

10、制止有关单位或个人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

第三条 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

1、加强与项目法人及现场管理机构等的联系,及时通报合同履行中的应收应付情况。

2、做好与合同有关的应收应付款项的统计、分析,提出处理建议、妥善保管收、付凭证。

3、配合项目法人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章 合同审签管理

第四条 本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进行。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本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五条 严禁将合同业务介绍信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介绍信的存根应当保存五年,以备核查。

第六条 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文本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合同相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必须送交局有关部门审核。

第七条 所有合同都应按顺序由项目法人统一编号。

第八条 合同及其有关的书面材料,应当语言规范,字迹(符号)清晰,条款完整,内容具体,用语准确、无歧义。

第九条 订立合同,必须完备合同条款。合同条款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和报酬,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第十条 对于合同标的没有国家标准又难以用书面确切描述的,应当封存样品,由合同双方共同取样封存,并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分别交由指定责任人保管。 第十一条 订立依法可以设定担保或者对相对方的履约能力没有把握的合同,应当要求相对方依法提供保证、抵押、留置、定金等相应形式的有效担保。

对方当事人提供的保证人,必须是法律许可的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对相对方的保证人的主体资格和清偿债务能力要参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对外签订合同,要明确选择纠纷审判管辖地,并优先选择由本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办人应当在合同文本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四条 签订合同,应当加盖单位的合同专用章。严禁在空白合同文本上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

第四章 合同审签程序

第十五条 签订合同前必须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对法人必须审查营业执照原件或者盖有工商行政管理局复印专用章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副本复印件(必须有最近年检章)。

对非法人经济组织,应当审查其是否按法律规定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对分支机构或是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设立的经营单位,除审查其经营范围外,还应同时审查其所从属的法人主体资格。

对外方当事人的资格审查,应调查清楚其地位和性质、经济组织是否合法存在、法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国籍及注册地。

第十六条 签订合同前需要审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

代理人职务资格证明及个人身份证;

被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代理行为是否超越了代理权限或代理权是否超出了代理期限。

第十七条 签订合同,必须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

第十八条 签订合同,应当仔细审查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必要时应到签发部门进行验证或进行实地考察,以防对方当事人伪造或变造证明材料。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明资料中所使用的当事人名称、印章等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第十九条 下列资料不能作为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的证明资料,但可归入合同档案保存,以备考查。

名片;

厂家介绍、产品介绍等资料;

各类广告、宣传资料;

各类电话机等通讯工具号码;

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未经我方合同承办人见证而复制的或未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资料。

第二十条 合同承办人应将合同的副本一份及时送交本单位财务部门备案,作为财务部门收付款物的依据。

第五章 合同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一条 合同履约管理

1、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的委托人全面负责合同的履行。合同承办单位、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其订立合同的履行。

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根据情况的变化,应当对相对方的履行能力进行跟踪调查。如发现问题,合同承办人要及时处理,必要时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实地调查合同标的情况和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

3、接收标的必须经过严格的验收或商检程序。对不符合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标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提出书面异议。

4、合同结算必须通过本单位财务部门进行。对合法有效的合同,财务部门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结算。对未经合法授权或超权限签订的合同,财务部门有权拒绝结算。

5、凡与合同有关的来往文书、电传、信函、电话记录都应作为履约证据留存。

对我方当事人的履约情况,除妥善保存有关收付凭证外,还要做好履约记录。

我方当事人收到对方当事人通过邮递方式传送的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文书时,应当连同信封一并收存。通过邮递方式传送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文书时,必须使用挂号信函,并保存邮局收据、回执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对方当事人作为款物接收人而要求变更接收人时,必须有书面变更协议。严禁未取得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材料而凭口头约定向已变更的接收人发货或付款。

2、我方当事人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收集有关证据,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同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

3、发现对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承办人应当催促对方当事人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收集、保存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的有关证据,及时向法定代表人报告。

4、我方当事人因不便掌握,应明确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说明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请求对方书面答复的期限,尽快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

第六章 合同纠纷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合同纠纷管理

1、为解决合同纠纷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必须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和期间内进行。

2、发现对方当事人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时,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3、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应配合好参加仲裁或诉讼。

4、合同纠纷发生后,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5、合同发生纠纷后,需要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的,应当及时委托有资格的代理人参与处理纠纷。

6、解决合同纠纷的申请书、起诉状、证据、答辩状、协议书、调解书、仲裁书、裁定书、判决书等,在结案后十日内,由承办人送交备案。 第二十四条 合同纠纷处理程序

1、发生合同纠纷,合同承办部门、人员应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和本公司领导,合同承办部门、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提供解决纠纷所需的相关材料。

2、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对于可能因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3、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当依法采取一切措施,积极收集、整理有关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4、向法院提供原始证据时,必须先行复制,并请求法院的承办人员出具证据收执。

第七章 合同资料管理

第二十五条 档案资料内容

下列资料可以作为合同档案:

谈判记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报审及批准文件;

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事业法人执照的副本复印件; 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证明资料复印件;

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合同承办人的职务资格证明、个人身份证明、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的原件或复印件;

我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对方当事人的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主体资格证明资料的复印件;

双方签订或履行合同的往来电报、电传、信函、电话记录等书面材料和视听材料;

登记、见证、鉴证、公证等文书资料;

合同正本、副本及变更、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

标的验收记录;

交接、收付标的、款项的原始凭证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合同资料归档、统计与管理

1本项目部所有合同都必须统一编号,由办公室妥善保管。

2、合同承办人办理完毕签订、变更、履行及解除合同的各项手续后十日内,应将合同档案资料移交办公室。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部门。

第二十八条 公司以前文件与本制度有抵触的按本制度规定执行;本制度未涉及的,按公司现行文件或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四二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总经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零零九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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